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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两岸贸易协会与中华国际贸易协会(全文)

时间:2021-09-29 14:41 来源: 编辑:admin

核心提示

中华两岸贸易协会中华两岸贸易协会由两岸企业所组织而成。主要是为两岸人民推介质量佳的商品,及提供两岸商业即时信息,主要推动两岸食品、生鲜、农产品、深加工品类至百货等...

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ASSOCIATION OF ECONOMY AND TRADE ACROSS TAIWAN STRAITS,AETATS),简称“海贸会”,于2004年1月6日正式成立,是由商务部主管,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由全国经贸界有代表性的、从事和热心于海峡两岸经贸交流的企业、社团、研究机构和个人等组成。
中文名: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
外文名:ASSOCIATION OF ECONOMY AND TRADE ACROSS TAIWAN STRAITS,AETATS
注册机构:民政部
业务主管:商务标
登记证号:4730

组织宗旨
海贸会自成立以来,作为中国大陆与台湾经贸往来的一个重要平台,秉持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直接通商、实现中国和平统一大业为宗旨,在促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两岸经贸人员交往,维护两岸工商企业及人员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海贸会在两岸经贸领域影响力日益扩大,成为两岸颇具影响力的经贸促进机构。

主要职责
(一)与台湾有关民间机构、工商团体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通过组织洽谈会,研讨会和专业性、技术性对口磋商等活动,推动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研究两岸经贸交流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两岸贸易投资正常化、便利化;
(二)协助处理两岸贸易、投资和劳务合作中出现的纠纷,维护两岸工商企业及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研究两岸经贸交流过程中衍生的各种技术问题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为从事两岸经贸交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两岸间的展览、展示和培训活动;
(六)编辑出版相关刊物和书籍;
(七)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授意的其他工作以及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务。

业务范围
信息交流、经贸合作、业务培训、咨询服务组织结构领导机构名誉会长(法人代表) 李水林会 长 王辽平副会长(兼职秘书长) 高 莉下设机构办公室、财务部、会展部、会员部、调研部。

组织会员
海贸会的会员包括从事海峡两岸经贸交流的企业、社团、研究机构和个人。

组织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英译名ASSOCIATION OF ECONOMY AND TRADE ACROSS TAIWAN STRAITS),简称海贸会(英译简称AETAT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经贸界有代表性的、从事和热心于海峡两岸经贸交流的研究机构、相关社团、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自愿结合的全国性、非赢利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海峡两岸经贸问题,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直接通商、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受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于北京市。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与台湾有关民间机构、工商团体建立关系,通过洽谈会、研讨会、专业性、技术性对口磋商等各种方式促进两岸经贸交流合作(包括贸易、双向投资、劳务合作等);
(二)与台湾相应的民间机构、工商团体就通商、投资有关问题进行磋商,解决直接通商的相关技术问题,促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
(三)与台湾相应的民间机构、工商团体研究、磋商两岸经贸交流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四)协助处理两岸贸易、投资和劳务合作等方面的纠纷,维护两岸工商企业及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研究两岸直接通商将衍生的各种技术问题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为从事两岸经贸交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
(七)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授意的其他工作以及企业等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单位会员系指从事对台工作、对台经济活动和经贸研究及交流的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两岸经贸关系研究的学术单位等。个人会员系指在海峡两岸经贸关系方面从事研究、管理的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二)从事对台工作、对台经济活动、对台经贸研究和交流与合作业务;
(三)在对台经贸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工作便利条件。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成为个人会员需经一名理事或两名会员推荐;
(二)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情况紧急,可由会长办公会代理事会决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业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04年1月6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两岸贸易协会
中华两岸贸易协会由两岸企业所组织而成。主要是为两岸人民推介质量佳的商品,及提供两岸商业即时信息,主要推动两岸食品、生鲜、农产品、深加工品类至百货等民生需求产品。
中文名:中华两岸贸易协会
外文名:Chinese cross-strait trade association
现任会长:曾梧炫
协会地址:台北
协会性质:非盈利组织

协会宗旨:促进两岸人民交流与两岸经贸发展,支持两岸服贸货贸发展。
中华两岸贸易协会支持ECFA,搭建两岸经济、民生、文化、观光等交流桥梁。

主要业务
提供两岸精品展销推介活动,依据台湾特色产品,精做农业农特产品;精做电子、电机糸统智能家电及专利零组配件产品以及医疗糸统医美交流及居家常照SOP管理糸统;整合两岸高端设备及两岸驰名餐饮糸统。

