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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与中华慈善总会

时间:2021-09-30 13:21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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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CHINA ASSOCIATION F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英文缩写为 CANPO)是由民政部主管,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会员及热心社会组织发展...

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CHINA ASSOCIATION F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英文缩写为 CANPO)是由民政部主管,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会员及热心社会组织发展、为社会组织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构成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成立于 2008 年 1 月 8 日。
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4A级。
中文名: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
成立时间:2008年1月8日
目标:促进我国各类社会组织规范运作
成立地点:北京

发展历史
据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社团研究会自1989年8月成立以来,在开展社会团体理论研究、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反映社会团体需求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社会组织发展及管理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会工作领域需要进一步拓宽,功能需要进一步提升,以满足日益蓬勃发展的社会组织及管理工作的需要,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应运而生。
截至2007年9月,全国各类社会组织已经发展到36万多个,社会组织已经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 (英文缩写为CANPO)。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热心社会组织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宗旨是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与发展的理论研究,密切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信息分享,推进社会组织的自律与互律,扩大我国社会组织与国际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本会的发展目标是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社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与社会组织发展密切相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二)组织国内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我国社会组织与国际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三)规范社会组织的自我治理行为,推进社会组织的自律与互律;
(四)引导和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五)根据需要开展各类培训、举办论坛和联谊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六)编辑出版社会组织领域的刊物,宣传政府的与社会组织发展相关的方针、政策;
(七)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扶持并资助社会组织;
(八)规范社会组织运作,进行社会组织评估测评;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益;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安排并确认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机构相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机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届内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或者解聘本会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业务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购买本会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但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秘书处研究确定并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9月2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要职能
(一)开展社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与社会组织发展密切相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二) 组织国内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我国社会组织与国际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三) 规范社会组织自我治理行为,推进社会组织的自律与互律;
(四) 引导和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五)根据需要开展各类培训、举办论坛和联谊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六) 推动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组织服务能力;
(七)编辑出版社会组织领域的刊物,宣传政府的与社会组织发展相关的方针、政策;
(八) 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扶持并资助社会组织;
(九 )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建设宗旨
其宗旨和使命是: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与发展的理论研究,密切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推进社会组织的自律与诚信,扩大我国社会组织与国际社会组织的交往与合作,同时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此外,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还将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奖励专项基金,对社会公益性强、社会形象好的社会组织予以表彰,建立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和奖励机制,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理事成员

副会长单位: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是全国性5A级公募基金会,成立于1984年3月15日。宗旨是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理念是“集善”,即集合人道爱心,善待天下生命。工作目标是努力建设成为公开、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世界一流基金会。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成立于1992年,是由茶叶行业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等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联合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中华慈善总会:
成立于1994年,是经中国政府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在全国拥有361个会员单位。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中国青基会是5A级基金会,1989年3月由共青团中央发起成立,是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中国青基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成立于1994年12月5日,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指导下的,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全国青联团体会员,联合国国际志愿服务协调委员会(CCIVS)联席会员组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参与者共同的自律组织,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是由我国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屋管理、投资、评估、土地招标、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管理、服务等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房地产行业社会组织,针对房地产及房地产服务行业进行规范管理、自律、服务等非营利性社团。

中国药学会:
成立于1907年,是中国最早成立的学术团体之一,是由全国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国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药学科学技术和民族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力量。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是在财政部党组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承担着《注册会计师法》赋予的职能、财政部党组委托和财政部领导交办的职能,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能。成立于1988年11月。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是经过中国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国家民政部直属主管的全国性专业社会团体,是中国唯一代表从事社会工作的单位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权威组织。协会成立于1991年7月,1992年7月加入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成为正式会员。

长江商学院:
创办于2002年11月21日,是由李嘉诚基金会捐资创办并获得中国政府正式批准,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赢利性教育机构,为国际管理教育协会(AACSB)和欧洲管理发展基金会成员,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工商管理硕士授予单位”。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成立于1994年,属非营利性法人。主要业务范围是筹集基金,举办各类慈善活动和发民社会慈善事业。基金会坚持“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的宗旨,实施“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的慈善项目。

神华公益基金会:
是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7月1日出资2亿元人民币发起成立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

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
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于2005年9月正式成立,是全国各省市同类社会组织中最早成立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枢纽型社会组织。会员由省内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热心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士组成。

