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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十年成就述评(全文)

时间:2022-11-08 13:38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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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十年成就述评最高人民法院 2022-11-16 12:50 发表于北京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十年成就述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目次序言一、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一)稳...

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十年成就述评

最高人民法院 2022-11-16 12:50 发表于北京

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十年成就述评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


目次

序言

一、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一)稳妥推进完善法院人员分类制度改革
(二)探索建立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三)逐步健全审判监督机制

二、健全诉讼制度机制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二)完善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三)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
(四)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
(五)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

三、完善法院组织体系
(一)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
(三)设立专业化审判机构
(四)推进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
(五)加强人民法庭建设

四、推进司法为民
(一)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
(二)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三)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四)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
(五)构建阳光司法机制

五、推进智慧法院和互联网司法建设
(一)设立互联网法院
(二)创建“互联网+”诉讼模式
(三)促进审判智能化
(四)深化司法大数据分析应用
(五)初步形成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

结语



序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加坚实,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同时明确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由之路,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战略部署。以此为基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改革目标,提出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大方面的改革任务,标志着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正式拉开序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要求,并从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六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司法改革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纳入国家整体发展战略。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大战略部署,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指明了方向,标志着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新阶段。党的二十大高度评价了十年来司法改革取得的成效,并对下一步改革作出总体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改革。2014年1月至2022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了67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70余个与司法改革相关的文件,其中涉及法院领域的重要改革方案39个,为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为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简称“四五改革纲要”),从七个方面规定了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即《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简称“五五改革纲要”),从十个方面规定了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主要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坚定不移推进司法改革。法院工作很多领域实现了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四五改革纲要”“五五改革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已大多完成、全面推开,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基本建成,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定型,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

一、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司法责任制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在各项司法改革举措中居于核心和关键的位置。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确定了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指导全国法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对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和惩戒制度、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举措等方面作出规定。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就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作出部署。同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围绕加强法院政治建设、健全审判监督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五大方面提出28项配套举措。司法责任制在法院系统全面推开后,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司法权力运行体系普遍建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格局基本形成。

(一)稳妥推进完善法院人员分类制度改革

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中央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改革。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类司法人员职责权限更加明确,职业发展渠道更加畅通,人员结构更加优化,人民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采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也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审判一线。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四五改革纲要”的要求,积极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各归其位、各尽其责。截至2018年底,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比例分别为34.6%、49.5%、15.9%。对法院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从根本上符合司法规律,有力推进了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为保障一线办案法官的数量、特别是使优秀法官真正充实在办案一线提供了重要支撑。通过改革,法官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负担切实减轻,审判质效得到了明显提升。

──全面实施法官员额制

实行法官员额制,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例,是实现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基础,是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前提。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目的,是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办案一线,以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按照中央关于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要求,法官员额比例应当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按照“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系统集成”的思路,在全国法院积极稳妥有序开展员额制改革。截至2017年6月,经过严格考试考核、遴选委员会专业把关、人大依法任命等程序,全国法院员额法官集中遴选工作全面完成。从改革前的21.2万余名法官中遴选产生12.6万余名员额法官,主要配置在审判业务岗位,综合行政岗位一律不配备员额法官,实现了85%以上法院人员向办案一线集中。员额制改革之后,法院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人员结构更加优化,审判质效稳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法官职务序列和工资福利制度改革

法官员额制主要解决的是“谁能当法官”的问题,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则主要解决“法官怎么管”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官和其他公务员均按照同样的职级模式管理,既不利于法官平等行使审判权,也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和审判工作规律。因此,应当按照法官职业特点,推动实现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法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全国法院按照“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系统集成”的工作思路,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落地。在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下,员额法官按照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实行按期晋升、择优晋升和特别选升相结合的晋升机制,实行有别于其他公务员、体现法官职业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同时,建立了法官与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相配套的工资福利制度,全国法院均已落实新的工资制度和绩效考核奖金,较大幅度提高了法官的工资水平。改革后,法官等级晋升实现常态化,配套待遇不断完善,基层一线法官职级低、待遇差、晋升通道狭窄、职业尊荣感不高、工作积极性不强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2022年3月,《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规定》印发实施,标志着中国特色法官职务管理制度基本定型并不断发展完善。下一步还需要加强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的系统集成和综合配套,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形成改革合力,进一步释放改革效能。

──审判辅助人员招录培养制度改革

长期以来,在传统“一审一书”的办案模式下,法官把大量时间花费在了庭审与裁判之外的事务性和程序性工作上。员额制改革全面铺开后,法官职数得到了精简,要让员额法官把精力集中于“审”和“判”上,“又快又好”地办案,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就是配备充足的高素质审判辅助人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印发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的意见,各地有序开展法官助理省级统一单独招录,稳妥推进未入额法官和符合条件的书记员转任法官助理工作,加强法官助理配备。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中组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的试点方案,为进一步拓宽法官助理、书记员职业发展空间创造了条件。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配合财政部、人社部印发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着力解决聘用制书记员管理不够规范、保障水平较低、队伍不够稳定等问题。各地法院也不断探索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完善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培养制度,着力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改革后的新型审判团队,普遍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审判单元,权责分明,分工明确,法官得以从繁琐的事务性和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将主要精力用于案件裁判,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

──完善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机制

长期以来,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成为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障碍,现实中甚至发生了针对司法人员或其近亲属的犯罪案件。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涵盖了防止干预司法活动、规范责任追究和考核考评、加强履职安全保护等多个层面,体现了党中央对司法工作和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保护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实施办法,明确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滋扰、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依法迅速从严惩处;对采取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法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为法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制度环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不仅为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提供了“护身符”,对于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尊重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的良好氛围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探索建立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在传统的审判模式下,判决生成过程中的层层审批和逐级把关,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判审分离、权责不清,其结果是混同了过错,分散了责任,影响了裁判的质量和效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引发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根本性变革。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建立办案责任制、建立权力、责任清单制度、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健全法律统一适用机制等改革,推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基本形成。

