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3 21:55 来源: 编辑:admin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新华社 2022-12-07 13:49 发表于北京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
《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解读问答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交通运输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12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执行好《通知》要求,更加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涉交通运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优化核酸检测查验措施。对通过道路水路客运、公交、出租车(网约车)跨区域出行乘客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配合属地联防联控机制取消落地检。
二是保障运输服务有序。落实“非高风险区不得限制人员流动,不得停工、停产、停业”要求,不得随意暂停或者限制非高风险区客运服务。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下,做好高风险区应急出行服务保障。
三是确保交通物流畅通。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公路及航道、船闸防疫检查点“应撤尽撤”,不得随意限制车船通行。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航空机场和邮政快递分拨中心。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
四是强化从业人员防护。认真组织交通物流一线从业人员纳入“白名单”管理,督促做好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开展抗原检测。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其他人员愿检尽检。
五是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各相关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重点客货运枢纽场站、干线公路、干线航道、通航建筑物、公路(水上)服务区等管理单位和港口企业、运输企业等,优化完善从业人员感染新冠病毒应急预案,加强人员管理,完善应对处置措施,确保工作不乱、服务不断。
各单位要压实工作责任,坚决纠正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等做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科学精准落细落实疫情防控交通运输工作措施,切实解决防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物流保通保畅、安全生产等工作。下一步,我部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动态优化交通运输疫情防控措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通知》精神。
交通运输部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等要求,进一步优化调整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疫情防控措施,部修订形成了《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版)》(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指南》就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疫情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风险区内疫情防控要求进行了整合优化,实行“一业一表”,主要修订内容:结合高风险区划定新要求,取消了暂停高风险区内的客运场站运营及出入高风险区的客运服务等要求;删除了对跨区域出行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和“落地检”有关要求;取消了道路客运乘客信息登记要求;取消了控制低风险区客运场站聚集度和交通运输工具载客率有关要求,明确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引导乘客分散候车、分散就坐;优化了应对突发疫情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有关要求;优化了城市轨道交通消毒清洁频次要求;细化了防疫宣传有关内容。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抓严抓实抓细各项优化措施和《指南》要求,进一步提高行业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要严格落实“非高风险区不得限制人员流动,不得停工、停产、停业”有关要求,不得随意暂停或者限制客运服务,并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下将运输服务一线从业人员纳入“白名单”管理,高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行业稳定运行。同时,要督促进京道路客运经营者落实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关于人员进(返)京的有关规定。春运、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优化完善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疫情防控措施,适当加密消毒通风频次,采用抗原检测或者适当加密核酸检测频次方式,提高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涉疫监测预警的灵敏性。
铁路、民航、邮政领域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疫情防控政策优化调整,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分别负责。
交通运输部
2022年12月7日
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按照进一步优化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关要求,为有效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相关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组织制定了《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12月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
(一)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或症状轻微的感染者。
(二)基础疾病处于稳定期,无严重心肝肺肾脑等重要脏器功能不全等需要住院治疗情况的感染者。
(一)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居家治疗人员尽可能在家庭相对独立的房间居住,使用单独卫生间。
(二)家庭应当配备体温计(感染者专用)、纸巾、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及带盖的垃圾桶。
(一)社区(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要求。
1.建立联系。发挥各地疫情防控社区(基层)工作机制的组织、动员、引导、服务、保障、管理重要作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咨询电话,告知居家治疗注意事项,并将居家治疗人员纳入网格化管理。对于空巢独居老年人、有基础疾病患者、孕产妇、血液透析患者等居家治疗特殊人员建立台账,做好必要的医疗服务保障。
2.给予指导。居家治疗人员根据说明书规范进行抗原检测,必要时可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有需要的人员给予必要的对症治疗和口服药指导。
3.协助就医。社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到居家治疗人员提出的协助安排外出就医需求后,要及时了解其主要病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导急危重症患者做好应急处置,并协助尽快闭环转运至相关医院救治。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上级医院与城乡社区的快速转运通道。
4.心理援助。以地市为单位建立畅通心理咨询热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要将心理热线主动告知居家治疗人员,方便其寻求心理支持、心理疏导帮助。对于发现的心理或精神卫生问题较严重者,可向本地(市、县)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报告,必要时予以转介。
5.个人防护。与居家治疗人员接触时,应当做好自我防护,尽可能保持1米以上距离。
(二)居家治疗人员自我管理要求。
1.健康监测和对症治疗。居家治疗人员应当每天早、晚各进行1次体温测量和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可进行对症处置或口服药治疗。有需要时也可联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或通过互联网医疗形式咨询相关医疗机构。无症状者无需药物治疗。居家治疗人员服药时,须按药品说明书服用,避免盲目使用抗菌药物。如患有基础疾病,在病情稳定时,无需改变正在使用的基础疾病治疗药物剂量。
2.转诊治疗。如出现以下情况,可通过自驾车、120救护车等方式,转至相关医院进行治疗。
(1)呼吸困难或气促。
(2)经药物治疗后体温仍持续高于38.5℃,超过3天。
(3)原有基础疾病明显加重且不能控制。
(4)儿童出现嗜睡、持续拒食、喂养困难、持续腹泻或呕吐等情况。
(5)孕妇出现头痛、头晕、心慌、憋气等症状,或出现腹痛、阴道出血或流液、胎动异常等情况。
3.控制外出。居家治疗人员非必要不外出、不接受探访。对因就医等确需外出人员,要全程做好个人防护,点对点到达医疗机构,就医后再点对点返回家中,尽可能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个人防护。居家治疗人员要做好防护,尽量不与其他家庭成员接触。如居家治疗人员为哺乳期母亲,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可继续母乳喂养婴儿。
5.抗原自测。居家治疗人员需根据相关防疫要求进行抗原自测和结果上报。
6.感染防控要求。
(1)每天定时开门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可用排气扇等进行机械通风。
(2)做好卫生间、浴室等共享区域的通风和消毒。
(3)准备食物、饭前便后、摘戴口罩等,应当洗手或手消毒。
(4)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遮盖口鼻或用手肘内侧遮挡口鼻,将用过的纸巾丢至垃圾桶。
(5)不与家庭内其他成员共用生活用品,餐具使用后应当清洗和消毒。
(6)居家治疗人员日常可能接触的物品表面及其使用的毛巾、衣物、被罩等需及时清洁消毒,感染者个人物品单独放置。
(7)如家庭共用卫生间,居家治疗人员每次用完卫生间均应消毒;若居家治疗人员使用单独卫生间,可每天进行1次消毒。
(8)用过的纸巾、口罩、一次性手套以及其他生活垃圾装入塑料袋,放置到专用垃圾桶。
(9)被唾液、痰液等污染的物品随时消毒。
