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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通知》及其他相关通知

时间:2023-01-23 21:55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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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新华社 2022-12-07 13:49 发表于北京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新华社 2022-12-07 13:49 发表于北京
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近期,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持续整治层层加码问题,取得积极成效。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和病毒变异情况,为更加科学精准防控,切实解决防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优化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科学精准划分风险区域。按楼栋、单元、楼层、住户划定高风险区,不得随意扩大到小区、社区和街道(乡镇)等区域。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临时封控。

二是进一步优化核酸检测。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进一步缩小核酸检测范围、减少频次。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开展抗原检测。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和高风险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其他人员愿检尽检。除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外,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可由属地自行确定防控措施。不再对跨地区流动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

三是优化调整隔离方式。感染者要科学分类收治,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居家隔离期间加强健康监测,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病情加重的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

四是落实高风险区“快封快解”。连续5天没有新增感染者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

五是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各地药店要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关停。不得限制群众线上线下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非处方药物。

六是加快推进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各地要坚持应接尽接原则,聚焦提高60-79岁人群接种率、加快提升80岁及以上人群接种率,作出专项安排。通过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临时接种点、流动接种车等措施,优化接种服务。要逐级开展接种禁忌判定的培训,指导医务人员科学判定接种禁忌。细化科普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动员老年人接种,各地可采取激励措施,调动老年人接种疫苗的积极性。

七是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情况摸底及分类管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和家庭医生健康“守门人”的作用,摸清辖区内患有心脑血管疾病、慢阻肺、糖尿病、慢性肾病、肿瘤、免疫功能缺陷等疾病的老年人及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推进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八是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和基本医疗服务。非高风险区不得限制人员流动,不得停工、停产、停业。将医务人员、公安、交通物流、商超、保供、水电气暖等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和社会正常运转人员纳入“白名单”管理,相关人员做好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保障正常医疗服务和基本生活物资、水电气暖等供给,尽力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满足疫情处置期间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九是强化涉疫安全保障。严禁以各种方式封堵消防通道、单元门、小区门,确保群众看病就医、紧急避险等外出渠道通畅。推动建立社区与专门医疗机构的对接机制,为独居老人、未成年人、孕产妇、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提供就医便利。强化对封控人员、患者和一线工作人员等的关心关爱和心理疏导。

十是进一步优化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各地各校要坚决落实科学精准防控要求,没有疫情的学校要开展正常的线下教学活动,校园内超市、食堂、体育场馆、图书馆等要正常开放。有疫情的学校要精准划定风险区域,风险区域外仍要保证正常的教学、生活等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执行本通知要求,坚决纠正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等做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抓严抓实抓细各项防控措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12月7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解读问答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根据病毒变异特征和疫情发展形势,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走小步、不停步,因时因势优化完善防控措施。二十条优化措施公布实施后,我们密切跟踪各地实施效果,结合近期各地疫情应对过程中积累的有益经验,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研究提出了十条针对性措施,进一步优化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隔离、核酸检测等措施,进一步强化高风险区“快封快解”、疫苗接种、学校防控、涉疫安全保障、群众就医、用药和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维持等要求,持续提高防控的科学精准水平,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通知》对于风险区域的划定做了哪些规定?出于怎样的考虑?

《通知》要求科学精准划分风险区域,按楼栋、单元、楼层、住户划定高风险区,不得随意扩大到小区、社区和街道(乡镇)等,通过流调精准判定风险区域,进一步减少封控人员数量。同时要求,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临时封控,更不能随意采取“静默”管理。各地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应快速管控密切接触者,无社区传播风险情况下可不划定高风险区。

三、《通知》对核酸检测进行了哪些进一步优化?出于哪些考虑? 

核酸检测要聚焦于感染风险高的区域和人员,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进一步缩小核酸检测范围、减少频次。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开展抗原检测。应按照二十条优化措施有关规定,对与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直接接触的人员、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务人员,及商场超市、快递、外卖等从业环境人员密集、接触人员频繁、流动性强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其他人员愿检尽检。

考虑到养老院、福利院、托幼机构、中小学等是老年人、幼龄儿童等特殊人群集中的场所,一旦传染源引入,易发生聚集性疫情,发生重症风险较高。因此进入养老院、福利院、托幼机构、中小学需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防止传染源引入。医疗机构内就诊人群复杂、人流量大、空间密闭,一旦传染源引入,易造成疫情传播和院内感染发生,影响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和群众正常就医。因此,进入医疗机构就诊时需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但医疗机构不得以没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推诿、拒诊急危重症患者。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可由属地自行确定防控措施,保证社会正常运转,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出现疫情后,各地应根据疫情形势和流调研判情况,评估不同区域疫情风险大小,分级分类确定核酸检测的范围和频次,提升核酸筛查质量和效率。

四、《通知》对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方式进行了调整,出于怎样的考虑?

奥密克戎变异株致病性明显减弱,经临床观察,感染后大多为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无需特殊治疗。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可以居家隔离,加强健康监测,病情加重的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居家隔离5天,加强居家隔离管理,做好健康监测并按规定完成核酸检测。对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隔离方式的调整,充分体现了我国疫情防控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根据病毒变异特征和疫情发展形势因时因势动态优化完善防控措施。

五、《通知》要求高风险区应落实“快封快解”,出于怎样的考虑?

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和二十条优化措施有关要求,发现感染者后,尽快划定高风险区、排查管控风险人员,及时阻断社区传播,做到“快封快解”。如连续5天没有新增感染者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避免长时间封控,减少因疫情给群众带来的不便。如封控后高风险区发现的新增感染者为严格落实居家隔离管理阳性人员的同住人员、密切接触者或其同住人员,经评估后无家庭外的社区传播风险,不影响高风险区的解封时间。

六、《通知》对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有哪些举措?

各地要保障药店的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关停药店。做好常规药品供应储备,尤其是有基础性疾病患者相关药品储备。畅通多途径购药渠道和配送环节,不得限制群众线上线下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非处方药物,取消购买上述非处方药物时的弹窗、核酸检测等要求。采取多种举措,保障群众尤其是老年人、有基础性疾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的基本购药需求。

七、老年人为什么要打疫苗?在加快老年人接种方面是如何安排的?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疫苗接种在预防重症、死亡等方面仍具有良好效果,老年人等脆弱人群感染新冠病毒后容易发展成重症、危重症甚至死亡,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获益最大,所以老年人及时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很有必要。为加快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我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安排:采取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临时接种点、流动接种车等措施,对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接种服务,优化各项便民措施,打通老年人接种“最后一百米”,最大限度为老年人提供便利。逐级开展接种禁忌判定培训,指导医务人员科学判定接种禁忌,消除老年人接种疑虑。细化科普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动员老年人接种,让老年人接种疫苗保护健康的理念深入人心。

八、《通知》中提到为重点人群摸底及分类管理,请问工作如何推进?

动员多方力量参与,发挥居(村)委会及其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优势,充分利用现有居民健康信息,通过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以及电话、短信、微信调查等方式开展老年人健康状况摸底。在疫情期间已经建立台账的,不必重复收集,鼓励通过信息化技术整合共享信息和确定重点人群范围,切实为基层减负。根据健康状况、疫苗接种情况、传染病患病风险程度等将摸底人群分为重点、次重点、一般人群,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和家庭医生健康“守门人”的作用,分级分类提供相应的健康服务。

九、《通知》对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考虑是什么,提出了哪些要求,实施中需注意哪些问题?

我国是人口大国,脆弱人群数量多,地区发展不平衡,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当前一些地区的疫情规模较大,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尽管奥密克戎变异株致病性显著减弱,但传播能力明显增强,若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人员短时期大量感染将造成人力短缺,可能对社会运行和基本医疗服务带来冲击。

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疫情期间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和基本医疗服务,《通知》要求非高风险区不得限制人员流动,不得停工、停产、停业;将医务人员、公安、交通物流、商超、保供、水电气暖等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和社会正常运转人员纳入“白名单”管理,有关人员日常需注意做好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减少与社会面接触,尽可能“两点一线”工作,凭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可正常上班;检出阳性时,精准判定密切接触者,工作场所不采取临时封控,同工作场所人员不进行大范围隔离,以保障正常医疗服务和基本生活物资、水电气暖等供给,尽力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满足疫情处置期间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十、《通知》对强化涉疫安全保障做了哪些规定?

为强化疫情防控中的风险防范、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知》要求严禁以各种方式封堵消防通道、单元门、小区门,确保群众看病就医、紧急避险等外出渠道通畅。对风险人员管控的同时,要加强上门服务,做好生活和正常医疗保障。推动建立社区与专门医疗机构的对接机制,为独居老人、未成年人、孕产妇、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提供就医便利。强化对封控人员、患者和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和心理疏导,提供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开展心理支持服务等。

十一、《通知》对学校疫情防控做了哪些进一步优化?出于哪些考虑?

学校是人员密集的重点场所。最大程度保障师生健康,最大程度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是当前学校疫情防控的重要任务。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和学校实际,为指导学校更加科学精准防控,《通知》中明确要求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要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同时要求各地各校坚决落实科学精准防控要求,没有疫情的学校要开展正常的线下教学活动,校内超市、食堂、体育场馆、图书馆等要正常开放。有疫情的学校要科学精准划定风险区域,风险区域外仍要保证正常的教学、生活等秩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完善校地协同机制,针对各级各类学校特点,进一步优化防控措施,确保师生健康和校园安全。


事关跨区域出行等,交通运输部最新通知!

新华社 2022-12-08 16:13 发表于北京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交通运输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12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执行好《通知》要求,更加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涉交通运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优化核酸检测查验措施。对通过道路水路客运、公交、出租车(网约车)跨区域出行乘客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配合属地联防联控机制取消落地检。


二是保障运输服务有序。落实“非高风险区不得限制人员流动,不得停工、停产、停业”要求,不得随意暂停或者限制非高风险区客运服务。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下,做好高风险区应急出行服务保障。


三是确保交通物流畅通。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公路及航道、船闸防疫检查点“应撤尽撤”,不得随意限制车船通行。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航空机场和邮政快递分拨中心。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


四是强化从业人员防护。认真组织交通物流一线从业人员纳入“白名单”管理,督促做好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开展抗原检测。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其他人员愿检尽检。


五是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各相关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重点客货运枢纽场站、干线公路、干线航道、通航建筑物、公路(水上)服务区等管理单位和港口企业、运输企业等,优化完善从业人员感染新冠病毒应急预案,加强人员管理,完善应对处置措施,确保工作不乱、服务不断。


各单位要压实工作责任,坚决纠正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等做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科学精准落细落实疫情防控交通运输工作措施,切实解决防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物流保通保畅、安全生产等工作。下一步,我部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动态优化交通运输疫情防控措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通知》精神。


                                                      交通运输部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等要求,进一步优化调整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疫情防控措施,部修订形成了《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版)》(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指南》就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疫情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风险区内疫情防控要求进行了整合优化,实行“一业一表”,主要修订内容:结合高风险区划定新要求,取消了暂停高风险区内的客运场站运营及出入高风险区的客运服务等要求;删除了对跨区域出行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和“落地检”有关要求;取消了道路客运乘客信息登记要求;取消了控制低风险区客运场站聚集度和交通运输工具载客率有关要求,明确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引导乘客分散候车、分散就坐;优化了应对突发疫情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有关要求;优化了城市轨道交通消毒清洁频次要求;细化了防疫宣传有关内容。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抓严抓实抓细各项优化措施和《指南》要求,进一步提高行业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要严格落实“非高风险区不得限制人员流动,不得停工、停产、停业”有关要求,不得随意暂停或者限制客运服务,并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下将运输服务一线从业人员纳入“白名单”管理,高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行业稳定运行。同时,要督促进京道路客运经营者落实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关于人员进(返)京的有关规定。春运、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优化完善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疫情防控措施,适当加密消毒通风频次,采用抗原检测或者适当加密核酸检测频次方式,提高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涉疫监测预警的灵敏性。


铁路、民航、邮政领域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疫情防控政策优化调整,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分别负责。


交通运输部

2022年12月7日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

新华社 2022-12-08 11:55 发表于北京

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按照进一步优化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关要求,为有效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相关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组织制定了《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12月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

一、适用对象


(一)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或症状轻微的感染者。


(二)基础疾病处于稳定期,无严重心肝肺肾脑等重要脏器功能不全等需要住院治疗情况的感染者。


二、家居环境要求


(一)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居家治疗人员尽可能在家庭相对独立的房间居住,使用单独卫生间。


(二)家庭应当配备体温计(感染者专用)、纸巾、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及带盖的垃圾桶。


