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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全文

时间:2021-09-29 12:22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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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促进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政党。中国民主促进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八个参政的民主...

中国民主促进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政党。中国民主促进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八个参政的民主党派之一,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国内地实行以中国共产党为执政党,其他八个民主党派为参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文名:中国民主促进会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Democracy(CAPD)
成立时间:1945年12月30日
成立地点:上海
主要成员: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知识分子

民进简史

新中国成立前
民进创始人是抗日战争时期留居上海的部分文化教育界进步知识分子和工商业者,主要有马叙伦、王绍鏊、周建人、许广平、林汉达、徐伯昕、赵朴初、雷洁琼、郑振铎、柯灵等著名爱国民主人士。在敌伪统治时期,他们与中国共产党人一起,坚持抗日救亡斗争。抗战胜利后,他们积极参加反内战、争和平,反独裁、争民主的爱国民主运动,并根据斗争需要,于1945年12月30日在上海正式成立了一个以“发扬民主精神,推进中国民主政治之实践”为宗旨的政治组织,定名为中国民主促进会。
民进于1945年12月30日在上海成立。主要创始人马叙伦﹑王绍鏊﹑周建人﹑许广平等大多是上海文化教育界的进步知识分子。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他们就在敌伪统治下坚持抗日救亡斗争。抗战胜利后,他们拥护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和平建国总方针,积极投入反对内战﹑反对独裁﹑反对出卖国家主权的爱国民主运动。民进成立后,发表了《对于时局的宣言》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主要领导人经常在《民主》﹑《周报》等进步报刊上发表文章,提出立即结束中国国民党一党专政,还政于民,停止内战,保障人民自由权利等政治主张。为了扩大和平民主力量,民进联络和团结了上海60多个主要群众团体组织,组成了上海人民团体联合会。
1946年6月,民进参与发起组织了上海人民反内战大会。民进领导人马叙伦﹑雷洁琼还参加了赴南京请愿的和平代表团,在“六·二三下关事件”中被国民党特务暴徒围攻殴打,身受重伤。
1947年,由于国民党反动派的白色恐怖,残酷迫害支持中共和呼吁建立民主政府的民主进步人士,闻一多、李公朴等爱国民主人士相继被杀害,民进被迫转入地下,主要领导人转到香港,与国民党当局继续斡旋斗争。
1948年4月30日,中国共产党发出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五一”号召,民进立即表示拥护和响应,5月2日,马叙伦与在香港的各民主党派代表,讨论了“五一”口号,一致表示拥护,5月5日,联合本会王绍鏊,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李济深、何香凝,中国民主同盟沈钧儒、章伯钧,致公党陈其尤,中国农工民主党彭泽民,中国人民救国会李章达,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蔡廷锴,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谭平山,无党派人士郭沫若等十二人,向国内外各报馆、各团体及全国同胞发出通电,拥护“五一”口号。并于5月24日,以中国民主促进会名义正式发表《响应中共“五一”号召的宣言》,指出:正在中国发动的“国大”话剧演完之后,中国共产党发布了“五一”廿三条,把实现中国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具体任务,完全无缺地呈现在中国人民面前。“五一”廿三条是近百年来中国革命史的结晶,是今后中国政治运动航向的指标,中国的民主人士及民主党派就是要团结在这口号的周围,形成坚固的爱国民主统一战线,为反帝国主义,反封建主义,反官僚资本主义而奋斗,以奠定我们子子孙孙万世太平的始基,要不然,就要自暴自弃,甘为历史的车轮所辗碎。光明与黑暗,生存与死灭,中间没有任何第三条路径可循进的]之后,民进主要领导人也先后由上海及香港转入解放区,参加新政协的筹备工作。

1949年1月22日,民进发表了《为争取永久和平宣言》,坚决支持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并诚恳表示:“我们希望中国共产党坚强地领导全国人民造成一个新的﹑美的﹑快乐的﹑和平的﹑统一的﹑民主的中国,我们决定一致的合作完成这次革命的任务。”
受中国共产党的邀请,1949年9月,民进派代表马叙伦、许广平、周建人、王绍鏊、雷洁琼等出席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与了制订《共同纲领》和组建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此后,一些“民进”会员出任政府要职。

1949年9月,民进代表出席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与制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作出了贡献。

新中国成立初期
新中国成立后,民进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文件为纲领,制定了“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以宪法为准则,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路线。民进中央带领全会加强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在恢复国民经济、巩固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继续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民进领导人和一些会员担任了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民进先后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总纲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参加国家政权。1956年8月和1958年12月,民进先后召开第二﹑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一切为了社会主义”和“服务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团结﹑推动会员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在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在教育和文化出版事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民进被迫停止活动。

改革开放以来
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进恢复了活动。1979年10月和1983年11月,民进召开第四﹑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上来。此后,民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致力于发展和完善业已确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积极履行自己政党的职能,继续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认真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同时,民进为实现教育是立国之本,文化出版工作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等主张,对中国教育﹑文化﹑出版﹑科技事业的建设和改革,为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办了许多实事。

改革开放以来,民进坚持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明确参政党性质,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认真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提倡尊师重教,维护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面向社会开展讲学办学、科技咨询、智力扶贫等大量工作,积极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献计出力,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
1988年11月,民进召开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其宗旨是﹕以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为指导,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1988年11月,“民进”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对民进的性质、政治纲领等作了新的规定。该章程明确规定,民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一个民主党派。
世纪之交以来,创建民进的老同志先后退出领导岗位,新中国建立以后成长起来的代表人士逐渐走上领导岗位,领导任期制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得到完善和加强。民进继承和弘扬“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爱国、民主、团结、求实,坚持立会为公”的优良传统,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题教育活动,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断丰富政治交接的时代内涵,持之以恒地将其作为参政党思想建设的主线。提出建设高素质参政党的目标,并逐步把它定义为适应时代要求的参政党;按照“有思有行、集智聚力、顺势而为、开拓创新”的工作方针,大力推进学习型参政党建设,有序推进会内民主。以参政议政为民主党派的历史使命,着力加强参政议政能力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搭建工作平台,以求真务实精神,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和前瞻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一方面发挥界别优势,坚持以新作为巩固“老阵地”,在参与教育立法、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推动民办教育发展、实施文化强国战略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另一方面主动迎接挑战,坚持在顺势中开拓“新领域”,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在诸多新领域主动介入,围绕可持续发展中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经济转型、反腐倡廉、社会建设、国别研究、科技创新、区域发展等方面持续反映社情民意,积极贡献智慧和力量。民进坚持社会服务工作的政治性、公益性、务实性原则,发挥智力密集优势,团结社会力量,拓宽服务渠道,丰富服务内涵,集中全会力量组织开展以科技示范等为主要内容的六项“西进”活动,以教育帮扶为重点的“同心彩虹行动”。发挥教育文化领域的优势,积极开展对台港澳文化交流活动和海外联谊工作。

2007年12月1日至7日,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胜利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代表中共中央致贺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九三学社中央主席韩启德代表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致贺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进十大主席团常务主席许嘉璐作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报告。
2012年12月,民进召开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要求,全会深入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大精神,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深入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进一步深化政治交接成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履行参政党职能的能力和水平;着力加强领导班子的作风建设,建立科学高效的集体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着力加强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在执政党建设和参政党建设、会中央工作和地方组织工作、自身建设和履行职能、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相互促进中,不断提高参政党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坚持促进与中国共产党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为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2015年12月4日,中国民主促进会成立70周年纪念大会在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统战部部长孙春兰出席大会并代表中共中央致贺词。孙春兰强调,我国多党合作制度重要优势在于,既有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又有各民主党派的广泛参与,体现了团结民主的制度理念、合作协商的制度设计、和衷共济的制度实践,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孙春兰指出,中国民主促进会70年的历史,是一部与中国共产党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致力于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光辉历史。70年来,民进始终与中国共产党一路同行,在反内战、反独裁的爱国民主运动中并肩战斗,在巩固新生人民政权、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中通力合作,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征程中同心奋斗,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作出重要贡献。
孙春兰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绘就了“十三五”时期国家发展蓝图,赋予民主党派新的时代使命。希望民进以凝聚共识为根本,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共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以集智聚力为重点,立足教育文化出版界知识分子集中的优势,为实施“十三五”规划积极作为。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核心,努力打造更加符合时代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承担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亲历者、实践者、维护者、捍卫者的政治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进中央主席严隽琪回顾了中国民主促进会70年的光辉历程,号召民进广大成员继承和弘扬优良传统,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中共中央周围,同心同德,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再作新贡献。

《民主》杂志:民进中央主办的机关刊物是《民主》杂志。

建会历史
1945年8月,日本帝国主义宣布无条件投降。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取得了胜利。

抗日战争结束时期的民主斗争
抗战结束后,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头等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建国和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在抗战中付出巨大牺牲、饱受战争煎熬的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迅速建立一个统一独立、民主自由的新国家,创造一个和平安定的环境,使大家得以休养生息,致力生产建设,使国家真正富强起来。中国共产党代表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在日本宣布投降后不久即公开发表了《对于目前局势的宣言》,指出抗日战争胜利后,“我全民族面前的重大任务是:巩固国内团结,保证国内和平,实现民主,改善民生,以便在和平、民主、团结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的统一,建设独立自由与富强的新中国”,完整地提出了和平民主团结的建国总方针。中国共产党的这一主张,得到了全国人民的积极支持和拥护。

