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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文

时间:2021-09-30 19:4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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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是国务院于1986年2月14日批准成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是国务院于1986年2月14日批准成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有效运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发挥导向作用,发现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逐渐形成和发展了由研究项目、人才项目和环境条件项目三大系列资助格局。坚持以创新能力建设为主线,以培养和造就大批创新人才为核心,以创新环境建设为重点,以机制和体制创新为保障,不断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2019年9月6日电 经党中央批准,十九届中央第四轮巡视将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开展常规巡视。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外文名: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
创办时间:1986年2月14日
类别:事业单位

机构简介
20世纪80年代初,为推动中国科技体制改革,变革科研经费拨款方式,中国科学院89位院士(学部委员)致函党中央、国务院,建议设立面向全国的自然科学基金,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首肯。
随后,在邓小平同志的亲切关怀下,国务院于1986年2月14日批准成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自然科学基金委是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自成立以来,在党中央的关怀下,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全国科学家的支持下,科学基金工作突破了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科研经费依靠行政拨款的传统管理模式,全面引入和实施了先进的科研经费资助模式和管理理念,确立了“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建立了“科学民主、平等竞争、鼓励创新”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了决策、执行、监督、咨询相互协调的科学基金管理体系,形成了“公正、奉献、团结、创新”的委风,充分发挥了自然科学基金对中国基础研究的“导向、稳定、激励”的功能,不断发展完善以学科体系为框架,价值评议和绩效评估为依据的管理体系并制订了一整套的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同时,按照新时期中国科技工作的原则、方针和思路,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需求,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出发,确定了自然科学基金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战略定位:“支持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发挥导向作用”。 自然科学基金坚持支持基础研究,逐渐形成和发展了由研究项目、人才项目和环境条件项目三大系列组成的资助格局。建立了面上、重点、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联合资助基金、实质性国际合作研究等多层次相互配合衔接的资助项目系列;通过实施科技人才战略,架构了以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青年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等较为完整的人才培养资助体系;完善了以科学仪器基础研究、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科普项目等专项构成的环境条件项目体系。随着国家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不断增长,自然科学基金从1986年的8000万元起步已增长到2007年的43.3 亿元,较大地改善了基础研究的资助环境,项目资助强度稳步提高。同时,科学基金工作紧紧围绕实施源头创新战略、科技人才战略、创新环境战略和卓越管理战略,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在完善和发展科学基金制的实践中又取得了新的成绩。

三十多年来,自然科学基金在推动中国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的发展,促进基础学科建设,发现、培养优秀科技人才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 为提升基础研究创新能力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中国基础研究的发展和整体水平的提高作出了积极贡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本世纪头20年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中国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牢牢把握战略机遇期,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弘扬科学基金工作优良传统; 按照“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新时期工作方针,继续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三大战略,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坚持以创新能力建设为主线,以培养和造就大批创新人才为核心,以创新环境建设为重点,以机制和体制创新为保障,不断完善和发展科学基金制,努力提高科学基金管理工作水平,为迅速提高中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2018年,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关精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由原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改为由科学技术部管理的事业单位(副部级)。

机构职责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是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事业单位(副部级)。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有效运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发挥导向作用,发现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制定和实施支持基础研究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的资助计划,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管理资助项目,促进科研资源的有效配置,营造有利于创新的良好环境;
● 协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发展基础研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对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 接受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工作,联合有关机构开展资助活动;
● 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资助机构和学术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国际合作;
● 支持国内其他科学基金的工作;
●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室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协助自然科学基金委领导督办各项重要工作; 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网络管理和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保卫、档案、信访等工作; 负责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与安排; 制定机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下设:综合处(保密处、保卫处)、秘书处、文电处、宣传处、资产管理处、自然科学基金委信息中心(挂靠办公室,独立开展工作)。

计划局
计划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拟定自然科学基金规划、计划; 综合协调和宏观调控资助经费的分配; 负责项目申请指南的编制,制定项目指南编制规范; 负责拟定各类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资助等管理办法以及项目成果综合统计与分析工作; 归口负责专家评审系统的综合管理; 负责项目的科技档案管理; 负责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地区联络网点的管理; 负责协调、承办上级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政策局
政策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国内外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发展趋势与环境的分析和学科政策研究; 研究提出国家科学基金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 提出有利于完善自然科学基金管理体制、运作机制与评价体系的对策; 负责自然科学基金委内的法规性文件审核以及有关政策的综合协调工作; 负责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政策咨询; 起草重要文件。

