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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中国残疾人保障法(全文)

时间:2021-09-29 19:01 来源: 编辑:admin

核心提示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China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简称中国残联,是经国务院批准和国家法律确认的残疾人自身代表性组织,是由中国各类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China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简称中国残联,是经国务院批准和国家法律确认的残疾人自身代表性组织,是由中国各类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在中国盲人聋人协会(1953年成立)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984年成立)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于1988年3月1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据2018年5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官网显示,中国残联机关内设11个部厅室,下设16个直属单位、12个所属社团,5个专门协会。
中文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外文名:China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
简称:中国残联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属性:非营利性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一届执行理事会成员
邓朴方,职位:理事长
刘小成,职位:副理事长
周敬东:职位:副理事长
林用三:职位:副理事长
林太:职位:副理事长

发展历史

创建背景
中国残疾人事业是随着新中国的成立,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残疾人问题,是人类社会的固有问题。但是,在解放前,由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和奴役,由于经济文化落后,残疾人处于社会最底层,过着沿街乞讨、朝不保夕的生活。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关注残疾人的生活,建立残疾人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残疾人工作逐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建国初期至六十年代中期,是残疾人事业的初创阶段。“文化大革命”十年,残疾人事业受到严重干扰破坏。

初创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残疾人也由沿街乞讨、流离失所转由政府收养救济。残疾人和全国人民一样成了国家的主人,有了政治权利和基本生活权利。农村残疾人分到了土地和生产工具,参加了互助组、合作社。城市残疾人在政府支持下组织起来生产自救,举办小型多样的手工业合作社、组,后来发展成为福利工厂。一些无依无靠的残疾人、残疾孤儿、残疾老人,分别被安置在陆续建立的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和敬老院。50年代中期,残疾人福利工厂、伤残人福利院、荣军疗养院、精神病院等相继出现。汉语盲文和聋人手语工作开始建立,中国盲文工作者黄乃参照路易·布莱尔盲文体系,设计了汉语盲文方案,经教育部批准在全国推行。盲人按摩医疗、盲人聋人康复工作、残疾人文艺体育工作也陆续起步。 1953年,经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中国盲人福利会。
1956年12月,在周恩来总理关怀下,成立了中国聋人福利会。
“两会”团结合作,协助政府开展生产自救、特殊教育、康复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工作。
1954年,创办《盲人月刊》。
1957年,举办中国首届青年盲人田径运动会,聋人田径、游泳运动会,有上千人参加选拔赛,活跃了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
1958年,选派盲人运动员参加了国际盲人田径运动通讯比赛,当时盲人的个别项目已接近国际水平。
1960年5月,召开全国盲人聋哑人第一届代表会议,将前述两会合并,成立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
1960年5月召开第一届全国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时,周总理、朱德委员长、邓小平、李先念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了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并照了相。周总理、董必武、叶剑英、谢觉哉等领导人还多次视察聋哑学校与福利工厂。
由于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在指导方针上发生严重错误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残疾人事业陷于停顿。

稳定发展
1978年,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恢复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盲人聋哑人协会及其下属组织也相继恢复工作。
1982年,全国人大修改后的《宪法》首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984年3月,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
1987年4月,进行了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1988年3月,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的基础上,本着改革的精神,成立了融代表、服务、管理功能为一体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1988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1年12月,国务院批准颁布《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及其16个实施方案。
1993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由32个部委负责人组成的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组织体系
最高权力机构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

主席团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主席团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调换、增补主席团委员;
六、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的情况;
七、监督“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执行机构
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内设部门
据2018年5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官网显示,中国残联机关内设11个部厅室,下设16个直属单位、12个所属社团,5个专门协会。
部厅室:办公厅(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研究室、维权部、组织联络部、康复部、教育就业部、宣传文化部、体育部、国际联络部、计划财务部、人事部。
直属单位:中国康复研究中心、中国康复科学所(中国残联残疾预防与控制研究中心)、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研究中心、华夏出版社、华夏时报社、中国盲文出版社、中国视障文化资讯服务中心 、中国残疾人特殊艺术指导中心(中国残疾人艺术团、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中国残疾人杂志社 、中国残联华夏文化集团(中国华夏文化集团)、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 、北京按摩医院 、中国残联信息中心、中国残联机关服务中心 、上海国际康复活动中心。
所属社团: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残奥委员会、中国特奥委员会、中国聋人体育协会、中国特殊艺术协会、中国狮子联会、中国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中国盲人按摩学会、中国助残志愿者协会、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康艺无障碍影视发展中心。
专门协会: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