一二一惨案
但是,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统治集团,为能继续封建法西斯的独裁统治,公然置人民利益于不顾,顽固坚持独裁、内战、卖国的反动方针。抗战胜利后,国共两党两种建国方针的斗争越来越激烈,中国面临着两种命运、两种前途的抉择。
蒋介石在发动内战的时机和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同时也为了在舆论上欺骗广大群众,玩弄起和谈阴谋,于1945年;8月三次“电邀”中共毛泽东主席到重庆进行“和平谈判”。为维护国共合作,尽力争取实现国内和平,同时也为帮助广大群众认清蒋介石假和谈真备战的真实面目,8月28日,毛泽东同志在周恩来、王若飞等人的陪同下,飞赴重庆,与蒋介石进行谈判。
但是,蒋介石集团一心想消灭共产党的企图始终没有改变。就在谈判期间,他依靠美帝国主义的飞机军舰,将抗战期间龟缩在后方的大批国民党军队运送到解放区周围,作好了包围进攻解放区的准备,并在山西、山东、广东等地向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发起挑衅。10月13日,《双十协定》墨迹未干,蒋介石便迫不及待地撕下伪装,向国民党各部队发出内战密令,开始对解放区发动军事进攻。

民进元老
蒋介石破坏《双十协定》、肇始大规模内战的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国人民建设和平民主新生活的愿望,激起了全国人民的极大愤慨。在解放区军民奋起自卫、坚决击退国民党军队进犯的同时,一个反对内战、要求和平,反对独裁、要求民主的群众运动在国民党统治区蓬勃兴起。11月19日,重庆各党派、各界群众成立反内战联合会,号召人民以实际行动反对美蒋内战政策。25日,昆明学生举行反内战集会,遭到国民党军警的破坏。次日全市三万学生一致罢课,抗议军政当局的暴行。12月1日,昆明军政当局出动军队和武装特务血腥镇压学生运动,造成了打死四人、炸伤殴伤数十人的“一二一惨案”。血的事实,暴露了蒋介石集团的反动真面目,教育了广大群众,也推动了爱国民主运动的全面高涨。

在此期间,斗争的实践使各界群众和爱国民主人士认识到,为了更有力地向敌人进行斗争,有共同目标的志士仁人应该团结、联合起来,结成团体,依靠集体的力量与敌人展开斗争。于是各界群众纷纷发起成立各种社会团体和组织。工商界成立了各行各业的工会,学生成立了“上海大中学生联谊会”,教师组织了“小学教师联合进修会”、“中等教育研究会”,妇女界组织了妇女联谊会,文化界成立了联合会。
这些团体组织如雨后春笋,充满了生机,成为当时上海爱国民主运动蓬勃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中国民主促进会历史地诞生了。
1945年12月30日,中国民主促进会在上海正式宣告成立。
中国民主促进会的基本队伍,主要由两部份民主力量组成。一部份是以马叙伦所联系的从事文化、出版、教育等工作的爱国民主人士,另一部分是以王绍鏊所联系的上海工商界爱国民主人士。他们的共同特点是都有强烈的进步爱国民主思想。

组织机构
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是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具有政治联盟性质、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

民进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并设执行局处理中央日常工作。中央委员会下设组织部﹑宣传部和教育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出版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等工作部门。民进在1987年6月设立中央参议委员会,它是本会中央的荣誉和顾问机构,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民进中央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大事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本会方针任务的制定和执行发挥咨询和监督作用。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委员会。基层组织是支部。
到1990年底,民进在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方组织;有会员近4.8万人,其中大多是教育﹑文化﹑出版﹑科技﹑医卫﹑经济﹑政法界有一定代表性的中上层人士,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参政能力;有3千多名会员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委员和政府领导职务。
截至2014年底,民进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方组织,有市县级组织326个,基层组织7484个,会员14.5万余人,平均年龄50.8岁。全会成员中有各级人大代表2210人,各级政协委员12226人,其中全国人大代表55人,全国政协委员79人;在政府和司法机关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1043人;在科技界有中科院、工程院两院院士10余人;在教育界有高校大学校长90余人,国家科研院所院所长10余人。民进中央主办的机关刊物是《民主》杂志。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民进中央)构成

主要领导
中国民主促进会
主席
常务副主席
副主席
秘书长
副秘书长

职能部门
1、办公厅
(1)人事处
(2)财务处
(3)秘书处
(4)行政处
(5)信息化技术管理处
(6)老干部处
(7)会议处
2、组织部
(1)会员处
(2)地方处
3、宣传部
(1)宣传处
(2)教育处
(3)网络编辑管理处
4、参政议政部
(1)一处
(2)二处
(3)三处
(4)综合处
5、社会服务部
(1)扶贫处
(2)综合处
(3)联络处
6、研究室
(1)理论处
(2)会史处
(3)年鉴处
7、机关服务中心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文化艺术委员会
出版和传媒委员会
科技医卫委员会
经济委员会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妇女儿童委员会
联络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省级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北京市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上海市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天津市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重庆市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河北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山西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辽宁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吉林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黑龙江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江苏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安徽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福建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江西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山东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河南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湖北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湖南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广东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广西自治区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海南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四川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贵州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云南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陕西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甘肃省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宁夏自治区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新疆自治区委员会

历届领导人
第一届理事会(任职日期1946.1-1947.2)
马叙伦主席
常务理事:马叙伦、陈巳生、王绍鏊、林汉达、许广平 (1946.3增选)
理事:马叙伦、严景耀、陈巳生、林汉达、郑振铎、曹梁厦、王绍鏊、周建人、曹鸿翥、 冯少山、柯灵、许广平、梅达君、徐伯昕、谢仁冰 (1946.3增选)
候补理事:傅雷、张凤举、许广平、杨志义、宓逸群、雷洁琼、朱绍文 (1946.3增选)
第二届理事会(任职日期1947.2-1950.4)
常务理事:马叙伦、王绍鏊、许广平
理事:马叙伦、王绍鏊、许广平、周建人、陈巳生、李平心、徐伯昕、严景耀、朱绍文、柯灵(1947.2第五次会员大会当场替补)
候补理事:柯灵、郑振铎、蔡尚思、余之介、董秋斯
第三届理事会(任职日期1950.4-1956.8)
主席:马叙伦
副主席:王绍鏊、周建人( 1954.12增选)
秘书长:许广平
第四届中央委员会(任职日期1956.8-1958.11)
主席:马叙伦
副主席:王绍鏊、周建人、许广平、车向忱、林汉达
秘书长:杨东莼
第五届中央委员会(任职日期1958.11-1979.10)
主席:马叙伦(1970.5逝世,周建人任代主席)
副主席:王绍鏊、周建人、许广平、车向忱、杨东莼
秘书长:徐伯昕
第六届中央委员会(任职日期1979.10-1983.11)
主席:周建人
副主席:叶圣陶、徐伯昕、 赵朴初、 吴贻芳、雷洁琼、谢冰心、吴若安
秘书长:葛志成
第七届中央委员会(任职日期1983.11-1988.11)
主席:周建人(1984.7逝世,叶圣陶任代主席)、叶圣陶(1984.12七届二中全会选举)、雷洁琼(1987.6七届五中全会选举)
代主席:叶圣陶(1984.7-1984.12)
副主席:叶圣陶、徐伯昕、赵朴初、吴贻芳、雷洁琼、谢冰心、吴若安、陈舜礼、葛志成(1984.12七届二中全会增选)、楚庄(1984.12七届二中全会增选)、叶至善(1987.6七届五中全会增选)
名誉主席:叶圣陶(1987.6七届五中全会推举)
秘书长:葛志成
第八届中央委员会(任职日期1988.11-1992.12)
主席:雷洁琼
副主席:赵朴初、陈舜礼、葛志成、楚庄、叶至善、梅向明、陈难先、冯骥才、邓伟志
名誉主席:谢冰心
秘书长:陈益群
第九届中央委员会(任职日期1992.12-1997.11)
主席:雷洁琼
副主席:陈舜礼、葛志成、楚庄、叶至善、梅向明、陈难先、冯骥才、邓伟志、许嘉璐、张怀西(1995.12九届四中全会增选)
名誉主席:谢冰心、赵朴初
秘书长:陈益群
第十届中央委员会(任职日期1997.12-2002.12)
主席:许嘉璐
副主席:楚庄、梅向明、陈难先、冯骥才、邓伟志、张怀西、潘贵玉、蔡睿贤、王立平
名誉主席:雷洁琼、 谢冰心、赵朴初
名誉副主席:陈舜礼、柯灵、叶至善
顾问:潘承孝、王鸿祯、方明
秘书长:陈益群(1997.12-2001.12)
代秘书长:赵光华(2001.12-2002.12)
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任职日期2002.12-2007.12)
主席:许嘉璐
第一副主席:张怀西(2007.7十一届十五次主席会分工调整)
常务副主席:张怀西(2002.12-2007.7)、严隽琪(2007.7十一届十五次主席会分工调整)
副主席:陈难先、冯骥才、潘贵玉、蔡睿贤(至2005.12)、王立平、严隽琪、王佐书、贺旻(女)、罗富和(2005.12增补)
名誉主席:雷洁琼
名誉副主席:陈舜礼、叶至善、楚庄、梅向明
顾问:潘承孝、王鸿祯、方明
秘书长:赵光华
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任职日期2007.12-2012.12)
主席:严隽琪(女)
常务副主席:罗富和
副主席:冯骥才、潘贵玉(女)、王佐书、贺旻(女)、刘新成、蔡达峰、朱永新、张帆
秘书长:朱永新
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任职日期2012.12-2017.12)
主席:严隽琪(女)
常务副主席:罗富和
副主席:王佐书、贺旻(女)、刘新成、蔡达峰、朱永新、张帆、姚爱兴、卫小春、张雨东
秘书长:高友东
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任职日期2017.12-)
主席:蔡达峰
常委副主席:刘新成
副主席:朱永新 姚爱兴 卫小春 张雨东 王刚 陶凯元(女) 庞丽娟(女) 黄震 高友东