协会领导
曾梧炫,台北人,Chang Gung University经济学硕士,2002年来大陆发展。
2002年10月1日担任合资企业台湾亨达农产贸易股份有限公司CEO。
2008年11月担任台湾蘋果资讯有限公司 CEO。2012年3月担任中国四川省台农产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长。
2013年担任中华两岸贸易协会会长。

大陆机构
2017年8月,中华两岸贸易协会厦门代表处在黄厝正式挂牌成立。
中华两岸贸易协会总会会长曾梧炫表示,希望借由代表处的成立,来推动厦台经贸交流水平的提升。
接下来代表处将在黄厝设立“海峡两岸大学城孵化实验实体区”,广邀台湾大学生、技职院校毕业生入驻,以培养其一技之长,提高就业能力。
活动中,台北海洋技术学院和功夫漫客工场率先签署合作备忘录,将携手为两岸文创产业搭桥,共创多赢。


中华国际贸易协会
中华国际贸易协会成立于1962年7月,系一国际性而非营利的贸易服务社团,当时台湾当局有鉴于台湾必须推动外销,始能提升经济繁荣。
中文名:中华国际贸易协会
成立时间:1962年7月
性质:国际性而非营利的贸易服务社团
地区:台湾

协会简介
中华国际贸易协会由曾任台湾当局经济部长著名的经济专家尹仲容博士创导,结合由陶一珊将军、辜振甫(海基会董事长)、吴舜文严庆龄(前裕隆集团董事长)、王永庆(台塑集团董事长)、林挺生(大同集团董事长)、汪竹一(财经学者)、鲍奕荣(前唐荣集团总经理)等数十位工商钜子、官员、学者专家共同成立。嗣后陆续有吴火狮(新光集团的创始人)、吴东升(新光集团总裁)、于宗先(台湾中研院士)、张平沼(台湾商业总会理事长)、陈国和(日盛集团总裁)等菁英加入本会为理监事。
首任理事长由曾任台湾当局要职多年的陶一珊将军荣膺。
创立初期,首要任务乃培训国际贸易人才,遂聘请经济部国贸局、财政部海关、学者以及从事贸易实务负责人授课。引起贸易业者极为重视,由于业者能与政府主管相互沟通,乃造成外销热潮。
1969年,陶鸿杰先生接任本会秘书长,嗣后接任理事长,终生致力于拓展全球外销推广活动,每年筹组海外贸易拓展团数十团次,东到美加及中南美,南到越南、泰国等地,西到中国大陆及中东,北到欧洲各国及苏联,所到之处由于受到台湾驻外使馆及外贸协会驻外单位全力支援,故该地买主热烈欢迎及采购,MIT(MADE IN TAIWAN)商品从此扬名世界。当时台湾创造了经济奇迹,本会之贡献,与有荣焉。
2010迈入新的纪元,由年轻的团队重新接棒,成立总管理处,郑博文先生任职执行长,负责统筹所有协会未来运营事宜,原“中华民国社区营造学会‘’专案执行许鼎钧先生担任副执行长,秘书处原副秘书长任君山升任秘书长, 徐志宏先生和吴丽文小姐任职副秘书长,程英杰先生担任大陆区副执行长一职。
四十馀年来,本会创造了下列六项全国第一,并荣获台湾地区领导人、内政部以及外国元首、商会颁赠勋章、奖章、以及无数奖状,堪称台湾民间组织最大、历史最久而非营利的贸易推广社团,兹分述如下:
一、1962年起最早成立"国际贸易实务培训班",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亲自授课,嗣后又开设国际贸易英文书信班等,迄今共培训了十一万人次。
二、1969年最早在台北巿成立"台湾外销产品综合展示馆",当时外贸协会尚未成立,系唯一长期最大在台湾 能提供国外买主一次满足下单采购的场所。
三、1970年起,每年筹组外销厂商海外贸易拓展团数十团次,最早打开中南美及中东巿场,迄今共筹组了 500馀团,团员累计三万人次,造就了无数成功的外销企业家,本会理事长陶鸿杰先生因而荣获宏都拉斯共和国总统聘为驻华名誉总领事并有签证权之殊荣达二十年,并颁发最高荣誉十字勋章。另推动企业界赴美贸易及投资,荣获美国加州佛列斯诺巿长聘为该巿终生名誉巿长及加州州务卿亲颁荣誉奖状。
四、1980年起,最早在海外各大城巿陆续设立长期"台湾外销产品展示馆",计有纽约、洛杉矶、温哥华、莫斯科、汉堡、维也纳、杜拜、墨尔本、胡志明市、上海、成都等十馀大城市,面对面供海外当地买主直接洽购。
五、本会于1992年起,最早由陶理事长率同本会高级主管访问中国大陆北京及上海等地,达成两岸经贸共识及合作,翌年五月开始有规模的组织台商二百馀家访问重庆,与大陆西南五省七市五百馀家企业,举行对口企业洽谈会,奠定本会在大陆市场开发之基础,同年十一月起,为期一年在成都举办台湾产品展销会,为打开大陆市场之先河,1994年十月在上海设立为期五年之台湾产品展示中心,获海协会会长汪道涵莅临主持开幕剪彩,1995、1996两年本会在厦门首创海峡两岸商品博览会,由当时省委书记贾庆林主持剪彩,参加两岸企业共一千馀家,盛况空前。同时也在福州市及石狮市,举办闽台商品博览会及海峡两岸服装纺织品博览会。本会历年来组团赴大陆厂商累计达二千家以上。又近年来本会邀请大陆贸促会等组团来台企业人士及已来台之大陆团体指定拜访本会之企业人士亦达一百馀团及一千人次以上。
六、1996年本会率先成立网际网路电子媒体商情网,2000年起,复推出本会自行开发成功的电子商务全球贸易商务网,提供台湾外销厂商作最有效的全方位服务。中华国际贸易协会全力布建专业产品入口平台:“台湾商务经贸网。全球性 B2B 贸易入口网站。由于完整资料库的建立,提供全球买家最佳的搜寻服务,为台湾创造一年数百亿的成交外销实绩。本会四十多年来即长期参加国外专业展及大量媒体的发行,已在台湾及全球众多B2B网站公司中脱颖而出,目前拥有36万多家辅导过的厂商,多年来已为台湾企业在网路上创造数百亿成交商机。
“台湾商务经贸网搜寻引擎行销为核心,发展一系列的行销方案,投入大量心力在搜寻引擎市场这块领域上研究,由于研究有成,已可在短时间内让客户网站登入大型搜寻引擎的最佳排序,此一研究成果让我们的客户掌握最多且最准确的买主来源,并以展览五分之一的费用,达到二十倍以上的效果!