三、管理要求


(一)社区(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要求。


1.建立联系。发挥各地疫情防控社区(基层)工作机制的组织、动员、引导、服务、保障、管理重要作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咨询电话,告知居家治疗注意事项,并将居家治疗人员纳入网格化管理。对于空巢独居老年人、有基础疾病患者、孕产妇、血液透析患者等居家治疗特殊人员建立台账,做好必要的医疗服务保障。


2.给予指导。居家治疗人员根据说明书规范进行抗原检测,必要时可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有需要的人员给予必要的对症治疗和口服药指导。


3.协助就医。社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到居家治疗人员提出的协助安排外出就医需求后,要及时了解其主要病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导急危重症患者做好应急处置,并协助尽快闭环转运至相关医院救治。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上级医院与城乡社区的快速转运通道。


4.心理援助。以地市为单位建立畅通心理咨询热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要将心理热线主动告知居家治疗人员,方便其寻求心理支持、心理疏导帮助。对于发现的心理或精神卫生问题较严重者,可向本地(市、县)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报告,必要时予以转介。


5.个人防护。与居家治疗人员接触时,应当做好自我防护,尽可能保持1米以上距离。


(二)居家治疗人员自我管理要求。


1.健康监测和对症治疗。居家治疗人员应当每天早、晚各进行1次体温测量和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可进行对症处置或口服药治疗。有需要时也可联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或通过互联网医疗形式咨询相关医疗机构。无症状者无需药物治疗。居家治疗人员服药时,须按药品说明书服用,避免盲目使用抗菌药物。如患有基础疾病,在病情稳定时,无需改变正在使用的基础疾病治疗药物剂量。


2.转诊治疗。如出现以下情况,可通过自驾车、120救护车等方式,转至相关医院进行治疗。


(1)呼吸困难或气促。


(2)经药物治疗后体温仍持续高于38.5℃,超过3天。


(3)原有基础疾病明显加重且不能控制。


(4)儿童出现嗜睡、持续拒食、喂养困难、持续腹泻或呕吐等情况。


(5)孕妇出现头痛、头晕、心慌、憋气等症状,或出现腹痛、阴道出血或流液、胎动异常等情况。


3.控制外出。居家治疗人员非必要不外出、不接受探访。对因就医等确需外出人员,要全程做好个人防护,点对点到达医疗机构,就医后再点对点返回家中,尽可能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个人防护。居家治疗人员要做好防护,尽量不与其他家庭成员接触。如居家治疗人员为哺乳期母亲,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可继续母乳喂养婴儿。


5.抗原自测。居家治疗人员需根据相关防疫要求进行抗原自测和结果上报。


6.感染防控要求。


(1)每天定时开门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可用排气扇等进行机械通风。


(2)做好卫生间、浴室等共享区域的通风和消毒。


(3)准备食物、饭前便后、摘戴口罩等,应当洗手或手消毒。


(4)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遮盖口鼻或用手肘内侧遮挡口鼻,将用过的纸巾丢至垃圾桶。


(5)不与家庭内其他成员共用生活用品,餐具使用后应当清洗和消毒。


(6)居家治疗人员日常可能接触的物品表面及其使用的毛巾、衣物、被罩等需及时清洁消毒,感染者个人物品单独放置。


(7)如家庭共用卫生间,居家治疗人员每次用完卫生间均应消毒;若居家治疗人员使用单独卫生间,可每天进行1次消毒。


(8)用过的纸巾、口罩、一次性手套以及其他生活垃圾装入塑料袋,放置到专用垃圾桶。


(9)被唾液、痰液等污染的物品随时消毒。


四、结束居家治疗的条件


如居家治疗人员症状明显好转或无明显症状,自测抗原阴性并且连续两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Ct值≥35(两次检测间隔大于24小时),可结束居家治疗,恢复正常生活和外出。


五、保障要求


(一)各地疫情防控领导机制中负责社区(基层、农村)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切实担当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专人承担感染者居家治疗健康咨询工作。社区(村)安排做好核酸检测、垃圾清运、环境消杀等工作,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要组织医疗机构,通过远程指导、互联网医疗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居家人员提供康复指导支持和心理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辖区居家康复人员的巡查指导和健康监测,二、三级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的方式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会诊指导。


(三)各地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用药品、抗原检测试剂、指夹式血氧仪等储备,切实满足居家治疗人员用药和健康监测需求。


(四)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居家治疗的新冠病毒感染者特别是急危重症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


附件1

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常用药参考表

附件2

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抗原检测指南

一、检测试剂获得


1.居家治疗人员可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电商等购买抗原检测试剂,也可通过所在的社区(村)或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购买抗原检测试剂。


2.社区(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有需求的居家治疗人员,特别是老年人,提供获得抗原检测试剂的便利。


二、检测和结果判读


1.居家治疗人员可以按照说明书要求和流程自行进行检测和结果判读,也可以联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医务人员,在其远程指导下完成检测和结果判读。


2.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要在有需要时,按照说明书要求和流程为养老机构内的老年人进行抗原检测和结果判读。



12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进一步优化新冠病毒检测策略,做好防控工作,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12月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


抗原检测具有感染早期灵敏度高的特点,为指导有需求人员自主、规范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以下简称抗原检测),现提出以下方案:


一、适用对象


(一)有自主抗原检测需求人员。


(二)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大型企业、工地、大学等)。


(三)居家老年人和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


二、有自主抗原检测需求人员


所有人员均可以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随时进行自我抗原检测。


(一)检测试剂获得。有自主抗原检测需求人员可通过零售药店、网络销售平台等渠道购买抗原检测试剂,进行自测。


(二)检测频次。根据自主意愿随时检测。


(三)注意事项。自我检测时可以按照说明书示意的要求和流程进行检测和结果判读,也可以联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医务人员,在其远程指导下完成抗原检测。


(四)检测结果的处置。


1.抗原检测阳性。自主抗原检测人员向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抗原检测阳性结果。没有症状或症状轻微时,居家隔离治疗,按照居家隔离治疗人员用药指引,选择适宜的药物进行治疗。症状加重时,由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协助前往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诊室)就诊。


2.抗原检测阴性。可以正常工作、学习、生活。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


(一)检测试剂获得。此类人员自主抗原检测时自行购买抗原检测试剂;参加所在机构要求的抗原检测时,由所在机构发放抗原检测试剂。


(二)检测频次。此类人员可以随时自主进行抗原检测,也可以按照所在机构(企业、工地、大学等)要求开展规定频次的抗原检测。


(三)注意事项。此类人员可以按照说明书示意的要求和流程进行抗原检测和结果判读,也可以向所在机构提出申请,在机构指派人员指导下进行抗原检测。


(四)检测结果的处置。


1.抗原检测阳性。向所在机构及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抗原检测阳性结果。无症状或症状轻微时,暂停工作或学习,在居所进行隔离治疗,按照居家隔离人员用药指引,选择适宜的药物进行治疗。症状加重时,及时前往所在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或者辖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诊室)就诊。


2.抗原检测阴性。可以正常工作、学习、生活。


四、居家老年人和养老机构老年人


(一)检测试剂获得。居家老年人和养老机构老年人均可自主购买抗原检测试剂。其所在地级市/区县,要按照辖区老年人数量及每周抗原检测频次,免费为老年人发放抗原检测试剂。


(二)检测频次。此类人员应当每周开展2次抗原检测,也可以随时自主进行抗原检测。


(三)注意事项。居家老年人由其家人按照说明书示意的要求和流程进行抗原检测和结果判读,也可以联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医务人员,在其远程指导下完成抗原检测。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说明书示意的要求和流程为老年人进行抗原检测和结果判读。


(四)检测结果的处置。


1.抗原检测阳性。由其家人或者养老机构向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抗原检测阳性结果。无症状或症状轻微时,居家老年人按照居家隔离人员用药指引,在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医务人员指导下,选择适宜的药物进行居家治疗。养老机构选择相对独立的房间,按照居家隔离人员用药指引,在内设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指导下,选择适宜的药物进行治疗。无论是居家老年人还是养老机构老年人,症状加重时,都应当及时前往三级医院就诊。


2.抗原检测阴性。可以正常生活。


(五)检测试剂储备。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单位进行储备,每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服务人口总数的15-20%储备抗原检测试剂。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组织抗原检测试剂生产企业合理提高产能,根据市场需求情况提高产量,确保满足需求。


(二)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依法取得相应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实体店铺和电子商务渠道销售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抗原检测试剂。药品监管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对零售药店、相关电子商务经营者等监管,保障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合格。


(三)大型企业、工地、大学等人员密集机构要按照人员数量和检测需求,提前购买一定量的抗原检测试剂,储备适量抗原检测试剂。


(四)地级市/区县政府要按照辖区老年人数量和检测频次,老年人所属社区/养老机构,配备一定量的抗原检测试剂,储备适量抗原检测试剂。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抗原检测阳性结果报告相关规定,通过开发APP小程序、完善信息系统功能等方式,方便各类人员进行抗原检测结果报告,要将报告具体途径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进行抗原检测培训,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能够为有抗原检测需求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重点掌握签约服务并健康管理的老年人抗原检测情况,及时发现风险进行有效处置。

附件: 居民抗原自测须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发热患者就诊流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做好发热患者医疗保障工作,请各地进一步简化、优化发热患者就诊流程。对于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居民,无论是否进行核酸或抗原检测,以及检测结果如何,如居民有就诊需求,均可自行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诊室)就诊。提示居民在就诊过程中,尽量乘坐私家车、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点对点直达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并做好个人防护,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居民通过所在社区、街道联系或者通过120急救车转运,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阻拦其自主就诊。医疗机构对前来就诊的患者不得推诿、拒诊,严格落实发热门诊首诊负责制。

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将开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要确保发热门诊24小时开诊,不得擅自、随意关闭、停诊。要加强宣传解读,便于广大群众知悉了解有关政策,及时获得医疗服务。

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
2022年12月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与医疗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当前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与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切实维护母婴安全,最大程度保护孕产妇和儿童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疫情防控总体安排,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健康宣教指导


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通过微信、APP、电话、视频、线上孕妇学校等方式加强对孕产妇和儿童监护人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指导孕产妇和儿童家庭做好健康监测和日常防护,建议孕产妇和儿童外出或到公共场所时佩戴口罩,到医疗机构就诊时佩戴N95口罩,少到人员聚集和空间密闭场所,居家或在办公室时经常通风,保持空气流通,掌握正确洗手方法,外出返家认真洗手。各地要积极开展“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充分利用APP、微信小程序等形式做好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等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服务与健康管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利用胎心监护仪、经皮黄疸检测仪等可穿戴设备为孕产妇和新生儿提供健康监测与管理,切实减少群众非必须到院和交叉感染风险。


二、强化主动服务随访


各地要结合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指导社区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常住孕产妇和0-6岁儿童情况,建立人员清单和重点人群台账,制定健康安全保障方案,引导孕产妇及时主动向社区报备,以便及时获得就诊服务。指导助产机构与在本机构建册或产检的孕产妇保持密切联系,告知应急联系方式,以便出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以妊娠风险评估“五色管理”为橙色、红色和紫色以及孕周在37周及以上的孕产妇为重点,详细了解每一位孕产妇隔离状态和健康状况,通过多种方式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管理咨询与指导服务,加强心理支持,舒缓孕产妇心理压力。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根据社区摸排和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情况,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对妊娠风险评估“五色管理”为橙色、红色和紫色以及孕周在37周及以上的孕产妇和高危新生儿进行重点核查、主动服务和随访管理。


三、保障正常医疗服务


各地要推动建立社区与专门医疗机构的对接机制,做好服务衔接,确保渠道畅通、响应及时,为涉疫孕产妇、儿童等提供就医便利。各级助产机构要保持持续运行,未经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停止助产服务。个别助产机构临时关闭的,关闭前已建档和关闭时尚在待产的孕产妇,原则上转移至此前各地确定的应急助产机构接受产检和住院分娩。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着力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千方百计保障疫情期间孕产妇和儿童医疗保健服务需求,要建强建优中医临床科室,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妇女儿童新冠肺炎诊疗和预防祛疫中的重要作用。


四、确保绿色通道畅通


各级医疗机构要保持孕产妇、儿童急诊急救绿色通道畅通,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妥善处置、及时转运急危重症患者,对临产孕产妇、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儿童等需要急诊急救的患者,要在做好防护的同时给予积极治疗,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拒诊、推诿或延误治疗。急诊患者具体接诊流程,按照疫情防控医疗管理相关要求执行。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要切实发挥母婴安全重症救治的“兜底”保障作用。各级助产机构要完善孕产妇入院筛查流程和应急预案,指导孕产妇适时接受核酸检测,提前做好住院分娩准备。


