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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国反垄断七大趋势
2022-01-17 21:19中国管理科学研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一、中国反垄断2021年度综述
1. 机构设置
2021年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反垄断执法机构由原先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局,升格为独立挂牌单设的副部级国家局。国家反垄断局内设竞争政策协调司、反垄断执法一司、二司,分别负责反垄断政策研究和国际交流、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执法,以及经营者集中的审查与监督执行。
国家反垄断局的成立,大幅提升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地位,突显出国家对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决心。同时,新的机构设置预计也将大幅扩充反垄断执法人员的编制,进一步充实反垄断执法力量。
2.立法
2021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该《修正草案》已于2021年10月19日通过人大初次审议。其修改重点包括:
明确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写入反垄断法;
确立垄断协议的“安全港制度”;
澄清转售价格维持的举证责任;
明确轴辐协议下的责任;
提出针对互联网、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领域进行重点执法;
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引入“停表”制度;
以及加大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处罚,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增加个人责任。
预计《反垄断法》修订工作将在2022年加快进行。对于《修正草案》的具体解读,请参见文章《洞悉变化,看明趋势,解读‘反垄断法(修正草案)》。
此外,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境外合规指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原料药指南》)。至此,市场监管总局已在垄断协议执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经营者集中等方面分别出台了相关配套性规定,并对重点监管领域和行业,如互联网平台经济、汽车、原料药、知识产权等领域制定了相应的指南。
3.垄断行为执法
2021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共针对26起垄断行为案件做出决定,数量再创历史新高。处罚的案件类型包括横向垄断协议13件,纵向垄断协议2件,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1件。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3件涉及以不公平高价销售,1件涉及拒绝交易,4件涉及限定交易对象,6件涉及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处罚金额上,2021年公布的决定中有5起案件的处罚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
从行业角度统计,互联网、医药、公用事业和建材领域在2021年被重点关注。

本年度查处的案件中不乏大案要案,例如,对部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从事“二选一”行为的查处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此外,据媒体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也正在对其他部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4.经营者集中审查
2021年,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方面,市场监管总局仍然保持着较高的效率。截至2022年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共计公布2021年作出的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申报700件,数量与去年的469件相比增加了49.3%。根据我们的统计,简易案件在立案后平均经过14.43天的审查期即可获得批准。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对两家互联网游戏直播企业的合并交易作出禁止决定,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第3起被禁止集中的交易。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共对4起案件做出附条件批准决定。此外,在某互联网公司收购某音乐公司股权违法实施集中案(互联网音乐案)中,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对未依法申报案件,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纠正对市场的影响。
在未依法申报实施集中的调查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共对107件应报未报案件作出处罚决定,而2020年的处罚数量仅为13件。同时,结合《修正草案》中对罚款标准的修改,企业未来未依法申报实施集中的违法成本预计将大幅增加。
5.反垄断诉讼
2021年,根据公开信息,垄断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共审结15件,行政诉讼案件共审结7件。在审结的案件中,除撤诉、补正笔误案件外,民事案件4起涉及垄断协议、6起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案件主要是针对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2021年反垄断诉讼涉及案件的行业主要包括互联网、文娱、电子科技、医药、汽车等,其中以互联网领域为主。
另据公开报道,至少有14起民事反垄断诉讼正在进行中,包括某平台企业因取消支付渠道引发的反垄断诉讼、知名电商“二选一”案及首例原料药垄断侵权上诉案等;另有2起行政案件,即广东省茂名市13家混凝土企业起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上诉一案和葡萄糖酸钙原料药企业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案正在进行。
此外,《修正草案》从法律层面提出了《反垄断法》下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制度。对于涉及民生等重要领域的垄断行为,如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未来预期会出现更多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二、2022年中国反垄断趋势展望
1. 加强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
2021年是中国针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执法元年,在《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出台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多起典型案件进行了查处。这与欧盟、美国等法域对平台企业的强监管趋势不谋而合,体现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市场竞争结构变化的敏锐洞悉。
预计平台经济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将是中国反垄断的执法重点。据悉,国家反垄断局反垄断执法一司、二司已分别设立单独处室,负责平台企业和数字经济的监管。
反垄断执法机构将继续加强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监管,除“二选一”外,平台封禁、拒绝交易行为、大数据杀熟等很可能也会成为执法重点。在经营者集中领域,涉及平台企业的经营者集中将继续受到严格和全面的审查,相关企业的投融资交易需重点考虑反垄断监管可能产生的影响。
2. 关注纵向经销体系的反垄断合规
对于经销体系的监管,2021年度的执法重点仍然是转售价格维持。纵向非价格限制,如地域限制等,仍作为加强转售价格维持的手段,未被单独查处。尽管如此,多部指南和公开资料已提示纵向非价格限制,比如厂商限制经销商从事线上销售,或者平台企业对线上经销商提出独家要求或最惠国待遇等,可能具有反垄断风险。
