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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排球协会中国排球协会简称“中国排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管理排球运动的行业性群众体育社团组织。中国排球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排球工作者、运动员和排球爱好...
中国排球协会
中国排球协会简称“中国排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管理排球运动的行业性群众体育社团组织。
中国排球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排球工作者、运动员和排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我国排球事业的海内外人士,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推动排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积极参与国际排球联合会和亚洲排球联合会的活动,增进与各国、各地区排球协会、排球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加强与国际排球联合会和亚洲排球联合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中文名:中国排球协会
外文名:CHINESE VOLLEYBALL ASSOCIATION
别名:CVA(英文缩写)
定义:中国排球运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
隶属: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发展历史
中国排球协会 是中国排球运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单项运动协会之一,成立于1953年。中国排球协会致力于团结全国排球工作者,努力开展全国的排球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攀登世界排球技术高峰,并为促进中国人民与各国人民和排球运动员之间的了解和友谊服务。30年来,中国排球协会与近100个国家进行了友好访问与比赛。
加强与国际排球联合会、亚洲排球联合会及其所属机构的联系,参加国际排球竞赛、训练等活动,检查和指导全国排球队的训练、竞赛、科研等工作,选拔推荐国家队和国家青年队运动员、教练员,并评定等级称号,修订全国排球规则及裁判法,组织教练员或裁判员学习班,主持国家级排球裁判员考试工作等。
中国排球协会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中国排球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排球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排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国排球协会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中国排球协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全国委员会的部分职权;中国排球协会执行委员会常委会管理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业务范围
(1)在全国大力开展群众性的排球运动。
(2)举办全国排球教练员学习班和全国排球竞赛活动,提高排球运动水平。
(3)加强和密切与国际排联、亚洲排联及其所属机构的联系,参加国际排球竞赛与训练等活动。
(4)选拔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并评定等级。
(5)领导与检查全国排球竞赛与训练等活动。
(6)修订全国排球规则和裁训法。
(7)组织全国性的裁判员训练班,主持国家级裁判员的考核与考试,审批国家级裁判员,向国际排联申报国际裁判。
组织机构
中国排球协会下设秘书处,竞赛委员会,规则、裁判委员会,男子教练委员会,女子教练委员会,青少年排球指导委员会,科研委员会。中国排协于1954年加入国际排联为正式会员。中国排协现任主席是张之槐。
中国排球协会章程
2001年7月30日,中国排球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排球协会简称“中国排协”,英文译名“CHINESE VOLLEYBALL ASSOCIATION”,缩写为“CVA”。
第二条 中国排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管理排球运动的行业性群众体育社团组织。
第三条 中国排球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排球工作者、运动员和排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我国排球事业的海内外人士,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推动排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积极参与国际排球联合会和亚洲排球联合会的活动,增进与各国、各地区排球协会、排球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加强与国际排球联合会和亚洲排球联合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排球协会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中国排球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和亚洲排球联合会的唯一合法组织。本会承认和遵守国际和亚洲排球联合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排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专项运动协会。
第六条 中国排球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排球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中国排球协会的业务范围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导全国排球运动的发展,推动项目的普及与提高,促进亚洲和世界排球运动的发展。同时,按照国家政策积极开展与排球相关的经营活动,为本项目的发展筹集和积累资金,促进排球运动产业化。
中国排球协会的职责:
(一) 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项目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指导会员协会的工作;
(二)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负责本项目各类全国性竞赛的管理;
(三) 指导本项目俱乐部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管理本项目的各级国家队;
(四) 指导本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等级管理制度,组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集训和培训;
(五) 组织本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提高科学训练和管理水平;
(六) 提出本项目的国际活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教练员出国、出境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以及境外教练员、运动员入境从事教练和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七) 组织协调排球宣传、新闻出版及影视制品的制作、发行,以及排球竞赛和相关活动的电视转播、信息发布等项工作;
(八) 制定本项目的场地和器材标准,指导场地、训练基地建设和器材生产;
(九) 积极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市场开发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后劲;
(十) 搞好协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中国排球协会实行会员制。中国排球协会会员分为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协会