──全面落实审判组织办案主体地位

传统的审判模式因强调内部层层审批而违反直接言词原则和亲历性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裁判文书由办案法官直接签发,院庭长不再审核签发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文书签署机制的改变,对于审判权运行“去行政化”起到了“四两拨千金”的作用。各级人民法院改变了长期沿袭的“法官审案、层层报批、领导定案”的办案模式,将办案自主权真正交还独任庭和合议庭,强化了法定审判组织的办案主体地位。改革后,全国法院98%以上案件的裁判文书由独任庭、合议庭直接作出裁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数量大幅下降。

──灵活组建审判团队

为减少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弊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案质量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在总结一些法院探索审判团队办案模式的经验基础上,规定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提出,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数量、案件类型、难易程度和人员结构等因素,适应独任制、合议制的不同需要,统筹考虑繁简分流和审判专业化分工,因地制宜地灵活组建审判团队。改革全面推开后,法院办案模式逐渐由法官“单打独斗”向团队化协作方向转变。《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出优化审判团队组建的要求,理顺审判团队、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之间的关系,确保审判团队负责人、独任法官、审判长、副庭长、庭长工作权责明晰合理、事务分配衔接有序。随着改革的深入,权责明晰、权责一致、分工协作、运转有序的新型审判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审判效率普遍提高。

──改革案件分配制度

按照《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消除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灰色地带”,避免越权履职导致的风险隐患。改革中,部分法院为了提升办案效率、加强标准化建设,进一步细化了专业化审判分类标准。由于案件类型划分过于精细,导致同一类型案件只能由固定合议庭或独任庭办理,既容易产生廉政风险,也不利于落实随机分案规定。因此,《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出,应当合理确定案件类型搭配方式、灵活配置人力资源,尽可能在不同审判组织之间随机分案,避免一类案件长期由固定审判组织办理。对于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和合议庭,人员应当定期调整。指定分案情况,应当在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院庭长办案常态化

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按照“入额必办案”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含副职)入额后普遍回归审判一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院庭长办案数量提出原则要求,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建立院长、庭长办案刚性约束和考核监督机制,健全院领导主要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机制,充分发挥院长、庭长的办案示范引领作用。《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院长、庭长办案的网上公示和考核监督,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无正当理由不办案或者办案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退出员额。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对院庭长办案类型“一刀切”等问题,《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以指定分案为主,重点办理“四类案件”,基层人民法院院庭长可以参与随机分案,但应当优先办理前述类型案件。同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监督管理与办案平衡机制,协调减少院庭长事务性工作负担,不参加超出法院和法官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有利于将优质审判人力资源充实到审判一线,也有利于淡化院庭长与法官之间的层级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

──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针对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后出现的类案裁判标准和尺度不统一,法官职业化程度尚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立了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实践中,各地法官会议机制的运行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问题,因此,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将以往的主审法官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等统一整合命名为专业法官会议,全面规定了专业法官会议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讨论范围、召开程序、议事规则、衔接机制等,重点强化了专业法官会议作为统一法律适用平台、审判监督管理平台、意见分歧解决平台的功能作用。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审判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最高审判组织,长期以来对于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专门就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主要是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明确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等。改革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普遍较改革前显著下降。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高中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探索设立了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效果。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对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职能定位、运行机制、保障监督等进行了明确。

──健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

为统一法律适用,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类案不同判”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并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截至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32批185件指导性案例,有效发挥了案例的引导、示范和教育功能,促进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及一些地方法院还分别创设了类案检索机制,要求承办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进行类案检索,为审判组织、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提供必要参考。为健全完善类案检索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对类案检索的适用范围、检索主体及平台、检索范围和方法等予以明确。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融入到人民法院审判整体工作之中,为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供清晰的导向和路径。最高人民法院不仅从指导审判业务各单项工作的角度对统一法律适用、裁量权行使进行了规范,还通过制定《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成立统一法律适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等相关工作,统一上下级法院、辖区同级法院之间的法律适用标准,防止不同审级、不同地域办案标准的不合理差异。同时,加大对各高级人民法院拟出台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的审核备案力度,2021年共完成88个审判业务文件、110多个参考性案例的审核备案工作,纠正、调整了不少与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相悖的内容。

──切实减轻审判事务性工作负担

各地人民法院探索建立专门实施文书送达、财产保全、执行查控、文书上网、网络公告等事务的工作团队,充分运用市场化、社会化资源,探索将通知送达、材料扫描、卷宗归档等辅助事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有效减轻了法官的审判事务性工作负担,提升了办案质效。

(三)逐步健全审判监督机制

在确立法定审判组织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放权不是去监督管理、取消个案审批不等于取消司法监督”的理念,通过制定权力责任清单、完善法官惩戒制度、健全重点案件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司法标准化建设等方式,确保管理监督不缺位、权力行使必留痕、失职渎职要担责,审判管理监督的科学化、程序化、公开化水平显著提高。

──建立权力、责任清单制度

为规范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解决不愿放权、不敢监督、不善管理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明确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人员审判权力职责清单,规范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范围和方式,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构建全院全员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出现意见分歧的,院庭长可以按照相关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在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还明确了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职责范围。

审判权责清单是健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的基础。只有严格落实独任庭、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才能充分发挥法官在办案工作中的主导性作用,确保法官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同时,明确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权限,厘清依法监督管理与不当干预过问案件的界限,才能做到监督有据、监督有力、监督有效,防止不敢监督、不会监督、无序监督的现象出现。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印发了关于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院长、庭长、合议庭、独任法官等审判人员和审判组织的权力和责任,消除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灰色地带”,避免越权履职导致的风险隐患。《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要求各级法院制定本院权责清单,按照不同审判人员类型职责,逐项列明权责内容和履职要求,重点就确保规范有序行权、强化审判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细化规定。同时要求探索权责清单的智能化应用模式,实现对各类履职行为可提示、可留痕、可倒查、可监督。目前,全国法院均已制定了适合本院特点的权责清单。