财务局
财务局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运作; 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财务预、决算管理; 负责各类资助项目的经费拨款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国有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 对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拓展自然科学基金经费来源。

国际合作局
国际合作局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外事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综合协调外事经费分配; 研究、拟定自然科学基金对外合作的国别政策; 建立与国外科技机构、国际组织的联系; 归口管理国际交流活动; 组织、协调包括双边和多边协议项目在内的重大国际合作项目; 办理因公出国任务审批事宜; 归口管理与港、澳、台有关的学术活动。

人事局
人事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劳动与人事工作规划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机构、编制和干部管理(含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领导干部),负责职工的劳动工资与保险、福利工作,代管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审计局
纪检监察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在党组领导下,履行党组纪检组相应职责; 负责纪检、监察、审计和监督等工作。

数学物理科学部
数理科学是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科学,是当代科学发展的先导和基础,具有很强的探索性和创新性。其研究进展和重大突破,不仅推动自身的发展,也为其他学科的发展提供理论、思想、方法和手段。
作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术性管理机构之一的数理科学部,主要负责组织拟定数学、力学、天文学和物理学领域的发展战略、优先资助领域和项目指南;负责受理、评审与管理各类相关科学基金项目;负责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组织与管理;负责专家评审系统的组织与建设;承担重要科学问题的咨询;承办自然科学基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数理科学部还负责数学天元基金、理论物理专项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NSAF”联合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航空科技联合基金项目的受理、评审等工作。 数理科学部受自然科学基金委委托,牵头负责“理论物理学及其交叉科学若干前沿问题”和“空天飞行器的若干重大基础问题”两个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数理科学部一直重视基础研究,并将继续加大力度支持以推进学科发展、促进原始创新和培养高水平研究人才为主要目标的基础研究,并积极鼓励和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探索性研究。目的是通过科学基金的持续资助,在数理科学部所属的学科稳定一支精干、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加速高水平人才的培养,推动这些学科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逐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领域)发展的需要,数理科学部在今后的面上项目资助中采取多层次资助方式,拉开资助强度,以适应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对于有利促进原始创新的实验设备研制项目,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资助,经费可达50-100万元。
数理科学部所辖数学、力学、天文学、物理学四大门类,与其他科学部所属学科门类有着广泛的交叉,这种交叉一方面使数理科学发展的理论、方法和手段有力地推动了其他学科领域的发展,另一方面这些交叉领域涌现出来的科学问题又将推动数理科学自身的进一步发展;数理科学部鼓励申请者提出学科交叉领域的研究项目,积极组织跨学部的交叉重大项目和交叉重点项目,组织有利于促进交叉的学术交流和讨论及相关预研究。

国际合作与交流在促进数理科学发展中有重要作用。数理科学部鼓励数理科学领域的研究人员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开展广泛的合作与交流。根 据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的部署,2003年度数理科学部将支持一些高层次的国际合作项目,包括部分重大、重点项目。希望有合作条件和基础的申请者,在申请面上项目时附上已有的合作协议书,以便同行评议和学科评审组评审时参考。 在重点项目的立项和资助方面,为鼓励竞争,促进具有创新思想项目的产生,使创新性强的项目及时得到重点项目的资助,在继续保持广泛征询书面立项建议、同行评议、评审组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审定、指南公布项目领域和内容的程序的基础上,将试行当年提出立项申请、公布指南,当年批准或项目指南公布数多于当年应资助数的方式等。

化学科学部
化学科学部负责组织拟定化学科学领域的发展战略、优先资助领域和项目指南;负责受理、评审和管理各类化学科学基金项目;负责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组织与管理;负责专家评审系统的组织与建设;承担重要科学问题的咨询;承办自然科学基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化学科学部下设综合处、化学科学一处、化学科学二处、化学科学三处、化学科学四处、化学科学五处。化学是研究物质变化和化学反应的科学。化工是利用基础学科的原理,实现物质和能量的传递和转化,解决规模生产的方式和途径等科学问题。