服务
★本会目前服务有下列三大类:
一、赴台商商务经贸考察安排:
我们竭诚为您优惠办理台湾商务签证自由行(自备或代找邀请单位),台湾商务旅游,协会交流,台湾参展观展等服务。
大陆经贸观光投资客户应邀赴台交流(通称公务),指团组或个人应邀赴台进行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体育、新闻等各项交流和参观、访问、考察、举办展览以及进行经济贸易等活动。赴台交流需经过立项、报批两个程式。
服务事项:
①办理大陆专业人士赴台交流考察参访
②办理大陆商务人士赴台交流考察洽谈
③办理大陆商务人士赴台签证
④办理大陆个人赴台签证
⑤台湾同类行业商务拜会
⑥办理商务考察团组赴台访问交流
⑦专业办理来台参加各展会展览
二、提供外销厂商一系列综合服务:
1.本会自行开发超大型B2B网站。.
2.推介全球最新买主资料。.
3.定期发行[中华外销厂商总览。
4.参加台湾外专业产品大展。
5.培训外贸人才。
三、提供台湾 食.衣.住.行.育.乐以及各项产业,拓展大陆市场之综合服务:
本会于1992年起,系最早有规模有组织开发大陆市场之机构,迄今已深获大陆各级省县市政府单位列入最优良之台湾民间社团。本会历年来在大陆之各项重要活动也可在国务院官方网站上寻获。本会十馀年来,已与下列大陆各省市单位签有合作协议书,并支持本会发行有关刊物以供大陆旅游业者参阅:
北京工业经济联合会 上海市黄浦区台办 南京市贸促会
天津市台办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中心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
四川省贸促会 四川省商会 四川省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 重庆市工商联合会
福建省贸促会 厦门市贸促会 厦门市对台贸易促进中心 厦门市对外经贸企业协会 黑龙江省贸促会 河南省国际商会 山东省贸促会 中国企业家论坛 吉林省司法厅 奥康集团
本会为迎接未来大陆经贸观光投资客户来台参访、考察、洽商并进行商贸活动时,为相关性的政府机关、行业协会、工会于民间企业产业提供一系列之活动服务,敬请联系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