在电商平台、数据经济日益普遍的今天,许多传统企业正在考虑重新布局经销体系。经销商如何构建线上销售渠道、可否进行价格管控或做出其他限制等,正在成为企业合规的新课题。对于经销体系管控的反垄断执法将更加深入,非价格纵向限制可能成为反垄断执法的新热点。
3. 轴辐协议、算法合谋等纳入横向协议监管
横向垄断协议中的核心卡特尔(即价格、数量协同和市场划分)一直是反垄断监管的重点。而在传统的协议形式之外,多部指南已提示轴辐协议、算法合谋等也可能被认定为横向垄断协议。
在平台经济加强监管的大背景下,企业在与竞争对手以及经销商的信息交流过程中,应当避免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技术手段交换竞争敏感信息,以降低被认为通过轴幅、算法等方式或媒介达成合谋的风险。
4. 处罚和指导并重,反垄断违法成本将大幅提高
2021年反垄断执法机构贯彻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涉事企业不仅作出行政处罚,而且还通过约谈、下发《行政指导书》等方式要求企业进行全面整改,如对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要求全面规范竞争行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结合《修正草案》对处罚责任的修改,预计企业的违法成本预计将大幅提高。主动建立完善的反垄断合规体系,对于降低违法风险至关重要。
5. 加强对“抢跑”案件查处,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重点关注了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抢跑”)的案件,共对107起案件作出处罚。其中,55起涉及对小于30%股权的收购,11起股权收购比例不超过10%。这提示了对于少数股权申报也可能触发申报义务。
此外,2021年11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其中特别提示了企业在开展相关境外交易前,应全面了解各相关司法辖区的申报要求,充分利用境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事前商谈机制,评估申报义务并依法及时申报。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应会继续保持对抢跑的严格执法。根据《修正草案》,预计对于应报未报案件的罚款额度将进一步加大,具体来讲,可以处以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且对于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交易,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企业应更加重视境内外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合规工作,并在交易的规划和谈判中应充分考虑申报对交易时间线的影响。
6. 通过行为救济解决市场竞争问题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继续对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交易进行严格审查。市场监管总局附条件批准了4起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具体包括:某信息技术网络公司收购某光通信公司股权案(“光传输系统案”)、某跨国工业集团公司收购某工业制品公司部分业务案(“液压马达案”)、某工业制品公司收购某测试模拟公司股权案(“电液伺服材料测试设备案”)以及某电子公司收购某半导体和计算科技公司部分业务案(“固态硬盘案”)。
此外,为解决交易可能带来的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市场监管总局在互联网音乐案中,首次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附加限制性条件,恢复市场竞争状态。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严格审查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复杂交易,并继续关注解决针对中国的特定竞争问题。对于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应报未报案件,市场监管总局也可能将采取限制性条件,恢复竞争状态。拟进行并购交易的各方需要审慎评估申报义务和竞争影响,重点考虑交易对中国市场和中国客户的影响,尽早考虑申报策略和必要的应对措施,以减轻对交易乃至集中后业务的影响。
7. 反垄断诉讼升温,“拒绝交易”行为频繁被诉
回首2021年度,反垄断诉讼热度持续提升,其中部分互联网诉讼等重大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反垄断诉讼已成为企业维护权益、实现商业目标的重要武器。
2021年正在进行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中,企业“拒绝交易”行为频繁被诉。根据公开信息,至少在互联网平台封禁案、蚁坊诉某互联网平台案、以及宁波科田必需设施纠纷案件中,拒绝交易行为成为争论焦点。
2022年,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在反垄断民事诉讼领域预计将继续保持活跃和热度。平台企业的封禁行为,以及相关服务、或数据等资源是否构成“必需设施”可能将引发更多的争议和讨论。此外,《修正草案》中提出反垄断公益诉讼机制,预期未来可能会出现反垄断领域的检察院公益诉讼。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19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2020-12-25 20:59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市场监管总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反垄断执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现发布2019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1.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
2017年12月,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经调查,2013年至2017年期间,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在重庆地区销售“福特”牌汽车时,通过制定并下发《价格表》、要求经销商签订《价格规范自律协议》、制定车展期间价格政策以及限制经销商网络最低报价等方式,与经销商达成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整车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在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的价格控制下,下游经销商基本按照其限定的整车最低转售价格对外销售。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为加强对下游经销商的控制,聘请了第三方公司对经销商的报价和实际零售价格进行监控,并对不按最低价格政策销售汽车的经销商,通过扣除保证金、暂停供货等措施进行处罚。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限定经销商整车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2019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628亿元。
2.延安市10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
2018年8月,陕西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经调查,2018年7月,延安市10家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在延安市某酒店商议联合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经商议决定不同标号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价格均上调60元。商议最终形成《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并陆续盖章。随后,10家混凝土企业将此联合声明和统一涨价情况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业,与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签订调整价格的补充协议并执行新的价格(或直接执行新的价格),对部分不接受涨价的用户停止供货。截至执法机关启动调查,混凝土企业陆续停止联合涨价行为,实施垄断协议时间约为1个月。