五、优化门诊就医流程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就医流程做好当前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4号)要求,通过预约诊疗平台、现场出示等各种方式查看就诊孕产妇和儿童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对于3岁以下婴幼儿可免于核酸查验,仅查验陪诊人员核酸。要进一步优化门急诊就医流程,将门诊区域划分为核酸阳性诊疗区和核酸阴性诊疗区,根据就诊孕产妇和儿童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分区就诊。设置发热门诊的妇幼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发热门诊设置管理规范》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加强人员配备,切实加强发热门诊管理。要推进门诊预约诊疗、预约住院分娩、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网上查询与推送检查检验结果等智慧妇幼服务,减少群众排队次数,努力缩短患者在院等候停留时间。要努力提供门诊、超声检查、胎心监护、采血、尿检等环节的“一站式”便捷服务,减少就诊人群在院内交叉流动。


六、严格住院安全管理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对入院患者进行核酸检测,入院后根据需要进行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要重点关注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复杂先心术后、骨髓移植术后等基础状况较差的儿童患者,以及未完成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的孕产妇和儿童患者(特别是3岁以下儿童),持续加强监测,一旦发现核酸检测阳性,要密切关注病情变化,全力加强医疗救治。要安排相对独立的区域(院区、楼栋、病区或病室)收治核酸阳性患者,医护人员相对固定。严格落实病区封闭管理要求,严格执行不探视和非必要不陪护,确需陪护的应安排1名固定陪护人员并在病区内实行全程封闭管理,特别要加强分娩室、新生儿病房的安全管理与院感防控。要规范设置过渡病区(或过渡病室)、隔离分娩间,对需要收住院但暂无核酸检测结果的急诊患者,应当先收治在过渡病区(或过渡病室),在隔离分娩间进行分娩,待确认核酸检测结果后再转入相应病区。


七、关爱患者和医务人员


各地要积极利用5G等技术开展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等科室的远程探视,加强与家长的交流沟通,缓解家长紧张焦虑情绪。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全员培训,指导所有医务人员严格规范执行感染防控措施,根据暴露风险和开展的诊疗操作,配备适宜、充足的防护用品,最大限度减少医务人员职业暴露,保障医务人员执业安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对分娩室、新生儿科、手术室等重点科室和部位的医务人员原则上实行每日一检。要密切监测门急诊运行和床位使用情况,结合医务人员健康状况,统筹调配人力资源,优化排班编组、有序值班值守,保障医务人员得到合理休息。


八、做好医疗资源储备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下大力气加强重症医学、麻醉等重点科室建设,完善负压产房、重症监护室等重点设施,配齐配足急诊急救、重症救治、检验检测等仪器设备,做好医用耗材、药品、防护装备、消毒用品储备,备足抗原检测试剂。重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储备好适宜的中成药和适量的中药材。建立完善物资储备清单,实行物资设备动态储备,物资和药品储备量应当满足孕产妇和儿童等人群医疗服务需求。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12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印发新冠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新冠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卫明电〔2022〕5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按照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有关要求,为做好新冠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研究制定了《新冠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12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冠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开展新冠重点人群健康调查的通知》(国卫明电〔2022〕487号),对老年人(65岁及以上,下同)合并基础性疾病及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进行调查并分类登记。现就做好已登记重点人群的健康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开展健康服务的原则


坚持分类分级、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患基础疾病情况、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感染后风险程度等分为三个类别:重点人群(高风险)、次重点人群(中风险)、一般人群(低风险),分别用红、黄、绿色进行标记,颜色不同,服务内容不同。


二、开展分类分级服务


(一)一级服务。


  1. 服务人群。一般人群(低风险,绿色标记)。


2.服务内容。


(1)社区(村)负责动员、宣传,对未完成加强免疫的,经医生评估后符合接种条件的,引导其尽快接种。


(2)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及其公共卫生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的作用,加强健康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做好个人健康防护。


(3)提供新冠肺炎相关咨询服务。社区(村)通过小喇叭、一封信、微信、短信、APP等形式,对现行新冠肺炎防控政策进行宣传,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值班电话或家庭医生的电话通知到每一户重点人群家庭,协助开展健康教育。


(二)二级服务。


  1. 服务人群。次重点人群(中风险,黄色标记)。


2.服务内容。在一级服务的基础上开展二级服务。


(1)居家治疗的无症状或症状轻微的感染者,主动向社区(村)报备,并与辖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通过网络、视频、电话、远程或线下方式指导开展抗原检测、健康监测,提供健康咨询、用药指导等。经评估后为有需要的感染者提供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指夹式脉搏血氧仪等开展健康监测,如出现持续高热、呼吸困难、指氧饱和度<93>


(2)社区(村)协助落实对居家治疗感染者的管理,对有定期就医需求的指导协助就医,协助提供购药送药等服务。


(三)三级服务。


  1. 服务人群。


(1)重点人群(高风险,红色标记)。


(2)有紧急医疗需求的重点人群。


(3)其他有紧急医疗需求的婴幼儿、孕产妇等人群。


2.服务内容。在二级服务的基础上开展三级服务。


(1)失能老人或高龄行动不便感染者,经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专家团队或上级医院评估后决定收治方式。对经评估后可居家的,在上级医院指导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指导、健康监测、抗原检测等必要服务。经评估后不适宜居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导协助转诊。


(2)重点人群(高风险,红色标记)感染者和有紧急医疗需求的人群,社区(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转诊,有紧急医疗需求的也可通过急诊就诊。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地联防联控机制牵头负责,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落实。以地市级为单元,卫生健康部门确定定点(亚定点)医疗机构,组建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上级机构和专业团队,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按分工提供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和医疗救治,加强对各相关机构开展分类分级服务的培训。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等重点场所加强管理,在当地疫情防控机制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社区(村)做好重点人群管理服务,指导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围绕老年人及其他高风险人群,提供药品、抗原检测、联系上级医院等工作。相关部门要落实对重点人群调查、分级健康服务以及必要设备配备的经费保障。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抗原检测试剂盒储备。各地要加大供应保障力度,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份推荐的中药清单,按照服务人口总数的15—20%动态储备中药、解热和止咳等对症治疗药物、抗原检测试剂,人口稠密地区可酌情增加。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药师团队为患者提供药品使用的禁忌、配伍、注意事项等用药指导。


(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备配备和升级改造。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诊室(门诊)建设进度,2023年3月底前力争覆盖率提高到90%左右。完善设备配置,包括氧疗设备、便携式肺功能仪器、指夹式脉搏血氧仪、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等;升级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鼓励有条件的为人口密集的社区或偏远的乡村配备智慧健康驿站。


二是切实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力。要建立城市二、三级医院相关科室医师到基层出诊的制度,医联体(城市医疗集团或县域医共体,下同)的牵头医院应派出医师下沉基层。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量增加适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备的力度,可临时返聘近五年内退休医务人员以及在其他岗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允许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人员或者通过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将非医疗卫生服务的任务交由其承担。要建立完善远程医疗服务网络,通过远程医疗的方式将二、三级医院的优质医疗服务向基层下沉延伸。


三是做实重点人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快提升65岁以上老年人签约服务覆盖面,对合并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实现签约服务全覆盖,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做好健康管理和健康监测。加强家庭医生与签约老年人的联系,确保其有就医需求时,本人或其家属能及时联系到家庭医生。


(四)落实社区(村)对重点人群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及其公共卫生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协助做好重点人群的日常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建立社区(村)与医疗机构、药房之间的直通热线,城市以街道、农村以乡镇为单位,配置或更新医疗用车,指导协助转诊。


(五)加强农村地区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地区重点人群健康调查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支持和调度。以地市级为单元确定定点(亚定点)医疗机构,明确乡镇卫生院向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流程和路径。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落实专人或专门团队对辖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重点人群服务提供人力、技术、设备等必要的支持。村民委员会及其公共卫生委员会与村卫生室做好协调联动,动员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为辖区的重点人群协助购药送药、协助就医转诊等;引导村民提高个人健康意识,做好自我防护。


(六)加强对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的管理。各地要指导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参照本方案制订院内分类分级服务方案,建立与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药房的协作机制,明确转诊流程。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其建立协作关系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为重点人员提供分类分级服务。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应动态储备中药、解热和止咳等对症治疗药物、抗原检测试剂。


(七)发挥医联体的作用。积极发挥医联体医共体牵头医院作用,加强对其成员单位发热诊室(门诊)建设运行的技术指导。统筹医联体内人员调配,下派专业力量,指导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门诊)日常诊疗工作。畅通双向转诊通道,做好分级诊疗衔接,牵头医院要组建由呼吸科、儿科、重症科、中医科等相关科室组成的专科救治团队,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支持、培训、指导和质控。


(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统筹各方力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基层医疗服务保障中,壮大医疗服务资源,满足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市场监管总局对哄抬连花清瘟药品价格进行核查处理

近日,针对部分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波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以电商平台为阶段重点,对相关哄抬价格线索进行了集中摸排,组织重点省份市场监管部门对具体线索进行逐一核查。初步发现涉嫌哄抬价格的线上药房,已转相关省份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

随着各地防疫政策逐步细化优化,连花清瘟等部分热销药品出现暂时紧缺,一些不法经营者借机炒作、哄抬价格。市场监管总局结合前期线索,从多个平台提取多家药房9月以来连花清瘟销售数据,并组织相关省份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进货台账。核查发现,部分经营者在采购成本变化不大的情况下,12月初开始大幅提高销售价格。如某线上药房销售连花清瘟颗粒6g*10袋/盒,11月采购价格23.5-32元/盒,销售价格26.8-38元/盒,但从12月初开始迅速上涨,至12月5日涨到99元/盒。某线上药房销售连花清瘟胶囊0.35g*24粒/盒,11月采购价格11.5-12.5元/盒,销售价格18.9-33.1元/盒。12月初采购价格14.5-22.5元/盒,销售价格从41.9元/盒迅速上涨至88.1元/盒。上述药房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已涉嫌构成哄抬价格。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密切关注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走势,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切实维护涉疫物资市场价格秩序。

“九不得”!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


针对部分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波动和市场竞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从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对涉疫物资生产经营者划出“九不得”红线。


提醒告诫书中明确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哄抬价格、不得价格欺诈、不得串通涨价、不得价格歧视、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仿冒混淆、不得商业诋毁。同时,对广大生产经营者提出自查和整改要求,并鼓励社会各界举报违法违规线索,推动社会共治。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部署各地开展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重点检查,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医药用品等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相关生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二、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五、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价格歧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七、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八、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各有关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重要通知!这些防疫检查点,全面取消!

新华社 2022-12-10 12:42 发表于北京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要求,优化交通物流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十条优化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
内容如下:

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十条优化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要求,优化交通物流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更好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防疫通行管控措施

(一)全面取消各地设立的公路、航道、船闸防疫检查点,不再查验货车司乘人员、船舶船员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

(二)全面取消货运车辆闭环管理要求,各地不得随意层层加码,限制货运车辆跨区域通行。

(三)全面取消跨区域流动货车司乘人员“落地检”,对于从事口岸交通运输服务等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应按照地方联防联控机制规定开展核酸检测。

(四)严格落实精准管控政策,切实做到“五个严禁”: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航空机场;严禁限制货运车辆、船舶正常通行;严禁擅自关停邮政快递末端服务、“一刀切”限制高风险区末端配送;严禁以等待司乘人员核酸检测结果为由限制货车通行。

二、保障重点物资安全有序运输

(五)加强供需对接,做好运力储备,强化组织调度,保障重点物资运输车辆优先便捷通行,保障重点物资运输船舶优先引航、优先过闸、优先锚泊、优先靠离泊,提升铁路、民航服务保障能力,畅通邮政快递末端“微循环”,切实保障医疗防控、能源、粮食、民生、农资农机、外贸等各类重点物资安全高效运输。

(六)全力做好疫苗、抗原检测试剂、药品、口罩等医疗物资运输服务保障,加强生产供应、运输需求等信息共享,及时研判形势,做好应急运力储备,强化跟踪服务,统筹做好生产企业关键物料和产成品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医疗物资运输高效顺畅。

三、确保交通物流网络稳定运行

(七)严禁擅自关停关闭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和限制运输服务,因所在区域划定为高风险区,确需关停关闭交通物流基础设施的,要按要求“快封快解”,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临时封控。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加强路网、铁路车站、重点港口、干线航道、航空机场、邮政快递分拨中心的监测调度,及时解决阻断堵塞、关停关闭问题,确保交通主干线畅通、重点枢纽节点正常运转。

(八)将交通物流从业人员纳入属地联防联控机制“白名单”管理,有关人员严格落实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要求,检出阳性时,精准判定密切接触者,工作场所不采取临时封控,同工作场所人员不进行大范围隔离,保障交通物流稳定运行。

(九)重点港口、机场、铁路货站、物流园区、邮政快递分拨中心以及航道、通航建筑物、引航机构等运营单位要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一线人员预备队,必要时实施集中居住、闭环或封闭管理,确保突发情况下重点物流枢纽运行稳定。

