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30 17:43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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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基金会
1987年成立的非营利性民间社团
中国医学基金会(CHINA MEDICAL FOUNDATION,CMF)是由医学界知名专家学者及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社团。
中国医学基金会是在国家民政部登记,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社证字第3022号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于1987年7月正式成立。
2017年度基金会评估等级中评为3A级。
中文名: 中国医学基金会
外文名: CHINA MEDICAL FOUNDATION,CMF
成立时间: 1987年7月
组织性质: 非营利性民间社团
批准部门: 国家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组织概况
发展历史
中国医学基金会是在国家民[7]政部登记,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中国医学基金会成立于1987年,首任主席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民革中央原主席、著名社会活动家朱学范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著名医学科学家吴阶平院士,北京市政协原主席白介夫,卫生部原部长钱信忠和卫生部原副部长郭子恒等老前辈先后担任基金会主席,为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基金会现任主席为知名社会活动家陶斯亮女士,现任理事长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曲强教授。
中国医学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在医疗卫生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有建树、有影响的人士关心支持下,始终坚持以“弘扬公益精神,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致力于我国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为宗旨,动员社会慈善力量,卓有成效地设立了医德医风奖,对具有高尚医德和精湛技术的优秀医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开展了智力工程、0岁补碘等公益活动,积极募集公益资金,专项资助国家重点卫生健康领域的科学研究、学科发展、教育培训、学术交流、科普宣传、义诊、患者援助、基层医疗设备捐赠等公益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中国医学基金会制定了严格的公益资金管理制度和规范的项目运作流程,确保所有公益项目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公开透明使用。中国医学基金会欢迎社会各界的公益捐赠,并致以诚挚地感谢,愿携手共同为建设健康中国,发展卫生健康公益事业尽一份力。
会徽释义
1、蛇杖:为国际通用医学标志;
2、中文繁体医字:明喻中国医学界,隐喻中国传统医学;
3、颜色:天蓝色代表空气;绿色代表生命,深蓝代表水。
中国医学基金会会徽解释
组织宗旨
弘扬公益精神,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致力于我国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主要职责
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医疗卫生领域的公益慈善服务,包括专项资助医药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开展医护人员教育培训、开展公众医药卫生知识科普宣传、组织医药卫生学术交流活动及医药卫生科技团体和人员的友好往来与合作、开展义诊、医药下乡等公益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专项资助医药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
(二)开展医护人员教育培训;
(三)开展公众医药卫生知识科普宣传;
(四)组织国内外医药卫生学术交流活动及中外医药卫生科技团体和人员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五)开展义诊、医药下乡等公益活动;
(六)举办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组织机构
中国医学基金会历任主席、副主席、顾问名单
1、主 席:
朱学范
首任主席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民革中央原主席、著名社会活动家朱学范先生。
吴阶平
中国医学基金会主席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
钱信忠
中国医学基金会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原部长
2、副主席
白介夫 张彦宁 郭子恒 陶斯亮 殷大奎殷子烈 阎明复 阎颍 瞿怀铭
3、顾 问
卞志强 孙衍庆 华俊东 年景和 吴蔚然吴克良 张侃 汪梅先 沈渔邨 辛育龄
郭应禄 徐光磊 顾方舟 高睿 谭松林
中国医学基金会主席、副主席名单
【主席】
陶斯亮 十届、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央统战部六局副局长、中国市长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医学基金会会长
【副主席】(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天佑 华俊东 朱培康 辛育龄罗爱伦 殷子烈 顾方舟 郭应禄
中国医学基金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理事长】
游伟程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原院长、教授
【副理事长】
王执礼
北京市朝阳糖尿病医院 院长
【秘书长】
李效兰
中国医学基金会 秘书长
中国医学基金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监事名单
【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天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胸心血管外科主任医师 教授
王延俊:四川省医学科学院 四川省人民医院眼科原副主任 主任医师
王 洁:中国医学科学肿瘤医院肿瘤内科 主任医师
卢承前:北京维亿阳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长
乔兰芳:中国医学基金会 原办公室主任
曲 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普通外科 主任医师
张自合: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 副研究员
杨贵勇: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骨科 主任医师
林剑浩: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骨关节科 主任医师
周 敬:中卫圣方医疗信息顾问有限公司 董事长
罗爱伦:北京医科大学协和医院麻醉科 教授
赵 丽:北京复兴医院急救科 主任医师
樊碧发:中日友好医院疼痛科 主任医师 教授
【监事】
王 平:北京立信恒通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严旭毫: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 政府事务部门经理
秦肖娜:首都爱护动物协会 会长
【法律顾问】
张自合: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律师
项目管理
中国医学基金会“糖尿病项目”
捐 赠 方:个人
启动金额:人民币53.72万元
设立日期:2013年12月
项目简介:
中国医学基金会“糖尿病项目”主要用于对糖尿病专业人员的培训及对糖尿病人群的科普宣传和义诊活动。开展糖尿病领域的科学研究,促进糖尿病事业的发展。
中国医学基金会“青少年白癜风防治”项目简介
捐 赠 方:个人
启动金额:人民币100万元
设立日期:2017年6月
项目简介:
由中国医学基金会主办,爱心人士捐赠100万元成立的“青少年白癜风防治”项目启动。项目以“天下无白”为主题,以减免贫困家庭患者医疗费用的形式开展,旨在为12-35周岁的青少年白癜风病患提供专业的医学救治、心理疏导,并开展反歧视倡议。
本项目由中科白癜风医院专家团队做技术保障,以“关爱、公益救治、反歧视”为目标。项目计划在第一阶段援助200名患者,达到白癜风有效治疗和心理干预。
中国医学基金会“援助脑瘫患儿行走项目”简介
捐 赠 方:北京华信通电讯有限公司
启动金额:100万元
设立时间:2016年10月
项目简介: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准扶贫工作精神,中国医学基金会2016年设立了“援助脑瘫患儿行走”项目,并联合北京骨关节专家会诊中心、北京脑脊液医学中心开展“脑瘫援助项目”将重点对全国贫困地区、弱势群体、因病致贫的家庭脑瘫患儿、脑脊液、关节畸形等病实施医疗救助,帮助患儿得到及时规范治疗。
组织章程
中国医学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医学基金会。英译名称:China Medical Foundation,缩写:CM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境内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弘扬公益精神,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致力于我国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00 万元,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东文昌胡同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专项资助医药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
(二)开展医护人员教育培训;
(三)开展公众医药卫生知识科普宣传;
(四)组织国内外医药卫生学术交流活动及中外医药卫生科技团体和人员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五)开展义诊、医药下乡等公益活动;
(六)举办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11—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热爱医药卫生公益事业,愿意或已经为其作出较大贡献;
(三)熟悉本基金会的情况,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恪守诚信,有责任感;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参与本基金会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审查、了解本基金会的工作、财务收支状况,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要求获得结果;
(三)享有章程规定的理事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认真工作,努力完成理事会交给的任务;
(五)积极参与基金会的公益慈善活动,加强调查研究,对自己的工作行为负责;
(六)努力为本基金会募集公益慈善资金;
(七)理事在一年内应该参加不少于两次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关联交易等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理事不履行理事义务的,由理事会讨论能否留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3名。设监事会,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国家规定不允许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代表基金会参与重大社会活动;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和投资、使用和管理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组织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慈善活动;
(二)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慈善事业;
(三)为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而进行的投资活动;
(四)为保持本基金会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行政办公费用;
(五)其他经理事会决定的必要的合法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涉及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继续资助本基金会已经开展的公益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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