历届人大代表

第一至七届全国人大〈无)。
第八届全国人大(共45人)
陈炳生、徐仁惠、赵陆一、李继学、许嘉璐、甘黎明、华保良、汪洋、顾黄初、盛昌黎、庄志清、吴山明、杨明志、李瑞源、罗富和、苏以淑、廖琛云、吴因易、钟树梁、彭复生、阎恩荣、潘贵玉、夏家骏、刘纳朋、杨葆焜、陈智周、遇山、陈占元、梁鹤先、鲁宝凤、傅青芸、石俊贤、芦翠雪、陈舜礼、王秀君、黄道农、楚庄、孔繁超、张富、佟英争、李志英、张兆瑞、崔新芳、雷洁琼、吴葵光。

第九届全国人大(共57人,其中6人为常委,已由括号注明)
李乾构、蔡瑶铣(女)、许世远、赵陆一、许嘉璐(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复生、路文芳(女)、王淑媛(女)、刘洪达、秦百兰(女)、张怀西(常委)、艾金梅(女)、甘黎明(女)、顾黄初、虞志敏、(女)、盛昌黎(女)、卜昭晖、杨明志、毛昭晰(常委)、雷招珠(女)、李瑞源、罗富和(常委)、林东池(女)、熊炳刚、吴因易、王菊(女)、范美丽(女)、阎恩荣、潘贵玉(女)、罗棣庵(常委)、彭学明、陈智周(女)、计苾华(女)、周世昌、傅青云(女)、鲁宝风(女)、刘三阳、王秀君、朱维芳(女)、胡平平(女)、高子兰(女)、孔繁超、汪春兰(女)、储金霞(女)、席蔚菁(1999年3月增补)、张自立、龙耀宏、相小青、张帆、宫正、陈难先(常委)、王玉宇(女)、冯春河、陈国祯、崔新芳(女)、吴葵光、平子良、李玛琳(女,1999年3月增补)。

第十届全国人大(共58人,其中5人为常委,已由括号注明)
毛桂芬(女)、李乾构、王立平(常委,满族)、何志敏、刘凯欣、王 菊(女)、王君清、萧玉田、卫小春、邱荣庆、王淑媛(女)、路文芳(女,蒙古族)、王佐书(常委)、蔡达峰、褚以琳(女)、瞿 钧、艾金梅(女)、祝义才、范锡行、陈难先(常委)、盛昌黎(女)、王旭烽(女)、潘守理、林圣雄、朱维芳(女)、胡平平(女)、汪春兰(女)、庞丽娟(常委,女)、李必成、刘艳琼(女)、汤建人、王秀君、董凤华(女)、陈国桢、陈智周(女)、叶青、周洪宇、周建元(女)、彭学明(土家族)、刘春平、邓集甜、罗富和、叶小秋(女,壮族)、林东池(女)、韦柳春(女)、周桂英(女)、许嘉璐(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贵云、张礼慧(女)、吴因易、傅勇林、肖和联(女)、吴新春(女)、龙耀宏(侗族)、李玛琳(女)、刘三阳、黄藤、牛汝极。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共62人,其中6人为常委,已由括号注明)
毛桂芬(女)、刘新成(常委)、吴碧霞(女)、严隽琪(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女)、陈振楼、刘凯欣、何志敏、陈贵云、尹广军、关 敏(女)、萧玉田、李章宏、李凤斌、王桂荣(女)、贺旻(常委,女)、杜婕(女)、王佐书(常委)、方同华、马成志、朱永新(常委)、吴国平、柯军、祝义材、章青、王鸣、朱维芳(女)、余敏辉、汪春兰(女)、张涛、庞丽娟(常委,女)、戴敏(女)、杜民(女)、王毅、方志远、龙红(女)、刘艳琼(女)、张志勇、栗甲、徐清(女)、董凤华(女)、袁敬华(女)、李金枝(女)、陈国桢、叶青、肖红娟(女)、周洪宇、周建元(女)、刘潭爱、谢勇、陈国安、鲁修禄、韦柳春(女)、周健、肖和联(女)、吴新春(女)、张雨东、傅勇林、郭子仪、王勇超、孙玉玺、黄藤、牛汝极。

组织章程

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
中国民主促进会成立初章程
(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2月19日通过)

总 纲

中国民主促进会是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具有政治联盟性质、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
本会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富强、祖国统一、民族振兴的重要力量。
本会自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创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指引和帮助下,积极投入反内战、反独裁的爱国民主运动,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谱写了革命的光荣历史。新中国成立后,本会努力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会的优良传统是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爱国、民主、团结、求实,坚持立会为公。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维护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与中国共产党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积极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认真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责。
本会的政治纲领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献计出力。
(二)促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努力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完善和发展,促进政党关系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巩固中华民族大团结。
(三)致力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继承发展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吸收人类先进文明成果,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巩固共同思想道德基础,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创造活力,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四)致力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促进民生改善、发展成果共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全社会优先发展教育,促进教育改革和创新,促进社会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完善。
(五)致力于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六)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分裂国家,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
(七)拥护和支持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积极参加对外交流和友好活动,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贡献。
(八)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挥会员和所联系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合理要求。积极提倡奉献和创新精神,推动会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功立业。
为确保政治纲领和基本任务的实现,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政治交接为主线,继承和发扬我会的优良传统及老一辈领导人的高尚风范,遵循多党合作的政治准则,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全会的整体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必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促进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把本会建成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参政党,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发挥参政党的作用。
第二条 本会以服务科学发展为参政议政第一要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协商决策和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条 本会经常了解、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为化解矛盾、协调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积极参加人民政协的各项活动,发挥本会在爱国统一战线中的作用。推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在各级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民团体、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任职的会员认真履行职责,支持担任特约人员的会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以服务为宗旨,面向社会,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突出特色,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
第六条 本会加强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发现和培养人才,向各级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方面推荐人才,为各类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七条 本会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往与合作,为实现祖国的繁荣和统一作出贡献。
第八条 本会把加强思想建设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推动和帮助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进行坚持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会章会史教育。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发展坚持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主的原则。发展会员要注重质量,坚持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稳步发展的方针。
第十条 本会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程序,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工作高效、团结合作的领导集体。
第十一条 本会依法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文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十二条 本会加强对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多党合作理论和会史的研究,积极推动理论创新和工作创新。