申请入会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可申请作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资产经费
经费来源:一、政府财政拨款;二、社会捐助;三、其他。

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二) 团结、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履行法定义务,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三)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消除歧视、偏见和障碍。
(四)协助政府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科技信息化应用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五)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六) 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八)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社会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更加活跃。
(九)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参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履约工作。

建设成就

专题项目
长江新里程计划
李嘉诚先生一向心系残疾人士的需要,自1984年开始,李嘉诚基金会联同中国残联为内地残疾人士服务,30年来累计捐款超过港币4亿元。

长江新里程计划(第三期)项目(2014-2018)
秉承李先生“助无助者“”的理念,“长江新里程计划”创于2000年,旨在帮助社会最困难的弱势群体得到关怀与扶助,令众多贫困残疾人能重新出发。
2000-2005及2007-2012首两期项目基金会分别捐款港币1亿元,在装配假肢、提供教育培训和就业机会等取得成效,直接服务全国26万残疾人,其中支持17万残疾人装配义肢,间接服务人数逾1600万。
第三期基金会新增捐款港币一亿元,支持“假肢服务”、“脑瘫儿童引导式教育”及“关心你的残疾人邻居”三个项目,预计可直接惠及逾10万残疾人士,模式及经验可辐射全国33省各级残联机构及数百万人群受惠。

通向明天-交通银行残疾青少年助学计划
为加快中国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扶持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青少年接受教育,促进残疾人综合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交通银行自2007年起,在10年之内,向中国残联捐赠人民币1亿元,共同实施“通向明天-交通银行残疾青少年助学计划”(以下简称“助学计划”)。
“助学计划”10年周期内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完成学业,为特殊教育学校(院)和接受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学校添置教育教学设备,资助中西部地区新建特殊教育学校,资助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和残疾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等。

中国残联/嘉道理慈善基金会社区康复合作项目
自2003年6月到2010年,中国残联在嘉道理慈善基金会的资助下,先后在全国13个贫困县实施社区康复服务项目。该期项目选取包括江苏灌南在内的中国18个省(自治区)的18个贫困县作为项目实施地区,旨在形成一个完整的、全国范围的、欠发达农村地区残疾人现代社区康复网络,展示在农村地区推广全面的、以需求为导向的、平等参与的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是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的有效途径,并在国家有关残疾人政策制定上产生深远的影响。
项目从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至2014年12月31日结束,历时三年,通过开展社会宣传、基本线索调查、康复服务、残疾儿童教育、生计支持、社会融合、帮扶援建残疾人康复中心等软硬件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救助和发展机会,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
到2014年项目结束时,将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建成集资源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和示范窗口为一体的综合性残疾人康复基地,并以康复中心为载体,充分整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资源,构建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同时,为残疾人建立规范化、个性化的康复服务档案,使全县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普遍享受到简便、高效的康复服务。

康复工作
康复工作领域已扩展到精神病综合防治、智力残疾预防和低视力康复。
据2018年5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官网显示,全国已有30个市、30个县采取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的措施,对70多万精神残疾人进行康复试点;建立了近百个低视力康复点,为低视力残疾者配用助视器,使其脱离盲人生活状态;针对导致智力残疾的遗传和缺碘两大因素,6个省和14个高发县制定了控制遗传性智力残疾的规定,部署了食盐加碘及对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和婴幼儿补用碘油制品,以消除碘缺乏病,预防残疾。

康复基础性工作
据2018年5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官网显示,1988年建成的中国第一个现代化康复研究中心,在康复医疗、科研、人才培训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建立了29个省级聋儿康复中心、600多个聋儿语训部(班)。
据2018年5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官网显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设立1200多个社区康复站、300多个特殊用品辅助用具供应服务站,帮助残疾人补偿和训练功能,增强生活自理能力和参与社会能力。在街道和福利工厂设立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工疗站1300多个。逐步发展骨干康复机构,三级综合医院普遍设立康复科(室),6所医学院校开设了康复医学专业,发挥培养人才和技术指导作用。