如居家治疗人员症状明显好转或无明显症状,自测抗原阴性并且连续两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Ct值≥35(两次检测间隔大于24小时),可结束居家治疗,恢复正常生活和外出。
(一)各地疫情防控领导机制中负责社区(基层、农村)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切实担当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专人承担感染者居家治疗健康咨询工作。社区(村)安排做好核酸检测、垃圾清运、环境消杀等工作,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要组织医疗机构,通过远程指导、互联网医疗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居家人员提供康复指导支持和心理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辖区居家康复人员的巡查指导和健康监测,二、三级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的方式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会诊指导。
(三)各地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用药品、抗原检测试剂、指夹式血氧仪等储备,切实满足居家治疗人员用药和健康监测需求。
(四)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居家治疗的新冠病毒感染者特别是急危重症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
附件1
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常用药参考表
附件2
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抗原检测指南
一、检测试剂获得
1.居家治疗人员可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电商等购买抗原检测试剂,也可通过所在的社区(村)或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购买抗原检测试剂。
2.社区(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有需求的居家治疗人员,特别是老年人,提供获得抗原检测试剂的便利。
二、检测和结果判读
1.居家治疗人员可以按照说明书要求和流程自行进行检测和结果判读,也可以联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医务人员,在其远程指导下完成检测和结果判读。
2.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要在有需要时,按照说明书要求和流程为养老机构内的老年人进行抗原检测和结果判读。
12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进一步优化新冠病毒检测策略,做好防控工作,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12月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
抗原检测具有感染早期灵敏度高的特点,为指导有需求人员自主、规范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以下简称抗原检测),现提出以下方案:
一、适用对象
(一)有自主抗原检测需求人员。
(二)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大型企业、工地、大学等)。
(三)居家老年人和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
二、有自主抗原检测需求人员
所有人员均可以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随时进行自我抗原检测。
(一)检测试剂获得。有自主抗原检测需求人员可通过零售药店、网络销售平台等渠道购买抗原检测试剂,进行自测。
(二)检测频次。根据自主意愿随时检测。
(三)注意事项。自我检测时可以按照说明书示意的要求和流程进行检测和结果判读,也可以联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医务人员,在其远程指导下完成抗原检测。
(四)检测结果的处置。
1.抗原检测阳性。自主抗原检测人员向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抗原检测阳性结果。没有症状或症状轻微时,居家隔离治疗,按照居家隔离治疗人员用药指引,选择适宜的药物进行治疗。症状加重时,由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协助前往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诊室)就诊。
2.抗原检测阴性。可以正常工作、学习、生活。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
(一)检测试剂获得。此类人员自主抗原检测时自行购买抗原检测试剂;参加所在机构要求的抗原检测时,由所在机构发放抗原检测试剂。
(二)检测频次。此类人员可以随时自主进行抗原检测,也可以按照所在机构(企业、工地、大学等)要求开展规定频次的抗原检测。
(三)注意事项。此类人员可以按照说明书示意的要求和流程进行抗原检测和结果判读,也可以向所在机构提出申请,在机构指派人员指导下进行抗原检测。
(四)检测结果的处置。
1.抗原检测阳性。向所在机构及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抗原检测阳性结果。无症状或症状轻微时,暂停工作或学习,在居所进行隔离治疗,按照居家隔离人员用药指引,选择适宜的药物进行治疗。症状加重时,及时前往所在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或者辖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诊室)就诊。
2.抗原检测阴性。可以正常工作、学习、生活。
四、居家老年人和养老机构老年人
(一)检测试剂获得。居家老年人和养老机构老年人均可自主购买抗原检测试剂。其所在地级市/区县,要按照辖区老年人数量及每周抗原检测频次,免费为老年人发放抗原检测试剂。
(二)检测频次。此类人员应当每周开展2次抗原检测,也可以随时自主进行抗原检测。
(三)注意事项。居家老年人由其家人按照说明书示意的要求和流程进行抗原检测和结果判读,也可以联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医务人员,在其远程指导下完成抗原检测。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说明书示意的要求和流程为老年人进行抗原检测和结果判读。
(四)检测结果的处置。
1.抗原检测阳性。由其家人或者养老机构向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抗原检测阳性结果。无症状或症状轻微时,居家老年人按照居家隔离人员用药指引,在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医务人员指导下,选择适宜的药物进行居家治疗。养老机构选择相对独立的房间,按照居家隔离人员用药指引,在内设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指导下,选择适宜的药物进行治疗。无论是居家老年人还是养老机构老年人,症状加重时,都应当及时前往三级医院就诊。
2.抗原检测阴性。可以正常生活。
(五)检测试剂储备。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单位进行储备,每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服务人口总数的15-20%储备抗原检测试剂。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组织抗原检测试剂生产企业合理提高产能,根据市场需求情况提高产量,确保满足需求。
(二)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依法取得相应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实体店铺和电子商务渠道销售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抗原检测试剂。药品监管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对零售药店、相关电子商务经营者等监管,保障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合格。
(三)大型企业、工地、大学等人员密集机构要按照人员数量和检测需求,提前购买一定量的抗原检测试剂,储备适量抗原检测试剂。
(四)地级市/区县政府要按照辖区老年人数量和检测频次,老年人所属社区/养老机构,配备一定量的抗原检测试剂,储备适量抗原检测试剂。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抗原检测阳性结果报告相关规定,通过开发APP小程序、完善信息系统功能等方式,方便各类人员进行抗原检测结果报告,要将报告具体途径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进行抗原检测培训,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能够为有抗原检测需求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重点掌握签约服务并健康管理的老年人抗原检测情况,及时发现风险进行有效处置。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与医疗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当前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与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切实维护母婴安全,最大程度保护孕产妇和儿童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疫情防控总体安排,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健康宣教指导
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通过微信、APP、电话、视频、线上孕妇学校等方式加强对孕产妇和儿童监护人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指导孕产妇和儿童家庭做好健康监测和日常防护,建议孕产妇和儿童外出或到公共场所时佩戴口罩,到医疗机构就诊时佩戴N95口罩,少到人员聚集和空间密闭场所,居家或在办公室时经常通风,保持空气流通,掌握正确洗手方法,外出返家认真洗手。各地要积极开展“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充分利用APP、微信小程序等形式做好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等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服务与健康管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利用胎心监护仪、经皮黄疸检测仪等可穿戴设备为孕产妇和新生儿提供健康监测与管理,切实减少群众非必须到院和交叉感染风险。
二、强化主动服务随访