理事单位: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成立于2005年6月14日,原名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2011年7月15日经民政部批准更名为“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基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和公益活动达到70多个,年捐赠、救助和帮助的人数规模超过十万人次,参加基金会各项公益活动的人数达到数百万人次。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和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代表行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国保健协会:2003年11月4日,经卫生部、民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中国保健科技学会正式更名为中国保健协会。是由中国健康产业内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企业为核心组成的行业机构,是真正由企业自己当家作主维护行业自身权益的组织。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于1988年由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全国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至今已历经五届理事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于1989年3月,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是对海内外捐赠基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致力于动员社会参与,创新扶贫方式,推动政府公益政策制定,促进公民社会发育,实现社会平等、公正和共同富裕,已经成为中国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专职扶贫公益机构。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主管、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与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社会进步。2008年,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被民政部授予“5A级基金会”。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成立于1991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国家一级社会组织,是中国演艺设备行业的权威代表,主导协调全国演艺设备行业经济技术的发展。2009年,协会被民政部评为“全国性5A级行业协会”。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政部支持发起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中国航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于1995年3月1日正式成立。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三个单位组成,集军队和地方航天企业为一体。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成立于1987年,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注册,接受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业务指导,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公募非营利公益组织。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成立于1993年4月,是中国第一个专门从事环境保护事业的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2005年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专门资商地位”。

中国企业联合会:(原中国企业管理协会)是经民政部核准注册的全国性社团法人组织,成立于1979年3月。中国企联是以企业、企业家(企业经营管理者)为主体,为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群众团体。

中国计算机学会:成立于1962年,全国一级学会,独立社团法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成员。是中国计算机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宗旨是为本领域专业人士的学术和职业发展提供服务,推动学术进步和技术成果的应用,进行学术评价,引领学术方向,对在学术和技术方面有突出成就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认可和表彰。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民促会1992年由原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商务部)正式批准成立,于1993年在国家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具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非政府组织特别咨商地位,2010年初被民政部评选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获得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国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1985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于1986年7月3日正式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直接指导和支持下从事民间文化交流的非营利性全国社会团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同世界各国有关机构就人员互访、图书、资料交换、举办文艺演出、展览、文化学术研讨等事项进行交流与合作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棉花协会:是由棉农及棉农合作组织,棉花生产、收购、加工、经营、仓储企业,棉纺织企业和棉花研究机构等涉棉企业和组织自愿组成的、具备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接受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南都公益基金会:成立于2007年5月11日,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南都公益基金会关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问题,资助优秀公益项目,推动民间组织的社会创新,促进社会平等和谐。

招商局慈善基金会:于2009年6月15日正式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成立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宗旨为“关注民生、扶贫济困、热心公益、和谐发展”,原始基金数额人民币5000万元,来源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1994 年成立,宗旨是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2013年6月被民政部评为“5A级社会组织”。

北京华夏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于1995年按民办事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研究与服务机构,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开展相关学术交流、评价评估、在职培训等专业服务,编辑出版研究成果,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努力打造成为全国一流的民间“思想库”。

爱佑慈善基金会:是2004 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国内首家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由企业家发起并管理运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项目,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安利公益基金会:是安利(中国)履行社会责任的新举措,回报社会的新平台,扎根中国的新承诺。安利公益基金会将传承安利(中国)的公益精神和公益行动,汇聚安利(中国)员工、营销人员以及社会各界的爱心和力量,以专业、高效、透明的操作方式,为社会传递温暖,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凯风公益基金会:成立于2007年3月,由泰鸿投资集团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设立。该基金会是首批由企业发起、国家民政部批准设立,并由国家民政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国家级公益基金会。

安徽省社会组织联合会:是由安徽省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从事社会组织管理、研究、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湖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是在湖南省民间组织促进会的基础上发展、更名而成立的。后者成立于2001年,是由湖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广西社会组织促进会:为充分发挥广西省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广西省社会组织促进会在南宁成立。

辽宁省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会:是由辽宁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成立于2007年5月22日。

浙江省社会组织联合会:原名浙江省社会组织促进会,于2014年7月22日正式更名,成立于2010年11月,2013年被评为5A级社会组织。
云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
海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
湖北省社会组织总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简称中汽协会(CAAM)是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及汽车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
中文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s
英文缩写:CAAM
成立于:1987年5月
性质: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发展历史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CAAM)(简称“中汽协会”)成立于1987年5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址设在北京,是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摩托车)整车、零部件及汽车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中汽协会是世界汽车组织(OICA)的常任理事会员单位,中汽协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付炳锋于2019年11月28日在印度孟买召开的OICA全体代表大会上当选OICA主席,目前已同国际汽车行业组织和许多国家及地区的汽车相关组织建立了密切联系。
中汽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实行理事会制,目前会员单位近2700家,常设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由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和下属单位三个部分组成。包括:12个内部机构、37个分支机构,以及中汽信息所和《汽车纵横》杂志社两个下属单位。
中汽协会以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振兴中国汽车工业为己任,以反映行业愿望与要求、为政府和行业提供双向服务为宗旨,以政策研究、信息服务、标准制定、贸易协调、行业自律、会展服务、国际交流、行业培训等为主要职能,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搭建平台等方面的作用。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中汽协会已经成为推动汽车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得到了国内外汽车行业、社会各界、政府部门等组织机构的广泛认可。