四、强化交通物流从业人员服务保障

(十)加强对货车司机、快递员、船员等基本生活保障,为其提供必要的饮水、用餐、如厕等基本生活服务和基本医疗救助服务,坚决避免由于服务保障不到位造成交通物流从业人员生活困难。确需关闭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继续保留加油、如厕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确需关闭的水上服务区,必须按原有功能继续保留加油、加水等基本公共服务。严禁随意暂停或拒绝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切实保障国际海上物流供应链畅通和船员合法权益。

五、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十一)坚持24小时值班值守,畅通应急运输保障电话,一事一协调,解决货车司机、物流企业等反映的交通物流不通不畅问题;对于违反“五个严禁”要求的行为,加大督办转办力度,督促问题及时整改;对于严重影响货运物流畅通,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加大通报、公开曝光力度,强化警示震慑效应,全力保障交通网络畅通、物资运输畅通、末端配送畅通。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2022年11月17日印发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工作指南(第五版)》(交运明电〔2022〕325号)即行废止。

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现就做好新冠肺炎互联网医疗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包括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依据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有关要求,为出现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居家的,在线开具治疗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处方,并鼓励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将药品配送到患者家中。

二、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过程中,若发现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三、为方便人民群众获得健康咨询、就医指导、预约诊疗等服务,降低交叉感染风险,鼓励医疗机构提供24小时网上咨询服务,为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透析患者和合并基础疾病的患者提供就医及心理咨询、用药指导等服务,同时积极开展分时段精准预约,缩短患者到院后等待时间。

四、鼓励医联体内上级医院通过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培训等方式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对高风险人群的识别、诊断和处置能力。

五、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诊疗服务的监管,医疗机构应当落实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质量安全责任,确保线上线下医疗服务一体化、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
2022年12月11日


关于印发新冠病毒疫苗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卫明电〔2022〕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疫苗接种工作协调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新冠病毒疫苗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12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冠病毒疫苗第二剂次加强免疫

接种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现提出新冠病毒疫苗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实施方案。


一、目标人群


现阶段,可在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基础上,在感染高风险人群、60岁以上老年人群、具有较严重基础性疾病人群和免疫力低下人群中开展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


二、疫苗选择和时间间隔


(一)疫苗选择。根据疫苗研发工作进展,所有批准附条件上市或紧急使用的疫苗均可用于第二剂次加强免疫。优先考虑序贯加强免疫接种,或采用含奥密克戎毒株或对奥密克戎毒株具有良好交叉免疫的疫苗进行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有关组合如下:


3剂灭活疫苗+1剂康希诺肌注式重组新冠病毒疫苗(5型腺病毒载体);


3剂灭活疫苗+1剂智飞龙科马重组新冠病毒疫苗(CHO细胞);


3剂灭活疫苗+1剂康希诺吸入用重组新冠病毒疫苗(5型腺病毒载体);


3剂灭活疫苗+1剂珠海丽珠重组新冠病毒融合蛋白(CHO细胞)疫苗;


2剂康希诺肌注式腺病毒载体疫苗+1剂康希诺吸入用重组新冠病毒疫苗(5型腺病毒载体);


3剂灭活疫苗+1剂成都威斯克重组新冠病毒疫苗(sf9细胞);


3剂灭活疫苗+1剂北京万泰鼻喷流感病毒载体新冠病毒疫苗;


3剂灭活疫苗+1剂浙江三叶草重组新冠病毒蛋白亚单位疫苗(CHO细胞);


3剂灭活疫苗+1剂神州细胞重组新冠病毒2价S三聚体蛋白疫苗。


(二)时间间隔。根据国内外真实世界研究和临床试验数据,结合我国疫苗接种实际,第二剂次加强免疫与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时间间隔为6个月以上。


三、确保接种安全


各地要继续把接种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规范组织接种实施。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接种单位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急救人员驻点保障、有急救设备药品、有120急救车现场值守、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救治绿色通道的“四有”要求,保障接种安全。接种单位要做好加强免疫的接种信息登记和疫苗流向管理,及时准确更新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和预防接种凭证中接种记录相关内容。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属地主体责任。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高度重视并统筹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要加强对辖区内疫苗接种工作的指导,全面掌握工作进展。地方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接,做好工作协同。


(二)落实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本行业人员所在单位积极配合地方统一安排,共同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三)加强监督指导。要密切跟踪监测各地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进展,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健全疫苗流向全程追溯体系,完善疫苗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持续加强全流程管理和安全防范。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工作的宣传措施,重点宣传加强免疫接种的目的意义,积极引导目标人群主动接种,特别要引导提升老年人群的接种率。


附:全文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为落实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相关要求,指导农村地区做好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卫生健康服务工作,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研究制定了《加强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健康服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12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加强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健康服务工作方案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相关要求,指导农村地区在当前形势下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卫生健康服务工作,确保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的返乡人员和农村常住居民及时获得基本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和卫生健康服务工作,根据新冠病毒流行株变异和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针对农村地区卫生健康服务资源相对不足,元旦、春节期间人口流动加大,在城市务工返乡人员增多等情况,切实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在农村地区形成科学有效应对疫情和全方位全链条做好健康服务工作的强大合力。要根据疫情状况、病情轻重、缓急程度等匹配相适应的医药保障和健康服务资源,突出重点人群管理,有序疏导诊疗需求,开展分类分层分级医疗卫生健康服务,最大程度保护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突出重点做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和健康服务工作
(一)加强对“两节”期间返乡人员的健康提示和医疗保障服务。地方各级疫情防控机制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县级防控机制切实落实责任,加强对“两节”期间返乡人员的疫情防控宣传引导。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时关注掌握返乡人员信息,提示做好健康监测,在返乡初期规范佩戴口罩,减少与家中老年人尤其是合并基础性疾病者的接触,并告知居住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联系方式。返乡人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时,可联系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乡村医务人员对其提供必要的健康咨询、健康监测、抗原检测、用药指导等服务。对于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采取居家治疗,提示其不外出,居家期间尽可能减少与家人接触。村民委员会和村卫生室要为返乡人员及时获得对症治疗药物和抗原检测试剂盒提供便利。对症状明显的可指导其到发热诊室就诊,对出现多日持续高热、呼吸困难等情况的,及时指导和协助向上级医院转诊。
(二)强化农村地区重点人群服务。充分发挥县、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公共卫生委员会、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作用,摸清村组内合并基础性疾病的老年人、孕产妇、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等人员健康情况。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建立乡村重点人群健康状况信息库,落实《新冠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方案》,加强分类分级健康服务。乡村医务人员结合实际通过电话、视频、微信或线下随访等方式加强对居家治疗观察人员的健康指导、监测和指导用药、抗原检测等服务。落实村民委员会对居家治疗观察人员的服务责任,尤其是对于缺乏自我健康管理能力的独居老人、残疾人等,要协助其进行健康监测并及时向乡村医疗机构反馈。
(三)加快推进农村人群尤其是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落实《加强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方案》,坚持“应接尽接”原则,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村组动员,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快提升农村地区80岁及以上人群接种率,继续提高60—79岁人群和其他年龄段人口接种率。承担接种任务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或安排流动接种车下乡进村等措施,最大程度为农村居民特别是老年人接种提供便利。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深入推进农村地区爱国卫生运动,结合健康乡村建设开展形式多样、农村居民喜闻乐见的科普宣传活动。可通过乡村广播、小喇叭等用村民听得懂、能理解的地方语言和方式,也可通过新媒体广泛宣传的方式,深入宣传人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推动科学理性认识新冠病毒和疫苗接种,可动员返乡的健康人员参加村组志愿服务。引导在走亲访友时,规范佩戴口罩、勤洗手,尽量少聚集、少聚餐,注意咳嗽礼仪。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规律作息、健康饮食、多喝水、保持良好心态。根据区域疫情形势和居民愿望,适当控制农村集市、庙会、文艺演出等聚集性活动规模和调整频次。

三、充分发挥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医防协同分级服务的作用
(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协同联动。各地要按照《依托县域医共体提升农村地区新冠肺炎医疗保障能力工作方案》要求,推进落实农村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分级分类救治和健康管理服务。以省内城乡医院对口帮扶关系为基础,遴选省内城市综合实力较强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按照分区包片原则,与各县(市)建立对口帮扶机制,依托医共体做好分级诊疗衔接,完善基层首诊、接诊、转诊流程。对于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高风险人群,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指导抗原检测和居家治疗观察,密切监测健康状况,必要时指导协助转诊。加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健康监测,确保高龄合并基础性疾病等重症风险较高的感染者得到及时发现、及时救治,明确和畅通转诊“绿色通道”,提高转诊效率。落实有转诊需求村民的交通保障机制,原则上通过自驾车或120急救车等进行点对点转运,乡镇和村要统筹调度,动员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等协助就医转诊。
(二)乡镇卫生院加快提升新冠肺炎患者接诊能力。乡镇卫生院发热诊室设置原则上应实现全覆盖,要“应设尽设”“应开尽开”,暂未设置的可通过配置发热哨点、指定发热诊区等形式提供发热患者接诊和开药服务,发热诊区要清晰划定就诊流程,尽量避开与正常就诊患者交叉,医务人员做到规范防护。加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对高风险重点人群的识别、处置和分类分级健康服务能力。加强发热、止咳、解痛类药品储备,适应农村居民用药需求。乡镇卫生院要设立和公布接诊电话,通过村民委员会或村卫生室告知辖区村民,并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由专人或轮班接听就诊咨询电话,对新冠肺炎相关常见问题应明确统一清晰的回答口径。
(三)村卫生室就近做好农村居民健康服务。通过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协同支持,乡村医生对居家观察和治疗的重点人群做好健康教育、健康监测、中医辩证、指导抗原检测和对症用药治疗等服务。乡村医生要将电话告知村组群众,方便及时联系,可通过视频、电话等非接触方式了解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人员的健康状况,根据抗原检测和健康监测情况,为有需要的村民提供开药和随诊服务。
(四)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发挥农村地区家庭医生贴近村民的作用,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对签约村民的健康宣传和教育,并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多种形式及时回应签约村民的健康咨询和问题。加快提升农村地区65岁以上老年人签约服务覆盖面,对重点人群实现签约全覆盖。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持续发挥好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各级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机制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组织调度、宣传引导等作用,落实政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突出新形势、新阶段的工作重点,在资金、人力、资源、技术、设施设备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地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医疗卫生和健康服务支持保障力度,疏通瓶颈,破除障碍,解决问题。
(二)积极发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作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公共卫生委员会要在当地防控机制的统一领导指导下,落实在疫情防控中的组织、动员、协调、宣传、引导等责任,协同做好政策宣传、健康教育、疫苗接种、重点人群健康调查、感染者居家治疗管理、购药送药和服务保障等工作。要建立完善村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
(三)保障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人力配备。统筹县域内医务人员调配,结合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和服务量,加大对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配备力度,可通过上级医院派驻医师、招募近5年内退休医务人员及增加临聘人员等方式,快速扩充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队伍。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逐级建立医疗卫生人员梯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发生短缺时,梯队人员立即通过驻点、巡回医疗等方式填补空缺,确保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正常开诊,卫生健康服务不断档。原则上,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不参加社会面核酸采样服务,由当地政府统筹组织第三方机构或志愿者服务。
(四)加强县域内必需药品和抗原检测试剂盒储备。各地要加大对农村地区新冠肺炎治疗药品和抗原检测试剂盒的供应力度,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店要加强中药、解热和止咳等对症治疗药品、抗原检测试剂盒储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按服务人口的15-20%人份动态储备,人口稠密地区酌情增加。各省(区、市)要结合区域实际,制订发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新冠对症治疗药品配置清单,市级加强统筹,县域及时调度,药品供应企业保证物流配送,确保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清单药品不断供。加大中药应用,有条件地区可将相应药品、抗原试剂盒配置储备为治疗康复健康套餐包,向农村重症高风险人员和重点人群发放。
(五)加强设备配置和医疗健康信息技术应用。各地要加强乡镇卫生院氧疗设备、便携式肺功能仪和村卫生室指夹式脉搏血氧仪、红外线体温计或额温枪等设备的配置。要建立完善乡村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加快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对新冠肺炎的诊疗能力。推进医学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在乡村、尤其偏远地区应用,提升早发现、快处置能力,确保农村重症高风险人群得到及时有效救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乡村地区运用智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平台或建立智慧健康驿站,提高服务效率。
(六)关心乡村一线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加强对乡村一线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防护用品、消杀物资的保障供应,确保工作人员防护到位。关注乡村一线防控人员和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科学排班轮班和调休补休,尽量减少或避免连续长期工作。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积极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要完善激励奖励机制,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鼓励支持,落实绩效工资或临时性补贴政策,调动乡村医务人员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22年第7号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12月26日