各地要结合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指导社区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常住孕产妇和0-6岁儿童情况,建立人员清单和重点人群台账,制定健康安全保障方案,引导孕产妇及时主动向社区报备,以便及时获得就诊服务。指导助产机构与在本机构建册或产检的孕产妇保持密切联系,告知应急联系方式,以便出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以妊娠风险评估“五色管理”为橙色、红色和紫色以及孕周在37周及以上的孕产妇为重点,详细了解每一位孕产妇隔离状态和健康状况,通过多种方式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管理咨询与指导服务,加强心理支持,舒缓孕产妇心理压力。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根据社区摸排和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情况,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对妊娠风险评估“五色管理”为橙色、红色和紫色以及孕周在37周及以上的孕产妇和高危新生儿进行重点核查、主动服务和随访管理。
三、保障正常医疗服务
各地要推动建立社区与专门医疗机构的对接机制,做好服务衔接,确保渠道畅通、响应及时,为涉疫孕产妇、儿童等提供就医便利。各级助产机构要保持持续运行,未经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停止助产服务。个别助产机构临时关闭的,关闭前已建档和关闭时尚在待产的孕产妇,原则上转移至此前各地确定的应急助产机构接受产检和住院分娩。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着力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千方百计保障疫情期间孕产妇和儿童医疗保健服务需求,要建强建优中医临床科室,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妇女儿童新冠肺炎诊疗和预防祛疫中的重要作用。
四、确保绿色通道畅通
各级医疗机构要保持孕产妇、儿童急诊急救绿色通道畅通,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妥善处置、及时转运急危重症患者,对临产孕产妇、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儿童等需要急诊急救的患者,要在做好防护的同时给予积极治疗,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拒诊、推诿或延误治疗。急诊患者具体接诊流程,按照疫情防控医疗管理相关要求执行。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要切实发挥母婴安全重症救治的“兜底”保障作用。各级助产机构要完善孕产妇入院筛查流程和应急预案,指导孕产妇适时接受核酸检测,提前做好住院分娩准备。
五、优化门诊就医流程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就医流程做好当前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4号)要求,通过预约诊疗平台、现场出示等各种方式查看就诊孕产妇和儿童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对于3岁以下婴幼儿可免于核酸查验,仅查验陪诊人员核酸。要进一步优化门急诊就医流程,将门诊区域划分为核酸阳性诊疗区和核酸阴性诊疗区,根据就诊孕产妇和儿童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分区就诊。设置发热门诊的妇幼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发热门诊设置管理规范》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加强人员配备,切实加强发热门诊管理。要推进门诊预约诊疗、预约住院分娩、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网上查询与推送检查检验结果等智慧妇幼服务,减少群众排队次数,努力缩短患者在院等候停留时间。要努力提供门诊、超声检查、胎心监护、采血、尿检等环节的“一站式”便捷服务,减少就诊人群在院内交叉流动。
六、严格住院安全管理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对入院患者进行核酸检测,入院后根据需要进行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要重点关注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复杂先心术后、骨髓移植术后等基础状况较差的儿童患者,以及未完成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的孕产妇和儿童患者(特别是3岁以下儿童),持续加强监测,一旦发现核酸检测阳性,要密切关注病情变化,全力加强医疗救治。要安排相对独立的区域(院区、楼栋、病区或病室)收治核酸阳性患者,医护人员相对固定。严格落实病区封闭管理要求,严格执行不探视和非必要不陪护,确需陪护的应安排1名固定陪护人员并在病区内实行全程封闭管理,特别要加强分娩室、新生儿病房的安全管理与院感防控。要规范设置过渡病区(或过渡病室)、隔离分娩间,对需要收住院但暂无核酸检测结果的急诊患者,应当先收治在过渡病区(或过渡病室),在隔离分娩间进行分娩,待确认核酸检测结果后再转入相应病区。
七、关爱患者和医务人员
各地要积极利用5G等技术开展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等科室的远程探视,加强与家长的交流沟通,缓解家长紧张焦虑情绪。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全员培训,指导所有医务人员严格规范执行感染防控措施,根据暴露风险和开展的诊疗操作,配备适宜、充足的防护用品,最大限度减少医务人员职业暴露,保障医务人员执业安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对分娩室、新生儿科、手术室等重点科室和部位的医务人员原则上实行每日一检。要密切监测门急诊运行和床位使用情况,结合医务人员健康状况,统筹调配人力资源,优化排班编组、有序值班值守,保障医务人员得到合理休息。
八、做好医疗资源储备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下大力气加强重症医学、麻醉等重点科室建设,完善负压产房、重症监护室等重点设施,配齐配足急诊急救、重症救治、检验检测等仪器设备,做好医用耗材、药品、防护装备、消毒用品储备,备足抗原检测试剂。重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储备好适宜的中成药和适量的中药材。建立完善物资储备清单,实行物资设备动态储备,物资和药品储备量应当满足孕产妇和儿童等人群医疗服务需求。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12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印发新冠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新冠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卫明电〔2022〕5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按照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有关要求,为做好新冠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研究制定了《新冠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12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冠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开展新冠重点人群健康调查的通知》(国卫明电〔2022〕487号),对老年人(65岁及以上,下同)合并基础性疾病及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进行调查并分类登记。现就做好已登记重点人群的健康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开展健康服务的原则
坚持分类分级、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患基础疾病情况、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感染后风险程度等分为三个类别:重点人群(高风险)、次重点人群(中风险)、一般人群(低风险),分别用红、黄、绿色进行标记,颜色不同,服务内容不同。
二、开展分类分级服务
(一)一级服务。
服务人群。一般人群(低风险,绿色标记)。
2.服务内容。
(1)社区(村)负责动员、宣传,对未完成加强免疫的,经医生评估后符合接种条件的,引导其尽快接种。
(2)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及其公共卫生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的作用,加强健康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做好个人健康防护。
(3)提供新冠肺炎相关咨询服务。社区(村)通过小喇叭、一封信、微信、短信、APP等形式,对现行新冠肺炎防控政策进行宣传,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值班电话或家庭医生的电话通知到每一户重点人群家庭,协助开展健康教育。
(二)二级服务。
服务人群。次重点人群(中风险,黄色标记)。
2.服务内容。在一级服务的基础上开展二级服务。
(1)居家治疗的无症状或症状轻微的感染者,主动向社区(村)报备,并与辖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通过网络、视频、电话、远程或线下方式指导开展抗原检测、健康监测,提供健康咨询、用药指导等。经评估后为有需要的感染者提供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指夹式脉搏血氧仪等开展健康监测,如出现持续高热、呼吸困难、指氧饱和度<93>
(2)社区(村)协助落实对居家治疗感染者的管理,对有定期就医需求的指导协助就医,协助提供购药送药等服务。
(三)三级服务。
服务人群。
(1)重点人群(高风险,红色标记)。
(2)有紧急医疗需求的重点人群。
(3)其他有紧急医疗需求的婴幼儿、孕产妇等人群。
2.服务内容。在二级服务的基础上开展三级服务。
(1)失能老人或高龄行动不便感染者,经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专家团队或上级医院评估后决定收治方式。对经评估后可居家的,在上级医院指导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指导、健康监测、抗原检测等必要服务。经评估后不适宜居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导协助转诊。
(2)重点人群(高风险,红色标记)感染者和有紧急医疗需求的人群,社区(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转诊,有紧急医疗需求的也可通过急诊就诊。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地联防联控机制牵头负责,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落实。以地市级为单元,卫生健康部门确定定点(亚定点)医疗机构,组建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上级机构和专业团队,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按分工提供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和医疗救治,加强对各相关机构开展分类分级服务的培训。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等重点场所加强管理,在当地疫情防控机制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社区(村)做好重点人群管理服务,指导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围绕老年人及其他高风险人群,提供药品、抗原检测、联系上级医院等工作。相关部门要落实对重点人群调查、分级健康服务以及必要设备配备的经费保障。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抗原检测试剂盒储备。各地要加大供应保障力度,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份推荐的中药清单,按照服务人口总数的15—20%动态储备中药、解热和止咳等对症治疗药物、抗原检测试剂,人口稠密地区可酌情增加。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药师团队为患者提供药品使用的禁忌、配伍、注意事项等用药指导。