(一)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球协会,各全国性行业、系统的排球协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排球运动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成为本会会员协会;中国排球协会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行业、系统有一个排球协会,而该协会必须是经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认可的;
(二) 中国排球协会会员协会在所属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排球活动拥有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权;
(三) 会员协会可以吸收本行政区划内的地、市、区、县及行业、系统的排球协会及排球俱乐部为其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俱乐部
凡按照《中国排球协会关于排球俱乐部管理暂行规定》建立的拥有职业排球队的俱乐部,经中国排球协会批准并注册后,即成为中国排球协会会员俱乐部;凡会员协会及其所属组织按规定审批注册的群众性排球俱乐部,在向本会正式履行备案手续以后,即自然成为中国排球协会基层会员俱乐部组织。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
各类排球俱乐部可按章程依属地就近吸收个人会员。俱乐部吸收的个人会员经所属相应的排球协会正式履行备案手续以后,即自然成为中国排球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 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
(四) 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认真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 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权益;
(四) 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入会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以下材料:
(一) 该组织的章程;
(二) 该组织在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文件和民政部门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三) 该组织的组织状况和负责人名单;
(四) 其他应附的材料。
第十六条 退会
(一)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本会,并在清理了与中国排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之间的债权、债务,得到中国排球协会认可以后,退会方可成立。在此之前,该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仍被视为中国排球协会的会员。
(二) 一个会员协会或会员俱乐部的退会经过认可批准,即停止参与本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将终止和取消其中国排球协会会员资格:
(一) 不按时交纳会费和其他应交纳的款项;
(二) 严重违返中国排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并给中国排球协会或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三) 会员俱乐部未按时注册或俱乐部自身解体、破产及被政府社团管理部门取缔。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中国排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中国排球协会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条 中国排球协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全国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一条 中国排球协会执行委员会常委会管理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由执行委员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会员协会和单位、部门及有关方面代表制,其代表由以下各方面推举产生:
(一) 会员协会的代表;
(二) 重点行业体协的代表;
(三) 体育主管部门和中国排球协会常设机构的代表;
(四) 有关单位的代表;
(五) 全国排球界专家学者、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业余训练工作者等方面的代表。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由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协商产生。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
(二) 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审议通过全国委员会及其领导机构的人员组成方案;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全国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任期四年,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经本会执行委员会同意或全国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提出书面要求,可举行全国委员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事,其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以上领导人;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 听取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执委会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两次,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副主席主持。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向全国委员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二) 审议提交全国委员会讨论的议案;
(三) 审定本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听取常设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报告;
(六) 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第三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常务委员会和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常委会由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由主席或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副主席主持。
第三十四条 中国排球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设办事机构和经营实体,常设办事机构在执行委员会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经秘书长推荐,由主席任命若干副秘书长,协助常委会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中国排球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长期与协会合作并为排球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及社会人士,可特邀担任协会领导职务。