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了《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机制综合组。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国家卫生健康委代章)
2022年12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效统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妥有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有力有序有效应对调整后可能出现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背景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发生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全面加强对防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了疫情防控的体制机制、策略原则、目标任务、工作要求,为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和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引。我国的疫情防控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各地区各部门密切协作、履职尽责,因时因势动态优化调整防控措施,不断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14亿人民同心抗疫、坚韧奉献,有效应对全球先后五波疫情流行冲击,成功避免了致病力相对较强的原始株、德尔塔变异株的广泛流行,极大减少了重症和死亡,也为疫苗、药物的研发应用以及医疗等资源的准备赢得了宝贵的时间。我国疫情流行和病亡数保持在全球最低水平,人民健康水平稳步提升,统筹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取得世界上最好的成果,有力彰显负责任大国担当,创造了人类同疾病斗争史上的防控奇迹。

当前,随着病毒变异、疫情变化、疫苗接种普及和防控经验积累,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防控工作进入新阶段。从病毒变异情况看,国内外专家普遍认为病毒变异大方向是更低致病性、更趋向于上呼吸道感染和更短潜伏期,新冠病毒将在自然界长期存在,其致病力较早期明显下降,所致疾病将逐步演化为一种常见的呼吸道传染病。从疫情形势看,奥密克戎变异株已成为全球流行优势毒株,虽然感染人数多,但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占比超过90%,重症率和病亡率极低。从我国防控基础看,我国目前累计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超过34亿剂次,3岁以上人群全程接种率超过90%;国内外特异性抗病毒药物研发取得进展,我国筛选出“三药三方”等临床有效方药;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积累了丰富的疫情防控和处置经验,防治能力显著提升。

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基础等因素,我国已具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基本条件。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完善应对准备,调整防控措施,统一规则、分类指导、防范风险,平稳有序实施“乙类乙管”。

(二)工作目标。围绕“保健康、防重症”,采取相应措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三)进度安排。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率。我国大规模的疫苗接种实践证明,我国的新冠病毒疫苗是安全、有效的。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动员力度,科学评估接种禁忌,加快提高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特别是老年人群覆盖率,优先采取序贯加强免疫,努力做到“应接尽接”。在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基础上,在感染高风险人群、60岁及以上老年人群、具有较严重基础疾病人群和免疫力低下人群中推动开展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

(二)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相关药品和检测试剂准备。做好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中药、对症治疗药物、抗新冠病毒小分子药物、抗原检测试剂的准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三个月的日常使用量动态准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中药、抗新冠病毒小分子药物、解热和止咳等对症治疗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服务人口数的15%-20%动态准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中药、对症治疗药物和抗原检测试剂,人口稠密地区酌情增加;药品零售企业不再开展解热、止咳、抗生素和抗病毒4类药物销售监测。各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切实担负起药品试剂准备的领导责任。

(三)加大医疗资源建设投入。重点做好住院床位和重症床位准备,配足配齐高流量呼吸治疗仪、呼吸机、ECMO等重症救治设备,改善氧气供应条件。各地按照“应设尽设、应开尽开”的原则,二级以上医院均设置发热门诊,配备充足的医疗力量;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发热门诊或者诊室。定点医院重症床位和可转换重症床位达到总床位数的20%。二级综合医院应当独立设置重症医学科,二级传染病、儿童专科医院应当设置重症监护病房。三级医院要强化重症医疗资源准备,合理配备重症医护力量,确保综合ICU监护单元可随时使用,通过建设可转换重症监护单元,确保需要时24小时内重症监护资源增加一倍。根据人口规模,将符合条件的方舱医院提标改造为亚(准)定点医院,其他方舱医院仍然保留。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备配备和升级改造,尽快实现发热诊室(门诊)“应设尽设、应开尽开”。各地要加大投入,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确保完成建设改造。

(四)调整人群检测策略。社区居民根据需要“愿检尽检”,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对医疗机构收治的有发热和呼吸道感染症状的门急诊患者、具有重症高风险的住院患者、有症状的医务人员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疫情流行期间,对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的工作人员和被照护人员定期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对社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长期血液透析患者、严重糖尿病患者等重症高风险的社区居民、3岁及以下婴幼儿,出现发热等症状后及时指导开展抗原检测,或前往社区设置的便民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外来人员进入脆弱人群聚集场所等,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现场开展抗原检测。在社区保留足够的便民核酸检测点,保证居民“愿检尽检”需求。保障零售药店、药品网络销售电商等抗原检测试剂充足供应。

(五)分级分类救治患者。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采取居家自我照护;普通型病例、高龄合并严重基础疾病但病情稳定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在亚定点医院治疗;以肺炎为主要表现的重型、危重型以及需要血液透析的病例,在定点医院集中治疗;以基础疾病为主的重型、危重型病例,以及基础疾病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亚定点医院医疗救治能力的,在三级医院治疗。

全面实行发热等患者基层首诊负责制,依托医联体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分级诊疗,加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健康监测,对于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高龄合并基础疾病等特殊人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密切监测其健康状况,指导协助有重症风险的感染者转诊或直接到相应医院接受诊治。

确保重症高风险人员及时发现、及时救治。统筹应急状态医疗机构动员响应、区域联动和人员调集,进一步完善医疗救治资源区域协同机制。动态监测定点医院、二级以上医院、亚定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资源使用情况,以地市为单位,当定点医院、亚定点医院、综合医院可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救治床位使用率达到80%时,医疗机构发出预警信息。对于医疗力量出现较大缺口、医疗服务体系受到较大冲击的地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视情通过省内协同方式调集医疗力量增援,必要时向国家申请采取跨地区统筹方式调派医疗力量增援,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

(六)做好重点人群健康调查和分类分级健康服务。摸清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合并基础疾病(包括冠心病、脑卒中、高血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糖尿病、慢性肾病、肿瘤、免疫功能缺陷等)及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根据患者基础疾病情况、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感染后风险程度等进行分级,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和家庭医生健康“守门人”作用,提供疫苗接种、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用药指导、协助转诊等分类分级健康服务。社区(村)协助做好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围绕老年人及其他高风险人群,提供药品、抗原检测、联系上级医院等工作。

(七)强化重点机构防控。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人群集中场所结合设施条件采取内部分区管理措施。疫情严重时,由当地党委政府或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经科学评估适时采取封闭管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防范疫情引入和扩散风险,及时发现、救治和管理感染者,建立完善感染者转运机制、与医疗机构救治绿色通道机制,对机构内感染人员第一时间转运和优先救治,控制场所内聚集性疫情。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和就诊患者个人防护指导,强化场所内日常消毒和通风,降低场所内病毒传播风险。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大型企业等人员聚集的重点机构,应做好人员健康监测,发生疫情后及时采取减少人际接触措施,延缓疫情发展速度。疫情严重时,重点党政机关和重点行业应原则上要求工作人员“两点一线”,建立人员轮转机制。

(八)加强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做好农村居民宣教引导。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作用,做好重点人群健康调查,加强医疗资源配置,配足呼吸道疾病治疗药物和制氧机等辅助治疗设备。依托县域医共体提升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保障能力,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医疗服务体系,建立村-乡-县重症患者就医转介便捷渠道,统筹城乡医疗资源,按照分区包片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与县级医院对口帮扶机制。畅通市县两级转诊机制,提升农村地区重症救治能力,为农村老年人、慢性基础疾病患者等高风险人群提供就医保障。根据区域疫情形势和居民意愿,适当控制农村集市、庙会、文艺演出等聚集性活动规模和频次。

(九)强化疫情监测与应对。动态追踪国内外病毒变异情况,评估病毒传播力、致病力、免疫逃逸能力等特点变化,及时跟踪研判并采取针对性措施。监测社区人群感染水平,监控重点机构暴发疫情情况,动态掌握疫情流行强度,研判疫情发展态势。综合评估疫情流行强度、医疗资源负荷和社会运行情况等,依法动态采取适当的限制聚集性活动和人员流动等措施压制疫情高峰。

(十)倡导坚持个人防护措施。广泛宣传倡导“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坚持戴口罩、勤洗手等良好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保持人际距离,及时完成疫苗和加强免疫接种。疫情严重时,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及孕妇、儿童等尽量减少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落实居家自我照护,减少与同住人接触,按照相关指南合理使用对症治疗药物,做好健康监测,如病情加重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

(十一)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教育。制定疫情信息报告和公布方案,逐步调整疫情发布频次和内容。全面客观宣传解读将“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目的和科学依据,充分宣传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分级分类诊疗等措施对于应对疫情的关键作用,筑牢群防群控的基础。

(十二)优化中外人员往来管理。来华人员在行前48小时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可来华,无需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健康码,将结果填入海关健康申明卡。如呈阳性,相关人员应在转阴后再来华。取消入境后全员核酸检测和集中隔离。健康申报正常且海关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者,可放行进入社会面。取消“五个一”及客座率限制等国际客运航班数量管控措施。各航司继续做好机上防疫,乘客乘机时须佩戴口罩。进一步优化复工复产、商务、留学、探亲、团聚等外籍人士来华安排,提供相应签证便利。逐步恢复水路、陆路口岸客运出入境。根据国际疫情形势和各方面服务保障能力,有序恢复中国公民出境旅游。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优化调整各工作组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工作专班,积极稳妥推进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各项措施。

(二)强化责任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结合实际细化本地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力量统筹,周密组织实施,按照国家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各项工作。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向地方派出督查组,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应对准备和措施调整工作。

(三)强化培训指导。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协调相关工作组或专班,通过全国疫情防控视频会商会、调度会等方式,对疫苗接种、药物储备、医疗资源准备、分级分类诊疗、疫情监测、宣传引导等工作开展部署培训和政策解读,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要求,推动工作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疫情监测方案》等5个文件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各部门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根据《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有关要求,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疫情监测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检测方案》《重点人群、重点机构、重点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防控指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个人防护指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防控培训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机制综合组。


附件: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疫情监测方案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检测方案

3.重点人群、重点机构、重点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防控指引

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个人防护指南

5.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防控培训方案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12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外事组发布关于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的通知

新华社 2022-12-27 09:47 发表于北京

关于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于2023年1月8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远端检测


来华人员在行前48小时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可来华,无需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健康码,将结果填入海关健康申明卡。如呈阳性,相关人员应在转阴后再来华。


二、入境检疫


不再对入境人员实施全员核酸检测,对健康申报正常且海关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者,可放行进入社会面。


健康申报异常或出现发热等症状人员,由海关进行抗原检测。结果为阳性者,若属于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或轻型病例,可采取居家、居所隔离或自我照护,其他情况提倡尽快前往医疗机构诊治。结果为阴性者,由海关依惯例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常规检疫。


三、国际客运航班


取消“五个一”“一国一策”及客座率限制等国际客运航班数量管控措施,分阶段增加航班数量,优化航线分布。简化机场入境航班处置流程,提高机场运行效率,加强重点城市航班接收能力建设。各航司继续做好机上防疫,乘客乘机时须佩戴口罩。


四、来华签证


进一步优化复工复产、商务、留学、探亲、团聚等外籍人士来华安排,提供相应签证便利。


五、口岸运行


优化配套管理措施,保障各类口岸货运尽快恢复至疫情前水平。调整陆路口岸“客停货通”政策,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逐步恢复陆路口岸客运出入境(含边民往来)。逐步恢复水路口岸客运出入境。对国际邮轮,先开展试点,再逐步放开。为中外籍船员在中国境内换班提供更多便利。


六、出入境旅游


根据国际疫情形势和各方面服务保障能力,本着试点先行原则,有序恢复中国公民出境旅游。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

联防联控机制外事组

2022年12月27日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
优化移民管理政策措施的公告

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适应疫情防控新阶段新形势新要求,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促进中外人员交流交往,国家移民管理局自2023年1月8日起优化移民管理政策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有序恢复受理审批中国公民因出国旅游、访友申请普通护照,恢复办理内地居民旅游、商务赴港签注。

二、恢复受理审批外国人申请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停留证件签发、换发、补发,居留证件签发、延期、换发、补发。申请人确有紧急需求的,可循加急程序办理。

三、恢复口岸签证签发,恢复执行24/72/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依法签发临时入境许可。

四、恢复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恢复签发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五、逐步恢复陆路口岸(通道)客运通关,有序恢复陆路口岸、边民通道旅客、边民出入境,边民通道按照有关规定恢复开通,依法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

六、恢复毗邻港澳口岸边检快捷通道,持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符合条件的出入境人员可经边检快捷通道通关。

七、逐步恢复水运口岸客运通关,允许符合条件的水运口岸恢复客运班轮旅客出入境,试点恢复国际邮轮旅客出入境,依法签发登轮、搭靠证件,对符合入境条件的外国籍船员依法签发临时入境许可。取消“不登陆、不登轮、不搭靠”管理措施。