(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备配备和升级改造。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诊室(门诊)建设进度,2023年3月底前力争覆盖率提高到90%左右。完善设备配置,包括氧疗设备、便携式肺功能仪器、指夹式脉搏血氧仪、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等;升级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鼓励有条件的为人口密集的社区或偏远的乡村配备智慧健康驿站。
二是切实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力。要建立城市二、三级医院相关科室医师到基层出诊的制度,医联体(城市医疗集团或县域医共体,下同)的牵头医院应派出医师下沉基层。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量增加适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备的力度,可临时返聘近五年内退休医务人员以及在其他岗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允许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人员或者通过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将非医疗卫生服务的任务交由其承担。要建立完善远程医疗服务网络,通过远程医疗的方式将二、三级医院的优质医疗服务向基层下沉延伸。
三是做实重点人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快提升65岁以上老年人签约服务覆盖面,对合并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实现签约服务全覆盖,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做好健康管理和健康监测。加强家庭医生与签约老年人的联系,确保其有就医需求时,本人或其家属能及时联系到家庭医生。
(四)落实社区(村)对重点人群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及其公共卫生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协助做好重点人群的日常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建立社区(村)与医疗机构、药房之间的直通热线,城市以街道、农村以乡镇为单位,配置或更新医疗用车,指导协助转诊。
(五)加强农村地区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地区重点人群健康调查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支持和调度。以地市级为单元确定定点(亚定点)医疗机构,明确乡镇卫生院向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流程和路径。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落实专人或专门团队对辖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重点人群服务提供人力、技术、设备等必要的支持。村民委员会及其公共卫生委员会与村卫生室做好协调联动,动员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为辖区的重点人群协助购药送药、协助就医转诊等;引导村民提高个人健康意识,做好自我防护。
(六)加强对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的管理。各地要指导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参照本方案制订院内分类分级服务方案,建立与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药房的协作机制,明确转诊流程。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其建立协作关系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为重点人员提供分类分级服务。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应动态储备中药、解热和止咳等对症治疗药物、抗原检测试剂。
(七)发挥医联体的作用。积极发挥医联体医共体牵头医院作用,加强对其成员单位发热诊室(门诊)建设运行的技术指导。统筹医联体内人员调配,下派专业力量,指导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门诊)日常诊疗工作。畅通双向转诊通道,做好分级诊疗衔接,牵头医院要组建由呼吸科、儿科、重症科、中医科等相关科室组成的专科救治团队,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支持、培训、指导和质控。
针对部分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波动和市场竞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从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对涉疫物资生产经营者划出“九不得”红线。
提醒告诫书中明确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哄抬价格、不得价格欺诈、不得串通涨价、不得价格歧视、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仿冒混淆、不得商业诋毁。同时,对广大生产经营者提出自查和整改要求,并鼓励社会各界举报违法违规线索,推动社会共治。
一、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二、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五、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价格歧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七、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八、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各有关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印发新冠病毒疫苗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卫明电〔2022〕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疫苗接种工作协调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新冠病毒疫苗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12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冠病毒疫苗第二剂次加强免疫
接种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现提出新冠病毒疫苗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实施方案。
一、目标人群
现阶段,可在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基础上,在感染高风险人群、60岁以上老年人群、具有较严重基础性疾病人群和免疫力低下人群中开展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
二、疫苗选择和时间间隔
(一)疫苗选择。根据疫苗研发工作进展,所有批准附条件上市或紧急使用的疫苗均可用于第二剂次加强免疫。优先考虑序贯加强免疫接种,或采用含奥密克戎毒株或对奥密克戎毒株具有良好交叉免疫的疫苗进行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有关组合如下:
3剂灭活疫苗+1剂康希诺肌注式重组新冠病毒疫苗(5型腺病毒载体);
3剂灭活疫苗+1剂智飞龙科马重组新冠病毒疫苗(CHO细胞);
3剂灭活疫苗+1剂康希诺吸入用重组新冠病毒疫苗(5型腺病毒载体);
3剂灭活疫苗+1剂珠海丽珠重组新冠病毒融合蛋白(CHO细胞)疫苗;
2剂康希诺肌注式腺病毒载体疫苗+1剂康希诺吸入用重组新冠病毒疫苗(5型腺病毒载体);
3剂灭活疫苗+1剂成都威斯克重组新冠病毒疫苗(sf9细胞);
3剂灭活疫苗+1剂北京万泰鼻喷流感病毒载体新冠病毒疫苗;
3剂灭活疫苗+1剂浙江三叶草重组新冠病毒蛋白亚单位疫苗(CHO细胞);
3剂灭活疫苗+1剂神州细胞重组新冠病毒2价S三聚体蛋白疫苗。
(二)时间间隔。根据国内外真实世界研究和临床试验数据,结合我国疫苗接种实际,第二剂次加强免疫与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时间间隔为6个月以上。
三、确保接种安全
各地要继续把接种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规范组织接种实施。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接种单位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急救人员驻点保障、有急救设备药品、有120急救车现场值守、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救治绿色通道的“四有”要求,保障接种安全。接种单位要做好加强免疫的接种信息登记和疫苗流向管理,及时准确更新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和预防接种凭证中接种记录相关内容。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属地主体责任。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高度重视并统筹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要加强对辖区内疫苗接种工作的指导,全面掌握工作进展。地方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接,做好工作协同。