──完善“四类案件”识别监管制度

“四类案件”涵盖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等办理难度和复杂程度较高、权力失范风险相对较大的案件。对“四类案件”实行科学监管,是院庭长依法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权的关键抓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对于“四类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庭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院庭长对相关案件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审判组织的意见,可以决定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针对“四类案件”实践中存在的范围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识别监管制度,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细化“四类案件”监管范围、发现机制、启动程序和监管方式。《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还要求以各高级人民法院为主,推动建立“四类案件”自动化识别、智能化监管系统,提高审判监督管理的信息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调整完善了“四类案件”范围,明确认定标准、程序、院庭长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完善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机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构建全院全员全流程的监督管理机制。从各地实践来看,抓好对“四类案件”的审判监督管理,是确保此类案件公正高效处理的重要保证。

──严格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任何没有责任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任性。审判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尽管其权力性质和运行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仍然要受审判责任的约束与限制。实行司法责任制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就是要促使司法人员权责一致,让法官切实对案件负起责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划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审判责任范围,完善一套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程序,是完善审判责任制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法,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明确了责任豁免的情形及条件;按照有权必有责、失职必担责的精神,明确院长、庭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完善错案认定、调查、审议、追究程序,严格依法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增强法官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完善法官业绩考核制度

为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风向标”的作用,建立适应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考核激励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坚持客观量化和主观评价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充分考虑地域、审级、专业、部门之间的差异,注重采用权重测算等科学计算方法,合理设置权重比例。要求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不与法官职务等级以及审判辅助人员职务挂钩,主要依据责任轻重、办案质量、办案数量和办案难度等因素,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为全面体现法官工作量,《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对法官在完成办案任务的同时,根据组织安排参与专项工作、审判调研、业务指导等,应当科学设置考核指标。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构建了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机制。法官考核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法官队伍,引导、规范、激励法官依法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立法官惩戒制度

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杜绝法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同时也是法官依法履职的重要保障,能够有效防止法官被错误追责。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建立由人民法院和法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的法官惩戒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议法官是否有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并提出惩戒建议,实现依法及时惩戒与强化职业保障相统一。为了深入推进法官惩戒工作落地落实,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底发布了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明确了惩戒对象、违法审判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请审议、作出惩戒决定及当事法官申诉复核等相关工作的办理程序,为人民法院依法依规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截至2022年5月底,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江西、四川、云南、甘肃等地按照惩戒程序对57名法官实施了惩戒。

──建立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记录、通报和追责制度

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同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三个规定”出台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建立过问案件信息记录专库,查处违规过问行为,开展警示教育,将“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年度工作考评,积极推动“三个规定”在全国法院贯彻落实。制度建立后,“批条子”“打招呼”等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形显著减少,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制度保障更加牢固。各级人民法院自2021年1月起启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依托该平台建立月报告制度。截至2022年6月底,全国法院共在记录报告平台填报相关信息近20万条,“逢问必录”的自觉正在形成。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的制度体系,积极培育“应记必记、应报尽报”的司法环境,有效帮助遏制干预过问案件行为,持续铲除司法腐败滋生的土壤。实践证明,制定出台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从源头上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治本之策,对防止干预司法、推进严格执法、维护司法权威发挥了重要作用。

小结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在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标志性意义、全局性影响,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全面提升司法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通过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革除了层层审批的行政化痼疾,重塑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建立了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审判责任体系。下一步,要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上下功夫,继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审判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不断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健全诉讼制度机制


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通过健全诉讼制度,科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完善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制度体系,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不断提升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着侦查决定起诉、起诉决定审判的“侦查中心主义”现象。在这种诉讼格局下,一旦侦查机关非法取证或者在侦查过程中没有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就极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导致原本是定罪量刑最终环节的审判程序虚置化,侦查一旦出错便一错到底。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凸显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环节上的实质功能,这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创新具有基础支撑作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旨在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此后又陆续出台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三个规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启动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地人民法院贯彻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原则,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审判对侦查、起诉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积极推动构建“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确保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检验。


──推进庭审实质化


庭审是审判的关键环节,只有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切实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才能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以庭审为中心,必须力戒形式主义。实践证明,庭审如果不能实现实质化,其他所有的诉讼程序运作都会失去意义,程序正义也就无从谈起,严重者将可能酿成冤假错案。因此,庭审实质化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应有之义。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18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点,并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三项规程”旨在解决庭审虚化、非法证据排除难、疑罪从无难等问题,有助于构建更加精密化、规范化和实质化的审判程序,有助于推进司法证明实质化、控辩对抗实质化、依法裁判实质化,有助于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庭前会议规程落实中央改革文件关于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的要求,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庭前会议是庭审的准备程序,其功能是为庭审顺利进行扫清障碍、打好基础,以便庭审突出重点、集中审理。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但不得处理定罪量刑等实体性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助推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强化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和排除职责,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有助于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认定,并重点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程序,规范庭前程序和庭审环节对证据合法性争议的处理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有助于审判人员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法庭调查规程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点,在总结传统庭审经验基础上,将证据裁判、程序公正、集中审理和诉权保障确立为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规范开庭讯问、发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各类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导各地人民法院全面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完善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功能作用,有效解决控辩双方争议,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


──完善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冤假错案的发生对法治的冲击和破坏是致命性的。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纠正冤假错案的态度和力度则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尺。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中央指示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加强审判监督,不断加大对案件的复查、甄别力度,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彰显了司法机关重塑司法公信力、纠正冤假错案的坚定决心,以及敢于直面错案疑案的坚定立场。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陈满案等重大冤错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得以纠正,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人权司法保障的高度重视和对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坚定实践。如果说纠正冤假错案是实现迟到正义的补救措施,那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就是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底线。人民法院深刻汲取错案教训,健全冤假错案防范机制。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意见,从司法理念、证明标准、诉讼程序、职责把关等方面确立了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明确提出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三项规程”出台后,人民法院从审判的角度出发,不断健全人权保障机制和证据审查、分析判断机制,充分依靠法律程序机制,使冤假错案防范机制更加严密和可靠有效。