八、继续运行空港口岸重点货运航班“绿色通道”、陆路口岸和边境检查站重点物资车辆“快速通道”、水运口岸“边检登轮码”网上自助办理等便利措施。

国家移民管理局
2022年12月27日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且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8日起,取消入境人员全员核酸检测,所有入境人员均需向海关申报入境前48小时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海关对健康申报正常且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的入境人员,放行进入社会面;对健康申报异常或出现发热等症状的入境人员,根据排查情况实施分类处置。


二、相关省(自治区)按程序分类推动边境口岸有序稳妥恢复开通货、客运。


三、自2023年1月8日起,取消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和非冷链物品口岸环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核酸监测检测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28日



民航局:
明年1月8日起
不再对国际客运航班实施“五个一”等措施

据中国民航局消息,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外事组发布的《关于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的通知》,现制定恢复国际客运航班工作方案,自2023年1月8日起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高效统筹运行安全,疫情防控和行业恢复发展,按照安全第一、市场主导、保障先行的原则,稳妥推进国际客运航班恢复运营,满足国际人员往来和对外经贸交流需要。

二、具体措施

1. 不再对国际客运航班实施“五个一”和“一国一策”等调控措施,中外航空公司按照双边运输协定安排运营定期客运航班。

2. 逐步恢复受理中外航空公司国际客运包机申请,2023年夏秋航季完全恢复至疫情前流程及要求;按照疫情前流程恢复受理入境公务机申请。

3. 优化各口岸机场入境航班保障流程,提高运行效率,取消“四指定、四固定、两集中”等防控要求,充分释放保障资源,提升接收国际航班的保障能力。口岸机场因人员、设施设备等保障资源不足,短时间内难以保障航空公司的增班需求时,应及时进行公告,明确恢复时间,并对外做好解释工作。民航局引导中外航空公司提前与相关口岸机场加强沟通,合理安排运力。

4. 不再定义入境高风险航班,取消入境航班75%客座率限制。

5. 取消入境航班涉及机场相关入境保障人员、国内和国际机组闭环管理、入境核酸检测和入境隔离等措施,要求从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要求空勤人员佩戴口罩和手部消毒,做好客舱盥洗室消毒工作,加强宣传引导,监督旅客佩戴口罩。

6. 加强对中外航空公司国际客运航线航班运营的安全监管,筑牢安全底线。

7. 加强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根据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国际航空运输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航空运输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落实安排

民航局牵头推动国际客运航班恢复工作,负责细化和公布具体措施安排,做好与外国民航主管部门情况沟通,统筹协调行业各单位做好运行安全、疫情防控和生产组织,并与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加强协同联动,确保国际客运航班安全平稳恢复。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2年12月28日


关于《加强当前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加强当前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12月30日


加强当前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指导农村地区应对岁末年初人群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挑战,科学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各项措施,切实维护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秩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疫情防控政策,抓紧做好工作部署和应急预案,形成科学有效应对疫情的合力。围绕“保健康、防重症”,采取相应措施,重点抓好农村地区防疫体系运转、药品供应、重症治疗、老人儿童防护等方面工作,加强日常健康服务,突出重点人群管理,有序疏导诊疗需求,提供分级分类医疗卫生服务,最大程度保护农村居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健全基层疫情防控体系

(一)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发挥好村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其他各类组织资源优势,推动村组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农村党员等力量冲在一线、主动作为,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创新方式方法,运用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等方式,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增强应对疫情能力和水平。

(二)提升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指导各地推进落实新冠病毒感染者分级分类救治和健康管理服务。乡镇卫生院要加快提升新冠病毒感染者接诊能力,原则上实现发热诊室全覆盖。村卫生室就近做好农村居民健康服务,为有需要的村民提供指导抗原检测和对症用药治疗等服务。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对签约村民的健康宣传和教育,并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回应健康咨询和问题。加大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对高风险人群的识别、诊断和处置能力。

(三)加强对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以省内城乡医院对口帮扶关系为基础,遴选省内城市综合实力较强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按照分区包片原则,与各县(市、区、旗)建立对口帮扶机制,依托县域医共体做好分级诊疗衔接,完善基层首诊、接诊、转诊流程。统筹县域内医务人员调配,结合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和服务量,加大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配备力度。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逐级建立医疗卫生人员梯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发生短缺时,梯队人员立即通过驻点、巡回医疗等方式予以填补。

(四)保障农村地区物资储备和供应。在资金、人力、资源、技术、设施设备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地区应对疫情的支持保障力度,疏通瓶颈,破除障碍,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切实满足疫情处置期间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农村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物资供应,畅通农村物流配送渠道。

(五)做好农村居民宣教引导。深入推进农村地区爱国卫生运动,结合健康乡村建设开展形式新颖、农村居民喜闻乐见的科普宣传活动。创新形式手段,深入宣传“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推动科学理性认识新型冠状病毒和疫苗接种,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发挥好主流媒体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倡导错峰出行,疫情高流行地区尽量减少出行,引导返乡人员加强健康监测。倡导在走亲访友时坚持规范佩戴口罩、勤洗手,尽量少聚集、少聚餐,在公共场所保持人际距离。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规律作息、健康饮食、多喝水、保持良好心态。倡导邻里互助,共享互换富余的防疫物资和治疗药品。根据区域疫情形势和居民意愿,适当控制集市、庙会、文艺演出等聚集性活动规模和频次。加强公共密闭场所管理,落实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引导减少、简化婚丧嫁娶聚餐等活动,反对铺张浪费,加强消费引导,避免人员聚集导致疫情过快传播。

三、保障农村地区医疗物资供应

(一)加快防疫药物生产。督促指导涉药企业全力以赴保障生产,加强口罩、抗原检测试剂等医疗物资保供,加快退热、止咳、解痛类药品生产供应,供应紧张药品简化包装或实行小包装。指导建立村民委员会与医疗机构、药房等直通热线,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向农村地区倾斜供应药品。

(二)加强医疗物资准备。加快完善农村地区消毒、检查检验、应急抢救等相应设备和药品配置。加强退热、止咳、解痛类药品供应储备,满足农村居民患者特别是重症高风险和老年患者治疗需求。做好有效中医药方药的储备。加强急救药品和医疗设备的储备。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配足中药、退热药、抗原检测试剂。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要提前备足治疗药物和防疫物资。

(三)稳定药物市场秩序。加强中药、退热和止咳等对症治疗药品以及抗原检测试剂等医疗用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督促各地药店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关停,保障药物正常供应。

(四)畅通药物购买渠道。畅通线上线下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非处方药物。在保障药品安全前提下,对紧缺药品允许拆零销售,满足农村居民基本购药需求。加大对农村地区治疗药品和抗原检测试剂的供应力度,保证药品供应企业物流配送,为快递企业寄递提供便利,确保农村居民正常购买。

四、提升重症救治水平

(一)加强县级医院重症和传染病医疗资源建设。县级医院是三级医院的,加快完成综合ICU监护单元建设和升级改造。参照综合ICU标准,立即启动除综合ICU外其他专科重症监护床位扩容改造工作,配备满足综合重症救治需要的监护与治疗设备。县级医院是二级医院的,应当独立设置重症医学科,按照综合ICU标准建设和改造重症监护单元。加强缓冲病房和传染科建设。建立由重症医学专业医护人员、经培训的其他专科医护人员组成的混合编组工作模式。城市对口帮扶医院应当派出重症医学专业医护人员为县级医院重症、内科、儿科、急诊科等医护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升其重症识别、应急处置和综合救治能力。

(二)科学开展分级分类治疗。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采取居家自我照护。超出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的,在县域医共体牵头县级医院的指导下,及时转诊患者。普通型病例、高龄合并严重基础疾病但病情稳定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转诊至亚定点医院治疗。以肺炎为主要表现的重型、危重型以及需要进行血液透析的病例,转诊至定点医院集中治疗。以基础疾病为主的重型、危重型病例,以及基础疾病超出乡镇卫生院、亚定点医院医疗救治能力的,转诊至县域医共体牵头县级医院治疗,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到有相应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就诊。县级医院不是三级综合性医院或能力不满足患者救治需要的,及时转诊至城市对口帮扶医院。患者不具备转诊条件的,由城市对口帮扶医院派出专家组下沉县级医院指导救治。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利用远程会诊、远程诊断等方式,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治疗中坚持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三)做好患者转诊衔接工作。加强县域统筹调度,完善农村急救转运体系,在医疗卫生机构加快配备和调用救护车基础上,地方政府立即组织储备一批随时可用于患者转运的车辆,保障农村新冠病毒感染者及时转运、收治。确定专岗专人,负责与乡镇卫生院、县域医共体牵头县级医院、定点医院、亚定点医院、城市对口帮扶医院、转运车辆等做好转诊衔接,建立明确的接诊流程和绿色通道。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新冠病毒感染者就诊。

五、加强农村重点人群防护

(一)建立重点人群信息库。摸清村组内合并基础疾病的老年人、残疾人、孕产妇、孤寡老人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等人员健康情况,落实《新冠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方案》,完善重点人群电子健康档案。

(二)加快提升重点人群疫苗接种率。落实《加强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方案》,科学评估接种禁忌,做到“应接尽接”,加快提高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特别是老年人群覆盖率。通过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或安排流动接种车下乡进村等措施,最大程度为老年人接种提供便利。

(三)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加快扩大农村地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面,对重点人群实现签约全覆盖。通过电话、视频、微信或线下随访等方式加强对居家治疗观察人员的健康监测、用药指导、抗原检测等服务。对缺乏自我健康管理能力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等,要协助其进行健康监测并及时向乡村医疗机构反馈。鼓励为农村地区合并基础疾病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发放免费健康包。疫情严重期间,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精神专科医院等人群集中场所应采取严格的封闭管理和内部分区管理措施,防范疫情引入和扩散风险。

(四)建立重点人群绿色通道。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救治高龄合并基础疾病等重症风险较高的新冠病毒感染者,明确和畅通转诊绿色通道,提高转诊效率。

六、统筹推进农业稳产保供

(一)抓实冬季蔬菜稳产保供。根据今冬明春蔬菜生产供应形势,分区分类明确蔬菜生产目标任务,指导各地加强政策、物资、技术、人员等要素保障,强化防灾减灾措施落实,确保蔬菜供应充足。同时,加强信息引导,促进产销衔接,做好调度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畅通运输渠道,防范化解农产品滞销卖难风险。

(二)指导地方做好畜牧生产。督促指导重点地区积极帮助养殖场户纾困解难,畅通饲草料等物资、畜禽及产品运输渠道,维护畜牧业正常产销秩序。印发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指南,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场等建设。督促指导地方做好冬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的底线。

(三)保障冬春农业生产。做好小麦、油菜冬前管理,组织专家制定冬前田管技术意见,开展巡回指导,落实冬小麦冬前镇压、浇越冬水,冬油菜抗旱浇水、科学追肥、防控病虫害等关键技术措施。面对可能出现的阶段性低温寒潮,及早制定今冬明春科学抗灾预案,做好物资储备和技术准备,重点防范干旱、低温冻害等,确保安全越冬。提早谋划春季农业生产,预判风险并做好应急预案,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影响。

(四)打通堵点保障农资供应。及早做好春管用肥、用药等农资需求调度,做好生产储备,加强余缺调剂,强化质量监管,保障生产需求。常态化实施农资保供机制,发挥化肥保供稳价工作机制作用,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及时研判并帮助解决困难问题,全力保障春管等农资供应。

七、压实工作责任

(一)落实各级工作责任。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会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抓好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共性问题会商应对和督促检查等工作。五级书记要像抓脱贫攻坚一样抓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省统筹、市调度、县乡村抓落实,层层压实责任,切实把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村到户。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农村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根据疫情形势,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域内农村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安排、督促检查。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把疫情防控重点放在农村地区。乡镇、村要落实疫情防控组织、动员、协调、宣传、引导等责任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进村入户。

(二)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好各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沟通配合,在药品、设备、人力、资金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的支持保障力度。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下开展工作,重点发挥责任落实、政策协同、基层动员方面作用,协调推动相关方面抓好农村地区防疫体系运转、医疗物资供应、重症救治、重点人群防护和农产品稳产保供等工作。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动态,协调推动解决重大问题,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并建立24小时值班和每日情况报告制度。

(三)及时回应农民群众诉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设立问题反映专栏、公布紧急联系电话等方式,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收集的问题线索要及时转有关地方核实并限期整改,各地要及时反馈处置情况,确保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尽快妥善解决。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当前农村地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加强当前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12月30日


加强当前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指导农村地区应对岁末年初人群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挑战,科学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各项措施,切实维护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秩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疫情防控政策,抓紧做好工作部署和应急预案,形成科学有效应对疫情的合力。围绕“保健康、防重症”,采取相应措施,重点抓好农村地区防疫体系运转、药品供应、重症治疗、老人儿童防护等方面工作,加强日常健康服务,突出重点人群管理,有序疏导诊疗需求,提供分级分类医疗卫生服务,最大程度保护农村居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健全基层疫情防控体系