第二章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事教育文化出版以及科技等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承认并愿意遵守本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努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两名会员介绍,经组织考察,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
中央和省级组织必要时可以直接发展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的工作和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求组织关心和帮助。
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严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生活,按时交纳会费;
(三)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联系群众,接受本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会员工作变动或迁移他地时,应转组织关系。会员如迁移到没有建立组织的地方,其组织关系仍属原所属组织。
第十九条 会员要求退会,必须正式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并提出意见,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注销会籍,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二十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教育无效,或有其他原因,不宜保留会籍的,可由所在基层组织讨论,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作自行退会处理,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下级组织要遵守和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各级组织的权力机构是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委员会即为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各级委员会的人选,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办法产生的,可以由上级组织任命。
中央和省级组织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一定程序,可以对所属组织领导机构的成员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地方组织的筹备、建立或撤销,须层报中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机制,设立中央和省级组织监督机构,对领导班子成员遵守本会章程和履行领导职责的情况,对会员遵守本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和省级监督委员会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同级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设主任一人和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
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省级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领导和中央监督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并批准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必要时可以召开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届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提出,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会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中央监督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五)选举中央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六)必要时可以调整少部分中央委员、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十一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即为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领导中央日常工作。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根据需要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根据需要在中央机关中设立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按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产生,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任命,向中央常务委员会通报。
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机构设置和主任人选,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地方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县)委员会;县(旗)委员会,县级市委员会,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工作任务;
(二)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届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地方各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新一届地方各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主席团推定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的工作,对外代表本级地方组织。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组织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
(四)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同级委员会的少部分成员。
省级委员会应听取同级监督委员会的报告,选举产生同级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报请上一级组织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
常务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即为同级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领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主委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秘书长,由主委会议提名,同级常务委员会任命(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任命),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副秘书长和必要的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按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产生,由主委会议任命,向同级常务委员会通报(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向同级委员会通报)。
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机构设置和主任人选,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会员人数五人以上的可成立支部委员会。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委员会可设小组。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或按会员的业务系统设立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可设支部委员会。
本会中央和各级地方组织根据不同情况,可设立直属支部委员会或直属小组。不能编组的会员,应由其所属会的组织直接联系。
第四十四条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组织、宣传等委员,由委员会选举。小组可推选组长一人。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基层组织的设立、合并或撤销和所选出的负责人,须报上级组织批准。
第四十五条 基层组织是实现本会政治纲领的基础,其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结合本单位中心任务开展活动,推动会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三)了解会员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
(四)组织会员过好组织生活,加强政治学习,关心会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增强团结,共同进步;
(五)做好所联系群众的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会员遵纪守法,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七)对申请入会对象进行考察和培养,做好发展会员的工作;
(八)收缴会费。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本会各级组织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会员公认、任人唯贤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
本会各级组织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思想、指导工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一定的政治把握能力;
(二)了解国情,熟悉政策,把握大局,善于带领所在组织的会员开展各项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组织领导与合作共事能力;
(三)认真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模范地履行本会章程,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会务,积极主动地开展本会工作;
(四)作风民主正派,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批评监督;
(五)坚持立会为公,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勤奋工作,清正廉洁,严格自律。
第四十八条 本会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选举产生的,或是由组织任命的,均实行任期制,在同一职务上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不超过三届。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对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在履行参政党职责和自身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上级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上报中央,在全会通报表彰。
第五十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和本会纪律,所属组织应按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会员的处分须经所属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其中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的处分,须上报省级组织批准,层报中央备案;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中央批准。
留会察看处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察看期间,没有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会员的处分应严肃、慎重。
受处分的会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历史代表人物
马叙伦(1885年4月27日-1970年5月4日),现代学者、书法家。字彝初,更字夷初,号石翁,寒香,晚号石屋老人。
徐伯昕(1905-1984)中国出版家。原名徐亮,笔名徐吟秋、徐味冰、赵锡庆。
王绍鏊(1888年1月9日—1970年3月31日),字却尘、恪尘,中国民主促进会创始人之一,著名的爱国民主人士,中国共产党的亲密朋友,杰出的社会政治活动家。
郑振铎(1898年12月19日生于浙江温州,原籍福建长乐。我国现代杰出的爱国主义者和社会活动家、作家、诗人、学者、文学评论家、文学史家、翻译家、艺术史家,也是国内外闻名的收藏家,训诂家。
许广平(1898年—1968年),笔名景宋,广东番禺人,鲁迅的第二任妻子,中国杰出的作家、政治家、民主战士。历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民主促进会副主席[22]、全国妇联副主席、全国文联主席团委员等职。
林汉达(1900年2月17日-1972年7月26日),宁波慈溪人,著名教育家,文字学家,历史学家,曾化名林涛,中国民主促进会创始人之一,历任北京燕京大学教授、教务长,中央教育部社会教育司司长,全国扫盲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副部长,《中国语文》杂志副总编辑、总编辑,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委员,研究员,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
傅雷(1908年4月7日-1966年9月3日),字怒安,号怒庵,生于原江苏省南汇县下沙乡(现浦东新区航头镇),中国著名的翻译家、作家、教育家、美术评论家。
周建人(1888年11月12日生于绍兴都昌坊口,1984年7月29日在北京逝世,字乔峰,浙江绍兴人。笔名克士、高山、李正、孙鲠等,鲁迅(周树人)三弟(即鲁迅文学作品《风筝》中的小弟)。中国民主促进会创始人之一,现代著名社会活动家、生物学家、鲁迅研究专家和妇女解放运动的先驱者之一。
赵朴初(1907年11月5日生于安庆,中国民主促进会创始成员之一。卓越的佛教领袖、杰出的书法家、著名的社会活动家与伟大的爱国主义者。
叶圣陶(原名叶绍钧、字秉臣、圣陶,1894年10月28日生于江苏苏州,现代作家、教育家、文学出版家和社会活动家,有“优秀的语言艺术家”之称。
雷洁琼(1905年9月12日——2011年1月9日),祖籍广东台山,1905年生于广州市,1924年赴美留学,1931年获南加州大学社会学硕士学位,当年回国,先后在燕京大学、东吴大学、北京大学等校任教,1952年任北京政法学院副教务长。是中国著名社会学家、法学家、教育家,杰出的社会活动家,中国民主促进会的创始人和卓越领导人。
冰心(1900年10月5日-1999年2月28日),原名谢婉莹,福建长乐人。中国诗人,现代作家,翻译家,儿童文学作家,社会活动家,散文家。
柯灵(1909—2000),当代电影理论家、剧作家、评论家。他是中国民主促进会的发起人之一,民进第一届、第二届理事,第三届中央理事会理事,第四、五、六、七届中央常委,第一、二、三届中央参议委员会副主席,曾任民进中央名誉副主席。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简称“民进中央”,是中国民主促进会的中央机关,负责全会管理工作,在其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会,对外代表全会。中国民主促进会是由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及科技等工作的有代表性的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
中文名: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外文名: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Democracy
机构人员:教育文化出版科技工作知识分子
成立时间:1945年12月30日
成立地点:上海

机构设置
1、办公厅:(1)人事处(2)财务处(3)秘书处(4)行政处(5)信息化技术管理处(6)老干部处(7)会议处
2、组织部:(1)会员处(2)地方处
3、宣传部:(1)宣传处(2)教育处(3)网络编辑管理处
4、参政议政部:(1)一处(2)二处(3)三处(4)综合处
5、社会服务部:(1)扶贫处(2)综合处(3)联络处
6、研究室:(1)理论处(2)会史处(3)年鉴处
7、机关服务中心

中央专门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文化艺术委员会
出版和传媒委员会
科技医卫委员会
经济委员会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妇女儿童委员会
联络委员会

历史沿革
中国民主促进会于1945年12月30日在上海成立。它是抗日战争胜利后,在上海的民主运动中逐渐形成起来的一个反对内战、争取和平、民主的社会性政治团体。
1946年10月,民进通过了对时局的宣言,提出改革政权、实现民主、国民党无条件还权于民、停止内战、撤出外国军队等八项政治主张。
1947年底民进被迫转入地下。
1949年9月,民进派代表出席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与了制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组建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贡献。
建国后,民进不少领导人和会员担任了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职务。民进各级组织带领全体会员,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恢复国民经济,发展文化教育事业做了许多工作。民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
1988年11月,民进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对民进的性质、政治纲领等作了新的规定。章程规定,民进是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一个民主党派。民进宗旨是:以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多年来,民进从实际出发,发挥自身优势,针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并以民进中央的名义,围绕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就教育、文化、出版等方面的工作向政府提出了多份提案,其中有的被评为全国优秀提案。
1995年,为庆祝中国民主促进会成立50周年,党和国家领导人题词祝贺。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的题词是:“肝胆相照,谱写新篇”。国务院总理李鹏的题词是:“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实现中华民族的振兴而奋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的题词是:“久经考验的战友,并肩前进的同志”。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的题词是:“发展民主,促进团结”。
1997年11月,中国民主促进会举行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许嘉璐为民进中央委员会主席,完成了民进中央领导机构的新老交替,废除了民主党派中央领导班子建设中的职务终身制。大会选举产生了由187人组成的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3.6%,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占74.9%。委员们平均年龄55.8岁。
截至1995年12月,民进在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方组织,有市县级组织200多个,基层组织4600多个,会员6万多人。
截至1997年6月底,民进已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方组织,有市县级组织247个,基层组织5298个;会员总数6.5万余人,其中教育界人士占74.3%,科技、文化、出版和医药卫生界人士占16.3%;女会员占40%。会员中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占78.9%。
截至2014年底,民进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方组织,有市县级组织326个,基层组织7484个,会员14.5万余人,平均年龄50.8岁。全会成员中有各级人大代表2210人,各级政协委员12226人,其中全国人大代表55人,全国政协委员79人;在政府和司法机关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1043人;在科技界有中科院、工程院两院院士10余人;在教育界有高校大学校长90余人,国家科研院所院所长10余人。
民进中央主办的机关刊物是《民主》杂志。
地  址:北京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7号楼
邮  编:100125