当前科学发展的特点是传统学科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学科交叉、学科融合已成为一个大的趋势;基础研究的成果向应用方面的转化周期越来越短,科学研究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需要更为突出。 化学科学部“十五”优先资助领域以加速化学和化工学科的发展,增强基础研究工作的活力,发挥其中心科学的作用为目标。以开展泛分子(Pan molecules)的研究,寻求在不同层次上分子的多样性与多型性和控制化学反应与过程为主线;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结合生命、材料、能源、信息、资源与环境等领域,展示和发挥化学与化工科学的作用;加强化学理论研究和发展实验方法和测试技术相配合。打破传统学科的界限,突出创新与交叉,瞄准学科前沿,推动化学与化工科学的发展。在研究对象上发展从原子、分子聚集体的多层次和多尺度的研究,以及复杂化学体系的研究,在方法上强调微观和宏观相结合,静态和动态相结合。鼓励吸收其他学科的最新理论、技术和成果,发展化学和化工自身的学科建设。

在21世纪,中国的化学科学研究水平需在学科前沿领域中占有一席之地。科学基金鼓励中国化学与化工科技人员放开眼界,拓宽思路,在源头创新上下功夫,不断推进化学与化工学科的发展。化学科学部大力支持学科前沿的高水准的创新研究,鼓励和支持在学科交叉融合基础上提出的研究课题,对课题组人员学科结构与学科交叉研究内容相匹配的申请,将实行同等优先资助政策。对于有较大风险的原始性研究,将采取有力措施给予保护和支持。

生命科学部
生命科学部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学术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拟定生命科学领域的发展战略、优先资助领域和项目指南;负责受理、评审和管理各类生命科学基金项目;负责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组织与管理;负责专家评审系统的组织与建设;承担重要科学问题的咨询;承办自然科学基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息科学部
信息科学部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学术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拟定信息科学领域的发展战略、优先资助领域和项目指南,负责受理、评审和管理各类信息科学基金项目,负责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组织与管理,负责专家评审系统的组织与建设,承担重要科学问题的咨询,承办自然科学基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息科学部支持信息的获取、存储、传输和处理等研究。根据近几年学科发展趋势及社会发展需要,信息科学部把高速网络及信息安全、高性能计算(网络计算与并行计算)、软件技术与高性能算法,虚拟现实与网络多媒体技术、控制技术、电子与光子学器件技术中的科学技术问题作为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优先资助那些有重大应用前景的重要科学技术问题。
由于信息科学领域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具有越来越明显的跨学科的特点,因此本学部鼓励申请者提出学科交叉的研究项目,鼓励具有不同知识背景的科学家进行合作研究。
信息科学部鼓励中国科学家进行国际合作研究。继续实施国际合作方面的"同等优先"倾斜政策,即在同行评议结果相同的情况下对具有国际合作背景的项目给予优先资助,以鼓励和促进中国科学家与国外科学家共同解决国际前沿科学技术课题。
信息科学部与美国微软公司中国研究院及朗讯贝尔实验室中国基础科学研究院均签署了联合资助项目协议。联合资助的项目既含重点项目,也含面上项目;联合资助的研究领域包括网络技术、人机界面技术,及图像、图形技术等。 有关联合资助研究领域的较详细材料可向信息科学部计算机学科、电子学与信息系统学科查询;专家还可以就联合资助研究领域中的关键问题研究,向相应学科提议重点项目建议书。

管理科学部
管理科学部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学术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拟订管理科学领域的发展战略、优先资助领域和《项目指南》,负责受理、评审和管理各类管理科学基金项目,负责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组织与管理,负责专家评审系统的组织与建设,承担重要科学问题的咨询,承办自然科学基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管理科学是一门研究人类管理活动规律及其应用的综合性交叉科学。管理科学的三个基础是数学、经济学与行为科学。近年来,中国管理科学界在运用数学工具、结合经济学和行为科学等基础理论发展中国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研究解决管理科学与管理实践中的问题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管理科学部为促进中国管理科学研究提高水平、走向世界,积极支持原创性强的项目申请,不断加大对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跨学科的交叉研究。
管理科学部的管理体系由学术咨询系统和执行系统两部分组成。
学术咨询系统:即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
执行系统:按照"两级机构"的框架构成,即科学部及下设的综合处、管理科学一处、管理科学二处。

