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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全文

时间:2022-09-12 22:22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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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调整规范军人家属随军及落户有关政策的意见》新华社2022-11-27 13:33发表于北京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国务院、中央军委日...

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调整规范军人家属随军及落户有关政策的意见》

新华社2022-11-27 13:33发表于北京

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批转了公安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调整规范军人家属随军及落户有关政策的意见》。

《意见》明确,现役军官(含警官)和三级军士长以上军士(含警士),以及驻国家、军队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三类以上岛屿和西藏自治区部队服役的一级上士,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旅(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可以随军;驻京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有关政策由军队参照党中央关于北京市新增落户审批和管理文件精神另行制定,新政策出台前仍暂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军人配偶符合到军人所在单位驻地自主落户条件,经驻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办理落户手续的,落户30日之内,军人应当向所在旅(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报告和备案。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军人家属随军及落户有关政策,对符合随军和自主落户条件的军人家属,优先提供服务和保障。军队各级要加强政策形势教育,引导广大官兵集中精力练兵备战,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作出贡献。

这次调整规范军人家属随军及落户有关政策,是贯彻落实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的实际举措,对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附一:

《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全文

国家为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结合部队实际,对军人家属随军政策作出调整。

本文为《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全文。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总政治部一九六三年《关于妥善安置军官家属的规定》一九七六年《关于审批干部家属随军几项要求的通知》和各军区、各地区、各部门以往对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规定同时废止。今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总队不得自行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等重要使命。做好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安置工作,对于稳定军官、文职干部队伍,促进部队建设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对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人抚恤优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32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落户、就业、工作调动、易地安置,子女入托、入学、随迁、随调,以及家属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等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以保证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安置等工作的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条款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一九六三年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规定的军官家属随军条件为基础,结合我军的实际情况,拟对军官(包括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重新规定如下: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二、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三、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舰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四、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年以上(其中在上述总队或舰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五、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六、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七、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八、驻北京市城区部队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技术十级、体育六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或服现役(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驻北京市所辖各县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驻京部队空勤军官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队执行。

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调整为正连职;取消驻艰苦地区部队和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驻北京城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调整为副营职;驻艰苦地区部队士官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军人家属随军政策建立于1963年,1991年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行,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军事职业特点,给予军人的一项特殊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的优待,对稳定部队、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促进部队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次军人家属随军政策调整,是根据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发展形势,着眼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作出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广大官兵的关怀厚爱,体现了以人为本、向一线倾斜的特点。

据总政干部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军人家属随军条件放宽后,对住房保障、随军家属就业以及部队管理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总部有关部门正加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办法。

惠及广大官兵的大好事

“玉兔春合”,这句古老俗语如今将在更多军人家庭变成现实。兔年的这个春天,全军官兵迎来一桩喜事:军人家属随军政策降低了门槛,越来越多的军人家庭将结束“牛郎织女”生活,告别两地相思之苦,因家庭分居带来的诸多困难也将迎刃而解。对广大官兵而言,这无疑是一件大好事,同时也标志着我军以人为本治军理念正深入人心,相信全军许多官兵的家庭幸福指数将因此而提升。

这次大幅度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条件,是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需要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部队凝聚力、吸引力、战斗力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广大官兵的关怀厚爱,暖人心、鼓斗志、聚力量,必将对促进国防和军队科学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且情况复杂,各级领导和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部队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加强协调和沟通,分轻重缓急,妥善解决好随军家属的住房保障、就业安置、无工作家属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把这件温暖官兵的好事办好。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官兵充分认清,受住房、就业等因素制约,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不可能同时都能到部队来。要站在部队建设的大局充分体谅组织的难处,正确对待利益关系调整,自觉服从部队安排,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的关怀厚爱,化为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开拓进取的持久动力,把心思和精力用在工作上,为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二

军⼈家属随军及享受的待遇政策,都在这⾥了!

军属随军政策⼀直是军⼈和军嫂们⼗分关注的事情,那么哪些⼈可以随军?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属有哪些待遇保障?今天,针对⼤家普遍想要了解的热点问题,我们就来做⼀番解答。(注:具体随军政策各地区、各单位不同,请与相关部门详细了解)

军⼈家属随军条件是什么?

2011年3⽉,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公安部、原总参谋部、原总政治部、原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明显放宽军属随军政策,具体如下:

⼀是将驻全国⼀般地区部队⼲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调整为正连职;⼆是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部的家属随军条件;三是取消在特殊岗位⼯作⼲部的家属随军条件;四是将驻京城区部队⼲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统⼀调整为副营职;五是将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长以上⼠官调整为四级军⼠长以上⼠官。

不同地区、不同岗位军属的随军条件有何区别?

不同地区、不同岗位随军条件不同。

保持军地政策的⼀致性,按不同地区设置随军条件,向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和特殊岗位倾斜。西藏⾃治区与艰苦地区同等对待。

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和特殊岗位是如何界定的?