──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法官审理刑事案件的刑罚裁量权,通过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与透明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项改革自2010年在全国法院试行。2014年起,量刑规范化工作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促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常态化、制度化。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庭审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量刑事实的调查取证及量刑事实的调查核实,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参与到量刑当中,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常见犯罪的量刑。量刑规范化改革历经十余年,取得了明显成效。量刑方法更加科学规范,量刑思维更加符合司法规律,规范量刑已成为法官的自觉和常态;量刑程序更加透明,控辩双方提出具体明确的量刑建议和意见,在法庭上公开辩论,法官居中裁判,量刑由神秘走向公开;量刑结果更加公正均衡,通过规范量刑方法和步骤,明确量刑标准和尺度,促进类案同判,促进公正廉洁,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高。


(二)完善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案多人少的矛盾是我国司法长期面临的现实困境,犯罪轻刑化的趋势又逐渐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的显著特征。刑事速裁程序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两高”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程序试点工作。根据刑事速裁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罪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将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比例不断攀升,案件审理和裁决的时间大幅缩短,被羁押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快速得到审判,办案过程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庭审效率得以提升,服判息诉率较高,制度整体运行良好,取得了显著成效。刑事速裁程序的建立,促进了刑事审判的繁简分流,对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兼顾公正与效率的二元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基础上,中央又部署了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改革。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7月22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两高”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刑事速裁程序被纳入到认罪认罚试点工作中,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改革开始在全国18个城市推进。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项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对认罪认罚案件区别对待、分流处理,实体从宽、程序从简,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和深化发展。试点期间,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显著提高,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成功吸收到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并在全国推广。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大变革,体现了我国的诉讼模式由对抗向协作的转变,诉讼理念由惩罚性向恢复性司法的转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消极诉讼主体向积极诉讼主体的转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总体运行平稳有序,适用案件数量和适用率逐年增长。2021年,全国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已经达到98万件,适用率已超过85%,一审服判率超过95%。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显著节约刑事诉讼成本和国家改造罪犯的成本,促进司法资源的高效益使用,同时,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能够更好的接受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再犯率显著降低,从而极大地减少了社会对立面,促进了社会和谐。


(三)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当事人纠纷的无限性之间存在冲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审判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艰巨。为了破解人案矛盾,提高审判质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意见。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创新完善工作机制,缓解人案矛盾。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为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指明了目标和方向。2019年5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将“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定为重大改革任务。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全国15个省(区、市)的20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通过改革试点,合理拓宽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群众化解纠纷更加多元便捷高效;加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力度,快速便捷终局解纷优势逐步显现;完善简易程序适用规则,繁简分流的程序运行机制基本形成;有序扩大独任审判适用范围,审判资源配置更加科学精准;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线上线下并行的诉讼模式初步形成;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改革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效,司法质量、效率进一步提升,司法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优化,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不断增强。试点成果已被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充分吸收,“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程序适用机制有效形成。


(四)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各项改革举措,着力提升行政审判工作质效,推动实现行政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确保行政权规范运行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牢。


──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我国行政诉讼中长期以来存在着“告官不见官”的现象。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亲自出庭应诉,使得原告容易对“诉权平等”“程序公正”的理念产生怀疑,也很难将自己的诉求直接传递给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利于行政纠纷的解决。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的要求。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要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行政应诉工作,明确规定各级法院要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提供必要条件。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改革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呈上升态势,2021年达65.36%,创历史新高,许多地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多年保持100%。“告官见官”已成为常态,并向“出庭出声”“出庭出彩”转变,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的认同度明显提升。


──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


近年来,随着行政审判实践的不断发展,行政纠纷日益多样化,人民群众对于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一些法院的行政案件也出现了积压、审理周期长、办案压力较大、简易程序适用率偏低、快速审理简单案件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让审判资源的配置更加精准对应人民群众的多元解纷需求。


此外,为解决长期困扰行政诉讼的“立案难”问题,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要求,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为避免行政诉讼受到不当干预,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通过异地管辖、交叉管辖、集中管辖等多种方式,探索出各具特色的管辖制度和丰富的改革经验,破局行政诉讼“主客场”现象;针对近年来行政争议不断增多的态势,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依法裁判和协调化解相结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五)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


“四级两审制”总体上符合我国的国情实际,兼顾了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也有利于诉讼分流、职能分层和资源配置。但在这一制度的框架内,如何科学地安排四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尤其是如何处理法院审判与审判监督职能的关系,始终是我国司法体制面临的重大而复杂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在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人民群众对司法质效的要求日益增长的背景下,解决这一问题的紧迫程度也日益提升。2019年5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的重要改革任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2021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这次改革针对的是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不清、案件自下而上过滤分层功能不足等问题。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完善案件管辖权转移和提级审理机制,改革民事、行政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经过一年的试点探索,四级法院审级职能逐步优化,案件结构和分布日趋合理,司法职权配置更加科学,矛盾纠纷化解质效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不断增强。通过改革试点,审判重心合理下沉,推动矛盾纠纷在基层实现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提级管辖机制有效激活,高、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大典型一审案件职能作用更加凸显;再审程序运行机制持续完善,实现再审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最高审判机关职能定位不断优化,更好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当事人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不断提升。


小结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的永恒价值追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落脚点”和“试金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瞄准制约司法公正、诉讼效率的深层次问题,推动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化诉讼制度机制改革,巩固深化已经成熟的改革经验、做法,并推动上升为制度,促进在更高层次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三、完善法院组织体系


健全完善优化、协同、高效的法院组织体系和机构职能体系,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十八大以来,面对社会治理专业化特征逐渐凸显、特定行业和领域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的新情况新要求,人民法院合理集中审判资源,优化司法管辖和职权配置,努力构建与司法职能相匹配的组织体系和审判体系,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奠定坚实基础。