(二)落实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本行业人员所在单位积极配合地方统一安排,共同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三)加强监督指导。要密切跟踪监测各地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进展,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健全疫苗流向全程追溯体系,完善疫苗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持续加强全流程管理和安全防范。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工作的宣传措施,重点宣传加强免疫接种的目的意义,积极引导目标人群主动接种,特别要引导提升老年人群的接种率。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为落实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相关要求,指导农村地区做好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卫生健康服务工作,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研究制定了《加强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健康服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12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疫情监测方案》等5个文件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各部门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根据《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有关要求,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疫情监测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检测方案》《重点人群、重点机构、重点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防控指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个人防护指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防控培训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机制综合组。
附件:
3.重点人群、重点机构、重点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防控指引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12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于2023年1月8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远端检测
来华人员在行前48小时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可来华,无需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健康码,将结果填入海关健康申明卡。如呈阳性,相关人员应在转阴后再来华。
二、入境检疫
不再对入境人员实施全员核酸检测,对健康申报正常且海关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者,可放行进入社会面。
健康申报异常或出现发热等症状人员,由海关进行抗原检测。结果为阳性者,若属于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或轻型病例,可采取居家、居所隔离或自我照护,其他情况提倡尽快前往医疗机构诊治。结果为阴性者,由海关依惯例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常规检疫。
三、国际客运航班
取消“五个一”“一国一策”及客座率限制等国际客运航班数量管控措施,分阶段增加航班数量,优化航线分布。简化机场入境航班处置流程,提高机场运行效率,加强重点城市航班接收能力建设。各航司继续做好机上防疫,乘客乘机时须佩戴口罩。
四、来华签证
进一步优化复工复产、商务、留学、探亲、团聚等外籍人士来华安排,提供相应签证便利。
五、口岸运行
优化配套管理措施,保障各类口岸货运尽快恢复至疫情前水平。调整陆路口岸“客停货通”政策,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逐步恢复陆路口岸客运出入境(含边民往来)。逐步恢复水路口岸客运出入境。对国际邮轮,先开展试点,再逐步放开。为中外籍船员在中国境内换班提供更多便利。
六、出入境旅游
根据国际疫情形势和各方面服务保障能力,本着试点先行原则,有序恢复中国公民出境旅游。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
联防联控机制外事组
2022年12月27日
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适应疫情防控新阶段新形势新要求,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促进中外人员交流交往,国家移民管理局自2023年1月8日起优化移民管理政策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有序恢复受理审批中国公民因出国旅游、访友申请普通护照,恢复办理内地居民旅游、商务赴港签注。
二、恢复受理审批外国人申请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停留证件签发、换发、补发,居留证件签发、延期、换发、补发。申请人确有紧急需求的,可循加急程序办理。
三、恢复口岸签证签发,恢复执行24/72/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依法签发临时入境许可。
四、恢复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恢复签发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五、逐步恢复陆路口岸(通道)客运通关,有序恢复陆路口岸、边民通道旅客、边民出入境,边民通道按照有关规定恢复开通,依法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
六、恢复毗邻港澳口岸边检快捷通道,持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符合条件的出入境人员可经边检快捷通道通关。
七、逐步恢复水运口岸客运通关,允许符合条件的水运口岸恢复客运班轮旅客出入境,试点恢复国际邮轮旅客出入境,依法签发登轮、搭靠证件,对符合入境条件的外国籍船员依法签发临时入境许可。取消“不登陆、不登轮、不搭靠”管理措施。
八、继续运行空港口岸重点货运航班“绿色通道”、陆路口岸和边境检查站重点物资车辆“快速通道”、水运口岸“边检登轮码”网上自助办理等便利措施。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且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8日起,取消入境人员全员核酸检测,所有入境人员均需向海关申报入境前48小时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海关对健康申报正常且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的入境人员,放行进入社会面;对健康申报异常或出现发热等症状的入境人员,根据排查情况实施分类处置。
二、相关省(自治区)按程序分类推动边境口岸有序稳妥恢复开通货、客运。
三、自2023年1月8日起,取消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和非冷链物品口岸环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核酸监测检测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28日
关于《加强当前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加强当前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12月30日
加强当前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指导农村地区应对岁末年初人群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挑战,科学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各项措施,切实维护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秩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疫情防控政策,抓紧做好工作部署和应急预案,形成科学有效应对疫情的合力。围绕“保健康、防重症”,采取相应措施,重点抓好农村地区防疫体系运转、药品供应、重症治疗、老人儿童防护等方面工作,加强日常健康服务,突出重点人群管理,有序疏导诊疗需求,提供分级分类医疗卫生服务,最大程度保护农村居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健全基层疫情防控体系
(一)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发挥好村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其他各类组织资源优势,推动村组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农村党员等力量冲在一线、主动作为,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创新方式方法,运用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等方式,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增强应对疫情能力和水平。
(二)提升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指导各地推进落实新冠病毒感染者分级分类救治和健康管理服务。乡镇卫生院要加快提升新冠病毒感染者接诊能力,原则上实现发热诊室全覆盖。村卫生室就近做好农村居民健康服务,为有需要的村民提供指导抗原检测和对症用药治疗等服务。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对签约村民的健康宣传和教育,并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回应健康咨询和问题。加大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对高风险人群的识别、诊断和处置能力。
(三)加强对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以省内城乡医院对口帮扶关系为基础,遴选省内城市综合实力较强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按照分区包片原则,与各县(市、区、旗)建立对口帮扶机制,依托县域医共体做好分级诊疗衔接,完善基层首诊、接诊、转诊流程。统筹县域内医务人员调配,结合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和服务量,加大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配备力度。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逐级建立医疗卫生人员梯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发生短缺时,梯队人员立即通过驻点、巡回医疗等方式予以填补。
(四)保障农村地区物资储备和供应。在资金、人力、资源、技术、设施设备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地区应对疫情的支持保障力度,疏通瓶颈,破除障碍,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切实满足疫情处置期间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农村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物资供应,畅通农村物流配送渠道。
