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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全国性专业社会团体机构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简称中国卫促会,英文缩写CAPSH)是由医药卫生领域的老同志、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志于促进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爱国人士共...
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
全国性专业社会团体机构
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简称中国卫促会,英文缩写CAPSH)是由医药卫生领域的老同志、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志于促进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爱国人士共同发起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专业社会团体机构。其宗旨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国民健康水平。
2016年7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十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在名单中。
中文名: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
外文名:CAPSH
宗旨和目标:提高人民健康医疗水平
会 长:杨尊润
建设宗旨
其宗旨和目标是积极配合党和政府深化卫生体制改革的措施,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药卫生事业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逐步满足国民多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使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本会紧密依托国内外实力雄厚的医疗卫生机构,医药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投资财团以及大批有志于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贡献力量的爱国人士,并有诸多著名专家学者组成的专业技术队伍,具有广泛的国内外业务联系和信息网络。
主要职责
中国卫促会紧密依托由各专业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实力雄厚的医疗、科研机构和医药开发生产企业及投资管理集团,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广泛动员各界社会力量参与,配合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本着遵纪守法,诚信务实、认真负责、互利共赢的原则,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围绕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健康四大基石”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促进工作,深入社区、农村举办各种科普活动,宣传普及预防疾病、科学养生的健康知识。
二、组织引导海内外企业界、投资管理集团、慈善机构等方面的社会资本参与医药卫生事业建设,特别是对贫困地区、边远农村和城镇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三、引导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医药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发展。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高科技医疗技术推广的应用的规范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我国医疗科技水平。
四、发挥本会各专业领域、各学科专家学者特长,组织发展特色医疗项目,向公民提供治疗疑难病、特殊病的特色医疗服务和亚健康调理、心理干预等特色养生保健服务,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医疗保健需求。
五、开展医药卫生学术交流,举办各种学术会议,协调组织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编辑出版各种专业书刊,提供咨询服务,组织新技术、新产品的展览展示和推广应用。
六、根据社会实际需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专业技术培训,对医疗保健和健康相关产品与技术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资格认识和上岗培训,以利健康相关行业的规范管理,保证消费者健康安全。
七、弘扬祖国传统医学,组织挖掘整理民间中医药资源,倡导中医药学的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大力培养中医药人才,宣传推广新世纪医学模式,促进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努力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八、利用本会海外资源优势,广泛开展多边或双边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举办国际学术会议、世界健康产业论坛,组织业者到国外参访学习,与国际权威机构合作开展中国医生通过国际执业医生资格认证并安排海外就业的有关事宜。
理事成员
顾 问 黄永昌 卫生部科教司原司长
中华预防医学会原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保健时报社原社长总编辑
余传隆 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情报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社长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副会长、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
高益槐 全国政协海外特邀代表委员
国务院侨办海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新西兰皇家科学院首席科学家
新西兰梅西大学、奥克兰大学博士生导师
新西兰天药物研究所所长
郑栋元 美国孙中山国际基金会中国总会副主席
中国村社发展促进会产业扶贫工委会台湾事务顾问
香港通达环球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
名誉会长 顾英奇 全国政协第七届委员会委员 卫生部原副部长
孙隆椿 全国政协第九届、十届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 原中纪委委员
卫生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
会 长 杨尊润 全国卫生产业管理协会抗菌产业分会会长
卫生部援外办公室原主任
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原副会长
执行会长 田维才 中国社工协会康复医学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民康医学杂志社执行总编
湖北省荆州市精神卫生中心原院长
副 会 长 魏慧强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美容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
中国女医师协会中医专家组首席专家
中国未来医学会副会长、专家委员会首席专家
新世纪医学模式倡导人、奠基人
孙革新 中华医学会远程会诊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抗癌协会肿瘤转移专业委员会特邀专家
铁道部铁路中心医院原院长
王镇威 北京市原宣武区经委主任
韩淑婷 北京协和医院教授
中国自然医学研究院副院长
顾瑜奇 国际健康科学研究会理事长
国际应用心理学研究会副理事长
中国医师协会主任医师学术年会原副理事长
秘 书 长 丛 杰 北京崇颐健康科技中心主任
副秘书长 孙士东 万红军 黄张波 罗毕驹
组织机构
办公室
学术部
项目部
会员部
财务部
国际交流部
策划发展部
业务范围
一、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二、组织医疗、制药、保健、医学生物制品、养生康复、医疗器械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国内和国际的学术、科技研讨、交流、宣传、培训等,不断提高健康产业的科技水平和产业化程度;
三、开展咨询服务;
四、组织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
五、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六、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七、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
八、承办上级及有关部门委托项目。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促进会的名称为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SANITATION AND HEALTH ,简称中国卫促会,英文缩写CAPSH。
第二条 中国卫促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卫生系统老领导、专家、学者发起,中国大陆和台、港、澳地区从事医药卫生和健康教育事业的工作者自愿组成经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学术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中国大陆和台、港、澳地区的所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大力推动我国医药卫生与健康教育事业建设发展,促进和改善我国卫生状况、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强与国外医药卫生与健康教育事业的交流和合作。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本着服务于社会大众的原则,推动医药卫生和健康事业发展,为提高中华民族的卫生科学知识水平,建立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而努力。
第五条 本会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式,组建为市场经济模式并与国际接轨的国际化服务机构,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在国内接受民政部、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中国 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任务是
一、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二、组织医疗、制药、保健、医学生物制品、养生康复、医疗器械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国内和国际的学术、科技研讨、交流、宣传、培训等,不断提高健康产业的科技水平和产业化程度;
三、开展咨询服务;
四、组织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
五、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六、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七、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
八、承办上级及有关部门委托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第九条 会员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愿为实其宗旨,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且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医药卫生院校毕业、获得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
2、非医学院校毕业,但从事医药卫生健康教育方面工作者;
3、从事卫生医药健康产业领域工作,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人员。
4、其它学会或组织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药卫生与健康教育机构及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入会审批手续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或经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力与义务
一、权力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会议和选派出席国际会议;
5、优先在本会期刊上发表论文,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章程;
2、执行本会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推广、科普活动;
4、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不得再以本会会员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报本会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一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二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团体资助或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法律允许的业务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必须合法,其经费必须用于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经费用于本会的办公开支、科研开支和学术活动及其自身的管理费用(含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二○一一年4月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徽为,外部轮廓呈圆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图内上、下方的文字为分别为本会的中文繁体全称和英文缩写“CAPSH”名称,蓝底白字。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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