(一)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保证公正司法、实现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方便人民就近诉讼、缓解最高人民法院办案压力、优化最高人民法院职权配置等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12月,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2015年1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分别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2016年12月底,在南京、郑州、重庆、西安分别增设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驻地方的常设审判机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巡回法庭设立七年来,共审结行政和民商事案件85946件。各巡回法庭充分发挥改革“试验田”“排头兵”作用,率先探索实行审判团队模式,落实合议庭办案负责制,完善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提升审判质效。各巡回法庭大力开展巡回审判,积极创新工作机制,有效实现了审判重心下移,在方便群众诉讼、就地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巡回区法治建设、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被群众亲切地称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


(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法院审判权属于中央事权,地方各级法院并非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其司法权直接来源于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授权。但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立,由同级政府给予人财物保障。在这种体制下,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背离了司法中央事权的本质属性,造成了备受诟病的司法地方化问题。为破解地方保护、行政干预造成的诉讼“主客场”现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2014年12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设立,作为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改革试点,为探索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新型诉讼格局积累了经验。两个法院负责审理跨地区重大民商事案件、重大行政案件、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和部分重大刑事案件,确保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审理。两个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后,审理了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着力破除“诉讼主客场”现象,确保了司法审判的独立与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三)设立专业化审判机构


──健全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2014年11月至12月,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挂牌成立,2020年12月3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办公。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司法解释,明确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并就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选任工作、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等提出规范意见。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通过审理重大典型案件,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确立裁判规则,统一裁判标准,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树立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形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推动在27个城市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完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布局。2019年1月1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统一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建立形成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这些改革举措,有效促进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的健全,显著提高了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能力,现在,我国已经成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最多的国家,也是审理周期最短的国家之一,并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的优选地。


──设立金融法院


设立金融法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健全完善金融审判体系,提高相关领域审判的专业化水平,最大限度地统一裁判标准,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2018年8月20日、2021年3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相继挂牌设立,专门管辖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和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四年来,审理了3万余件案件,标的额近8000亿元。作为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创新审判机制、创设裁判规则,优化司法功能,打造示范标杆,铸就了金融审判的“中国标准”。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充分发挥集中管辖优势,积极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努力对接全领域金融开放司法需求,培育更多具有典型意义和规则引领作用的涉外精品案例,输出金融司法的中国规则和裁判智慧。2022年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又一家金融法院即将挂牌。多地法院设立了专门的金融审判庭或合议庭,专业化的金融审判队伍已经形成。


此外,为加强国际法治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公正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深圳、西安设立了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为切实提升破产审判司法能力和案件质效,在深圳、北京、上海等地先后设立了破产法庭;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在南京、昆明等地设立了环境资源法庭。随着这些机构的建立,人民法院的专业化建设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提升。


(四)推进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


推进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推动审判业务骨干回归办案一线、简化办案层级、落实司法责任制具有重要意义。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8月起在全国507家法院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各试点法院按照“机构精简是基础、职能优化是关键”的思路,严格控制机构规模,科学设置审判机构,整合职能交叉、业务相近的非审判业务机构,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取得初步成效,管理层级得到简化,审判职能进一步优化。2018年6月,中央编办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具体改革意见,明确了工作重点,内设机构改革扎实推进,与机构设置相配套的运行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目前,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


(五)加强人民法庭建设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是人民法院最基层的单位,处在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线。为切实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推动人民法庭工作不断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并从人民法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对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提出了专门要求。截至2021年8月,全国实际运行的人民法庭10145个,其中乡村法庭6201个、城区法庭1234个、城乡结合法庭2710个,人民法庭司法服务实现了全覆盖。2016年至2020年,全国人民法庭收案2040.8万件,审结2027.5万件,收结案约占基层法院收结案总数的25%,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发展。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从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积极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等七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标志着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迈入新阶段。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全国法院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在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产业振兴、落实乡村建设行动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涌现出一大批好经验好做法。


小结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不断完善,优化、协同、高效的法院组织体系和机构职能体系基本形成。面对社会治理专业化特征日益凸显、特定行业和领域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的新情况与新要求,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继续努力构建与司法职能相匹配的组织体系和审判体系。


四、推进司法为民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线。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不仅要求纠纷得到公正处理,而且要求获得更加多元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深化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等举措,不断提升司法为民水平,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改革中有更多获得感。


(一)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实行立案审查制。在立案环节,对是否受理案件设置了较高的审查标准,一些面广量大、矛盾尖锐复杂、政策性强,特别是“民告官”行政案件被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与此同时,有的法院为了缓解法官办案压力,或者片面追求结案率,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立案、拖延立案,在特定时间节点不收案。立案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总开关。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就无从谈起。为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并对登记立案的范围、适用要求、操作规程等作出了规定。5月,立案登记制全面实施。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拖延立案、增设门槛、搞变通限制立案等现象,防止“立案难”问题反弹回潮。


从“审查”到“登记”,意味着我国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发生了有史以来最大的变化。自此,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材料,人民法院就必须予以登记立案;当事人可以依法无障碍地行使诉权。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人民群众的诉权保障全面落实,立案工作更加规范,诉讼服务同步跟进。截至2022年6月30日,全国法院累计登记立案13837.17万件,其中,民事一审9306.25万件,行政一审187.89万件,刑事自诉13.30万件,国家赔偿10.85万件,首次申请执行4318.88万件,全国法院平均当场立案率95.7%,天津、上海、浙江、福建、重庆、云南等地当场立案率超过98%。长期困扰群众的“立案难”问题在根本上得到了解决。


(二)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有效指导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创造性地提出“一站式”建设目标,旨在打造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新模式。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充分发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作用,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诉非衔接、线上线下联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建成联动资源最多、在线调解最全、服务对象最广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努力为群众化解纠纷提供多种解决方案。