劳动就业
国家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按比例安排就业和减免税优惠政策及各种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
截至1993年底,集中安排残疾人的福利企业已达5.6万个,84万残疾人在其中就业,1993年实现产值890亿元,其中有不少出口创汇产品。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就业迈出了开拓性的一步:140多万残疾人分散在各单位就业,占全国职工总数0.93%。
在此基础上,全国已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9个大城市依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进行试点,按1.5~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个体从业的残疾人已达数十万。
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抽样调查,截至1993年底,中国城镇残疾人就业率为50%,农村残疾人在业率为60%左右。全国建立435个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实施待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指导的残疾人劳动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农村由县、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扶助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生产劳动。针对贫困残疾人口数占全国贫困人口半数的状况,国家于1990年批准设立“康复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第一批贷款一亿元拨到500个县,先后帮助40余万个残疾人户进行康复、职业培训,参加生产劳动。这一举措成效明显,“先治病,后治穷,学技术,抓生产”,不少残疾人初步脱贫。1991年,在有83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第三届残疾人职业技能奥林匹克竞赛中,中国残疾人展能团获金牌15、银牌10、铜牌10,为各类奖牌和总分第一名。

社区活动
国家发布了《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沈阳等城市的主要道路、街道和商场、剧院、会议中心、广场等建筑物逐步采取了无障碍措施。城市实行盲人免费乘车、盲人邮件免费寄递等。这些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了条件。公众助残意识逐步提高,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后的三年间,分别以"宣传保障法"、"走进每个残疾人家庭"和"扶助与共进"为主题,开展了三次"全国助残日"活动,从中央到县乡地方领导,深入村和居委会看望残疾人,中国每个年度的"助残日"有数千万人为残疾人办实事、送温暖。截至1993年底,中国约有五千万少年队员先后参加了历时8年的"红领巾助残"活动。各级残疾人组织开展"建残疾人之家"、做"残疾人之友"活动,展现了团结、友爱、互助之情。召开"全国助残先进集体、个人暨自强模范表彰大会,表彰193个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75个残疾人之家、194名全国自强模范,宣传残疾人身残志坚、为国奉献的事迹和自强不息精神,推动社会树立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风尚。

国际交流
据2018年5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官网显示,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残疾人十年(1983~1992)”和“亚太残疾人十年(1993~2002)”行动,参加了各类残疾人国际组织,与5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残疾人事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办了12次重要国际会议。应联大秘书长邀请,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以中国代表团特别顾问身份在第47届联合国大会发表演说,阐明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方针原则并提出建议,受到热烈欢迎。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基本做法和巨大进展,充分展现了中国人权保障的广泛性、真实性和公平性。中国有关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观念、法规、政策、方针、办法逐渐为国际社会吸收、认同,并在联合国产生的有关残疾人的文件中得以体现。中国残疾人事业获得的成就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和国际组织的表彰。

人才培养

教育普及
教育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截至1993年底,特教学校已发展到1108所,比建国前增长25倍,比1966年增长4倍,平均每年增长20%;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达3568个,这是80年代发展起来的,已逐步成为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主体。在特教学校、特教班就读的盲、聋、弱智儿童已达37万余人,相当于建国前在校生两千人的185倍。
1988~1993年五年累计,全国普通技校、中专共招收残疾学生4300人。建立了残疾人职业高中89所、技工学校9所、中等专业学校15所及各类培训机构268个,开办各类中短期职业培训班4500多期,共培训13万余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初见成效。大学之门已为残疾青年敞开,普通高校1988~1993年累计录取3859名残疾学生。开办了长春大学特教学院、山东滨州医学院医学二系(专收肢残学生)、天津理工学院聋人机电专业,试办了青岛盲人高中、南京聋人高中,新疆、南京中医学院开设了盲人按摩医疗专业。盲文改革和聋人手语的推广取得成果。制定了《汉语双拼音盲文方案》、盲人数理化和民族器乐符号,出版了第一部规范化的《中国手语》和盲人触摸世界地图集。