(五)做好农村居民宣教引导。深入推进农村地区爱国卫生运动,结合健康乡村建设开展形式新颖、农村居民喜闻乐见的科普宣传活动。创新形式手段,深入宣传“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推动科学理性认识新型冠状病毒和疫苗接种,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发挥好主流媒体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倡导错峰出行,疫情高流行地区尽量减少出行,引导返乡人员加强健康监测。倡导在走亲访友时坚持规范佩戴口罩、勤洗手,尽量少聚集、少聚餐,在公共场所保持人际距离。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规律作息、健康饮食、多喝水、保持良好心态。倡导邻里互助,共享互换富余的防疫物资和治疗药品。根据区域疫情形势和居民意愿,适当控制集市、庙会、文艺演出等聚集性活动规模和频次。加强公共密闭场所管理,落实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引导减少、简化婚丧嫁娶聚餐等活动,反对铺张浪费,加强消费引导,避免人员聚集导致疫情过快传播。
三、保障农村地区医疗物资供应
(一)加快防疫药物生产。督促指导涉药企业全力以赴保障生产,加强口罩、抗原检测试剂等医疗物资保供,加快退热、止咳、解痛类药品生产供应,供应紧张药品简化包装或实行小包装。指导建立村民委员会与医疗机构、药房等直通热线,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向农村地区倾斜供应药品。
(二)加强医疗物资准备。加快完善农村地区消毒、检查检验、应急抢救等相应设备和药品配置。加强退热、止咳、解痛类药品供应储备,满足农村居民患者特别是重症高风险和老年患者治疗需求。做好有效中医药方药的储备。加强急救药品和医疗设备的储备。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配足中药、退热药、抗原检测试剂。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要提前备足治疗药物和防疫物资。
(三)稳定药物市场秩序。加强中药、退热和止咳等对症治疗药品以及抗原检测试剂等医疗用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督促各地药店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关停,保障药物正常供应。
(四)畅通药物购买渠道。畅通线上线下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非处方药物。在保障药品安全前提下,对紧缺药品允许拆零销售,满足农村居民基本购药需求。加大对农村地区治疗药品和抗原检测试剂的供应力度,保证药品供应企业物流配送,为快递企业寄递提供便利,确保农村居民正常购买。
四、提升重症救治水平
(一)加强县级医院重症和传染病医疗资源建设。县级医院是三级医院的,加快完成综合ICU监护单元建设和升级改造。参照综合ICU标准,立即启动除综合ICU外其他专科重症监护床位扩容改造工作,配备满足综合重症救治需要的监护与治疗设备。县级医院是二级医院的,应当独立设置重症医学科,按照综合ICU标准建设和改造重症监护单元。加强缓冲病房和传染科建设。建立由重症医学专业医护人员、经培训的其他专科医护人员组成的混合编组工作模式。城市对口帮扶医院应当派出重症医学专业医护人员为县级医院重症、内科、儿科、急诊科等医护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升其重症识别、应急处置和综合救治能力。
(二)科学开展分级分类治疗。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采取居家自我照护。超出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的,在县域医共体牵头县级医院的指导下,及时转诊患者。普通型病例、高龄合并严重基础疾病但病情稳定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转诊至亚定点医院治疗。以肺炎为主要表现的重型、危重型以及需要进行血液透析的病例,转诊至定点医院集中治疗。以基础疾病为主的重型、危重型病例,以及基础疾病超出乡镇卫生院、亚定点医院医疗救治能力的,转诊至县域医共体牵头县级医院治疗,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到有相应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就诊。县级医院不是三级综合性医院或能力不满足患者救治需要的,及时转诊至城市对口帮扶医院。患者不具备转诊条件的,由城市对口帮扶医院派出专家组下沉县级医院指导救治。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利用远程会诊、远程诊断等方式,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治疗中坚持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三)做好患者转诊衔接工作。加强县域统筹调度,完善农村急救转运体系,在医疗卫生机构加快配备和调用救护车基础上,地方政府立即组织储备一批随时可用于患者转运的车辆,保障农村新冠病毒感染者及时转运、收治。确定专岗专人,负责与乡镇卫生院、县域医共体牵头县级医院、定点医院、亚定点医院、城市对口帮扶医院、转运车辆等做好转诊衔接,建立明确的接诊流程和绿色通道。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新冠病毒感染者就诊。
五、加强农村重点人群防护
(一)建立重点人群信息库。摸清村组内合并基础疾病的老年人、残疾人、孕产妇、孤寡老人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等人员健康情况,落实《新冠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方案》,完善重点人群电子健康档案。
(二)加快提升重点人群疫苗接种率。落实《加强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方案》,科学评估接种禁忌,做到“应接尽接”,加快提高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特别是老年人群覆盖率。通过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或安排流动接种车下乡进村等措施,最大程度为老年人接种提供便利。
(三)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加快扩大农村地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面,对重点人群实现签约全覆盖。通过电话、视频、微信或线下随访等方式加强对居家治疗观察人员的健康监测、用药指导、抗原检测等服务。对缺乏自我健康管理能力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等,要协助其进行健康监测并及时向乡村医疗机构反馈。鼓励为农村地区合并基础疾病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发放免费健康包。疫情严重期间,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精神专科医院等人群集中场所应采取严格的封闭管理和内部分区管理措施,防范疫情引入和扩散风险。
(四)建立重点人群绿色通道。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救治高龄合并基础疾病等重症风险较高的新冠病毒感染者,明确和畅通转诊绿色通道,提高转诊效率。
六、统筹推进农业稳产保供
(一)抓实冬季蔬菜稳产保供。根据今冬明春蔬菜生产供应形势,分区分类明确蔬菜生产目标任务,指导各地加强政策、物资、技术、人员等要素保障,强化防灾减灾措施落实,确保蔬菜供应充足。同时,加强信息引导,促进产销衔接,做好调度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畅通运输渠道,防范化解农产品滞销卖难风险。
(二)指导地方做好畜牧生产。督促指导重点地区积极帮助养殖场户纾困解难,畅通饲草料等物资、畜禽及产品运输渠道,维护畜牧业正常产销秩序。印发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指南,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场等建设。督促指导地方做好冬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的底线。
(三)保障冬春农业生产。做好小麦、油菜冬前管理,组织专家制定冬前田管技术意见,开展巡回指导,落实冬小麦冬前镇压、浇越冬水,冬油菜抗旱浇水、科学追肥、防控病虫害等关键技术措施。面对可能出现的阶段性低温寒潮,及早制定今冬明春科学抗灾预案,做好物资储备和技术准备,重点防范干旱、低温冻害等,确保安全越冬。提早谋划春季农业生产,预判风险并做好应急预案,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影响。
(四)打通堵点保障农资供应。及早做好春管用肥、用药等农资需求调度,做好生产储备,加强余缺调剂,强化质量监管,保障生产需求。常态化实施农资保供机制,发挥化肥保供稳价工作机制作用,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及时研判并帮助解决困难问题,全力保障春管等农资供应。
七、压实工作责任
(一)落实各级工作责任。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会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抓好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共性问题会商应对和督促检查等工作。五级书记要像抓脱贫攻坚一样抓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省统筹、市调度、县乡村抓落实,层层压实责任,切实把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村到户。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农村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根据疫情形势,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域内农村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安排、督促检查。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把疫情防控重点放在农村地区。乡镇、村要落实疫情防控组织、动员、协调、宣传、引导等责任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进村入户。
(二)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好各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沟通配合,在药品、设备、人力、资金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的支持保障力度。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下开展工作,重点发挥责任落实、政策协同、基层动员方面作用,协调推动相关方面抓好农村地区防疫体系运转、医疗物资供应、重症救治、重点人群防护和农产品稳产保供等工作。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动态,协调推动解决重大问题,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并建立24小时值班和每日情况报告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加强当前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指导农村地区应对岁末年初人群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挑战,科学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各项措施,切实维护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秩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疫情防控政策,抓紧做好工作部署和应急预案,形成科学有效应对疫情的合力。围绕“保健康、防重症”,采取相应措施,重点抓好农村地区防疫体系运转、药品供应、重症治疗、老人儿童防护等方面工作,加强日常健康服务,突出重点人群管理,有序疏导诊疗需求,提供分级分类医疗卫生服务,最大程度保护农村居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健全基层疫情防控体系