──探索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新路径


对于纠纷,国家不仅应提供一整套多元化、立体式的化解途径和体系,而且更应关注纠纷更深层次的源头治理问题,以实现“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2021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党中央重大部署要求,先后发布《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推动一站式建设向基层延伸、向社会延伸、向网上延伸、向重点行业领域延伸,促进矛盾纠纷村村可解、多元化解、一网通调提出具体要求,推动实现基层社会治理从化讼止争向少诉无讼转变,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产生,减少衍生诉讼案件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推动法院定分止争职能向纠纷源头和前端延伸。各地法院解纷触角不断向基层网格、企业园区、重点行业领域延伸,广泛参与平安乡村(社区)创建,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有序推进,“家门口”纠纷解决站点充满活力,农村地区优质司法资源供给更加充沛。人民法庭发挥在源头预防调处矛盾纠纷中的“前哨”“堡垒”作用,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上线诉源治理系统,实现矛盾预防、纠纷化解、在线调解、视频连线法官、司法确认等全流程在线办理,通过信息化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赋能。系统上线后,截至2022年2月中旬,全国8813家人民法庭和381个诉讼服务站点入驻,27个省(市、区)实现人民法庭入驻率100%,在线对接综治中心、矛调中心、司法所、派出所、工会、妇联、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治理单位45043家,依托“网络+网格”“高科技+好传统”集成优势,最大限度调动群众参与纠纷解决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大量矛盾纠纷在基层就能得到实质性解决。


──形成联调共治纠纷解决新格局


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客观上要求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必须多层次和多元化。2015年10月,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从法院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体系,上升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行动。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对完善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健全诉调对接制度、创新诉调对接程序、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等提出了系统的指导意见。为加快推进“法院+”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台办、全国总工会、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等单位开展“总对总”诉调对接合作。进一步拓展社会力量参与纠纷化解的制度化渠道,广泛凝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会、商会、行业专家、律师学者、退休法律工作者、基层干部、网格员等解纷力量,推广群众说事、行业说理、法官说法,让更多纠纷通过社会力量调解得到化解,形成优势互补、专群结合、融合发力的多元共治格局,覆盖四级法院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资源库日益丰富,实质化解纷效能充分释放。诉讼服务中心一站解纷能力持续增强,类型化调解室和速裁团队在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基本实现全覆盖,调裁对接实质化、诉讼程序简捷化深入推进,“分调裁审”机制改革“提速增效”优势更加明显,人民法院少数法官在前端办理多数简单案件的工作格局基本成型,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审结合、快速解纷,方便群众在一个地方就能解决全部诉求。


──推进在线解纷服务新发展


法院审判只是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不是任何纠纷都需要“打官司”,诉讼外解决纠纷的渠道的畅通,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便捷、更高效、低成本、跨地域的多元解纷方式。为了最大限度提升解纷效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解纷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正式上线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经过四年多的建设发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已成为应用覆盖面最广、解纷功能最集约、调解资源最丰富、化解案件量最多、诉调对接最顺畅的强大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全时空、跨地域、全流程的一站式在线解纷服务。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有关部门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职能协同起来,将各类调解优势资源集成起来,将协商、评估、调解、诉讼等解纷方式对接起来,将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立案、速裁快审等流程贯通起来,重塑解纷格局,形成纵横联动、开放融合、集约高效的纠纷解决网络,最大限度提升纠纷解决效能。四级法院调解平台应用率100%,截至2021年底,人民法院在线调解案件累计超过2400万件,年均增长85.6%,在线音视频调解占比从2018年的0.2%提高到现在的27.5%,平均调解时长17天。现在,7.8万家调解组织和32.8万名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工作,平均每个工作日有4.7万件纠纷在平台进行调解,每分钟就有57件成功化解在诉前。充分应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加大劳动争议、证券期货、金融消费、银行保险、商事企业、医疗纠纷、涉侨涉台、知识产权、价格争议等类型化纠纷在线调解工作。2021年,各级人民法院在线委派“总对总”合作单位的调解组织调解案件21.70万件,同比增加1318.80%。2022年1月1日,首部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调解工作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正式施行,对在线调解适用范围、在线调解活动内涵、在线调解组织和人员、在线调解程序、在线调解行为规范等作出规定,为世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以及互联网司法发展提供了中国方案。


──塑造多元普惠诉讼服务新样态


诉讼服务是司法文明的重要窗口。服务好不好、人民群众满不满意,直接关系人民司法事业的兴衰成败。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直面群众在办理诉讼事项时的痛点和需求,不断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增强服务效能。四级法院全面建成“诉讼服务大厅、在线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巡回审判”“厅网线巡”立体化诉讼服务体系,推动实现诉讼服务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通过多主体服务、多渠道供给,让当事人解决纠纷有更多选择。全国法院基本建成立体化、集约化、信息化诉讼服务大厅,提供50多项诉讼服务,100%实现律师绿色通道一码通行,诉讼服务大厅可立案、可调解、可裁判、可服务,方便当事人“只进一个门”就能办理各类诉讼事项。全国法院全部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为当事人提供查询、咨询、立案、事项办理等“一号通办”服务,做到一号响应,服务“零距离”。全国3500多家法院100%开通“一站式”在线诉讼服务功能,通过移动端统一入口提供立案、交费、开庭、送达、保全、鉴定等“一网通办”诉讼服务,实现群众办理诉讼事务全天候“不打烊”、全流程“零跑腿”。在全世界率先实现跨域立案服务改革,异地立案服务网点遍布全国四级法院和1万多个人民法庭,实现立案就近可办、全国通办,更加方便当事人“家门口”起诉。


(三)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废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长期以来,执行难不仅成为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也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执行难问题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能否解决执行难问题,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兑现,关系到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关系到司法权威的真正树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证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将“切实解决执行难”列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之一。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同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确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目标提出以来,人民法院全面推进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化执行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改革,持续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全面打响“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2019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人民法院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工作成果,自我加压,持续发力,向另一个更高的目标——“切实解决执行难”不断迈进。


──推动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


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综合治理,通过多方协作、多措并举,形成强大合力。2016年6月,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全国31个省(区、市)党委、政府、政法委全部出台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加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文件,12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定,各省(区、市)党委或党委政法委成立“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解决执行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已初步形成并不断完善,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奠定了坚实基础。