主要职责
产业调研和政策研究
调查研究汽车行业经济运行、技术进步、资产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法律、标准法规及行业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汽车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标准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汽车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信息服务
经政府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并通过信息发布会、网站、期刊等多种途径为会员、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咨询服务与项目论证
充分发挥专家资源和行业权威性优势,为会员和各级地方政府提供咨询服务,包括开展市场调查、制订战略规划和开展国际化经营等。接受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参与国家有关项目及产品论证评审,以及汽车生产与流通领域资质评估工作。

标准制订
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汽车工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市场贸易协调与发展
促进汽车行业市场贸易及延伸服务发展,推动行业国际化进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代表行业参加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多双边贸易规则谈判,组织行业开展贸易救济、应对贸易摩擦以维护汽车产业安全;配合政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行业自律
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树立良好行业形象。

会展服务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行业的大型国内与国际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行业培训
按照会员的要求,组织行业人才、技术、职业、营销、法规、标准、产业安全等方面的培训。

国际交流
跟踪国际汽车发展动态,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渠道,不断推进信息沟通,学习先进经验;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组织互访洽谈和贸易往来,进行推荐媒介服务;参与国际汽车相关法规、标准的制修订。

业务范围
1.产业调查研究
对行业经济运行跟踪分析;对企业改革、技术进步、资产重组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法律法规等提供建议,并对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汽车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诉求。
2.标准制订
组织制、修订汽车工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3.信息服务
依法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并通过信息发布会、网站、期刊等多种途径为企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4.咨询服务与项目论证
充分发挥专家资源和行业权威性优势,为会员单位和各级地方政府提供咨询服务,包括开展市场调查、制订战略规划和开展国际化经营等。参与国家有关项目及产品论证评审;接受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开展汽车生产与流通企业资质评估工作。
5.贸易争端调查与协调
负责组织协调汽车行业企业遭受外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负责汽车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配合政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6.行业自律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7.专业培训
组织各种人才、技术、职业、产业安全培训。
8、国际交流
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团体建立了日常工作联系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不断推进双方沟通信息,组织互访洽谈和贸易往来,进行推荐媒介服务。
9.会展服务
围绕做大做强、提高知名度、向国际化发展的目标,组织、举办大型国内与国际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组织机构

理事单位
第九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名单(排名不分先后)(2020年8月)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第九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成员单位名单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第九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成员单位名单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第九届理事会副会长(单位)名单(2020年8月)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第九届理事会副会长(单位)名单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是由从事汽车、汽车零部件制造、研发、服务以及汽车相关工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反映会员愿望与诉求,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并代表行业整体利益,保护并争取会员的正当利益及合法权益;推动增强企业群体的凝聚力,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汽车强国而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caam.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调查研究汽车行业经济运行、技术进步、资产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汽车行业发展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汽车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诉求;
(二) 经政府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汽车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发展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警,为会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三)促进汽车行业市场贸易及延伸服务发展,推动行业国际化进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代表行业参加多双边贸易规则谈判,组织行业开展贸易救济、应对贸易摩擦,以维护汽车产业安全;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汽车工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相关建议;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六)促进行业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倡导和推动汽车行业和企业社会责任;
(七)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并争取其正当利益及合法权益;
(八)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与国际对口行业组织和机构进行交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大型国内与国际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九)按照会员的要求,组织产业升级和企业技能提升、人才、技术、职业、维护产业安全等方面的培训;
(十)依照有关规定,办好汽车行业综合性刊物及网站,加强企业及产品品牌宣传工作,开展相关咨询服务;
(十一)参与项目及产品论证评价,经授权参与生产与流通领域资质审查;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产品生产、经营、投资和咨询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申请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发展简史;
2.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51人,且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自愿原则,在会员中产生;
(二)本行业的骨干企业和相关单位,业绩突出;
(三)在本行业和专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关注、支持、参与行业和协会活动,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六)拥护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50人。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24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其他重要事项。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表决通过。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经2020年6月30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慈善总会
中华慈善总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
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2018年9月10日,荣获第十届“中华慈善奖”。
中文名:中华慈善总会
外文名:China Charity Federation
性质: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
成立时间:1994年
主管部门:民政部