医学科学部
医学科学部负责组织拟定医学科学领域的发展战略、优先资助领域和项目指南;负责受理、评审和管理各类医学科学基金项目;负责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组织与管理;负责专家评审系统的组织与建设;承担重要科学问题的咨询;承办自然科学基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医学科学部主要资助针对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系统的形态、结构、功能及发育异常以及疾病发生、发展、转归、诊断、治疗和预防等开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学部设正主任1名,副主任2名,1个综合处,8个科学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直属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基金杂志社(直属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德科学基金研究交流中心(直属单位)

现任领导
主任:李静海
副主任、党组成员:高 福、陆建华、谢心澄、侯增谦、高瑞平、王承文
党组成员:韩 宇

专家咨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旨在完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专家咨询系统,保障科学部资助决策的科学性。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科学部的优先领域和资助格局、重大研究计划和重大项目立项、学科发展战略等具有战略性的资助决策与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指导性意见。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科学部主任兼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主要由相关领域的战略科学家组成。自2002年以来已组建三届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第三届成员由137位专家组成。

评审系统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评审严格实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采用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和专家评审组评审两级评审制度。目前同行专家系统包括8万余名同行通讯评议专家(其中科学部专家评审组近千名,并根据需要组建各种专家评审组)。
同行评议专家分布在全国各地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专家评审组由一些学术造诣高、学术判识能力强、办事公正、作风正派、热心科学基金工作、有一定声望的科学家组成。评审组专家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更新约50%。1986~2007年已组建了十一届专家评审组。

资助体系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战略需求设立相应的项目类型,从资助定位和管理特点出发,分为研究项目系列、人才项目系列和环境条件项目系列三大资助系列。

研究项目系列

一、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数最多、学科覆盖面最广的一类项目资助类型,面上项目经费占各类项目资助总经费的45%以上。面上项目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自然科学基金委每年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提出资助范围及申请注意事项等引导申请。

二、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支持科技工作者结合国家需求,把握世界科学前沿,针对中国已有较好基础和积累的重要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工作。重点项目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和重点突出的原则,给予较高强度的支持。每年确定受理申请的研究领域、发布指南引导申请。

三、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学科交叉和综合性研究,一般由4~5个研究课题构成。重大项目按统一规划,分批立项,指南引导,定向申请,同行评议,逐项论证,动态管理,专家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

四、重大研究计划
重大研究计划围绕核心科学问题,整合和集成不同学科背景、不同学术思想和不同资助强度的项目,形成具有统一目标的项目群,实施相对长期的支持,促进学科交叉研究。在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框架体系下,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形成衔接与互补关系,促进中国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提高。重大研究计划的立项由委务会议在专家建议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审定,立项之后设立专家指导组和联合工作组,在分管委领导的直接指导下组织和管理重大研究计划计划的实施,面向全国公布指南,引导申请。

五、联合基金项目
为促进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衔接,引导多元投入,推动资源共享,促进多方合作,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其他政府部门、企业、研究机构共同出资设立联合基金或联合资助项目,资助某些特定领域的基础研究。联合资助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方式,面向全国,向社会公布指南,引导申请。

六、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
为鼓励广大科学家广泛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提高科技创新水平,自然科学基金委积极支持双方共同投资进行的实质性合作研究,建立了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国际合作格局。鼓励和支持科学家组织与实施重大的国际合作研究,有选择地参与国际大型研究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的合作,努力加强双边和多边协议下的合作研究,注重通过合作加快国内人才的培养和国外智力资源的利用,以促进基金项目的高质量完成,提高中国基础研究的水平和在国际科技领域的显示度。

主要项目类型
● 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
● 双边(多边)国际合作研究协议项目
● 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项目

人才项目系列

一、青年科学基金
为促进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培养和造就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而设立该项基金。其定位是稳定青年科研队伍,培育后继人才,扶持独立科研,激励创新思维,不断增强青年人才勇于创新的能力。申请者的年龄限定在男性3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

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包括外籍)
为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鼓励和吸引海外学者和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经国务院批准于1994年设立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该项基金资助国内及尚在境外即将回国工作的45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学者在中国内地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2005年又启动了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资助工作,其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海外科技人才资源优势,支持45岁以下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发展潜力的外籍华人青年学者全时全职在中国内地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

