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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康复医学会(全文)

时间:2021-08-11 10:57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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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康复医学会中国康复医学会于1983年经卫生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组织,1987年中国康复医学会加入中国科协,2001年加入国际物理医学与康复医学学会。2020年...

中国康复医学会

中国康复医学会于1983年经卫生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组织,1987年中国康复医学会加入中国科协,2001年加入国际物理医学与康复医学学会。
2020年12月,被评为“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
中文名:中国康复医学会
外文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
机构类别:全国性学术组织
机构地点:北京
成立时间:1983年

历史沿革
·1983年4月,卫生部批准成立中国康复医学研究会。
·1984年8月,我会主编的国内第一部康复医学专著《康复医学》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国家副主席王震为该书题写了书名。
·1984年12月,我会在石家庄市主办了我国第一次全国康复医学学术会议,卫生部、民政部、中残联和河北省政府的领导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196名代表出席了会议,同时成立了康复医学教育、康复医学工程和中西医结合三个专业委员会。
·1985年6月,国家科委致函卫生部,批准创办《中国康复医学研究会杂志》。
·1985年8月,《中国康复医学研究会杂志》编委会在北戴河召开首次工作会议。
·1985年9月,现代康复医学主要创始人、美国纽约大学腊斯克(H.A.Rusk)教授致函我会,祝贺《中国康复医学研究会杂志》批准创刊。
·1985年11月,国家科委批复卫生部,同意《中国康复医学研究会杂志》更名为《中国康复医学杂志》
·1986年1月,中国康复医学会在石家庄市召开首届理事会议,选举产生了新的学会领导机构。
·1985年 1 月,应我会邀请,日本著名康复医学专家上田 敏教授和安藤德彦教授来华讲学。
·1986年2月,《中国康复医学杂志》创刊号正式出版。
·1986年3月,《中国康复医学简讯》创刊
·1986年5月,应国际康复医学会的邀请,傅大为副会长率中国康复医学会代表团赴马尼拉出席国际康复医学会第5次世界康复医学学术大会。这是我会首次正式派代表团参加国际学术大会,为日后我国康复医学工作与国际康复医学界的合作奠定了基础。
·1986年7月,国际康复医学会聘请陈仲武、卓大宏为国际康复医学会委员。
·1987年3月,我会在杭州召开了第一次康复医学教育研讨会。
·1987年3月,卫生部下发“关于加强省级康复医学研究会领导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尽快建立康复医学组织,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动康复医学工作的开展。
·1987年4月,卫生部委托我会组织翻译的《残疾人康复手册》(WHO编著)出版。1987年9月,我会录制的第一部电视科普片《心脏与心脏病的康复》在河北电视台播出。
·1987年10月,中国科协接纳中国康复医学研究会为成员单位。
·1988年1月,我会组织编写的《中国医学百科全书:康复医学》由上海科技出版社正式出版。
·1988年5月,中国康复医学研究会一届二次理事会在北戴河召开。根据当时我国康复医学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会议通过了关于《发展我国康复医学事业若干问题的建议》。同年7月,卫生部向全国各卫生厅(局)及有关单位转发了《建议》和顾英奇副部长在会议上的讲话,对推动我国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8年6月,美国纽约大学康复医学研究所所长、美国康复医学会前任会长J.Goodgold教授应邀来访。
·1988年9月,根据卫生部建议并经一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中国康复医学研究会办事机构及中国康复医学杂志编辑部由河北省卫生厅迁址至北京中日友好医院。
·1988年9月,经中国科协报国家科委批准,中国康复医学研究会更名为中国康复医学会。
·1988年9月,国际康复医学会主席雷耶斯博士应邀来华访问,与顾英奇会长等学会领导和卫生部有关负责同志就加强我国与国际康复医学界的交流事宜进行了友好会谈,并就该国际组织为我国培训青年康复医师一事签署了合作协议。
·1989年5月,本会聘请日本日中友好协会副会长花冈坚而先生为名誉会长,顾英奇会长主持了聘任仪式。
·1989年11月,我会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北京中医学院在北京共同举办了首届国际传统康复医疗学术会议,来自17个国家和地区的500多位专家出席了会议。习仲勋副委员长及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领导到会祝贺。
·1989年12月,国家人事部核批我会事业编制5人。
·1990年6月,卓大宏副会长率我会代表团赴马德里出席国际康复医学会第6次学术大会。
·1990年9月,日本著名康复医学专家、左贺医科大学渡边英夫教授等一行3人应邀来访。
·1990年9月,由我会协助组织、卓大宏副会长任主编的大型专著《中国康复医学》由华夏出版社出版发行。
·1990年10月,殷大奎常务理事率我会代表团赴日本考察访问。
·1991年9月,国际著名神经康复专家、瑞典Ume? 大学Fugl-Meyer教授应邀来访,陈仲武名誉会长、耿德章副会长分别会见了客人。
·1991年10月,我会向卫生部呈报了“关于建立我国康复医学专业职称系列的建议”以及《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实施办法》,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视。
·1991年10月,经国家科委批准,本会主办的《中国脊柱脊髓杂志》正式创刊发行。