发展历史
中华慈善总会成立于1994年,目前在全国拥有401个会员单位。中华慈善总会第一任会长是崔乃夫先生;第二任会长是阎明复先生;第三任会长是第九届、第十届全国政协常委,民政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范宝俊先生;第四任会长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财经委员会委员,全国老龄办原常务副主任李本公先生;现任会长是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政部原副部长宫蒲光先生。 中华慈善总会自成立至今,始终坚持恪守总会宗旨,积极倡导慈善意识,努力开拓慈善工作的服务领域,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措慈善资金,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在紧急救援、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医疗救助、助学支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近几年来,中华慈善总会特别注意发挥其本身所特有的涵盖面较为宽泛的特点,开展了救灾、扶贫、安老、助孤、支教、助学、扶残、助医等八大方面几十个慈善项目,逐步形成了遍布全国、规模巨大的慈善援助体系。截至目前,中华慈善总会直接募集慈善款物共折合人民币一千二百多亿元,数以千万计的困难群众得到了不同形式的救助。
中华慈善总会实行严格的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聘请了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重大募捐活动接受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并随时接受社会监督。中华慈善总会始终坚持公开、公正、依法、自律的财务理念,社会公信力稳步提高。 中华慈善总会不断加强对外联络工作,与港澳台和海外的许多公益慈善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共同实施了多项合作项目,得到了国际慈善组织的普遍认同。1998年,中华慈善总会加入了国际联合劝募协会(现更名为“全球联合之路”),成为该组织中在中国大陆的重要会员。
可以说,中华慈善总会作为中国最大、最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之一,已经开始成为联系海内外华人和国际友人,共同促进中国慈善事业稳步发展的一条重要枢纽。

主要项目

“苦尽肝来”终末期肝病患儿医疗救助项目
在我国,每年新发终末期肝病患儿近万人,较为有效的治疗方式是进行肝移植手术。因手术费用高昂,终末期肝病患儿的放弃率非常高。2020年5月,中华慈善总会携手中国工程院董家鸿、陈肇隆、樊嘉、郑树森、王学浩、中国科学院陈孝平等七位院士联合发起了“中华慈善总会‘苦尽肝来’终末期肝病患儿医疗救助项目”,旨在“让需要肝移植手术的终末期肝病患儿得到免费救治,重获健康人生”。
助力脱贫攻坚战
中华慈善总会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认真落实民政部部署,结合自身业务优势参与脱贫攻坚工作。2017年以来,总会在“三区三州”及11个连片深度贫困地区投入慈善款物共计55.44亿元,在扶贫、医疗、儿童等领域开展了30余个慈善公益项目,为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作出了贡献。

患者援助项目
患者援助项目是由中华慈善总会发起设立,旨在帮助贫困及中低收入家庭大病重病患者得以持续获得先进靶向药品治疗,切实减轻患者及其家庭经济负担,改善患者生活质量的全国性慈善项目。

“为了明天-关爱儿童”项目
在以学校或社区建立“关爱儿童之家”为载体,与各级慈善会搭建起合作平台,通过组织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形式,动员社会各界资源,缓解留守儿童普遍存在的亲情失落、学习失教、心理失衡及特殊困难等问题。该项目荣获第十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

慈爱孤儿工程项目
项目旨在引导全社会同献爱心,让孤残儿童也能拥有幸福童年。项目成立以来,根据各受助地区儿童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例如定向助养孤儿,非定向助养孤儿,捐建各类型爱心教室等。

微笑列车唇腭裂修复慈善项目
微笑列车项目是由美国微笑列车基金会资助、旨在为我国贫困唇腭裂患者提供手术救助以及对医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的医疗救助类项目。于2005年荣获“中华慈善奖”。

“慈善情暖万家”活动
活动是由中华慈善总会牵头,联合各地慈善会组织共同实施的送温暖活动,旨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在元旦春节期间为基层困难群众捐款捐物,将社会的温暖送抵每家每户。

“慈善文化进校园”项目
项目以推广慈善文化为核心,以向中小学生赠阅《慈善读本》为载体,在全国各地中小学校深入开展慈善文化专题阅读课程及各类慈善公益主题活动。

一张纸献爱心行动
项目旨在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捐赠废旧报刊、书籍、旧衣物等闲置物品或变卖所得善款捐赠至中华慈善总会,专项用于救助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家庭先心病儿童和藏区包虫病患者。象征这一行动的“爱心屋”连续九年摆放全国“两会”住地,赢得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热情支持,习近平总书记曾于2013年“六一”儿童节亲切接见了被救治的患儿代表。