历届领导
第一届
第一届理事会 (1946年1月2日民进第二次会员大会选出)
常务理事: 马叙伦、陈巳生、王绍鏊 、林汉达、许广平(1946年3月22日增选)
理 事: 马叙伦、严景耀、陈巳生、林汉达、郑振铎 、曹梁厦、王绍鏊、周建人、曹鸿翥、冯少山、柯灵 许广平、梅达君、徐伯昕、谢仁冰(1946年3月17日增选)
候补理事: 傅雷、张凤举、许广平、杨志义、宓逸群、雷洁琼、朱绍文(1946年3月17日增选)
第二届
第二届理事会 (1947年2月9日民进第五次会员大会选出)
常务理事: 马叙伦、王绍鏊、许广平
理 事: 马叙伦、王绍鏊、许广平、周建人、陈巳生、李平心、徐伯昕、严景耀、朱绍文、柯灵(第五次会员大会当场替补)
候补理事: 柯灵、郑振铎、蔡尚思、余之介、董秋斯
第三届
第三届中央理事会 (1950年4月15日民进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出)
主  席: 马叙伦
副主席:王绍鏊、周建人(1954年12月8日增选)
秘书长:许广平
第四届
第四届中央理事会 (1956年8月民进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出)
主 席:马叙伦
副主席:王绍鏊、周建人、许广平、车向忱、林汉达
秘书长:杨东纯
第五届
第五届中央委员会(1958年11月民进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选出)
主 席:马叙伦
代主席: 周建人(1966年7月31日中常会决定)
副主席: 王绍鏊、周建人、许广平、车向忱、杨东莼
秘书长: 徐伯昕
第六届
第六届中央委员会 (1979年10月民进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选出)
主 席: 周建人
副主席: 叶圣陶、徐伯昕、赵朴初、吴贻芳、雷洁琼、谢冰心、吴若安
秘书长: 葛志成
第七届
第七届中央委员会 (1983年11月民进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出)
名誉主席: 叶圣陶(1987年6月全国代表会议选举)
主 席: 周建人 、叶圣陶(1984年9月代主席,同年12月七届二中全会选举)、雷洁琼(1987年6月全国代表大会选举)
副主席: 叶圣陶、徐伯昕、赵朴初、吴贻芳、雷洁琼 、谢冰心、吴若安、陈舜礼、葛志成、楚庄 (1984年12月七届二中全会增选)、叶至善(1987年6月全国代表会议增选)
秘书长: 葛志成
第八届
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1988年11月28日民进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出)
名誉主席: 谢冰心
主 席: 雷洁琼
副主席: 赵朴初、陈舜礼、葛志成、楚庄、叶至善、梅向明、陈难先、冯骥才、邓伟志
秘书长: 陈益群
第九届
第九届中央委员会 (1992年12月民进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选出)
名誉主席: 谢冰心、赵朴初
主 席: 雷洁琼
副主席: 陈舜礼、葛志成、楚庄、叶至善、梅向明 、陈难先、冯骥才、邓伟志、许嘉璐
秘书长: 陈益群
第十届
名誉主席:雷洁琼、谢冰心、赵朴初
名誉副主席:陈舜礼、柯灵、叶至善
顾问:潘承孝、王鸿祯、方明
主席:许嘉璐
副主席:楚庄、梅向明、陈难先、冯骥才、邓伟志、张怀西、潘贵玉、蔡睿贤、王立平
秘书长:陈益群
第十一届
名誉 主席: 雷洁琼
名誉副主席: 叶至善、楚庄、 梅向明
顾 问: 王鸿祯、方明
主 席: 许嘉璐
第一副主席: 张怀西(2007年十一届十五次主席会分工调整)
常务副主席: 张怀西、严隽琪(2007年十一届十五次主席会分工调整)
副 主 席: 陈难先、冯骥才、潘贵玉、 蔡睿贤(2005年十一届四中全会辞去职务) 、王立平、严隽琪、王佐书、贺旻 、罗富和(2005年十一届四中全会增补)
秘 书 长: 赵光华
副秘 书 长: 徐德骁、 虞 音
第十二届
主席:严隽琪(女)
常务副主席:罗富和
副主席:冯骥才、潘贵玉(女)、王佐书、贺旻(女)、刘新成、蔡达峰、朱永新、张帆
第十三届
主 席:严隽琪(女)
副主席:罗富和、王佐书(至2015.12)、贺旻(女)、刘新成、蔡达峰、朱永新、张帆、姚爱兴、卫小春、张雨东
第十四届
主 席:蔡达峰
常务副主席:刘新成
副主席:朱永新、姚爱兴、卫小春、张雨东、王刚、陶凯元(女)、庞丽娟(女)、黄震、高友龙

历次大会
民进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解放后)
1950年4月15日-25日在北京举行。通过了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中国民主促进会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选举产生了第三届中央理事会。
民进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1956年8月11日-23日在北京举行。民进中央理事会主席马叙伦致开幕词,副主席周建人作工作报告,副主席王绍鏊致闭幕词。大会通过了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选举了第四届中央委员会。
民进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1958年11月17日-12月9日在北京举行。民进中央委员会副主席王绍鏊作工作报告,副主席车向忱作组织改造规划的报告,副主席许广平致闭幕词。大会选举了第五届中央委员会。
民进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1979年10月11日-22日在北京举行。选举了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确定了新时期的方针、任务。
民进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1983年11月9日-21日在北京举行。大会修改通过了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全文载于1983年11月23日《人民日报》)。选举了第七届中央委员会。
民进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1988年11月19日-28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宋平、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芮杏文、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委余秋里到会祝贺。民进中央主席雷洁琼向大会作工作报告。会议通过了《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选举了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民进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1992年12月11日—17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丁关根到会并宣读了中共中央贺词。民进中央副主席赵朴初致开幕词。民进中央主席雷洁琼向大会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多做贡献》的报告。会议审议和批准了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的修正案,选举产生了第九届中央委员会。
民进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
1997年11月26日─12月2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丁关根代表中共中央致贺词。民进中央主席雷洁琼致开幕词。民进中央副主席陈舜礼向大会作了题为《继往开来,团结奋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出新贡献》的报告。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的修改案。选举产生了第十届中央委员会。
民进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2002年12月16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央宣传部部长刘云山代表中共中央致贺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农工民主党中央主席蒋正华代表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致贺词。民进中央名誉主席雷洁琼向大会发来贺信。民进中央主席许嘉璐致开幕词,并受民进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委托,作了题为《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的工作报告,民进中央副主席梅向明作了关于《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修正案》的报告。 大会通过了《中国民主促进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大会还通过了给不再担任中央委员的同志的致敬信。
会议审议通过了民进第十届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修正案)》,选举产生了民进新一届中央领导机构。
民进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
2007年12月1日至7日,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胜利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代表中共中央致贺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九三学社中央主席韩启德代表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致贺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进十大主席团常务主席许嘉璐作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报告。
民进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2012年12月15日,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俞正声会见全体与会代表,并代表中共中央致贺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九三学社中央主席韩启德代表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致贺词。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严隽琪代表民进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工作报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孟建柱,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杜青林,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以及民进中央原主席许嘉璐、原第一副主席张怀西出席开幕会。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罗富和主持开幕会。
民进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2017年12月6日,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闭幕。大会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听取并审议了民进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和《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选举产生了由199人组成的新一届中央委员会。会议期间举行的民进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由44人组成的第十四届中央常务委员会,蔡达峰当选主席,刘新成、朱永新、姚爱兴、卫小春、张雨东、王刚、陶凯元、庞丽娟、黄震、高友东当选副主席。

联合声明

各民主党派反对北大西洋公约联合声明
中国民主促进会
1949年4月3日在北京
美、加、英、法、挪、丹、冰、荷、比、卢、葡、意等国政府将于四月四日签订的北大西洋公约,是一个以挑动新的世界侵略战争为目的的危害人类和平安全的条约。鉴于世界和平不可分割,东西各民族人民安危与共,并且事实上英美等国政府也正在力图将北大西洋公约的模型扩张到太平洋方面来,中国各民主党派,特对北大西洋公约及其他任何类似的侵略方案,表示坚决的反对。
中国各民主党派谴责美国帝国主义政府及其附庸背叛波茨坦协定和其他保障国际和平的协定,背叛联合国组织,背叛各国人民和平愿望的侵略政策。中国各民主党派对于以苏联为首世界和平民主势力反对新战争危险的奋斗,表示热烈的同情和忠诚的拥护。中国各民主党派坚信,这种奋斗将使策动战争的帝国主义者及其在各国的走狗们受到全世界和平人民的责备而陷于孤立,将使新的侵略战争的阴谋陷于破产。我们认为世界是人民的,不是帝国主义者及其走狗们的。帝国主义者及其走狗们的横行与猖獗,不过是暂时的现象,他们的一切阴谋诡计,连同他们本身在内,均将被人民所揭露,所抛弃。
中国各民主党派同时代表伟大的中国人民郑重宣言:如果帝国主义侵略集团竟敢挑动这个危害全世界人民的反动战争,那么我们将团结全国人民,遵守孙中山先生的不朽遗嘱,采用必要的方法,与中国的盟友苏联和各国和平民主势力,携手并进,向侵略战争的发动者作坚决的斗争,打败侵略者,推翻整个帝国主义制度,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和永久的和平。我们认为,如果战争爆发,帝国主义的诸侵略国一定是失败者,反帝国主义的诸被侵略国一定是胜利者。这个前途,已经被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经验向全世界人民指明出了。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主席李济深
中国民主同盟负责常务委员沈钧儒 章伯钧
民主建国会常务理事黄炎培
中国民主促进会常务理事马叙伦
中国国民党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常委谭平山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彭泽民
中国人民救国会中央执行委员李章达
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代主席蔡廷锴
中国致公党主席陈其尤