延安市10家混凝土生产企业有关经营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2019年8月,陕西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责令延安市10家混凝土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922,907.73元。
3.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
2017年12月,江苏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经调查,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销售雷克萨斯品牌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2016年至2018年3月,通过召开地区协力会、微信通知等方式限制经销商销售雷克萨斯重点车型最低转售价格。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多项管理措施实施了上述价格控制。
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2019年12月,江苏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责令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87,613,059.48元。
4.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17年8月,上海市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经调查,2013年至2015年期间,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滥用其在中国大陆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与国内相关涂料客户签订并实施了具有限定交易效果的“照付不议协议”及“最惠国待遇协议”。伊士曼公司在相关市场内实施的排他性协议促使交易相对方向当事人及其关联公司购买大部分甚至全部醇酯十二成膜助剂,限制了交易相对方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使得其他竞争对手和潜在经营者无法通过正常竞争进入被封锁市场,从而削弱醇酯十二成膜助剂相关市场的竞争水平,产生了明显的反竞争效果。
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相关市场内实施具有限定交易效果的排他性协议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2019年4月,上海市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责令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4,378,711.35元。
5.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17年11月,天津市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经调查,2014年至2017年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其供水范围内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发布文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保证书等方式,对申请新装自来水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附加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中须使用天津市华澄供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智能变频控制柜和远程监控子站的不合理条件。
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经营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2019年5月,天津市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责令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7,438,622.77元。
6.高意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菲尼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2019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进行立案审查。经审查,本案涉及光通信器件市场,包括波长选择开关、光收发模块等11个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同时考察中国市场。审查认为,本项集中消除了双方在波长选择开关市场的紧密竞争关系,大幅提高市场的集中度,增强双方的市场控制力,并增加该市场企业间相互协调的可能性,且市场进入壁垒高,短期内难以出现新进入者,交易可能对该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2019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附条件批准本项集中:一是高意与菲尼萨保持波长选择开关业务相互独立,确保相互之间继续开展市场竞争。二是高意与菲尼萨继续以公平合理的条款供应波长选择开关。
7.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皇家帝斯曼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18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进行立案审查。经审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兽用和人用维生素D3市场及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审查认为,集中双方既是维生素D3市场的竞争者,又存在纵向业务关系,且相关市场较为集中、双方市场份额较高。双方新设一家合营企业从事中间产品7-脱氢胆固醇(英文为7-Dehydrocholesterol,以下简称DHC)生产,既打通了上下游产业链,可能导致原材料和客户封锁,又统一了维生素D3核心原材料成本,并可能利用合营企业交流竞争性敏感信息,从而消除双方在维生素D3市场的竞争,提高市场集中度和双方市场控制力,增强竞争者协调价格的动机和能力。集中对全球和中国兽用维生素D3、人用维生素D3及NF级羊毛脂胆固醇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2019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附条件批准本项集中:一是确保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皇家帝斯曼有限公司除合营企业从事的DHC生产业务外的维生素D3相关业务完全相互独立,保持双方之间的独立竞争;二是确保合营企业独立运营,避免双方以合营企业为平台交流竞争性敏感信息。此外,决定还对合营企业业务范围、双方不得对外公布价格信息等作了要求。
8.诺贝丽斯公司收购爱励公司股权案
2018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进行立案审查。经审查,本案相关市场为中国汽车车身铝薄板外板市场、中国汽车车身铝薄板内板市场。审查认为,本项集中进一步提升了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增强了集中后实体在相关市场的控制力;将消除相关市场中的重要竞争约束,进一步加强集中后实体单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将进一步减少下游汽车企业的选择范围,增加采购风险;加强了集中后实体与竞争者共同排除、限制竞争的可能性;相关市场进入困难,集中将进一步提高相关市场的进入壁垒。
2019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附条件批准本项集中:一是剥离爱励公司在欧洲经济区内全部的汽车车身铝薄板内板和外板业务,剥离内容包括相关设施、人员、知识产权和其他有形及无形资产;二是在中国,集中后实体10年内不得向任何在汽车车身铝薄板市场开展业务的竞争者供应冷轧板。
9.浙江省气象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2019年3月,浙江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经调查,浙江省气象局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审批中,存在对民营防雷检测机构和气象部门所属的国有防雷检测企业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市场准入条件的行为。2016年11月7日浙江省气象局向中国气象局报送的《浙江省气象局深化防雷减灾体制改革方案》(浙气发〔2016〕76号)及具体执行中,浙江省气象局对不符合甲级资质条件的省气象局和11个市气象局所属的防雷装置检测企业给予甲级资质许可,对民营的防雷装置检测企业则严格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审批检测资质。