业务范围
近几年来,中华慈善总会特别注意发挥其本身所特有的涵盖面较为宽泛的特点,开展了救灾、扶贫、安老、助孤、支教、助学、扶残、助医等八大方面几十个慈善项目,逐步形成了遍布全国、规模巨大的慈善援助体系。

资金来源
总会的慈善资金主要来自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现金及实物捐赠,以及组织举办义演、义卖等活动的收入。

所获荣誉
2019年10月,荣获5A级社会组织。
2018年9月10日,荣获第十届“中华慈善奖”。
2015年12月,荣获“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历任领导
第一届理事会
第一任领导成员 名誉会长: 倪志福 王光英 赵朴初 丁光训 黄华 何鲁丽 万国权
程思远 雷洁琼 经叔平 胡启立
会 长: 崔乃夫
副会长: 阎明复 陈铁迪 刘鸿儒 阎颖 杨琛 章明 陆焕生 黎子流 方心让
秘书长: 候志通
副秘书长: 杨 团

第一届理事会第二任领导成员
名誉会长: 倪志福 王光英 赵朴初 丁光训 黄华 何鲁丽 万国权 程思远 雷洁琼 经叔平 胡启立
会 长: 阎明复
副会长: 范宝俊 万绍芬 李惠仁 吴建国 张汉兴 刘鸿儒 黎子流 肖榕 李道豫 陆焕生 杨培青 张万欣 朱育诚 王荩卿
孙隆椿 杨绍明 酆炳林
秘书长: 张汉兴(兼)

第二届理事会
名誉会长: 傅铁山 郝建秀 阿不来提 阿不都热西提 李蒙 王文元
王光英 程思远 何鲁丽 丁光训 万国权 胡启立 经叔平
雷洁琼 倪志福 黄华 周铁农 赵南起 杨汝岱 蒋正华
许嘉璐
荣誉会长: 阎明复 陈铁迪 刘鸿儒 万绍芬 袁伟民 李九龙
会 长: 范宝俊
副会长: 卢仁法 苏庆玉 彭玉 张汉兴 张宝泽 贺同兴
秘书长: 董华伟

第三届理事会
名 誉 会 长: 丁光训 万国权 王文元 王光英 司马义 艾买提 许嘉璐
李贵鲜 李 蒙 杨汝岱 何鲁丽 张怀西 张思卿 周铁农
经叔平 赵南起 郝建秀 阿不来提 阿不都热西提 胡启立
倪志福 黄 华 黄孟复 蒋正华 雷洁琼
荣 誉 会 长: 阎明复 王健林 圣 辉 沈文荣 张文康 郑家纯 郑斯林 海外荣誉会长: 云大棉 方心让 方润华 严 彬 李玉玲 李业广 李春平 李晓华 陈玉书 陈达文 熊德龙 林贤友
会 长: 范宝俊
副 会 长: 李本公 王树峰 邓铜山 朱 焘 张道诚 崔俊慧 彭 玉
秘 书 长: 刘国林

第四届理事会
名誉会长:王光英、何鲁丽、倪志福、王文元、周铁农、杨汝岱、蒋正华
许嘉璐、李贵鲜、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黄孟复、司马义·艾买提
张怀西、张思卿
终身荣誉会长:崔乃夫、阎明复、范宝俊
荣誉会长:王健林、李春平、郑家纯
会长:李本公
副会长:王树峰、杜学芳、李宏塔、张印忠、郑功成、崔俊慧
秘书长:边志伟

第五届理事会(现任理事会)
职 务 姓 名 简 介
会长 宫蒲光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政部原副部长
副会长 刘伟 光明日报原副总编兼机关党委书记
秘书长 边志伟 民政部机关服务局原局长

相关事件
2011年8月19日,深陷“捐赠发票门”的中华慈善总会发出声明,称已于8月18日下午致函大赛主办单位中国教育学会、中国版权协会、中华商标协会,请“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三家主办单位履行管理职责,尽快查明无锡尚德捐赠物资的去向及使用落实情况,并于本月底前向该会写出书面报告,以便向社会和公众有个明白的交代。
当日,中华慈善总会“捐赠门”事件爆料人罗凡华表示,18日下午,他接受民政部的调查询问,将掌握的全部证据签字画押,交给民政部工作人员。此前,中华慈善总会被曝“给钱就可开具发票的行业潜规则”,后又曝出“此前两年,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实施过程中,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开出捐赠发票的大约5000万捐赠物资遭变卖”。
2011年9月21日,据慈善总会会长范宝俊介绍,中华慈善总会及各地慈善会组织全年捐赠总额已经连续3年递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