各民主党派拥护毛主席、朱总司令进军命令的联合声明
一九四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国各民主党派,对于本月二十一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毛主席暨人民解放军朱总司令向全体人民解放军所发布之进军命令,完全表示赞同,并竭诚拥护,以求迅速彻底消灭一切负隅抵抗之反动力量,完成解放全中国之任务。
中国各民主党派深信前此中共代表团与南京代表团所进行之和平谈判,及其所达成之国内和平协定,为公允合理,有利于人民与国家,而对于南京反动势力下有正义感之爱国人士,尤使能获得参加民主和平新中国建设之机会。然而,南京政府负责分子,竟不能放弃依赖美帝国主义之政策,甘受蒋介石之命令,断然拒绝接受双方代表所拟定之和平协定,徒使江南人民增加痛苦,其所负战争之责任,实无可宽贷。
中国各民主党派更深信蒋介石所指挥之南京反动集团,现在所处之危险局势,已属绝望,在人民怒愤、士无斗志以外,其内部所表现之矛盾与分化,及经济财政因军事溃败而招致总崩之形势,完全判定南京政府绝无抵抗之能力,而最后必陷于全部灭亡之惨局。
中国各民主党派基于共同之认识愿乘此大军前进、胜利展开之日,向全国人民及南京国民党内爱国人士,作郑重之宣告,在一切解放区,全体人民必须加紧生产,服从法令,动员支前,在解放军作战之区域,及将进攻之区域,所有各民主党派及各界人民必须努力动员,迎接解放大军,协助杀敌,并保护一切重要物资,免受破坏。最后,南京反动国民党内,尚不乏忠贞爱国、明晓利害之人士,吾人仍寄予甚大之期望,依照毛主席、朱总司令所发布命令第三、第四两项原则,进行局部和平解决之方法,以减少人民之灾难,而不与蒋介石共招同一灭亡之命运。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主席李济深
中国民主同盟常务委员沈钧儒章伯钧
民主建国会常务理事黄炎培
中国民主促进会常务理事马叙伦
中国国民党三民主义同志会常务委员谭平山
中国农工民主党监察委员会主席彭泽民
中国人民救国会中央执行委员李章达
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主席蔡廷锴
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主席陈其尤

各民主党派为拥护中共中央发布庆祝五一劳动节口号发表声明
新华社北京1950年5月2日电
今年的五一劳动节,是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已取得全国范围胜利后第一度伟大节日,也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度伟大节日。今年庆祝这个工人阶级检阅自己战斗力量的节日,较之以往,更具有非常丰富的意义,更值得我们欢欣与激励!
人类社会文化是劳动人民创造的,历史发展也是劳动人民推动前进的。中国人民革命事业,在工人阶级及其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过艰难曲折的过程,终于获得辉煌的胜利,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相结合的反动统治,建立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国家。劳动创造世界的普遍真理正由我们亲历的中国革命过程中得到证实。因此我们庆祝劳动人民自己的节日,应以最大的衷诚向全国工人、农民和其他一切劳动人民,以及劳动人民的保卫者——人民解放军,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国劳动人民,在工人阶级及其政党领导下坚定不挠地斗争,不仅使革命已获得胜利,而且正逐步巩固已得的胜利。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到现在,为时不过半年,中央人民政府已有不少光辉的建树。择其主要的来说:在军事上除西藏外已完成全部大陆的解放,最近复有海南岛敌前登陆成功,全岛解放,指顾可期。在财政经济上,稳定了十数年波动不息的物价,使国家财政预算接近收支平衡,完成了东北华北的土地改革,开始战胜了一向认为不可战胜的灾荒。在外交上,与社会主义苏联和新民主国家建立了兄弟的友谊,特别是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缔结,巩固了世界和平阵营的力量,遏止着帝国主义挑战的野心,争取了中国和平建设的环境与援助。仅仅在半年短期中间,我们完成了这样历史上划时期的成就,是由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中国共产党卓越的领导,也是中国劳动人民创造性高度发挥的成就。
自然我们也早就看到另一面:帝国主义者及其爪牙,是不甘心于失败的。美帝正积极援助反动集团负隅台湾,并肆其种种捣乱阴谋。同时在政府大力推行平衡收支、稳定物价、统一国家财经工作之际,亦有少数工厂商店停业或缩减生产,使一部工人不免感受失业痛苦。但这些困难不过是胜利与前进中必然遇到的困难,是可以逐渐克服的困难。人民解放军在海南岛的辉煌战绩,也就经验地说明解放台湾、西藏和其他小岛,都是短期即将完成的日程,蒋匪帮决难逃于彻底歼灭的命运,美帝的阴谋,是绝对无法施逞的。至于少数工厂商店停业与部分失业现象,亦是属于暂时的。以一个一向从属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半殖民地经济,一方面是广大农民遭受着重重剥削与十二年来战争的损害,购买力大大降低;一方面是向来依靠投机牟利和专供腐化享乐的工商部门,必然地遭受淘汰。于是不可避免地产生暂时经济脱节现象。但这只是经济改造与恢复过程中必然经历的痛苦。只要我们的工商业得到合理的调整,我们的国营和私营经济做到配合发展、各得其所,全国农村地主经济消灭,土地改革完成,农民购买力普遍提高;同时在我们伟大的盟国——苏联的互助合作和支援下,工商业不久便可根本好转,大步向前发展。东北经济改造的过程与成绩,即是现实最好的例证。我们相信中央人民政府不仅有信心,而且有实际战胜困难的办法。我们更相信全国劳动人民的伟大斗争性与创造性的发挥,也能在政府领导之下,彻底消灭困难。
我们中国各民主党派,衷诚表示拥护中共中央发布的庆祝五一劳动节口号,特别是这几个口号,即:支援解放军,打到台湾去,完成国土全部解放;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调整工商业,工人阶级联合民族资产阶级,协力渡过暂时困难;实行有准备有步骤有秩序的土地改革,争取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增进中苏友好互助盟谊,巩固苏联为首的世界和平民主阵营,反对新战争的挑拨者。我们各民主党派无条件地决在伟大人民胜利组织者中国共产党与伟大的中国人民领袖毛主席领导之下,团结一致,努力完成这些号召,共同建设独立、自由、民主、统一与富强的新中国。我们高呼:
伟大的五一劳动节——全中国与全世界劳动人民团结的节日万岁!
全中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团结合作万岁!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中国民主同盟
民主建国会
中国农工民主党
中国民主促进会
中国致公党
九三学社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一九五〇年五月一日

中国各民主党派联合声明
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不顾中方坚决反对,对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实施所谓的“国有化”。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对中国人民感情的严重伤害,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公然否定,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严重挑战。中国各民主党派对此表示强烈愤慨和严厉谴责。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中国拥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日方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也是徒劳的。日方的所作所为丝毫不能改变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于中国的事实。
中国各民主党派绝大多数成立于抗日战争时期,参与了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斗争,有着热爱祖国和爱好和平的光荣传统,是国家领土主权的坚定捍卫者。我们坚决支持中国政府为维护国家领土主权所采取的一切必要措施。
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两国关系发展成果来之不易,此次日本政府置中日邦交大局和两国人民福祉于不顾,背弃两国政府老一辈领导人“搁置争议、留待以后解决”的重要谅解和共识,悍然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实施所谓的“国有化”,这是严重损害中日关系大局和两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危险举动。
中华民族是爱好和平的民族,中国人民是爱好和平的人民。中国没有侵犯别国领土主权的意图,也决不容许别国侵犯中国的领土主权。今日之中国已不再是积贫积弱的旧中国。中华民族任人欺凌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如果日方低估中国人的志气、勇气和力量,那就打错了算盘,是注定要失败的。希望日方不要逆历史潮流而动,在危险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以实际行动维护中日关系大局。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
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
2012年9月15日

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
(中国民主促进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2月19日通过)

总 纲

中国民主促进会是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具有政治联盟性质、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
本会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富强、祖国统一、民族振兴的重要力量。
本会自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创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指引和帮助下,积极投入反内战、反独裁的爱国民主运动,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重要贡献,谱写了革命的光荣历史。新中国成立后,本会努力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会的优良传统是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爱国、民主、团结、求实,坚持立会为公。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维护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与中国共产党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积极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认真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责。
本会的政治纲领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献计出力。
(二)促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努力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完善和发展,促进政党关系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巩固中华民族大团结。
(三)致力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继承发展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吸收人类先进文明成果,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巩固共同思想道德基础,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创造活力,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四)致力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促进民生改善、发展成果共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全社会优先发展教育,促进教育改革和创新,促进社会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完善。
(五)致力于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六)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分裂国家,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
(七)拥护和支持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积极参加对外交流和友好活动,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贡献。
(八)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挥会员和所联系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合理要求。积极提倡奉献和创新精神,推动会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功立业。
为确保政治纲领和基本任务的实现,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政治交接为主线,继承和发扬我会的优良传统及老一辈领导人的高尚风范,遵循多党合作的政治准则,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全会的整体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必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促进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把本会建成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参政党,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第一章

第一条本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发挥参政党的作用。
第二条本会以服务科学发展为参政议政第一要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协商决策和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条本会经常了解、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为化解矛盾、协调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本会积极参加人民政协的各项活动,发挥本会在爱国统一战线中的作用。推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在各级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民团体、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任职的会员认真履行职责,支持担任特约人员的会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会以服务为宗旨,面向社会,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突出特色,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
第六条本会加强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发现和培养人才,向各级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方面推荐人才,为各类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七条本会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往与合作,为实现祖国的繁荣和统一作出贡献。
第八条本会把加强思想建设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推动和帮助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进行坚持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会章会史教育。
第九条本会的组织发展坚持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主的原则。发展会员要注重质量,坚持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稳步发展的方针。
第十条本会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程序,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工作高效、团结合作的领导集体。
第十一条本会依法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文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十二条本会加强对统一战线、人民政协、多党合作理论和会史的研究,积极推动理论创新和工作创新。

