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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十大新闻

时间:2022-01-04 20:07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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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于 3 月 5 日召开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30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十三届全国...

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十大新闻
2022-01-04 23:33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不知不觉,2021已悄然步入尾声。对于政府采购行业来说,2021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87号令修订”“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究竟哪些关键词能够成为见证2021年政府采购行业发展的最佳注解呢?今天就让我们来盘点一下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十大新闻。

No.1:财政部颁布财政法治宣教八五规划
强调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要学法用法

2021年12月1日,财政部印发《全国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提出:面向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审计等行业从业人员,大力宣传财政、政府采购等财政法律制度,不断提升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

《规划》强调,深入学习宣传《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健全完善财政干部日常学法制度,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察财政干部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财政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联合“正福易考通”平台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适合预算单位、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等各类从业人员的在线学习课程,共有超过13万人参加了培训。参训人员参加在线学习,学习完毕进行在线考试,考试合格生成电子版培训合格证书。

No.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施行
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中起到引领作用

2021年4月30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22号文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2号文确立了采购需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源头作用,从采购主体、需求内容、风险控制、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要求。明确了采购需求调查、审查的主体责任归采购人;四类项目需开展前期调研;全生命周期成本可作为评审因素……等一系列问题。

22号文在整个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中起到了建章立制的引领作用。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更是在其语音栏目“亚利聊政采”中创纪录的用了17期音频(305-321期)就22号文重点内容和制度创新进行了探讨,每期收听量均达到3万—5万。为了促进22号文的深入学习,2021年10月,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还在“易采通App”中举办了为期两个月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知识竞赛活动,反响非常热烈。

No.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施行
财政部解答18个热点问题

2021年1月1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正式施行。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认为,46号文主要有三个亮点值得关注:一是预留份额中新增“限额”规定,要求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二是根据项目不同,价格评审优惠要求不同;三是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

2021年2月,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从政策扶持范围、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确定、《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他问题等七个方面对18个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此外,2021年4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印发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No.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修订思路与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完善评审机制,减少评标操控风险,促进“优质优价”采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优化交易规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电子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其他修订情况。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政府采购信息网报社第一时间梳理出60处调整,包括:从源头上防止招标滥用;邀请招标适用情形进一步明确,更具可操作性;新增“支持创新”;要求电子招投标平台必须安全、可靠;招投标流程中增加了与电子招投标有关的规定……等等,受到了业内同行的一致认可与好评,文章在“政府采购信息网”微信公众号上点击量突破10万。

No.5:财政部开启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
《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评价依据

2021年4月27日,财政部印发《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以下简称《通知》)。

监督评价工作主要是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展开。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抽取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监督评价工作分为五个阶段,分别为:材料报送阶段;书面审查阶段;现场监督评价阶段;处理处罚阶段;汇总报告阶段。

财政部在《通知》中以附件的形式发布《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配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40余项作为监督评价工作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

No.6:财政部开展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鼓励社会公众对违规建库情况进行监督

2021年1月19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提出,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财政部决定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工作。

根据14号文,专项清理范围为: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专项清理时间为2021年2月1日至3月31日,主要采取采购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14号文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采购禁止设立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精神,通过开设举报邮箱、电话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对违规设置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情况进行监督,营造全社会关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No.7:财政部公布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指标(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12月8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工作(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评价指标,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以附件的形式发布了《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指标》《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评价指标》。在评审专家评价指标中,“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评价指标”“评审期间服从现场管理,恪尽职守,不擅自与外界联系,不在评审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遵守现场纪律。”……等行为分值较高。而在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中,“代理机构人员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代理机构人员未发表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或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等行为分值较高。

为了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贯彻落实,促进政府采购有关各方持续在专业度上发力、追求服务专业化,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从2021年起,对政府采购有关各方政府采购专业度开展评价。

No.8:200万元以上罚款拟认定为较大数额罚款财政部征求意见

2021年11月9日,财政部国库司发出《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200万元以上的罚款认定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No.9:《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发布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

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选择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

《意见》所附的《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中强调,要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进一步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范围。

No.10:财政部强调政府采购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

2021年10月13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

35号文明确,政府采购依法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包括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营造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家 2月1日

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离不开热爱科学的土壤、离不开全民科学素质的提升、离不开对科学精神的不懈追求
在全社会推动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才能使蕴藏在亿万人民中间的创新智慧充分释放、创新力量充分涌流。 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席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为获奖代表颁奖;在新年贺词中对年度重大科技进展高度评价,充分肯定;每当科技界取得重大突破,致电致信祝贺或会见参研参试人员代表,给予鼓励……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亲自推动,引领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尊重人才、热爱科学、献身科学的浓厚氛围,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汇聚磅礴力量。

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科学技术解决方案,更加需要把创新放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离不开热爱科学的土壤、离不开全民科学素质的提升、离不开对科学精神的不懈追求。而要做好这些,需要营造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

营造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新中国成立以来,一代又一代科学家的巨大贡献和科学精神,是新起点上我国科技创新和现代化建设的宝贵财富。奋进新时代,无论是北斗导航卫星全球组网、“中国天眼”开放运行,还是“奋斗者”号深潜万米、“嫦娥五号”带回月壤,都是新时代科学家精神与科技创新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推动新时代科学家精神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方能激发科技创新的社会潜能,缩减从科技创新到产业运用的时间进程。 营造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回顾过去一年惊心动魄的抗疫大战、艰苦卓绝的历史大考,更让人深刻体会到,没有科学的方法和科学的支撑,就难以战胜疫情;没有浓厚的科学氛围,就容易被那些明显有违科学的谣言干扰。由是观之,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是广大科技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政府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营造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一个创新主体不断扩大、创新意愿不断增强、创新举措不断涌现的社会,必定是创新成果受到尊重、受到保护的社会。创新成果来之不易,凝聚着科技创新工作者的心血和智慧,需要全社会倍加珍惜、保护。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只有严格执行知识产权制度,给创新“赋权”,让成果受到尊重,才能使创造活力竞相迸发,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梦连着科技梦,科技梦助推中国梦。让我们从大局着眼,从小事做起,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崇科学、崇尚创新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让创新成为走向未来的不竭动力。
(来源人民日报,作者万劲波为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于35日召开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于201835日召开。

决定建议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议程是: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和决定任命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等。

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将于33日召开

日前,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决定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于201833日在北京召开。

日前,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已经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建议提交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