(一)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发挥好村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其他各类组织资源优势,推动村组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农村党员等力量冲在一线、主动作为,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创新方式方法,运用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等方式,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增强应对疫情能力和水平。

(二)提升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指导各地推进落实新冠病毒感染者分级分类救治和健康管理服务。乡镇卫生院要加快提升新冠病毒感染者接诊能力,原则上实现发热诊室全覆盖。村卫生室就近做好农村居民健康服务,为有需要的村民提供指导抗原检测和对症用药治疗等服务。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对签约村民的健康宣传和教育,并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回应健康咨询和问题。加大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对高风险人群的识别、诊断和处置能力。

(三)加强对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以省内城乡医院对口帮扶关系为基础,遴选省内城市综合实力较强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按照分区包片原则,与各县(市、区、旗)建立对口帮扶机制,依托县域医共体做好分级诊疗衔接,完善基层首诊、接诊、转诊流程。统筹县域内医务人员调配,结合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和服务量,加大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配备力度。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逐级建立医疗卫生人员梯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发生短缺时,梯队人员立即通过驻点、巡回医疗等方式予以填补。

(四)保障农村地区物资储备和供应。在资金、人力、资源、技术、设施设备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地区应对疫情的支持保障力度,疏通瓶颈,破除障碍,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切实满足疫情处置期间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农村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物资供应,畅通农村物流配送渠道。

(五)做好农村居民宣教引导。深入推进农村地区爱国卫生运动,结合健康乡村建设开展形式新颖、农村居民喜闻乐见的科普宣传活动。创新形式手段,深入宣传“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推动科学理性认识新型冠状病毒和疫苗接种,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发挥好主流媒体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倡导错峰出行,疫情高流行地区尽量减少出行,引导返乡人员加强健康监测。倡导在走亲访友时坚持规范佩戴口罩、勤洗手,尽量少聚集、少聚餐,在公共场所保持人际距离。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规律作息、健康饮食、多喝水、保持良好心态。倡导邻里互助,共享互换富余的防疫物资和治疗药品。根据区域疫情形势和居民意愿,适当控制集市、庙会、文艺演出等聚集性活动规模和频次。加强公共密闭场所管理,落实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引导减少、简化婚丧嫁娶聚餐等活动,反对铺张浪费,加强消费引导,避免人员聚集导致疫情过快传播。

三、保障农村地区医疗物资供应

(一)加快防疫药物生产。督促指导涉药企业全力以赴保障生产,加强口罩、抗原检测试剂等医疗物资保供,加快退热、止咳、解痛类药品生产供应,供应紧张药品简化包装或实行小包装。指导建立村民委员会与医疗机构、药房等直通热线,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向农村地区倾斜供应药品。

(二)加强医疗物资准备。加快完善农村地区消毒、检查检验、应急抢救等相应设备和药品配置。加强退热、止咳、解痛类药品供应储备,满足农村居民患者特别是重症高风险和老年患者治疗需求。做好有效中医药方药的储备。加强急救药品和医疗设备的储备。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配足中药、退热药、抗原检测试剂。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要提前备足治疗药物和防疫物资。

(三)稳定药物市场秩序。加强中药、退热和止咳等对症治疗药品以及抗原检测试剂等医疗用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督促各地药店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关停,保障药物正常供应。

(四)畅通药物购买渠道。畅通线上线下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非处方药物。在保障药品安全前提下,对紧缺药品允许拆零销售,满足农村居民基本购药需求。加大对农村地区治疗药品和抗原检测试剂的供应力度,保证药品供应企业物流配送,为快递企业寄递提供便利,确保农村居民正常购买。

四、提升重症救治水平

(一)加强县级医院重症和传染病医疗资源建设。县级医院是三级医院的,加快完成综合ICU监护单元建设和升级改造。参照综合ICU标准,立即启动除综合ICU外其他专科重症监护床位扩容改造工作,配备满足综合重症救治需要的监护与治疗设备。县级医院是二级医院的,应当独立设置重症医学科,按照综合ICU标准建设和改造重症监护单元。加强缓冲病房和传染科建设。建立由重症医学专业医护人员、经培训的其他专科医护人员组成的混合编组工作模式。城市对口帮扶医院应当派出重症医学专业医护人员为县级医院重症、内科、儿科、急诊科等医护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升其重症识别、应急处置和综合救治能力。

(二)科学开展分级分类治疗。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采取居家自我照护。超出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的,在县域医共体牵头县级医院的指导下,及时转诊患者。普通型病例、高龄合并严重基础疾病但病情稳定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转诊至亚定点医院治疗。以肺炎为主要表现的重型、危重型以及需要进行血液透析的病例,转诊至定点医院集中治疗。以基础疾病为主的重型、危重型病例,以及基础疾病超出乡镇卫生院、亚定点医院医疗救治能力的,转诊至县域医共体牵头县级医院治疗,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到有相应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就诊。县级医院不是三级综合性医院或能力不满足患者救治需要的,及时转诊至城市对口帮扶医院。患者不具备转诊条件的,由城市对口帮扶医院派出专家组下沉县级医院指导救治。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利用远程会诊、远程诊断等方式,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治疗中坚持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三)做好患者转诊衔接工作。加强县域统筹调度,完善农村急救转运体系,在医疗卫生机构加快配备和调用救护车基础上,地方政府立即组织储备一批随时可用于患者转运的车辆,保障农村新冠病毒感染者及时转运、收治。确定专岗专人,负责与乡镇卫生院、县域医共体牵头县级医院、定点医院、亚定点医院、城市对口帮扶医院、转运车辆等做好转诊衔接,建立明确的接诊流程和绿色通道。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新冠病毒感染者就诊。

五、加强农村重点人群防护

(一)建立重点人群信息库。摸清村组内合并基础疾病的老年人、残疾人、孕产妇、孤寡老人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等人员健康情况,落实《新冠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方案》,完善重点人群电子健康档案。

(二)加快提升重点人群疫苗接种率。落实《加强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方案》,科学评估接种禁忌,做到“应接尽接”,加快提高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特别是老年人群覆盖率。通过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或安排流动接种车下乡进村等措施,最大程度为老年人接种提供便利。

(三)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加快扩大农村地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面,对重点人群实现签约全覆盖。通过电话、视频、微信或线下随访等方式加强对居家治疗观察人员的健康监测、用药指导、抗原检测等服务。对缺乏自我健康管理能力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等,要协助其进行健康监测并及时向乡村医疗机构反馈。鼓励为农村地区合并基础疾病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发放免费健康包。疫情严重期间,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精神专科医院等人群集中场所应采取严格的封闭管理和内部分区管理措施,防范疫情引入和扩散风险。

(四)建立重点人群绿色通道。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救治高龄合并基础疾病等重症风险较高的新冠病毒感染者,明确和畅通转诊绿色通道,提高转诊效率。

六、统筹推进农业稳产保供

(一)抓实冬季蔬菜稳产保供。根据今冬明春蔬菜生产供应形势,分区分类明确蔬菜生产目标任务,指导各地加强政策、物资、技术、人员等要素保障,强化防灾减灾措施落实,确保蔬菜供应充足。同时,加强信息引导,促进产销衔接,做好调度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畅通运输渠道,防范化解农产品滞销卖难风险。

(二)指导地方做好畜牧生产。督促指导重点地区积极帮助养殖场户纾困解难,畅通饲草料等物资、畜禽及产品运输渠道,维护畜牧业正常产销秩序。印发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指南,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场等建设。督促指导地方做好冬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的底线。

(三)保障冬春农业生产。做好小麦、油菜冬前管理,组织专家制定冬前田管技术意见,开展巡回指导,落实冬小麦冬前镇压、浇越冬水,冬油菜抗旱浇水、科学追肥、防控病虫害等关键技术措施。面对可能出现的阶段性低温寒潮,及早制定今冬明春科学抗灾预案,做好物资储备和技术准备,重点防范干旱、低温冻害等,确保安全越冬。提早谋划春季农业生产,预判风险并做好应急预案,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影响。

(四)打通堵点保障农资供应。及早做好春管用肥、用药等农资需求调度,做好生产储备,加强余缺调剂,强化质量监管,保障生产需求。常态化实施农资保供机制,发挥化肥保供稳价工作机制作用,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及时研判并帮助解决困难问题,全力保障春管等农资供应。

七、压实工作责任

(一)落实各级工作责任。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会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抓好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共性问题会商应对和督促检查等工作。五级书记要像抓脱贫攻坚一样抓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省统筹、市调度、县乡村抓落实,层层压实责任,切实把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村到户。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农村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根据疫情形势,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域内农村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安排、督促检查。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把疫情防控重点放在农村地区。乡镇、村要落实疫情防控组织、动员、协调、宣传、引导等责任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进村入户。

(二)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好各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沟通配合,在药品、设备、人力、资金等方面,加大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的支持保障力度。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下开展工作,重点发挥责任落实、政策协同、基层动员方面作用,协调推动相关方面抓好农村地区防疫体系运转、医疗物资供应、重症救治、重点人群防护和农产品稳产保供等工作。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动态,协调推动解决重大问题,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并建立24小时值班和每日情况报告制度。

(三)及时回应农民群众诉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设立问题反映专栏、公布紧急联系电话等方式,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收集的问题线索要及时转有关地方核实并限期整改,各地要及时反馈处置情况,确保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尽快妥善解决。


关于做好新冠重点人群动态服务和“关口前移”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为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综合管理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服务作用,坚持“早发现、早识别、早干预、早转诊”,预防和减少新冠病毒感染重症发生,确保疫情防控“迎峰转段”平稳有序,现就当前做好重点人群动态服务和“关口前移”工作通知如下:

一、筑牢织密基层保健康防线

各级联防联控机制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组织调度,落实资金保障,畅通保供渠道,组织集中采购,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药品、设备配备到位,必备药品器械直达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关心关爱基层医务人员等疫情防控一线人员,通过科学安排班次轮换、临时招聘、组织二三级医院下派、互助支援等方式,确保基层医务人员在岗率和基本诊疗服务秩序。要按照服务人口15%-20%的标准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齐配足新冠病毒感染对症治疗的中成药、退热药、止咳药及抗原检测试剂盒配备,确保机构可用量始终保持在2周以上。各地根据实际,适时将治疗新冠病毒感染小分子药配送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上级医院指导下可开展社区医疗救治。强化发热诊室建设,按照标准配齐相关设施设备。在规模较大的居民小区或村以及公共设施内,要通过设置流动服务点等方式,方便居民就近获得医药健康服务。

二、强化重点人群包保联系

县(市、区)要加强基层人力组织调度,强化街道乡镇政府责任,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组织动员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公共卫生委员会、社会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通过包片(村)、包户、包人等方式,明确网格内65岁以上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重点群体联系服务包保团队。参与包保团队工作的人数要与所联系服务的重点人群数相匹配,每个团队至少指定1名医务人员提供专业指导。各地要为高龄老人、有基础性疾病患者等重症高风险人群和困境儿童发放“健康包”,包括一定数量的退热药、止咳药、感冒药、抗原检测试剂、口罩、消毒用品等。要特别关注空巢(独居)老人和仅与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加强日常联系。

三、主动做好重点人群动态服务

发挥家庭医生联系群众和主动服务作用,利用云服务、电话、微信、视频等非接触方式或上门随访等面对面服务方式,做实红黄绿色标识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做到“六个落实到位”: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明确各社区网格包保团队落实到位;完成三类重点人群调查分类并建立台账落实到位;把机构和家庭医生24小时联系咨询电话告知到重点人群或家庭落实到位;通过多种方式对黄色、红色标识重点人群每周联系分别不少于2次和3次落实到位;动态掌握红色标识重点人群基础疾病情况和健康状况落实到位;对重点人群感染新冠病毒或基础疾病加重等情况时及时指导处置落实到位,对红色标识感染人员立即指导就诊转诊,对黄色标识感染人员加强对症用药指导,每天进行健康监测,症状持续加重或经评估不适宜居家的及时就诊转诊。

四、扩大吸氧和血氧监测服务

各地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配备数量适宜的氧气袋、氧气瓶以及制氧机等设备,确保能够及时为门诊患者、居家治疗患者及养老机构老年人提供氧疗或氧气灌装服务。增加指夹式脉搏血氧仪(以下简称指氧仪)配备数量,确保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20个以上、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至少配备2个以上,及时为就诊和住院患者开展血氧饱和度监测。要为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重点人群包保团队、养老机构、福利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指氧仪,满足巡诊监测、访视监测、就地监测需要。各地要积极组织为65岁以上有新冠病毒感染重症风险且行动不便的重点人群发放指氧仪,指导居家自测血氧饱和度。