浙江省气象局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调查期间,浙江省气象局于2019年6月14日、8月2日两次向浙江省反垄断执法机构报送整改情况,目前已完成整改。
10.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2019年8月,黑龙江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经调查,2018年2月11日,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公布首批哈尔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专用设备厂家和型号的通知》,规定深圳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C6D型和河南速恒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SH-VST601型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为哈尔滨市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指定厂家及型号。哈尔滨市4500余台网约车安装了该两种型号定位装置。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指定网约车车载设备厂家和型号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调查期间,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主动废止《关于公布首批哈尔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专用设备厂家和型号的通知》,并予以公示。
2020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经济日报 9月3日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市场监管总局3日发布2020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1、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6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经调查,2016年10月,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和推动6家水泥经营者,在成都区域内推涨散装水泥价格,达成并实施统一散装水泥涨价时间、调价幅度的垄断协议。2020年12月,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5981.13万元。
2、浙江省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组织9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经调查,2018年5月,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组织全市9家会员单位达成二手车服务费涨价协议,涉案9家企业均按照协议规定上涨二手车交易服务费。2020年12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441.37万元。
3、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经调查,2015年8月至2017年12月,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和潍坊太阳神医药有限公司滥用在中国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销售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2020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3.255亿元。
4、南京水务集团高淳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经调查,2014年以来,当事人滥用在南京市高淳区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房地产公司只能与其指定的设计、监理和工程施工单位进行交易,排除、限制了当地供水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环节的市场竞争,损害了房地产公司和消费者的利益。2020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2.09万元。
5、英伟达公司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
经审查,本案涉及半导体市场,具体包括图形处理器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等5个相关商品市场。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和中国GPU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高速以太网适配器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2020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本项集中。
6、丹纳赫公司收购通用电气医疗生命科学生物制药业务案
经审查,本案主要涉及生物制药仪器与耗材。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和中国微载体、中空纤维切向流过滤器、一次性低压液相层析系统、中试/生产规模常规低压液相层析柱等10个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2020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本项集中。
7、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
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取得银泰商业73.79%的股权,并于2017年6月完成交割,在此之前未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
8、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
阅文集团是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100%股权,并于2018年10月31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阅文集团处以罚款50万元。
9、山东省济宁市财政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经调查,济宁市财政局在市政府发布《公交投入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后,将国营公交公司纳入成本规制管理并进行财政补贴,但民营公交公司却一直未被平等纳入管理并享有补贴,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济宁市财政局积极整改,并向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整改情况,已将民营公交公司纳入成本规制管理,并健全公交补贴政策长效机制。
10、湖南省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经调查,怀化市住建局制定《怀化市区瓶装燃气行业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怀化市城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达成《联合经营框架协议》,整合销售业务;怀化市住建局燃气办对企业签订的有关协议予以鉴证,并拒绝有关企业恢复自主经营的要求,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020年6月,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向怀化市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怀化市人民政府复函表示,怀化市住建局已整改到位,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