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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快递协会中国快递协会(CHINA EXPRESS ASSOCIATION ,CEA),是由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以及与快递服务有关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营利全国性组织。协会于2009年2...
中国快递协会
中国快递协会(CHINA EXPRESS ASSOCIATION ,CEA),是由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以及与快递服务有关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营利全国性组织。协会于2009年2月在北京成立,办公地址设在北京。
协会接受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020年8月24日,民政部将中国快递协会的评估等级由4A级降为3A级。
中文名:中国快递协会
外文名:CHINA EXPRESS ASSOCIATION ,CEA
注册机构:民政部
业务主管:交通运输部
登记证号:4868
协会会标
标志运用中国快递(CHINA EXPRESS)的英文缩写“c”、“e”两个字母为基本构图元素,通过抽象变形,构成“箭头”与“鸿雁”的概念,寓意着快捷、准确与安全的行业服务准则。同时蓝色的翅膀也蕴涵着中国快递业全面创新,不断超越自我的美好愿景。
会标的设计采取了行业内广泛征集会标方案与专家设计相结合的方式,经过多次修改,最终形成送审稿,经过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议并通过。
主要职能(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督促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性运行机制,强化行业自我管理,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行业有序发展。
(二)协调会员企业与消费者、其他组织的关系,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建议和正当诉求,维护行业信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结合快递服务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
2.参与与快递服务相关的发展政策、规划、标准和法律法规的制订工作;
3.开展行业服务质量测评、企业等级评定、快递服务标准宣贯、企业资质审核和先进表彰活动。
(四)建立信息渠道,开发信息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办好网站和相关刊物,收集整理国内外市场信息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与服务。
(五)组织会员间的协作与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引导企业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六)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各类培训、业务考察、会议会展等组织活动;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
(七)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行业组织建立联系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交流。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组织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提供协会服务;加强快递企业之间、快递企业与其他企业和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快递服务和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规范会员企业行为,促进快递行业自律,促进快递市场稳定、有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全国性行业组织在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
主要职责
中国快递协会核心职能是:服务、协调、自律。
一是发挥好服务职能。发挥自身优势,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用户;
二是发挥好协调职能。在公正立场上,居间协调政府与企业间、企业与企业间、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关系,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形成和谐的行业环境和社会关系;
三是发挥好自律职能。建立行业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牢固基础。
组织结构(组织机构)
标准化专业委员会
中国快递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的职责是:指导会员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推动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协助企业依靠标准化提升管理、提高效益,改善服务。代表协会参与国家标准委制定快递服务标准;参与国家相关部门、国内外相关协会或组织对接快递标准化等相关事宜的合作与交流。
信息化专业委员会
中国快递协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向会员企业宣传贯彻国家关于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能力的方针政策;提高会员单位信息技术的应用层次,受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制定推荐上述技术应用的标准、审核供应商产品技术的先进性、适应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及资质;向会员单位推荐适合快递发展的、先进的和经济的信息及技术产品;代表有意向购买信息技术产品的会员单位洽谈统一采购价格及售后服务事项;协调解决与企业在使用信息技术产品中出现的问题;代表协会与国家相关部门、国内外相关协会或组织对接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合作与交流事宜。
快递与网上购物专业委员会
中国快递协会快递与网上购物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电子商务“网购”与快递对接中的“游戏规则”;制定电子商务“网购”快递的企业服务标准与操作流程;受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协调解决与电子商务“网购”企业在合作中出现共性的新问题及解决方案。如“网购”快件“进校区(大专院校)、进住宅区”的派送时限、取件方式等服务规范等。代表协会与国家相关部门、国内外相关协会、“网购”网站或组织对接电子商务“网购”快递的相关合作与交流事宜。
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
中国快递协会外资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为充分发挥外资会员企业的积极作用,并为加强各方面信息沟通,及时准确地反映外资会员企业合法、正当的利益诉求,特在中国快递协会设立外资工作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外资会员企业守法经营,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二、向理事会反映外资会员企业诉求,必要时通过协会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企业诉求,维护会员企业合法利益。
三、依据国家对外资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外资会员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外资企业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间、企业与政府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承担在华外资会员企业自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履行服务、协调、自律职能。
五、负责提出组织开展会员企业国际、国内发展论坛、研讨班、参观学习等活动方案,并经批准后负责实施促进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
六、向外资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七、依据协会章程,提出本工作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与外资会员企业合法利益相关的其他建议。
八、承办中国快递协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会员
中国快递协会的成员是由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及与快递服务有关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加组成。现有270家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会员单位中既有国营快递企业,也有民营快递企业,也包括在华投资的国际快递企业以及快递产业上下游企业。
组织章程
中国快递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快递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XPRESS ASSOCIATION (CEA),缩写:C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以及与快递服务有关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 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略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交通运输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邮政局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605室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督促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性运行机制,强化行业自我管理,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行业有序发展。
(二)协调会员企业与消费者、其他组织的关系,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建议和正当诉求,维护行业信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结合快递服务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
2.参与与快递服务相关的发展政策、规划、标准和法律法规的制订工作;
3.开展行业服务质量测评、企业等级评定、快递服务标准宣贯、企业资质审核和先进表彰活动。
(四)建立信息渠道,开发信息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办好网站和相关刊物,收集整理国内外市场信息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与服务。
(五)组织会员间的协作与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引导企业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六)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各类培训、业务考察、会议会展等组织活动;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
(七)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行业组织建立联系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交流。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并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本团体的宗旨、工作方针和目标任务,制定和修改快递服务行规行约;
(七)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 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定,并通过名誉职务人选;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暂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 、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团体经费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 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 年*月* 日中国快递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事件
2020年8月24日,民政部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受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处理的规定,将中国快递协会的评估等级由4A级降为3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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