五、充分发挥中药治疗作用

坚持中西医结合、中医药并用,加快“三药三方”等中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备和使用。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和用药习惯,组织研究确定一批适合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的中药协定处方,针对新冠病毒感染常见症状,分类提出中药治疗方案,因地(县、乡、村)制宜,辨证施治。抓住“早”“快”的原则,让中药在新冠病毒感染初期尽早介入治疗,及时遏制轻症病人向重型、危重型发展。

六、大力扩充院前急救转运能力

县(区、市)域内要建立重症患者转诊转运专班,扩充120转运能力和电话坐席,落实道路交通保障,确保急救电话24小时拨得通、有车派、出车响应时间较日常无明显延迟。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救护车配备,确保每个机构至少一辆,并接受120统一调度。各县(市)政府要督促街道、乡镇落实属地责任,设置专人专岗,通过组织引导辖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个人车辆,组建非急救转运车队,公布24小时热线电话,保障普通患者转运需求。

七、及时转诊重症风险人员

对于高龄合并基础性疾病等重症风险较高的感染者,一旦发现感染,要及时转诊至有诊疗能力的上级医院。对于基层首诊的重症患者,要迅速准确识别,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供氧,采取积极抢救措施,尽量维持患者生命体征平稳,在医护人员陪同下及时转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转诊衔接,简化重症患者转诊流程,建立和畅通重症患者转诊绿色通道,完善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转诊绿色通道,提高转诊效率。

八、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全员培训

各地要针对基层医务人员制定培训方案,开展线上、线下、牵头医院下沉带教等多种培训。充分利用国家、省、市等有关培训资源,积极开发符合当地需求的培训课程。加强抽查,严格培训考核,确保培训效果,使基层医务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在短期内熟练掌握新冠重点人群分级分类服务方法、感染症状观察、感染者居家管理和治疗、中医药救治和康复诊疗、低氧血症早期发现、呼吸困难的评估和问诊方法、指氧仪的使用、重要转诊指征以及小分子药物的适应症和正确使用方法等。

九、加强医联体牵头医院对基层的支撑

按照分区包片原则,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要建立由呼吸科、重症科、儿科、中医科等科室主任(副主任)医师组成的技术指导小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巡回指导,培训规范使用小分子药和中药“三药三方”,帮助提高基层防重症能力。加强医联体内部卫生人力资源统筹调配,通过下沉巡诊、人员派驻、建立远程医疗协作网等方式,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力不足问题。城市三级医院要对口支援县级医院,提升县级医院新冠病毒感染重症救治能力,并接受县级医院转诊的重症患者。

十、加强城乡社区健康宣教

落实街道、乡镇属地责任,发挥村(居)委会、志愿者等作用,针对前期排查登记的重点人群,通过短信提示、发放“知晓卡”、农村广播等多种形式,让群众知晓新冠病毒感染基本常识、就诊流程、村(居)干部和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4小时咨询电话。广泛发放简单易行的重症早期识别操作指南、居家治疗指南,指导群众出现重症风险倾向时及时到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十一、实时掌握工作动态

各地要健全乡镇街道、农村社区疫情应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和服务情况监测机制,动态掌握本地疫情发展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接诊情况、药品和设备储备使用情况、医务人员感染减员情况、重点人群服务情况等,对本省内工作存在问题或工作滞后的地方实时调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帮助基层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基层负担,及时上报国家和省、市需要的动态数据和信息。

十二、加强责任落实和督导考核

各地联防联控机制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明确部门责任和任务分工,保障工作条件。省级要加强对市县两级工作开展情况和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建立工作台账,制定任务清单、问题清单、责任清单,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办事不隔夜。要将当前做好基层重点人群动态服务、强化“保健康、防重症”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与相关重点工作的考核、资金分配、评先评优等相挂钩,切实发挥考核激励导向作用。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国家卫生健康委代章)
2023年1月3日


关于优化内地与港澳人员往来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有关精神,现决定优化内地与港澳人员往来措施,自2023年1月8日起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远端检测

自香港入境人员凭行前48小时新冠病毒感染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入境,将检测结果填入海关健康申明卡。

自澳门入境人员,如7天内无外国或其他境外地区旅居史,无需凭行前新冠病毒感染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入境。

二、入境检疫

不再对自香港入境人员实施全员核酸检测。对健康申报正常且海关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者,可放行进入社会面。健康申报异常或出现发热等症状人员,由海关进行抗原检测。结果为阳性者,若属于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或轻型病例,可采取居家、居所隔离或自我照护,其他情况提倡尽快前往医疗机构诊治。结果为阴性者,由海关依惯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常规检疫。

对自澳门入境人员的检疫措施维持不变。

三、内地与港澳客运航班

恢复在香港、澳门国际机场转机/过境进入内地服务。取消对香港、澳门来往内地航班客座率限制,逐步有序增加航班数量。简化机场入境航班处置流程,提高机场运行效率。加强重点城市航班接收能力建设。各航司继续做好机上防疫,乘客乘机时须佩戴口罩。

四、签注办理

恢复办理内地居民旅游、商务赴香港签注。

五、口岸运行

逐步有序全面恢复内地与香港、澳门陆路口岸客运和水路客运,为出入境人员快捷通关提供便利。

六、出入境旅游

根据香港、澳门疫情形势和各方面服务保障能力,有序恢复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3年1月5日


农业农村部官网发布《致广大农民朋友的倡议书》

新春佳节即将来临,广大外出务工农民和大中专学生陆续返乡,农村地区人员流动加大,新冠疫情传播风险也随之加大,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到了最吃劲的时候。为科学高效做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推进农村地区疫情平稳压峰过峰,最大限度保护大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发出如下倡议:

一、正确认识疫情。随时关注自己健康状况,出现感染症状时及时向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就医咨询。及时了解当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保持良好心态,不恐慌、不焦虑、不信谣、不传谣、不盲目用药。

二、注意返乡防护。返乡途中要做好个人防护,返乡后要主动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尽量少聚集、少聚餐,看望老人时戴好口罩,保持适当距离。倡导感染期间暂缓返乡。

三、保持卫生习惯。在走亲访友和外出参加活动时,戴好口罩。勤洗手、常消毒。规律生活、充足睡眠,多喝水、多吃蔬菜水果。家里经常通风换气,定期做好清洁卫生,及时清理生产生活垃圾。

四、减少聚集活动。红白喜事尽量简办,避免大操大办。倡导通过电话、微信问候等形式拜年。去庙会、灯会、集市、棋牌室等人群密集场所,要服从当地疫情防控安排,疫情严重时减少聚集性活动,避免疫情过快传播。

五、主动接种疫苗。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可以有效减少重症风险,请自觉服从所在乡村安排,主动接种疫苗。

六、关心身边邻居。积极参与乡村疫情防控,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主动关心关爱、探视探访邻里,为有需要的乡亲提供代买生活用品、紧急送医等力所能及的帮助,将富余的治疗药品、口罩、消毒用品等分享给急需的乡亲。

广大农民朋友,疫情终将过去,曙光就在前头。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不管你是否感染过新冠病毒,都请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维护好个人和亲友的身体健康,维护好农村地区健康有序的生产生活秩序,让我们共同度过一个健康、安全、祥和的新春佳节!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
联防联控机制农村地区
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专班
2023年1月5日

关于取消目的地为北京的国际航班从指定第一入境点入境的公告(第4号)

根据《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和《关于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的通知》要求,现决定取消目的地为北京的国际客运航班从指定第一入境点入境。现公告如下:


一、自1月8日零时(北京时间)开始,取消目的地为北京的国际客运航班从指定第一入境点入境。


二、自1月8日零时(北京时间)开始至2022冬春航季结束,各航空公司可自行选择北京或原第一入境点城市运行航班,各航空公司的入境点城市信息可以在航空公司官网上查询;自2023年夏秋航季开始,航空公司按照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和民航有关法律规章持航线经营许可运营国际定期客运航班。


三、废止《关于目的地为北京的国际航班从指定第一入境点入境的公告》、《关于目的地为北京的国际航班从指定第一入境点入境的公告》(第2号)、《关于目的地为北京的国际航班从指定第一入境点入境的公告》(第3号)等三份公告,自1月8日零时(北京时间)起废止。


特此公告。


民航局


2023年1月6日



文旅部:即日起,废止这些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新京报 2023-01-11 17:07 发表于北京
据人民日报消息,1月11日,文旅部发布《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 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要求,现就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疫情防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精神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全面加强对防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了人民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为防控策略调整、稳步进入新阶段争取了防疫战略主动。3年来,文化和旅游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因时因势优化调整行业疫情防控政策,统筹疫情防控和行业恢复发展取得积极成果。
当前,随着病毒变异、疫情变化、疫苗接种普及和防控经验积累,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进入新阶段,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持常态化防控和疫情严重期间应急处置相结合,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的防控政策,统筹疫情防控和行业发展。
二、认真落实“乙类乙管”总体方案要求
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工作重心从“防感染”转到“保健康、防重症”,从风险地区和人员管控转到健康服务与管理。实施“乙类乙管”,不是放开不管,而是强调更加科学、精准、高效做好疫情防控,更好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乙类乙管”后行业疫情防控措施和疫情严重时的防控措施,确保各项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到位,保障文化和旅游活动正常开展,人员有序流动。要指导公共文化单位、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做好场所、活动的常态化疫情防控,科学佩戴口罩,做好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降低病毒传播风险。疫情严重期间,可适时依法采取临时性的防控措施,及时应对、果断干预、科学处置。
三、扎实做好宣传引导和人员健康管理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优化调整政策的解读,引导全行业客观认识我国防控政策措施优化调整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筑牢群防群控基础。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网站、微信、客户端等互联网平台的作用,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知识宣传引导。
强调“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引导工作人员、参与文化和旅游活动人员自觉遵守防疫有关规定,坚持勤洗手、戴口罩等良好卫生习惯。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和服务水平。提醒参与文化和旅游活动人员关注自身健康状况,做好个人防护。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组织落实好“乙类乙管”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强对公共文化单位、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的指导,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要求。要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公共文化单位、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执行实施“乙类乙管”后行业疫情防控措施,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文化和旅游行业8项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3年1月11日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重症病例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的通知


国卫办医急函〔20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重症病例救治工作,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我们组织专家在总结疾病特点和临床诊疗经验基础上,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型、危重型病例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重症病例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2023年1月13日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重症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重症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工作,切实提高规范化、同质化诊疗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结合奥密克戎变异毒株特点和感染者疾病特征,总结前期医疗救治工作经验,组织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型、危重型病例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重症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以下简称《方案》)。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疾病名称进行调整


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调整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关口前移加强重症临床预警 


《方案》进一步明确了重症高危人群,对未达到重症诊断标准,但是年龄>65岁、未完成全程疫苗接种、合并较为严重慢性疾病的新冠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可以按重症病例管理。对重症高危人群进行生命体征监测,特别是对静息和活动后的指氧饱和度等进行监测;强调低氧在重症临床预警方面的作用,轻微活动后指氧饱和度<94%,应警惕病情恶化。


三、将临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治疗方法纳入《方案》


在一般治疗中增加了高热和咳嗽等对症处理;在抗病毒治疗中增加了已在我国审批上市的小分子药物;增加了抗凝治疗;强调了清醒俯卧位通气的重要性;在氧疗和呼吸支持治疗方面,结合最新认识和研究证据,指出经鼻高流量氧疗优于鼻导管或面罩吸氧,改进了呼气末正压(PEEP)的设定方法,加强机械通气的肺保护措施。


四、修订完善中医治疗部分


增加了部分证型及“病证结合救治”内容,加强对重型、危重型病例中西医结合临床救治指导,更好的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春节假期进入第三天,假日市场迎来客流高峰。近期多地发生涉游客安全事件,给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发出警示。为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旅游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升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春节假期是实施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的第一个长假,公众探亲出游需求集中释放。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做好统筹安排和工作部署,确保春节假期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平稳有序,坚决防范涉旅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检查排查


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将安全责任落实到预警提示、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各个环节。要加强对春节假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针对发现的问题,指导督促有关单位立行立改。要加强对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坚决停止运营和使用。要加强对公共文化单位、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的指导,做好流量管理,完善安全提示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要加强部门间协同,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共文化单位、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的消防疏散通道等开展隐患排查。要指导督促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规范旅游包车行为,选择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合作商。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宣传和游客提示


要有针对性的增加游客安全提示提醒,多方式、多渠道引导游客预约错峰出行,关注旅途中的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谨慎参与高风险项目,避免前往没有正式开发开放、缺乏安全保障的区域旅游。提醒游客做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四、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要切实加强春节假期应急值守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带班、重要岗位专人值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报送畅通,应急响应及时。遇有重特大突发事件或者重要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置。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