①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按照⼈事部、财政部2006年《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案〉的通知》中明确的地区范围执⾏。

②考虑西藏⾃治区的艰苦性和特殊性,明确西藏⾃治区与艰苦地区同等对待。

③岛屿部队的界定,按照原总后勤部2009年《关于调整完善⾼⼭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中明确的岛屿范围执⾏。

④特殊岗位的界定,保持了与原政策的⼀致性,包括空勤⼲部,在舰、艇、船上服役的⼲部,在导弹、卫星试验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备检验⼯作的⼲部。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属有哪些待遇保障?

按照个⼈意愿选择随军或不随军,分别有相应的待遇保障政策:

①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后,在部队驻地统⼀按城镇户⼝办理落户;

②随军配偶由部队向当地政府部门纳⼊安置计划,⾃主择业的,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③随迁⼦⼥可在驻地地⽅或军队院校⼊托⼊学;

④⽆⼯作⽆收⼊随军家属每⽉享受500-700元基本⽣活补贴,并由部队统⼀办理基本养⽼和医疗保险;

⑤家属随军的⼲部和⼠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

⑥连队⼲部和⼠官配偶随军的,休息⽇和节假⽇可按规定统⼀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⑦家属符合随军条件⽽选择不随军的⼲部和⼠官,每⽉享1000元夫妻分居补助;

⑧符合随军条件的⽆⼯作军⼈配偶和未成年⼦⼥,⽆论是否随军,均享受相关优惠医疗待遇。

随军家属保险缴纳条件是什么?

符合享受条件的情况有6种:

①未就业且⽆收⼊的;

②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实际未就业的且⽆收⼊的;

③从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性、季节性等⼯作,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

④就业后⾮因本⼈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不再领取失业保险⾦,也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⑤未就业且⽆收⼊,因军⼈调动暂时没有随调的;

⑥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军⼈和配偶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供完整证明材料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配偶保险待遇。

随军未就业家属保险待遇标准有哪些?

随军未就业的军⼈配偶保险待遇包括:基本⽣活补贴、养⽼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三个部分。相关标准具体如下:

①基本⽣活补贴按照部队驻地艰苦边远程度不同划分,艰苦边远程度越⾼标准越⾼。

②养⽼保险由个⼈按规定缴费基数8%的⽐例缴费,由军⼈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全部记⼊养⽼保险个⼈账户。养⽼保险关系转⾄地⽅时,国家按照1998年1⽉1⽇以后个⼈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12%的总和计算给予补助,与个⼈账户全部储存额⼀并转移⾄地⽅社保经办机构。

③医疗保险按照本⼈领取基本⽣活补贴的1%标准按⽉缴费,国家按照同等数额予以补助,全部记⼊医疗保险个⼈账户。

如何申请随军未就业军⼈配偶保险待遇?

军⼈配偶经批准随军后,符合享受随军未就业的军⼈配偶保险待遇的,由军⼈及其配偶共同提出申请,经军⼈所在基层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后,将申请和相关材料报军⼈所在团及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部部门。

申请材料包括随军批准⼿续、居民⾝份证和随军落户后的户⼝簿、⼲部或者⼯⼈⾝份的证明材料,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以个⼈⾝份存档的证明。

主要⽬的是准确完整地为配偶建⽴保险档案,提⽰个⼈防范损失,配偶或军⼈及时告知就业等变化情况。考虑到配偶在随军以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可能性,不同类型⼈员办理配偶保险时会有针对性的要求。另外,现⾏政策规定,⼀⼈在同⼀参保时间段内不得拥有多个参保账户。为保证配偶顺利享受相关保险待遇,在办理时,要尽可能提供配偶本⼈社保的所有参保信息(包括原驻地和随军后驻地的社保参保信息),以便财务部门准确为配偶建⽴账户、登记信息,为⽇后顺利转出打下基础。

对于已有⼯作的随军家属如何进⾏就业安置?

①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安置。接收单位明确⼈员后,应当在6个⽉内办理接收⼿续;

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定数量的岗位进⾏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员后,应当在6个⽉内办理接收⼿续。

③随军前在中央和地⽅实⾏垂直管理单位⼯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第①条、是事业单位在编⼈员的参照第②条进⾏安置。

对于⽆⼯作的随军家属有哪些就业优待政策?

①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

②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时,按照适当⽐例择优聘⽤随军家属;

③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持;

④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点等形式,最⼤限度安置随军家属。

在帮助随军家属就业⽅⾯有哪些优待政策?

⿎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随军家属⼦⼥就学问题

政策调整后增加的随军⼦⼥都处在幼⼉教育阶段,军队现有幼⼉园能够满⾜新增⼦⼥⼊园需求。

考虑新增随军⼦⼥⼤多数在作战部队幼⼉园,总部即将下发的《军队幼⼉园和⼦⼥学校“⼗⼆五”⼯作规划》,对作战部队幼⼉园和⼦⼥学校建设作出规划和部署,为军⼈⼦⼥教育提供良好保障。

随军家属的医疗保障

新增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家属,⽐照现⾏军⼈家属医疗保障政策给予保障。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指导军队各级做好新增随军家属医疗保障与现⾏政策的衔接配套⼯作,实⼒审核、医疗卡办理、体系划分、经费核拨等按现⾏政策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