第二章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事教育文化出版以及科技等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承认并愿意遵守本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努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十五条申请加入本会,应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两名会员介绍,经组织考察,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
中央和省级组织必要时可以直接发展会员。
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的工作和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求组织关心和帮助。
第十七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严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生活,按时交纳会费;
(三)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联系群众,接受本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会员工作变动或迁移他地时,应转组织关系。会员如迁移到没有建立组织的地方,其组织关系仍属原所属组织。
第十九条会员要求退会,必须正式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并提出意见,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注销会籍,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二十条会员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教育无效,或有其他原因,不宜保留会籍的,可由所在基层组织讨论,报省辖市或省级组织批准,作自行退会处理,并层报中央备案。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下级组织要遵守和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本会各级组织的权力机构是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委员会即为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会各级委员会的人选,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办法产生的,可以由上级组织任命。
中央和省级组织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一定程序,可以对所属组织领导机构的成员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地方组织的筹备、建立或撤销,须层报中央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机制,设立中央和省级组织监督机构,对领导班子成员遵守本会章程和履行领导职责的情况,对会员遵守本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和省级监督委员会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同级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设主任一人和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
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省级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领导和中央监督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全国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并批准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必要时可以召开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届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提出,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会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中央监督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五)选举中央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六)必要时可以调整少部分中央委员、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新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推定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中央常务委员会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三十二条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即为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十三条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领导中央日常工作。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由主席会议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根据需要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根据需要在中央机关中设立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按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产生,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任命,向中央常务委员会通报。
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机构设置和主任人选,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地方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县)委员会;县(旗)委员会,县级市委员会,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本会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工作任务;
(二)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一届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地方各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新一届地方各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主席团推定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的工作,对外代表本级地方组织。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组织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
(四)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同级委员会的少部分成员。
省级委员会应听取同级监督委员会的报告,选举产生同级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报请上一级组织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
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
常务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即为同级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领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委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秘书长,由主委会议提名,同级常务委员会任命(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任命),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副秘书长和必要的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按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产生,由主委会议任命,向同级常务委员会通报(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向同级委员会通报)。
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机构设置和主任人选,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会员人数五人以上的可成立支部委员会。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委员会可设小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或按会员的业务系统设立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可设支部委员会。
本会中央和各级地方组织根据不同情况,可设立直属支部委员会或直属小组。不能编组的会员,应由其所属会的组织直接联系。
第四十四条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组织、宣传等委员,由委员会选举。小组可推选组长一人。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基层组织的设立、合并或撤销和所选出的负责人,须报上级组织批准。
第四十五条基层组织是实现本会政治纲领的基础,其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结合本单位中心任务开展活动,推动会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三)了解会员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
(四)组织会员过好组织生活,加强政治学习,关心会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增强团结,共同进步;
(五)做好所联系群众的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会员遵纪守法,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七)对申请入会对象进行考察和培养,做好发展会员的工作;
(八)收缴会费。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本会各级组织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历届主席。
会员公认、任人唯贤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
本会各级组织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第四十七条本会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思想、指导工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一定的政治把握能力;
(二)了解国情,熟悉政策,把握大局,善于带领所在组织的会员开展各项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组织领导与合作共事能力;
(三)认真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模范地履行本会章程,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会务,积极主动地开展本会工作;
(四)作风民主正派,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批评监督;
(五)坚持立会为公,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勤奋工作,清正廉洁,严格自律。
第四十八条本会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选举产生的,或是由组织任命的,均实行任期制,在同一职务上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不超过三届。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对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会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在履行参政党职责和自身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上级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上报中央,在全会通报表彰。
第五十条会员违反国家法律和本会纪律,所属组织应按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对会员的处分须经所属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其中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的处分,须上报省级组织批准,层报中央备案;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中央批准。
留会察看处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察看期间,没有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会员的处分应严肃、慎重。
受处分的会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工作条例

(2020年12月2日民进十四届四中全会审议批准,2021年1月21日民进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民主促进会(以下简称民进)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工作(以下简称政治协商工作),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治协商工作,是指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履行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职能的各项工作,包括政党协商工作、政协协商工作和相关的自身建设工作。

  第三条 政治协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按照《会章》对政治协商工作的要求,贯彻本会的政治纲领、基本任务和工作总则,以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为第一要务,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

  第四条 政治协商工作的主要原则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遵守政治协商有关制度和规定。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的大政方针和中心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

  (三)坚持继承和弘扬爱国、民主、团结、求实的优良传统,为政治协商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坚持讲真话、建诤言,客观反映情况和问题。

  (四)坚持民主协商、求同存异、依法有序、积极稳妥,提高协商质量,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应当把政治学习作为政治协商工作的首要任务,全面理解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加强对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对政治协商的方针政策,准确把握政治协商的性质、定位和作用;贯彻中共中央、地方党委和全国政协、地方政协关于协商工作的部署,认真参加协商材料阅读、政策解读、专题报告、情况通报等活动,做到知情明政。

  第六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应当把政治协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民进中央负责明确全会政治协商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指导和督促全会相关工作;地方组织贯彻民进中央部署,按照上级组织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负责各自的政治协商工作,指导和帮助下级组织开展工作。

  第七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负责完成各项政治协商任务,加强政治协商工作的联系合作,保证政治协商质量。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上级组织完成政治协商任务。

  第八条 民进中央机关参政议政部门负责民进中央政治协商日常工作,执行民进中央决定,指导、联系和协调省级组织机关相关部门工作;省级组织机关应当设参政议政工作部门,其他地方组织机关应当设工作部门或安排专人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九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统筹政治协商与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工作,完成各项任务,协调工作过程,提高履职效能。

  第十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根据协商民主制度,结合实际,重点参与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支持会员以个人身份参与各种协商民主活动,为凝聚共识、汇集力量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收到协商意见的办理结果后,领导班子要传阅、研究,根据要求提出意见,做好存档工作。

第三章 政党协商

  第十二条 民进中央应当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政党协商的制度和政策,准确把握政党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有关重要文件;

  (二)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

  (三)国家领导人建议人选;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五)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问题;

  (六)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民进中央领导班子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对年度会议协商计划征求意见的要求,提出意见建议。应当积极落实中共中央提出的年度会议协商计划和重点考察调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协商的任务、环节和方式,深入调查研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民进中央负责同志应当参加中共中央或委托中共中央统战部召开的专题协商座谈会、人事协商座谈会、调研协商座谈会和其他协商座谈会等会议协商活动,并由主要负责同志在会议中提出协商意见建议。民进中央应当建立意见建议形成的规则,根据协商议题需要,事先组织开展研究和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民进中央负责同志应当积极参加中共中央或委托中共中央统战部召集的约谈协商活动,事先准备协商内容,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民进中央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共中央统战部约请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个别交谈,就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民进自身建设等重要问题反映情况、沟通思想。

  第十六条 民进中央应当积极参加中共中央就有关重要文件、重要事项征求意见建议的书面协商活动,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应当规范书面意见建议报送工作,事先组织学习文件、研究议题、开展调研、起草报告,经分管领导初审,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报送。民进中央可以调研报告、建议等形式,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民进中央负责同志可以个人名义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地方组织参照本章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参与政党协商工作。

第四章 政协协商

  第十八条 民进中央应当学习和贯彻全国政协章程,把握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

  (二)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

  (三)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

  (四)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民进中央应当积极参加全国政协的会议协商活动,参与政协协商工作,包括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双周协商座谈会、远程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界别协商、网络主题议政等。参与举办全国政协安排的会议协商活动。

  第二十条 民进中央应当规范会议协商活动,预先组织学习文件、听取说明、研究议题、开展调研、起草报告,经分管领导初审,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形成民进组织的意见建议。会前通知民进会员参加会议,安排会议发言人,相关的民进会员应当参加会议,服从安排,做好协商准备。

  第二十一条 民进中央应当积极参与全国政协的提案工作,规范提案办理协商活动程序,做好选题、编写、遴选等事宜。领导班子应当事先审议党派提案工作,批准以党派名义提交全国政协的提案;提案应当围绕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结合民进界别特色和优势,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符合提案规范,具有较高质量;做好政协全体会议前的党派提案情况发布工作、政协全体会议中的党派提案情况宣传工作、政协全体会议后的党派提案情况总结工作,协助做好提案办理和评选工作。协助民进会员中的政协委员以个人名义提出提案。

  第二十二条 民进中央应当按照全国政协的安排,做好提出界别小组召集人人选、选派小组工作人员、为政协委员参会提供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方组织参照本章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参与政协协商工作。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和界别特色,完善集智聚力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高校、科研院所的联系与合作,加强政治协商工作的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加强学习、培训和锻炼,发挥人才队伍作用。

