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二级导航 > 党政法律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管理办法》《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资产管理办法》《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1-17 16:22 来源: 编辑:admin

核心提示

关于印发《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管理办法》《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资产管理办法》《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协办函普字〔20...

关于印发《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管理办法》《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资产管理办法》《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协办函普字〔2022〕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等文件精神,适应“十四五”新形势,推动科普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运行管理水平,匹配新的项目管理方式和运行模式,确保项目实施的科学性、规范性,中国科协在原《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形成《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及配套文件《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资产管理办法》《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原《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

1: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管理办法

2: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3: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的科学性、规范性,依据中国科协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国流动科技馆专项实施方案》,制定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流动科技馆是指借鉴科技馆的展教内容和形式,为公众提供一种具备科技馆基本展教功能的公益性科普基础设施。本办法所称流动科技馆是指由中国科协开发并配发给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科协,在全国尚未建设科技馆或实体科技馆无法覆盖的县及县级市,巡回展出的流动科普设施。各省科协自行开发的流动科技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采取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以中国科协与地方科协、中国科技馆与地方科技馆为实施主体,联合各级科技、教育、文化、宣传等部门及企业等社会力量共同开展活动。活动期间,各项目执行单位以“中国流动科技馆**(省)巡展**站”为项目名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责任

第四条 中国科协是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全国流动科技馆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中国科协委托中国科技馆作为项目实施单位。中国科技馆负责全国流动科技馆的展览开发、项目申报、配发及地方巡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省科协根据中国科协下达的任务,完成本辖区内流动科技馆的申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监督巡展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流动科技馆的支持,切实保障流动科技馆运行所需经费、人员及其他配套条件。

第七条 各省科协原则上应委托省级科技馆作为巡展执行单位。巡展执行单位主要负责巡展组织工作,并使用全国科技馆科普服务平台(http://kpfwpt.cdstm.cn)及流动科普资源北斗动态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反馈。

第三章 申报与配发

第八条 中国科协每年根据工作计划向中西部各省科协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九条 中西部各省科协根据本省需求情况和巡展规划,按通知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通过全国科技馆科普服务平台填报申报材料,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递交中国科技馆。

第十条 中国科技馆对申报材料进行统计汇总和核查,根据当年中央和地方经费安排情况制定年度配发方案,并适当向全民科学素质偏低的省份倾斜。配发方案报中国科协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巡展组织

第十一条 省级科协根据当地科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流动科技馆巡展计划,报中国科技馆备案。巡展站点应选择在尚未建设科技馆的县(市),每站展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可根据当地人口适当调整,每套展览每年至少巡展4站。

第十二条 中国科技馆与各省巡展执行单位签订中国流动科技馆巡展工作协议。各省巡展执行单位负责各省巡展相关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定期上报省级科协和中国科技馆。中国科技馆负责全国流动科技馆巡展数据的统计分析,定期上报中国科协。

第十三条 巡展执行单位须成立流动科技馆工作团队,以完成开展巡展策划、展教活动、布撤展、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巡展数据收集整理等工作;同时应积极建立、扩大志愿者和专家队伍,广泛吸收各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大学生等参与流动科技馆巡展工作。

第十四条 基层科协主要负责协助省级巡展执行单位落实好巡展相关工作,主要包括联合本级财政、教育、宣传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中国流动科技馆本地的巡展工作,承担场地落实、展品运行的日常管理、观众组织、参观人数和展品完好率统计、媒体宣传、巡展数据审核等任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经费主要用于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展览的研发、制作及相关项目管理工作。其中,展览的研发制作经费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执行;项目管理经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科学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地方配套经费(省级科协配套、巡展执行单位配套、基层科协配套)主要用于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地方巡展的场地租赁、布撤展、人员工资、志愿者劳务、人员培训、展教活动、运行维护及安全保障等运行管理工作。经费使用单位对流动科技馆经费进行单独核算,必须按规定用途支出,专款专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流动科技馆经费年终决算时,使用单位应将经费的收支情况及说明,报省级科协审核,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流动科技馆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监测与考评

第十七条 中国科协对流动科技馆的巡展组织情况进行监督,利用全国科技馆科普服务平台、流动科普资源信息化动态管理系统对流动科技馆开展活动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中国科协组织专家对各省流动科技馆巡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巡展运行考核的内容为每套展览巡展的站点数量、参观人数、中小学生覆盖率、特色教育活动开展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工作时效性及展品完好率等。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资产归中国科协所有,依照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省科协负责维护在本省进行巡展的中国流动科技馆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周期为三年六个月,同时巡展站点不少于14站。使用期间,因特殊原因而造成项目资产受损时,须及时向中国科技馆提交书面报告,由中国科技馆组织专家对受损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中国流动科技馆项目周期结束后,根据展览资源的实际使用情况,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