文化宣传
社会传播媒介和公众文化单位努力为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服务。
1992年成立的全国残疾人事业宣传新闻促进会,已成为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联系的枢纽,每年在中央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刊登和播放有关残疾人事业的稿件达数千篇,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大典型及时报道,基本形成了宣传网络。适应聋哑人的需要,开办了电视手语节目,并在一些影视节目中增加字幕。 截至1993年底,全国摄制了《启明星》等引起强烈反响的10多部电影和50多部电视剧。为残疾人服务的华夏出版社、中国残疾人杂志社等单位,出版发行盲人、聋人、弱智人读物和残疾人教育、康复、就业等书刊1200余种、数千万册。全国开辟了2100多个残疾人活动场所和51个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室)。
1987、1990年先后举办两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有两万余名残疾人参加各地演出,共演出万余场,展示了才华,感动了社会。中国残疾人业余艺术团不但在中国国内演出,还曾出访欧美亚澳洲十几个国家和香港,引起轰动,被誉为"美和友谊的使者"。
1985、1989、1992年先后举办了三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有14万名残疾人参加县以上选拔赛,推动了基层体育活动,并创造了优异成绩。仅第三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就刷新238项全国纪录、10多项世界纪录。中国残疾人业余体育代表团先后参加残疾人奥运会等10多次重大国际比赛,共获金牌133枚、银牌62枚、铜牌29枚,在第八、九次残疾人奥运会上奖牌第一,为国家争了光。

形象标识
图为残疾人联合会会徽
一、会徽中心图形由"残疾人"三字的汉语拼音缩写CJR组成,表示残疾人,与国际上通用的残疾人标志相近,使人一看便知是代表残疾人。
二、会徽外形是中国人民喜爱的梅花,既有浓郁的民族色彩,又象征残疾人顽强拼搏的品格和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进取精神。翠绿的底色象征着顽强的生命力;梅花盛开,寓意残疾人事业的春天,代表中国残疾人及其亲属的希望。
三、梅花以五个相互连接的人字组成象征残疾人团结携手,生活在友爱、互助的社会之中,得到理解和尊重;象征全国人民共举人道主义旗帜,和残疾人一起组成亲密无间的整体。
四、会徽的中心图形和边线采用金色,象征残疾人生活在社会主义祖国,沐浴党的阳光,象征中国残疾人事业生机蓬勃,欣欣向荣。
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徽章,正面采用会徽图案,背面标示"中国残联"字样。

文化精神
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现任领导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七届主席团领导
职务 姓名
名誉主席 邓朴方
主席 张海迪(女)
副主席 周长奎、吕世明、程凯、刘再军、侯晶晶(女)、陈国民、黄悦勤(女)、沙马友古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七届执行理事会
职务 姓名
理事长 周长奎
副理事长 程凯、王梅梅(女)、相自成、张伟
理事 李庆忠、杨洋(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康复
第三章教育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六章福利
第七章环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与依据〕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类别·标准〕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权利保护〕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特别扶助〕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特别保障〕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社会责任〕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残疾人联合会职责〕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的事业。
第九条〔扶养人、监护人、亲属责任〕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残疾人义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残疾预防〕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十二条〔奖励〕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三条〔职责〕
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四条〔指导原则〕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
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分阶段确定康复重点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
第十六条〔人员培养〕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十七条〔器具〕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八条〔职责〕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依特性施教〕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 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 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 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条〔发展方针〕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一条〔办学渠道〕
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二条〔普通教育方式〕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三条〔特殊教育方式〕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 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第二十四条〔成人教育〕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五条〔师资〕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六条〔辅助手段〕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七条〔职责〕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二十八条〔指导方针〕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二十九条〔集中安排〕
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条〔分散安排〕
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第三十一条〔自谋职业〕
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第三十二条〔农村劳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三条〔优惠与扶持〕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四条〔保护〕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五条〔职工培训〕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六条〔职责〕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指导原则〕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三十八条〔措施〕
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 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二) 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三) 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四) 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鼓励创造〕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六章 福利

第四十条〔职责〕
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一条〔救济与供养〕
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第四十二条〔保险〕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福利安养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条〔特别照顾〕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七章 环境

第四十五条〔职责〕
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无障碍设施〕
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第四十七条〔理解与互助〕
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四十八条〔助残日〕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申诉与起诉〕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行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民事责任〕
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条例与地方法规〕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生效时间〕
本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 为便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本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这里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保留了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所带有的条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