(一)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发挥好村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其他各类组织资源优势,推动村组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农村党员等力量冲在一线、主动作为,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创新方式方法,运用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等方式,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增强应对疫情能力和水平。
(二)提升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指导各地推进落实新冠病毒感染者分级分类救治和健康管理服务。乡镇卫生院要加快提升新冠病毒感染者接诊能力,原则上实现发热诊室全覆盖。村卫生室就近做好农村居民健康服务,为有需要的村民提供指导抗原检测和对症用药治疗等服务。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对签约村民的健康宣传和教育,并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回应健康咨询和问题。加大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对高风险人群的识别、诊断和处置能力。
(三)加强对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以省内城乡医院对口帮扶关系为基础,遴选省内城市综合实力较强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按照分区包片原则,与各县(市、区、旗)建立对口帮扶机制,依托县域医共体做好分级诊疗衔接,完善基层首诊、接诊、转诊流程。统筹县域内医务人员调配,结合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和服务量,加大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配备力度。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逐级建立医疗卫生人员梯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发生短缺时,梯队人员立即通过驻点、巡回医疗等方式予以填补。
(四)保障农村地区物资储备和供应。在资金、人力、资源、技术、设施设备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地区应对疫情的支持保障力度,疏通瓶颈,破除障碍,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切实满足疫情处置期间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农村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物资供应,畅通农村物流配送渠道。
(五)做好农村居民宣教引导。深入推进农村地区爱国卫生运动,结合健康乡村建设开展形式新颖、农村居民喜闻乐见的科普宣传活动。创新形式手段,深入宣传“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推动科学理性认识新型冠状病毒和疫苗接种,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发挥好主流媒体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倡导错峰出行,疫情高流行地区尽量减少出行,引导返乡人员加强健康监测。倡导在走亲访友时坚持规范佩戴口罩、勤洗手,尽量少聚集、少聚餐,在公共场所保持人际距离。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规律作息、健康饮食、多喝水、保持良好心态。倡导邻里互助,共享互换富余的防疫物资和治疗药品。根据区域疫情形势和居民意愿,适当控制集市、庙会、文艺演出等聚集性活动规模和频次。加强公共密闭场所管理,落实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引导减少、简化婚丧嫁娶聚餐等活动,反对铺张浪费,加强消费引导,避免人员聚集导致疫情过快传播。
三、保障农村地区医疗物资供应
(一)加快防疫药物生产。督促指导涉药企业全力以赴保障生产,加强口罩、抗原检测试剂等医疗物资保供,加快退热、止咳、解痛类药品生产供应,供应紧张药品简化包装或实行小包装。指导建立村民委员会与医疗机构、药房等直通热线,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向农村地区倾斜供应药品。
(二)加强医疗物资准备。加快完善农村地区消毒、检查检验、应急抢救等相应设备和药品配置。加强退热、止咳、解痛类药品供应储备,满足农村居民患者特别是重症高风险和老年患者治疗需求。做好有效中医药方药的储备。加强急救药品和医疗设备的储备。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配足中药、退热药、抗原检测试剂。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要提前备足治疗药物和防疫物资。
(三)稳定药物市场秩序。加强中药、退热和止咳等对症治疗药品以及抗原检测试剂等医疗用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督促各地药店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关停,保障药物正常供应。
(四)畅通药物购买渠道。畅通线上线下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非处方药物。在保障药品安全前提下,对紧缺药品允许拆零销售,满足农村居民基本购药需求。加大对农村地区治疗药品和抗原检测试剂的供应力度,保证药品供应企业物流配送,为快递企业寄递提供便利,确保农村居民正常购买。
四、提升重症救治水平
(一)加强县级医院重症和传染病医疗资源建设。县级医院是三级医院的,加快完成综合ICU监护单元建设和升级改造。参照综合ICU标准,立即启动除综合ICU外其他专科重症监护床位扩容改造工作,配备满足综合重症救治需要的监护与治疗设备。县级医院是二级医院的,应当独立设置重症医学科,按照综合ICU标准建设和改造重症监护单元。加强缓冲病房和传染科建设。建立由重症医学专业医护人员、经培训的其他专科医护人员组成的混合编组工作模式。城市对口帮扶医院应当派出重症医学专业医护人员为县级医院重症、内科、儿科、急诊科等医护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升其重症识别、应急处置和综合救治能力。
(二)科学开展分级分类治疗。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采取居家自我照护。超出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的,在县域医共体牵头县级医院的指导下,及时转诊患者。普通型病例、高龄合并严重基础疾病但病情稳定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转诊至亚定点医院治疗。以肺炎为主要表现的重型、危重型以及需要进行血液透析的病例,转诊至定点医院集中治疗。以基础疾病为主的重型、危重型病例,以及基础疾病超出乡镇卫生院、亚定点医院医疗救治能力的,转诊至县域医共体牵头县级医院治疗,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到有相应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就诊。县级医院不是三级综合性医院或能力不满足患者救治需要的,及时转诊至城市对口帮扶医院。患者不具备转诊条件的,由城市对口帮扶医院派出专家组下沉县级医院指导救治。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利用远程会诊、远程诊断等方式,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治疗中坚持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三)做好患者转诊衔接工作。加强县域统筹调度,完善农村急救转运体系,在医疗卫生机构加快配备和调用救护车基础上,地方政府立即组织储备一批随时可用于患者转运的车辆,保障农村新冠病毒感染者及时转运、收治。确定专岗专人,负责与乡镇卫生院、县域医共体牵头县级医院、定点医院、亚定点医院、城市对口帮扶医院、转运车辆等做好转诊衔接,建立明确的接诊流程和绿色通道。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新冠病毒感染者就诊。
五、加强农村重点人群防护
(一)建立重点人群信息库。摸清村组内合并基础疾病的老年人、残疾人、孕产妇、孤寡老人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等人员健康情况,落实《新冠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方案》,完善重点人群电子健康档案。
(二)加快提升重点人群疫苗接种率。落实《加强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方案》,科学评估接种禁忌,做到“应接尽接”,加快提高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特别是老年人群覆盖率。通过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或安排流动接种车下乡进村等措施,最大程度为老年人接种提供便利。
(三)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加快扩大农村地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面,对重点人群实现签约全覆盖。通过电话、视频、微信或线下随访等方式加强对居家治疗观察人员的健康监测、用药指导、抗原检测等服务。对缺乏自我健康管理能力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等,要协助其进行健康监测并及时向乡村医疗机构反馈。鼓励为农村地区合并基础疾病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发放免费健康包。疫情严重期间,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精神专科医院等人群集中场所应采取严格的封闭管理和内部分区管理措施,防范疫情引入和扩散风险。
(四)建立重点人群绿色通道。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救治高龄合并基础疾病等重症风险较高的新冠病毒感染者,明确和畅通转诊绿色通道,提高转诊效率。
六、统筹推进农业稳产保供
(一)抓实冬季蔬菜稳产保供。根据今冬明春蔬菜生产供应形势,分区分类明确蔬菜生产目标任务,指导各地加强政策、物资、技术、人员等要素保障,强化防灾减灾措施落实,确保蔬菜供应充足。同时,加强信息引导,促进产销衔接,做好调度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畅通运输渠道,防范化解农产品滞销卖难风险。
(二)指导地方做好畜牧生产。督促指导重点地区积极帮助养殖场户纾困解难,畅通饲草料等物资、畜禽及产品运输渠道,维护畜牧业正常产销秩序。印发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指南,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场等建设。督促指导地方做好冬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的底线。