三、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
为稳定地支持基础科学的前沿研究,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环境,培养和造就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和群体而设立的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该基金资助国内以优秀科学家为学术带头人、中青年科学家为骨干的研究群体,围绕某一重要研究方向在国内进行基础研究。受资助的创新研究群体应是长期合作中自然形成的研究整体,其学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优势,研究工作取得突出成绩,或活跃在某一基础研究领域的前沿并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四、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简称理科基地)的条件建设和本科生研究能力的提高,促进科学研究与教育的结合,培养基础研究后备人才。主要包括:条件建设项目、本科生科研能力提高项目和生物学、地学野外实习基地建设与运行、骨干教师培训等,同时适当资助古生物,植物、动物分类等特殊学科点的人才培养工作。

五、地区科学基金
地区科学基金主要是为了加强对部分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科学研究基础薄弱地区科技工作者的支持,稳定、吸引和培养这些地区的科技人才,扶植和凝聚优秀人才,支持他们潜心探索,为区域协调发展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服务。现面向的地区有内蒙古、宁夏、青海、新疆、西藏、广西、海南、贵州、江西、云南10个省、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环境条件项目系列

一、国际合作交流项目
国家合作交流项目为已经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科学家广泛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营造良好环境和条件。目前,已与36个国家和地区的66个科学基金组织和研究机构建立了合作交流关系。努力在拓展合作渠道、合作途径、资助机制等方面创造良好合作环境,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 一般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
● 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项目
● 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
另外,2000年与德意志研究联合会(DFG)联合建立的中德科学中心为促进双方在自然科学领域内开展合作与交流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
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主要资助基础科学前沿研究所急需的重要科学仪器或实验装置的创新性研制和改进,以及创新性科学仪器研制当中的基础性科学问题的研究。

三、重点学术期刊专项
重点学术期刊专项着眼于建设具有国际品牌的中国学术期刊,提高中国学术期刊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该项目每逢偶数年份受理申请。

四、科普、青少年科技活动等专项
科普项目面向社会普及和传播基础研究成果,进一步增进公众理解,提高科学素养;资助青少年科技活动旨在培养青少年的探索兴趣和创新意识,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监督工作

监督委员会
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2月10日,是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党组领导下独立开展科学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
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旨在维护“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维护科学基金制的公正性、科学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弘扬科学道德,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的环境和氛围。
监督委员会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聘请有关科学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督委员会实行任期制。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 制定和完善自然科学基金监督规章制度;
● 受理有关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投诉和举报,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 对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管理以及实施等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 对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 开展旨在加强科学道德建设的宣传、教育及其他相关活动。

监督委员会自成立以来,紧紧围绕科学基金中心工作,认真做好完善监督机制的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监督规章制度;认真受理科技界有关科学基金工作的投诉和举报;深入调研,认真听取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宣传,弘扬科学道德,倡导实事求是的作风和科学态度,得到科技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重视与国内外科研管理机构的监督机构开展广泛深入的工作交流,以学习借鉴各有关机构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实行有效监督等方面的经验,拓展视野,集思广益,不断提高科学基金监督工作水平。 经过多年的努力,科学基金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和初步成效,将对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科学基金制、加强中国科技界的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支持科技源头创新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2018年9月10日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项目支持需要及时资助的创新研究,以及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相关的科技活动等。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专项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需要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专项项目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专项项目分为研究项目和科技活动项目两个亚类。
  第六条 专项项目中的研究项目用于资助以下研究任务:
  (一)及时落实国家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等领域战略部署的研究;
  (二)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关键科学问题研究;
  (三)需要及时资助的创新性强、有发展潜力的、涉及前沿科学问题的研究。
  第七条 专项项目中的科技活动项目用于资助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相关的战略与管理研究、学术交流、科学传播、平台建设等活动。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资助

  第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国家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等领域战略部署和重大突发事件中关键科学问题等的研究需要,通过发布项目指南或者委托方式组织项目申请。
  第九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专项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内从事研究工作、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人员不得申请专项项目。
  第十条 申请专项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项目相关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除特殊说明外,同年申请研究项目限为1项。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专项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科技活动项目一般应当在活动开展前3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等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采用通讯评审方式的,每个项目申请的有效通讯评审意见应当不少于3份;采用会议评审方式的,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不少于7人。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各类项目资助目的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有效通讯评审意见为多数不同意资助的,或会议评审专家赞成票未超过半数的,不得予以资助。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做出专项项目的资助决定。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及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或相关活动,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资助期限2年以上的应当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专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或者组织活动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发生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情形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资金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材料的,自然科学基金委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通过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结题审查。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二)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二条 发表专项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以及向各级政府报送的政策咨询报告或者建议,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三条 专项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1998年4月2日修订通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基金管理办法》和2007年7月3日通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是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经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7年4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七章四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发布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7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已经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 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 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解答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和精神,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什么是科学基金制?我国的自然科学基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如何?
答:科学基金制是由出资人设置基金,通过自主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资助特定科学技术研究的制度。这项制度在发达国家取得了显著成效。作为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于1981年11月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20多年来,自然科学基金累计发放资助经费近200亿元,资助了近10万项研究项目,取得了一批在国内外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