第三十七条 中国排球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节 各专项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专项委员会是中国排球协会的专业性工作机构,在执行委员会常委会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以下八个专项委员会:
(一) 竞赛委员会
(二) 训练科研委员会
(三) 裁判委员会
(四) 宣传委员会
(五) 俱乐部委员会
(六) 青少年委员会
(七) 沙滩排球委员会
(八) 市场开发推广委员会
第四十条 各专项委员会的职责:
(一) 竞赛委员会
1、起草、修订全国排球竞赛法规;
2、研究拟定全国排球竞赛制度,制定竞赛制度改革方案;
3、拟定全国和在境内举办的国际排球竞赛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比赛;
4、指导各地区的排球竞赛工作。
(二) 训练科研委员会
1、组织教练员、科研人员进行排球专项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为改进排球训练、比赛、教学提供建议和指导;
2、组织排球项目的科学技术攻关;
3、组织教练员培训和观摩学习,编写教练员教材;
4、推荐各级国家队教练员;
5、对各级国家排球队的组建、训练、比赛和管理提出建议。
(三) 裁判委员会
1、编译、发布《排球竞赛规则》中文译本;
2、拟定裁判员管理法规;
3、组织管理排球裁判员队伍;
4、组织裁判员培训,编写裁判员教材;
5、指导、监督裁判员选派工作;
6、综合申报国家级和国际级裁判员。
(四) 宣传委员会
1、研究排球新闻宣传工作状况,制定中长期的宣传指导方针和阶段性的宣传计划;
2、起草、修订有关排球新闻宣传工作的规章制度;
3、组织、指导和监督排球比赛的电视、广播及报刊的新闻报道工作;
4、指导和监督排球专业书刊的出版工作。
(五) 俱乐部委员会
1、研究职业排球俱乐部发展状况,并就加强俱乐部建设问题提出建议;
2、组织俱乐部之间的经验交流;
3、协调俱乐部之间的利益关系。
(六) 青少年委员会
1、指导、协调全国青少年和群众性排球运动的发展;
2、对青少年和学校排球运动进行调查研究,会同教育主管机构拟定有关的管理法规;
3、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大、中、小学排球教育,组织各类全国性的青少年排球比赛;
4、对国家青年、少年排球队的组建提出建议。
(七) 沙滩排球委员会
1、指导、协调全国沙滩排球运动的普及与提高;
2、会同有关部门举办或指导社会组织承办全国性沙滩排球比赛及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沙滩排球比赛;
3、组织、协调沙滩排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业务培训;
4、对国家沙滩排球队的组建提出建议。
(八) 市场开发推广委员会
1、研究排球市场发展变化情况,拟定经营开发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战略;
2、研究改进排球形象包装的措施和办法;
3、指导地方排球组织的市场开发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4、为国内排球器材装备生产厂家提供信息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和一名至三名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由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专项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秘书长提名,执行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四十三条 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和俱乐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为全国委员会当然委员。
第四十四条 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地方、行业、系统和基层组织
第四十五条 地方排球协会可按行政区划,在县以上成立;各行业、系统体育协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成立相应的排球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机关、事业、企业、学校、农村乡镇、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可在当地排球协会或行业、系统排球组织指导下建立排球俱乐部组织。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排球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二) 境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
(三) 会费;
(四) 协议和广告收入;
(五) 有偿服务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比 赛的组织管理
第五十五条 比赛管理
(一) 中国排球协会对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排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 全国性各级正式比赛、中国排球协会举办的国际邀请赛和双边互访比赛,以及国际排联和亚排联委托中国排球协会承办的比赛,由中国排球协会直接管理;
(三) 中国排球协会同一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不同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比赛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申报手续;
(四) 中国排球协会会员俱乐部之间的比赛、会员俱乐部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排球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由会员协会和会员俱乐部管理,比赛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申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比赛资格
(一) 未在中国排球协会注册的俱乐部、被暂停会员资格的俱乐部、未注册和领取比赛许可证的运动员,不得参加中国排球协会或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举办的正式比赛;
(二) 未经国际排联许可,各俱乐部均不得与非国际排联会员协会的俱乐部或被国际排联暂停会员资格的会员协会的俱乐部进行比赛。
第八章 比赛、表演活动的转播
第五十七条 中国排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对其主办的排球比赛、表演等活动,拥有通过电视或广播进行直播和录播的播放权。中国排球协会承办的国际排球联合会和亚洲排球联合会的比赛、表演等活动的电视或广播电台的播放权,属于国际排球联合会、亚洲排球联合会或其授权的机构。
第五十八条 国内电视台、广播电台或其他机构要求对中国排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主办的排球比赛、表演等活动进行直播或录播时,需事先向主办者提出转播的申请,并与主办者签订播放权转让协议书。未经主办者的许可,已获得播放权转让的机构,不得向任何第三者转让其已经获得的播放权。主办者有权拒绝没有与其签订播放权转让协议的电视、广播机构进入或接近比赛表演场地。
第五十九条 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音像制品的制作、转让或发行,由中国排球协会依照《国际排联章程》和我国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因某种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需经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提出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会会旗、会徽由全国委员会审定颁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1年7月30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执行委员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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