(三)保障冬春农业生产。做好小麦、油菜冬前管理,组织专家制定冬前田管技术意见,开展巡回指导,落实冬小麦冬前镇压、浇越冬水,冬油菜抗旱浇水、科学追肥、防控病虫害等关键技术措施。面对可能出现的阶段性低温寒潮,及早制定今冬明春科学抗灾预案,做好物资储备和技术准备,重点防范干旱、低温冻害等,确保安全越冬。提早谋划春季农业生产,预判风险并做好应急预案,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影响。
(四)打通堵点保障农资供应。及早做好春管用肥、用药等农资需求调度,做好生产储备,加强余缺调剂,强化质量监管,保障生产需求。常态化实施农资保供机制,发挥化肥保供稳价工作机制作用,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及时研判并帮助解决困难问题,全力保障春管等农资供应。
七、压实工作责任
(一)落实各级工作责任。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会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抓好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共性问题会商应对和督促检查等工作。五级书记要像抓脱贫攻坚一样抓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省统筹、市调度、县乡村抓落实,层层压实责任,切实把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村到户。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农村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根据疫情形势,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域内农村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安排、督促检查。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把疫情防控重点放在农村地区。乡镇、村要落实疫情防控组织、动员、协调、宣传、引导等责任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进村入户。
(二)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好各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沟通配合,在药品、设备、人力、资金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的支持保障力度。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下开展工作,重点发挥责任落实、政策协同、基层动员方面作用,协调推动相关方面抓好农村地区防疫体系运转、医疗物资供应、重症救治、重点人群防护和农产品稳产保供等工作。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动态,协调推动解决重大问题,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并建立24小时值班和每日情况报告制度。
(三)及时回应农民群众诉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设立问题反映专栏、公布紧急联系电话等方式,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收集的问题线索要及时转有关地方核实并限期整改,各地要及时反馈处置情况,确保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尽快妥善解决。
根据《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和《关于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的通知》要求,现决定取消目的地为北京的国际客运航班从指定第一入境点入境。现公告如下:
一、自1月8日零时(北京时间)开始,取消目的地为北京的国际客运航班从指定第一入境点入境。
二、自1月8日零时(北京时间)开始至2022冬春航季结束,各航空公司可自行选择北京或原第一入境点城市运行航班,各航空公司的入境点城市信息可以在航空公司官网上查询;自2023年夏秋航季开始,航空公司按照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和民航有关法律规章持航线经营许可运营国际定期客运航班。
三、废止《关于目的地为北京的国际航班从指定第一入境点入境的公告》、《关于目的地为北京的国际航班从指定第一入境点入境的公告》(第2号)、《关于目的地为北京的国际航班从指定第一入境点入境的公告》(第3号)等三份公告,自1月8日零时(北京时间)起废止。
特此公告。
民航局
2023年1月6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3年1月11日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重症病例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的通知
国卫办医急函〔2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重症病例救治工作,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我们组织专家在总结疾病特点和临床诊疗经验基础上,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型、危重型病例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重症病例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2023年1月13日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重症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重症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工作,切实提高规范化、同质化诊疗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结合奥密克戎变异毒株特点和感染者疾病特征,总结前期医疗救治工作经验,组织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型、危重型病例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重症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以下简称《方案》)。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疾病名称进行调整
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调整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关口前移加强重症临床预警
《方案》进一步明确了重症高危人群,对未达到重症诊断标准,但是年龄>65岁、未完成全程疫苗接种、合并较为严重慢性疾病的新冠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可以按重症病例管理。对重症高危人群进行生命体征监测,特别是对静息和活动后的指氧饱和度等进行监测;强调低氧在重症临床预警方面的作用,轻微活动后指氧饱和度<94%,应警惕病情恶化。
三、将临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治疗方法纳入《方案》
在一般治疗中增加了高热和咳嗽等对症处理;在抗病毒治疗中增加了已在我国审批上市的小分子药物;增加了抗凝治疗;强调了清醒俯卧位通气的重要性;在氧疗和呼吸支持治疗方面,结合最新认识和研究证据,指出经鼻高流量氧疗优于鼻导管或面罩吸氧,改进了呼气末正压(PEEP)的设定方法,加强机械通气的肺保护措施。
四、修订完善中医治疗部分
增加了部分证型及“病证结合救治”内容,加强对重型、危重型病例中西医结合临床救治指导,更好的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春节假期进入第三天,假日市场迎来客流高峰。近期多地发生涉游客安全事件,给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发出警示。为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旅游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升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春节假期是实施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的第一个长假,公众探亲出游需求集中释放。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做好统筹安排和工作部署,确保春节假期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平稳有序,坚决防范涉旅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检查排查
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将安全责任落实到预警提示、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各个环节。要加强对春节假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针对发现的问题,指导督促有关单位立行立改。要加强对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坚决停止运营和使用。要加强对公共文化单位、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的指导,做好流量管理,完善安全提示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要加强部门间协同,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共文化单位、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的消防疏散通道等开展隐患排查。要指导督促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规范旅游包车行为,选择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合作商。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宣传和游客提示
要有针对性的增加游客安全提示提醒,多方式、多渠道引导游客预约错峰出行,关注旅途中的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谨慎参与高风险项目,避免前往没有正式开发开放、缺乏安全保障的区域旅游。提醒游客做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四、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要切实加强春节假期应急值守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带班、重要岗位专人值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报送畅通,应急响应及时。遇有重特大突发事件或者重要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置。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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