  第二十五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保障政治协商活动经费投入,严格财政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治协商工作及人员的考核、奖励、监督和纪律处分,按国家法律法规、监察制度和本会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级组织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级组织相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民进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民主促进会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工作条例》解读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从严治党、依法依规治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2019年中共中央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的意见》,对参政党加强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支持民主党派将制度建设贯穿于自身建设、履行职能全过程”。民进作为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理应主动适应新时代自身建设和履行职能的新要求,学习借鉴执政党制度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和完善会内规章制度体系,为自身建设和履行职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中共中央2021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明确:“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为了加强民进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工作(以下简称“政治协商工作”),贯彻落实《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中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规章制度制定条例》《民进中央规章制度建设五年规划(2018—2022年)》,制定《中国民主促进会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按照民进中央规章制度制定工作的总体部署,2019年,民进中央参政议政部成立了《条例》起草组。《条例》的起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会章》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规定,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等重要文件精神,学习借鉴全国政协的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充分吸收民进各级组织在长期工作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与做法。起草组在主席办公会议的领导下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在多方征求意见后,形成《条例》草案。在此期间,蔡达峰主席亲自指导条例起草工作,多次出席和召集相关会议,并就《条例》起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意见。《条例》草案经过主席办公会议、主席会议和常委会审议,最终经民进十四届四中全会审议批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条例》要点解析

  《条例》共六章29条,分别为总则、职责、政党协商、政协协商、工作保障和附则。

  (一)总则。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条例》起草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第一条,规定了《条例》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政治协商工作”的内容和形式。“本条例所称政治协商工作,是指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履行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职能的各项工作,包括政党协商工作、政协协商工作和相关的自身建设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条主要是从实际工作出发,明确本《条例》所要规范的工作内容。就组织职能而言,《条例》适用于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不包括基层组织。关于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在《会章》中有明确规定,即基层组织是实现本会政治纲领的基础,其基本任务包括: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做好所联系群众的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等等。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组织参加上级组织开展的政治协商有关活动。就工作内容而言,《条例》适用于履行政治协商职能的各项工作,包括政党协商工作、政协协商工作和相关的自身建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协商民主共有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七种形式。当前,民进在政治协商工作中重点参与的是政党协商工作和政协协商工作。总之,这一条规定的是适用对象和适用内容。

  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政治协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二)职责。第二章职责,规定了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领导职责,以及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工作职责和相互关系,并对政治协商的工作机构、人才队伍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第五条,规定了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应当把政治学习作为政治协商工作的首要任务,全面理解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加强对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对政治协商的方针政策,准确把握政治协商的性质、定位和作用;贯彻中共中央、地方党委和全国政协、地方政协关于协商工作的部署,认真参加协商材料阅读、政策解读、专题报告、情况通报等活动,做到知情明政。

  《会章》“工作总则”中强调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协商决策和进行民主监督。”对参政党而言,履职尽责就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作用。参政党服务大局,先要理解大局的需要,掌握党和国家工作的战略、原则、方向和重点,这是议政活动的基本态度和规范。所以,要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履职的基本能力和首要活动,以学习理解能力的提高,带动履职尽责的作为,使学习大政方针成为制度、仔细研读大政方针成为习惯。在调研和撰写建议等过程中,也要及时研读、经常查阅文件,找准建言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使我们对各领域的问题,包括所在的界别和行业,提出的各种意见建议,都基于严谨的学习和研究的过程,都有大政方针的依据,体现适用性,最大程度地减少过时的、空泛的建议。各级领导班子要发挥领学示范和宣传引导作用。

  第六条,明确提出:“应当把政治协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这一规定对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提出了系列明确要求,需要研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来保证这些要求落实到位。

  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了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职责;强调了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加强政治协商工作的联系合作,保证政治协商质量;同时对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机关政治协商工作部门的职能作出了规定。

  民进中央与地方组织为国家和地区发展履职尽责,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加强上下之间、横向之间的联系与联动。及时交流年度重要履职活动的选题、计划和成果;相互参与重要履职活动,共享履职渠道、资源、信息和经验,丰富履职成果;推动各级专委会、联谊会、开明画院之间的联系与联动,增强人才和信息的集聚效应;推动各自专委会、联谊会、开明画院之间的联系与联动,鼓励开展跨领域的调研,扩大界别优势。

  就基本职能而言,政治协商与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三项基本职能之间有交叉也有区别,应当做好三项职能的统筹协调,提高履职工作效能。

  第十条,明确了政治协商工作的重点。当前民进参加政治协商工作,应当重点参与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对于其他形式的协商民主工作,应当支持会员以个人身份参与,为凝聚共识、汇集力量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规定了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在接收到协商意见办理结果后的处理流程。当前,中共中央、地方各级党委和全国政协、各级地方政协对各民主党派在政治协商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高度重视,对许多意见作出批示,并转交有关部门研究落实,逐步推动建立了政治协商工作的反馈机制。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收到协商意见的办理结果后,领导班子应当传阅和研究协商意见的办理结果,根据要求提出意见,暂不需要的也应当做好相关文件的存档工作。

  (三)政党协商。第三章政党协商,主要针对民进中央层面的政党协商内容、形式和程序等相关工作作出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基于共同的政治目标,就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直接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民主形式。同时,政党协商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协商在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中具有独特优势和作用。加强政党协商,有利于扩大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有序政治参与、畅通意见表达渠道,有利于增进政治共识、广泛凝心聚力,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意见》指出,在协商形式上,政党协商主要有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三种形式。其中,会议协商有专题协商座谈会、人事协商座谈会、调研协商座谈会、其他协商座谈会四类。在协商程序上,明确了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的工作程序。在保障机制上,明确了知情明政、考察调研、工作联系、协商反馈等机制。

  第十二条,规定了民进中央应当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政党协商的制度和政策,准确把握政党协商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规定了民进中央领导班子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对年度会议协商计划征求意见的要求,提出意见建议。每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共中央统战部等部门,在广泛听取民主党派中央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全年会议协商计划,确定议题、时间、参加范围等,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通报民主党派中央,并根据全年协商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民进中央应当积极落实中共中央提出的年度会议协商计划和重点考察调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确保贯彻落实。其中,重点考察调研是中共中央就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委托各民主党派中央联合或单独开展的考察调研活动。2017年2月,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支持民主党派中央开展重点考察调研的文件,首次对民主党派重点考察调研作出规范,进一步明确了重点考察调研的工作流程、强化了资源整合、规范了保障机制。

  第十四至十六条,明确了民进中央在参与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意见》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要结合实际,参照规定对开展政党协商作出具体安排。本条明确了民进地方组织应当参照本章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参与政党协商工作。

  (四)政协协商。第四章政协协商,主要针对民进中央层面的政协协商内容、形式等相关工作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了民进中央应当学习和贯彻全国政协章程,把握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指出,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民进的履职活动应聚焦改革发展大局中各方面各领域的任务和课题,面对主要界别中各种复杂的问题,多建睿智之言、多献务实之策,提高政协协商中议政建言的实效性。

  第十九条,规定了民进中央应当积极参加全国政协的会议协商活动,参与政协协商工作。

  《实施意见》提出,应规范政协协商的形式,包括完善政协全体会议协商制度、健全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规范专题协商会、完善双周协商座谈会制度、开展对口协商和界别协商、健全提案办理协商制度和拓展协商形式。

  第二十条,规定了民进中央应当规范会议协商活动,同时明确了相关民进会员在接受会议协商活动的任务后,应当根据会议要求,积极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民进中央应当积极参与全国政协的提案工作,规范提案办理协商活动程序,做好选题、编写、遴选等事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指出,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民进中央应当认真做好提案相关工作,民进会员中的政协委员以个人名义提出提案需要民进中央协助的,民进中央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民进中央应当按照全国政协的安排,做好界别小组相关工作。根据《会章》规定,民进应当积极参加人民政协的各项活动,发挥本会在爱国统一战线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民进地方组织应当参照本章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参与政协协商工作。

  (五)工作保障。第五章工作保障,从工作机制、人才队伍、经费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和界别特色,完善集智聚力工作机制,加强联系与合作,加强政治协商工作的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加强学习、培训和锻炼,发挥人才队伍作用。

  民进人才济济,会员各有专长和成果,也有在履职活动中发挥作用、提升自己的需要。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要鼓励和支持会员“双岗立功”,把本职需要和党派需要统筹兼顾起来,实现双向促进。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高校、科研院所等的联系与合作,注重吸收相关政策研究成果,形成建言和履职的合力,持续提升政治协商工作质量。

  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对政治协商活动经费的保障和使用,政治协商工作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监督和纪律处分进行了原则规定。

  (六)附则。第六章附则,对民进省级组织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条例》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等作出了规定。

  四、《条例》的贯彻落实

  1.加强学习宣传。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是全会各级组织的重要任务。各级地方组织要广泛深入开展对《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阐释,把《条例》的学习列入学习培训计划,根据民进中央下发的《条例》及解读,开展专题学习、宣讲培训,进一步加深理解、增进共识,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2.完善配套规章制度。民进中央将根据规章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办法。省级组织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相关配套规章制度,把《条例》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同时,按照民进规章制度备案审查规定,及时报备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3.做好督促落实。民进中央将适时开展调研和督导,深入了解《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推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地方组织在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应加强与民进中央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上下联动,共同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