·1992年3月,受卫生部委托,我会组织召开了全国康复医学教育研讨会,研究制定了康复医师及康复医学各相关专业治疗师的教学大纲和培养目标,经卫生部审定后转发至医学院校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参照执行。
·1992年8月底至9月初,我会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根据新形势下学会的特点和功能,修改了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新的理事会及其领导机构,并邀请国内外专家举行了学术报告会。
·1993年9月,中国康复医学会江苏康复医学培训中心成立。
·1993年10月,庆祝中国康复医学会成立10周年暨第二次全国康复医学学术大会在西安召开。国际物理医学与康复协会主席R. Oakshott 博士应邀到会祝贺,并签署了两会间的合作意向书。
·1994年7月,邓开叔副会长率我会代表团赴华盛顿出席国际康复医学会第7次学术大会。
·1994年10月,中国科协第二届青年学术年会卫星会议——中国康复医学会首届青年学术会议在北京召开,156名40岁以下的青年康复医学工作者出席了会议。中国科协领导应邀出席会议并宣读了中国科协致大会的贺信。本次会议使一批优秀青年学者脱颖而出,为学会建设与学科发展注入了活力。
·1996年11月,为推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的贯彻实施,我会与卫生部医政司在武汉联合召开了全国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综合医院的管理与专业人员参加了会议。通过为期三天的讨论、讲座和观摩,达到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目的,为使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步入良性运行轨道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997年6月,中国康复医学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二届青年学会年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各省、市、自治区和军队卫生系统的代表共250人出席了会议。卫生部和中国科协的有关负责同志到会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康复医学界也首次派出3位代表参加会议。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学会领导机构,讨论并通过了《中国康复医学会章程》(修改草案),并就今后四年学会的发展规划进行了研究。
·1997年9月,受卫生部医政司委托,我会组织专家制定了卫生部《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中有关康复医学科的评审标准。
·1997年10月,我会与香港伊利沙伯医院在北京联合举办康复治疗技术讲习班,为日后与香港就联合培养康复治疗专业人才建立了固定的合作渠道。
·1998年9月,为庆祝中国科协成立四十周年,我会在北京长安街举办了大型康复医学科普宣传活动。
·2000年7月,我会协同中华医学会物理医学与康复学分会组织起草了“关于将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的建议”及相关标准,报送卫生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2000年9月,卫生部委托我会牵头组织实施卫生部与WHO合作项目“社区康复评价标准”的制定。
·2001年7月,郭生贵常务副会长率代表团出席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召开的、由原国际康复医学会和国际物理康复协会合并后组建的国际物理医学与康复医学学会第一届学术大会。在本次大会期间,我会正式成为该国际组织的团体会员,励建安副会长和郭生贵副会长先后当选为国际物理医学与康复医学学会执委。
·2001年9月,美国心肺疾病康复代表团来北京访问,我会组织在京专家进行交流和座谈。
·2001年10月,中国康复医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540多位国内代表和26位境外来宾出席会议。中国科协、国家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以及中国残联和北京市卫生局等有关方面的领导到会祝贺。国际物理医学与康复医学学会主席Melvin教授、副主席全世一教授以及日本、韩国、德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康复医学会的官员、学者也应邀专程来华出席会议。会议选举产生了学会新一届领导机构,通过了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重新修订的《中国康复医学会章程》,同时举办了大型学术交流会以及康复医疗器械展览会等系列活动。
·2002年5月,我会会员重新登记换证工作全面启动。
·2002年8月,我会与医政司联合组成康复医学专题调研组,赴陕西等省、市进行康复医学现状调研,向卫生部呈报了“当前我国康复医学工作的若干问题和建议”。
·2002年11月,我会在南京召开学会工作会议暨四届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通过了学会改革方案,批准成立了中国康复医学会专家委员会,聘任周士枋教授为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曲镭、南登昆和张济川教授任副主任委员。会议还决定筹建中国康复医学会网站,并委托江苏省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负责承办。
·2003年1月,根据李岚清副总理批示,卫生部委托我会组织制定了关于康复医疗纳入医疗保险的专业标准和实施办法。
·2007年10月,中国康复医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来自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代表共389人出席了会议。中国科协、国家卫生部领导到会祝贺,会议选举产生了学会新一届领导机构。
·2015年12月,中国康复医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康复医学及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800余人出席会议。中国科协、国家卫健委、民政部、解放军后勤保障部领导到会祝贺,会议选举产生了学会新一届领导机构。