──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建设


针对传统执行查控模式存在的执行效率低、覆盖财产范围窄、查控人力成本高等难题,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以来,建立健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通过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手段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10多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的有效覆盖,极大提升了执行效率,实现了执行查控方式的根本变革。截至2022年3月底,全国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累计查控案件11434.46万件,累计冻结资金20655.4亿元,查询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信息40646.87万条,车辆15395.91万辆,证券26673.29亿股,船舶371.79万艘,网络资金806.39亿元,有力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制度机制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努力破解规避执行难题。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等60家单位签署文件,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采取11类37大项150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出行、购房、投资、招投标等进行限制。截至2022年6月底,正在发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有751万人,有999万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


──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


为克服传统拍卖方式存在的成本高、成交率低、廉政风险高等诸多弊端,最高人民法院在吸收、总结地方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以网络拍卖为原则、传统拍卖为例外的司法拍卖新模式,并出台网络拍卖司法解释。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全国法院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实现司法网拍全覆盖。针对实践中拍卖评估环节效率低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增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提高了财产处置效率。实行网络司法拍卖以来,成交率、溢价率成倍增长,流拍率、降价率、拍卖成本明显下降,有效消除权力寻租空间,斩断不法利益链条,实现了拍卖环节违纪违法“零投诉”。截至2022年6月底,全国法院共进行网络拍卖462.3万余次,成交117.7万余件,成交额2.01万亿元,标的物成交率64%,为当事人节约佣金619亿元。


──完善执行管理制度机制


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狠抓执行规范体系建设,共出台78项重要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全面规范执行工作。自2014年开始,全国法院对近20年来未实际执结的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清查核录,把1600余万案件录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为实现执行案件有序、精准、全面、智能管理打下基础,彻底解决执行案件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问题。建立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管理新模式,实现执行管理扁平化、集约化、可视化、规范化、智慧化。建成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全国执行干警在一个平台办案,规范了执行办案标准和流程,强化了关键节点管控。建立完善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具有执行协作、款物管理、流程监督、执行考核等20多项功能,实现“一站式”执行公开、“一键式”案件督办。针对异地执行难题,研发事项委托系统,上线以来,共进行区域执行协作613万余次,极大节约了执行成本。针对案款管理混乱问题,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行“一案一账户”管理模式,建立公开透明、全程留痕的案款管理长效机制。针对执行信访管理督办难题,将执行信访全部纳入执行管理平台,办理过程全程留痕、实时跟踪、精准管理。


──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


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任务。最高人民法院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先后批复广东等地法院的试点方案,扎实推进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立审执工作协调运行的相关意见,加强立案、审判、执行、保全程序中的机制衔接。建立以员额法官为主导,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司法辅助人员组成的团队化执行工作模式,实现执行人力资源效用最大化。创新财产发现机制,全面推广审计调查、悬赏举报等调查措施,鼓励和支持律师代理执行案件,动员社会力量查人找物。全面推广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做法,解决财产保全申请人难以提供保全担保的突出问题,提升财产保全适用率。


──构建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


经过三年的努力,“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但与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差距,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甚至还较为突出。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执行改革,强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等措施,最终实现健全长效机制的目标。围绕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全国各地纷纷出台文件,推出措施,不断夯实“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制度机制基础。要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必须针对造成执行难的源头性问题,对症下药,循因施策。2019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就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从源头解决执行难作出了全面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四)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


在审判执行活动中扩大民主参与,是司法领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始终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中,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促进和彰显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能够充分体现司法的公开、司法的民主,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是民众对司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能够提升司法的广泛性和透明度。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如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发挥。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作出重要部署。2015年5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方案和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点内容包括: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完善选任方式,扩大参审范围,明确参审职权,强化职业保障,建立退出机制,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逐步试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就法律适用问题表决,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等。2018年,试点工作顺利完成,成效显著,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由原来的主要由组织推荐产生向随机抽选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由全面参审向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方式由3人合议庭模式向7人以上大合议庭机制转变,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由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转变。201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改革试点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制度体系,规范选任工作,健全参审机制,强化管理保障,提升宣传效果,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队伍素质逐步提高。截至2022年7月,全国人民陪审员共计33.2万余人,比2013年扩大了将近3倍。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更加广泛、结构更加合理、代表性进一步增强,司法民主的覆盖面大大拓宽。《人民陪审员法》正式颁布以来,截至2022年9月底,全国人民陪审员共参审刑事案件215万余件、民事案件879万余件、行政案件78万余件,其中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涉及群众利益、公共利益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2.3万余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五)构建阳光司法机制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者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驶入快车道,司法公开的内容不断丰富,方式不断创新,机制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统筹规划、一体部署,坚持依法公开、主动公开、全面公开、实质公开,同步推进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建设,将司法公开覆盖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各领域、各环节,确保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打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建设司法公开四大平台


2014年11月,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正式开通,作为全国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的集中汇聚和统一发布平台,为全国法院审判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公开服务,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可以凭有效证件号码随时登陆查询、下载相关案件的流程信息、材料等,程序性诉讼文书可以提供网络电子送达。


2013年12月11日,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开通,2016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中国庭审直播网全面升级的基础上,正式开通中国庭审公开网,实现了各级人民法院庭审视频的统一汇集和权威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所有依法公开开庭的案件均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庭审直播,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该网实时选择观看全国法院正在直播的案件、点播观看庭审录像、获取庭审直播统计信息,并且还可以通过微博、微信进行收藏和分享,真正实现了庭审信息的全面覆盖、实时互联和深度公开。截至2022年9月,中国庭审公开网累计直播庭审已超过2000万次。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建立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2014年1月1日起,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陆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2015年12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改版,增加一键智能检索、关联文书查询、个性化服务等功能,实现少数民族语言裁判文书的公开。2016年8月,中国裁判文书网APP手机客户端正式上线。截至2022年9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已超过1亿3600万份,网站访问量突破953亿次,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数据资料库。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信息、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案件流程信息、执行裁判文书四项公开信息予以整合,统一纳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实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终结本次执行案件信息、网络司法拍卖信息等内容统一、及时、自动公开。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微信公众号正式上线,开通执行信息查询、执行规范发布、执行文书公开等功能,方便社会公众随时随地获取执行工作信息和享受司法服务。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在运用信息化手段不断优化司法公开机制的同时,人民法院不断健全完善司法信息常规性发布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中英文)》,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海事审判白皮书、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行政审判白皮书、司法改革白皮书,司法公开白皮书等,面向国内外公开司法文件、重大案件和法院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司法案例研究院并开通中国司法案例网,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互联网,汇集发布大量中外案例,智能生成具有公众认可度的典型案例,推动形成清晰明确的社会指引。各级人民法院不断拓展新媒体公开信息渠道,法院政务网站、法院微博微信、移动新闻客户端等日渐成为司法公开的新阵地。各级人民法院还积极构建多样化司法互动沟通机制,通过建立公众开放日、开通留言栏目、搭建专门化沟通平台等方式,构建法院与民众的良性互动沟通机制。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推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更加成熟定型。