问:制定《条例》时把握的总体思路是什么?是否吸纳了社会各界的意见?
答: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基础研究,支持科学家自主探索自然科学规律,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需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此,《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确保基金的使用效益,使获得资助的研究项目达到预期效果,既出成果又出人才。
二是发挥专家在基金资助工作中的作用,让专家把学术关。
三是发挥依托单位的作用,架设起基金管理机构与科研人员沟通的桥梁。这里所说的依托单位,是指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我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者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
四是完善工作程序,建立平等竞争、公开透明、民主决策、择优支持的基金资助机制。
为提高行政法规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去年9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新华社以通稿形式全文公布了《条例》草案,各大报刊和网站予以全文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法制办会同自然科学基金委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并尽可能地予以吸收,对原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需要说明的是,在征求到的意见中,有的虽然很好,但目前尚不具备实施的条件,没有采纳;还有些意见过于具体,不宜在《条例》中进行规定,将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考虑。

问:科研人员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申请基金资助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研人员推荐。
三是有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对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等活动提供帮助和相应的研究条件并进行管理,在基金运作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要求申请人有依托单位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为让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也具有申请基金资助的机会,《条例》采纳了公开征求到的意见,规定这些科研人员取得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的同意后,也可将其作为依托单位。

问:基金资助项目是如何确定的?
答: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
其次,由申请人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提出资助申请。基金管理机构对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
再次,由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申请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为防止一个项目“多头”申请,防止有限的科研经费过于集中于某几个科研项目,申请人应说明申请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已获得的其他资助情况,评审专家在提出评审意见时将予以考虑。
最后,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评审专家意见以及《条例》规定,确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

问:依靠专家、公正评审是科学基金制的重要特点,如何才能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择优确定基金资助项目?
答:为保证评审工作科学、公正,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择优确定需要资助的研究项目,《条例》规定了四项制度:
一是同行评议制度。除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申请外,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条例》采纳了公开征求到的意见,对于创新性强、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的申请项目(俗称“非共识项目”),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推荐意见应当予以公布。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进行投票表决。
二是尊重评审专家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因与评审专家有不同学术观点否定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申请人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三是回避制度。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近亲属等《条例》规定的三种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条例》采纳了公开征求到的意见,允许申请人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供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四是复审制度。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复审请求。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问:如何才能确保获得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得到有效实施?
答:获得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能否得到有效实施,是科学基金能否发挥效益的重要环节。《条例》规定了五项制度来确保基金资助项目的有效实施:
一是项目计划书制度。项目计划书应当根据基金资助申请填写,并作为项目负责人开展研究工作的依据,同时也作为依托单位、基金管理机构保障、检查项目实施的法定文件。
二是定期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按年度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并在资助期满后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各类报告以及变更申请,应当经依托单位审核并由依托单位报送基金管理机构。
三是项目负责人变更核准制度。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负责人出现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等三种法定变更情形时,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报请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变更项目负责人。
四是依托单位责任制度。依托单位应当履行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条件、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等五项职责,并按年度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五是抽查制度。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照项目计划书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给予警告,暂缓拨款,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问:如何防止基金申请与资助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现象?
答:尽管在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与资助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影响很坏,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条例》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加强自律。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要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开展研究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二是加强审查。依托单位和基金管理机构要分别审查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在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以及抽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时,应当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外公布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基金管理机构的抽查结果,以及每个年度的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基金资助工作定期评估报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相关材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都可以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四是建立信誉档案。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信誉档案;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估,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条例》采纳了公开征求到的意见,允许申请人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五是加大处罚力度。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3至5年或者5至7年不得申请基金资助,同时,也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对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当事人终身不得申请基金资助。对在科学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予聘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