建设宗旨
团结和动员全国康复医学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康复医疗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卫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主要任务 (一)传播科学精神和科学思想,普及康复医学知识,举办科技展览,推广先进康复技术和方法;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三)举办康复医学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
(四)编辑出版康复医学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
(五)接受政府职能委托,开展决策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六)组织和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康复设备标准及产品质量认证,康复医学专业人员的职称考核和资格认定;
(七)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际学术组织和专业人士的友好往来;
(八)表彰,奖励优秀科技人才和科研成果;
(九)兴办符合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反映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出版刊物
《中国康复医学杂志》(月刊) 主编:励建安
《中国脊柱脊髓杂志》(月刊)  主编:吕国华 李中实
《中国修复重建外科杂志》(月刊) 主编:黄富国
《中国组织工程研究》(旬刊) 主编:唐佩福
《中国神经再生研究(英文版)》 主编:苏国辉 徐晓明
《中国伤残医学》(半月刊) 主编:刘长荣
《心血管病康复医学杂志》(双月刊) 主编:刘江生
《中国实用医药》旬刊 主编:范欣慰
《中国现代药物应用》半月刊 主编:郭朋

机构设置

(一)常设机构:
1.学会办公室
2.党委办公室
3.机构管理部
4.会员部
5.培训部
6.学术部
7.外联部
8.财务部

(二)分支机构:

工作委员会:
1-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
2-社区康复工作委员会
3-青年工作委员会
4-标准委员会
5-循证康复医学工作委员会
6-康复大数据工作委员会
7-康复质量控制工作委员会
8-健康伦理工作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
1-康复医学教育专业委员会
2-中西医结合专业委员会
3-颈椎病专业委员会
4-疗养康复专业委员会
5-脑血管病专业委员会
6-修复重建外科专业委员会
7-骨与关节康复专业委员会
8-老年康复专业委员会
9-心血管疾病预防与康复专委会
10-脊柱脊髓专业委员会
11-运动疗法专业委员会
12-电诊断专业委员会
13-康复心理学专业委员会
14-精神卫生康复专业委员会
15-创伤康复专业委员会
16-体育保健康复专业委员会
17-康复护理专业委员会
18-康复治疗专业委员会
19-儿童康复专业委员会
20-听力康复专业委员会
21-烧伤治疗与康复专业委员会
22-物理治疗专业委员会
23-作业治疗专业委员会
24-手功能康复专业委员会
25-重症康复专业委员会
26-帕金森病与运动障碍康复专委会
27-疼痛康复专业委员会
28-再生医学与康复专业委员会
29-吞咽障碍康复专业委员会
30-呼吸康复专业委员会
31-肿瘤康复专业委员会
32-康复评定专业委员会
33-远程康复专业委员会
34-阿尔兹海默病与认知障碍康复专委会
35-高压氧康复专业委员会
36-皮肤病康复专业委员会
37-消化病康复专业委员会
38-血液病康复专业委员会
39-医养结合专业委员会
40-心脏介入治疗与康复专业委员会
41-脑功能检测与调控康复专委会
42-眩晕康复专业委员会
43-推拿技术与康复专业委员会
44-视觉康复专业委员会
45-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
46-生殖健康专业委员会
47-产后康复专业委员会
48-康复机构管理专业委员会
49-减重与代谢康复专业委员会
50-风湿免疫康复专业委员会
51-康复工程与产业促进专委会
52-肾脏病康复专业委员会
53-针灸技术与康复专委会
54-营养与康复专业委员会
55-言语康复专业委员会
56-颅脑创伤康复专业委员会
57-外科快速康复专业委员会
58-居家康复专业委员会

历任会长
陈仲武(1983—1985)
顾英奇(1986—1997)
耿德章(1997—2007)
马晓伟 ( 2007-2015 )
方国恩 (2015-2020)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康复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缩写为CARM。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康复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康复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康复医学事业和康复医学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康复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康复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把广大康复医学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听党话、跟党走,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充分发挥学会党组织作用。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北辰东路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二)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建设科技创新智库,开展重大前沿问题研究,为政府、行业提供智力支撑和科技支撑。
(四)承接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承担科技评估和科技咨询、专业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与认定,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目,举荐高端科技人才,拟制专业管理规范和行业发展规划。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考核,建立健全继续教育体系,提高康复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能力。
(六)开展科学研究、成果鉴定和评审,促进产学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康复产业发展,评选和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
(七)团结、引领、凝聚科技工作者和科技爱好者及热心科技传播的人士加入科技志愿者行列,组织开展公益性科技类服务活动。
(八)开展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九)服务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收集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关系,提高国际影响力。
(十一)依法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荣誉会员和外籍会员)和单位会员(包括高级单位会员、普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的主体。

第十条 入会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均可自愿加入本会。
(一)普通会员:从事康复医学及相关专业人员。
(二)学生会员:在校康复医学及相关专业学生。
(三)荣誉会员:具有突出贡献的康复医学专家、学者。
(四)外籍会员:在康复医学及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五)单位会员:与本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合法设立的医疗、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团团体除外)。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通过本会网站自行申请注册,本会审核确认会员资格。
(二)荣誉会员:由本会办事机构提名,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填写荣誉会员申请表,会长办公会批准。
(三)外籍会员:由本人申请或经本会个人会员、组织机构推荐,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
(四)单位会员:由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提出申请,本会审核确认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支持有利于学会建设和学科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得担任本会理事会和分支机构成员。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1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换届调整不少于1/3。届中调整理事(常务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议,须经理事会到会4/5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成员3或5人,其中监事长1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调整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按要求到国家民政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中国科协同意后方可选举(聘任),报国家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可由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分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选聘或招聘若干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办事机构建立党支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其名称为“中国康复医学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必须换届。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不得超过1年。委员可以连任,但最多不超过4届;常务委员任期不超过3届;副主任委员任期不超过2届;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为1届。专业(工作)委员会建立功能型党支部。

第四十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接受本会领导,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开设银行基本账户,所有经费往来纳入学会法定账户,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专业(工作)委员会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学会党委领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国家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后,到国家民政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