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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发布《关于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核污染水处置问题的工作文件》

时间:2023-07-31 17:44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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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发布《关于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核污染水处置问题的工作文件》中国管理科学杂志社2023-08-09 07:20发表于北京8月9日,中国常驻维也纳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网站发布《关于日本福岛第一...

中方发布《关于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核污染水处置问题的工作文件》

中国管理科学杂志社2023-08-09 07:20发表于北京

8月9日,中国常驻维也纳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网站发布《关于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核污染水处置问题的工作文件》(向《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十一次审议大会第一次筹备会提交)。全文如下:

和平利用核能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赋予各缔约国不可剥夺的权利。为推动落实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中国高度重视和平利用核能国际合作,与各国分享技术和经验,为推动核能造福各国人民、促进核能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核安全是核能发展和核技术应用的生命线,既关系到当事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还可能带来地区性乃至全球性的严重影响。各国应严格落实核安全国家责任,使核能的和平利用服务于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不能以牺牲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为代价。

日本福岛核污染水处置问题事关全球海洋环境和公众健康。人为向海洋排放核事故污染水没有先例,也没有公认的处置标准。国际社会应高度重视日本核污染水排海问题,共同敦促日方以负责任方式处置核污染水。

一、日方没有证明核污染水排海决定的正当合法性。排海绝非处置福岛核污染水的唯一选项。日本政府曾讨论地层注入、海洋排放、蒸汽排放、氢气排放和地下掩埋五种处置方案,许多专家还提出新建储罐长期储存、水泥固化等其他处置方案,但日方未充分论证所有可能的处置方案,执意选择经济代价最小的排海方案,把核污染的风险转嫁给全世界。正当性是国际辐射防护的三项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产生辐射风险的活动必须产生整体效益,收益大于风险,日方单方面选择排海方案违反该原则。

二、日方没有证明核污染水净化装置的长期有效性和可靠性。从日方多核素处理系统(ALPS)以往运转情况看,已证明无法有效去除氚、碳-14等放射性核素,能否有效去除其他放射性核素也有待进一步试验和工程验证。据日方自己公布的数据,经ALPS处理的核污染水仍有约70%未达到排放标准,需再次净化处理。在后续长期运行过程中,ALPS的性能有效性和可靠性还可能会随设备老化进一步下降。除130多万吨待排放核污染水外,福岛核电站未来还将产生大量核污染水。日方ALPS能否有效处理数量巨大、成分复杂的核污染水且长期可靠,疑问犹存。

三、日方没有证明核污染水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东京电力公司近年来曾多次隐瞒、篡改核污染水数据。机构仅基于日方单方面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开展审查评估,仅对日方采集的少量核污染水样本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分析,在数据真实性、信息准确性有待确证,取样独立性和代表性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即使机构审查评估作出排海符合安全标准的结论,也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四、日方没有证明核污染水排海对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安全无害。福岛核污染水中含有60多种放射性核素,很多核素尚无有效处理技术,部分长寿命核素可能随洋流扩散,对周边国家海域生态平衡和海洋环境带来不确定影响;也可能通过生物富集效应,随海洋生物迁徙和食物链对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风险。在没有有效措施确保日方兑现承诺的情况下,更不能排除核污染水排海对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长期影响。如果拟排放的所谓“处理水”真的安全无害,日方为什么不在本国境内处置?为什么不将其用作日本国内的工业或农业用水?

五、日方没有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根据一般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规定,日方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在处理核污染水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应确保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日方还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避免环境污染,有义务通知并与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充分协商,有义务评估和监测环境影响,有义务保障信息透明,有义务开展国际合作。1972年《伦敦倾废公约》禁止通过海上人工构筑物向海洋倾倒放射性废物,日方通过海底管道将核污染水排海的做法违反相关规定。

六、日方没有证明监测方案的完善性。日方当前的核污染水排海监测安排不够完善,无法第一时间判断排放是否合格,可能导致不达标的核污染水直接排入海洋等。中方主张,机构应尽快主导建立独立有效、有日本邻国等第三方实验室充分参与的长期国际监测机制,日方必须全面配合机构主导的长期监测国际机制和后续审查评估任务,持续开展ALPS长期可靠性监测、核污染水源项和环境监测、放射性环境影响评估,及时透明向邻国等利益攸关国家公布可信数据信息并接受监督质询。在长期监测机制未建立之前,日方不得启动排海;一旦发现核污染水排放数据异常,日方必须立即停止排海。

七、日方不应将核事故产生的核污染水与世界各国核电站正常运行产生的废水混为一谈。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提并论,一是来源不同,二是放射性核素种类不同,三是处理难度不同。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来自于事故后注入熔融损毁堆芯的冷却水以及渗入反应堆的地下水和雨水,包含熔融堆芯中存在的各种放射性核素,处理难度大。相比之下,核电站正常运行产生的废水主要来源于工艺排水、地面排水等,严格遵守国际通行标准,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处理、经严格监测达标后有组织排放,排放量远低于规定的控制值。中方反对的是核污染水排海,从来没有反对核电站正常运行排放。

八、日方不得把机构福岛核污染水处置综合评估报告包装成日方排海计划的“护身符”和“通行证”。日本政府在单方面作出排海决定后,才请求机构开展审查,机构技术工作组授权仅限于审查评估排海这一种方案,没有讨论其他替代处置方案。机构综合评估报告没有审查日方排海方案的正当合法性,也没有评估核污染水净化装置的有效性和长期可靠性,其结论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不能解决国际社会关切。

九、为了保护全人类赖以生存的唯一星球、人类的生命健康,日方应全面回应包括中方在内的国际社会关切,履行国际道义责任和国际法义务,停止强推核污染水排海计划,并以真诚态度同周边邻国充分沟通,确保核污染水得到科学、安全、透明的处置,并接受严格国际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