小结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司法为民不断迈上新台阶。下一步,人民法院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巩固提升一站式建设成果、解决执行难成果和诉讼服务制度体系建设成果,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依法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持续深化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确保司法更加亲民便民惠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五、推进智慧法院和互联网司法建设


当今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推进,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社会组织、社会活动和要素流动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极大改变了生产生活方式,也重构了传统司法模式和诉讼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主动拥抱现代科技,聚焦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经济技术,推动互联网司法、司法人工智能、司法大数据等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建成全球“网络覆盖最全、业务支持最多、数据汇聚最大、协同范围最广、智能服务最新、透明程度最高”的智慧法院,全面重塑了人民法院工作模式,同时积极探索依法治网规则,形成了“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为网络空间法治化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成为全球高水平的数字正义的“领跑者”。


(一)促进审判智能化


服务法官办案是智慧法院最核心最重要的建设目标。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在全国法院全面网上办案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动案件卷宗随案电子化并上传至办案系统,推广电子卷宗数据化电子文件、回填案件基本信息、电子卷宗网上阅卷、电子卷宗对外公开等智能化服务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建设“法信”平台,汇聚各类法律知识资源、案例、专业知识和成果,为法官、律师、社会公众等不同群体按需提供法律知识资源检索、智推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河北高院研发智审系统并在试点法院推广应用,将案件卷宗内容文档化、数据化、结构化,辅助法官一键生成各类通知书、传票、公告等制式文书,快速生成裁判文书部分内容,为化解案多人少矛盾提供了有效途径。全国法院建设4万余个科技法庭,大幅提升庭审智能化水平,研发庭审语音识别系统,自动区分庭审发言对象及发言内容,将语音自动转化为文字,有效提高了庭审效率。语音识别正确率已达90%以上,庭审时间平均缩短20%至30%。在此基础上,科技法庭进一步升级为互联网法庭,用电子屏幕替代传统审判法庭的原告席、被告席,为互联网开庭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创建完善在线诉讼模式


为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在线诉讼,推动诉讼模式和机制创新。在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率先探索“网上案件网上审理”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法院推广在线审理模式,实现从起诉立案到审判、送达、执行的全流程在线完成。


全国四级法院全面建成信息化诉讼服务大厅,通过配备信息化设施,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引导、立案登记、诉前调解等全方位信息服务。基于智能手机广泛应用的现实情况,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应运而生,并在全国四级法院全面推广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全链条、一站式移动电子诉讼服务。该平台以便捷当事人、优化用户体验为出发点,具有网上立案、多元调解、网上送达、线上质证、移动庭审、见证执行、司法公开等核心功能,成为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的总入口。老百姓办理诉讼事务可以全流程、全天候“掌上办”。通过在线方式开展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从平均往返法院近6次减少到只需要1至2次,甚至一次也不用跑。此外,人民法院为不熟悉互联网应用的群众提供跨域立案服务,使调解更便捷,立案更畅通,诉讼更高效。


在疫情防控中,智慧法院“大显身手”,各地法院及时启动依托互联网的线上司法服务系统,引导法院干警、当事人开展线上诉讼、执行工作,智慧法院站在了抗疫第一线。线上司法活动的开展在最大限度避免诉讼参与人的聚集流动、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和法院干警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同时,推动了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尽快恢复,实现了“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


(三)深化司法大数据分析应用


为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作为经济社会活动“晴雨表”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建成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对全国法院司法信息资源的汇集、管理、分析和服务。全国四级法院所有案件信息实时、自动汇聚,每5分钟自动更新一次,每日大约汇聚7万件至8万件案件数据,平台汇聚案件信息超过2.7亿件,已成为全世界最大的审判信息资源库。案件收结存数据可信度已长期稳定在99%以上,为开展精准分析创造了条件。基于汇聚的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全国法院全面实现司法统计与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并轨,支持每年自动生成司法统计报表750万张。通过定期开展专题分析,建立了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审判执行态势、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和风险防控要点的常态化机制,形成1200余份司法大数据研究报告,有力服务国家立法和社会治理。人民法院建成内外网一体,涵盖部分法院、国家授时中心、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等27个互联网节点及7个法院内网节点的全国统一“司法链”平台,可面向全国各级法院和人民群众提供统一数据存证和验证服务;执行当事人信息、限制高消费人员信息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00%上链存证,合计上链数据超过4.65亿条;初步探索和开展了实时存证、在线验证、智能合约等司法链平台应用。


(四)设立互联网法院


建立在工业文明基础之上、针对物理空间行为而形成的司法理论、创设的诉讼程序、配置的各种资源等,在应对涉互联网案件时,常常显得捉襟见肘、供给不足,甚至难以适用。时代呼唤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适用新的诉讼规则、具有全新特点的互联网法院。2017年8月,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设立了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2018年9月,又在北京、广州增设互联网法院。三家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审理了一大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探索了一系列“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审判工作机制,开辟了互联网司法建设的全新路径。互联网法院积极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集成全国智慧法院建设经验,实现案件起诉、调解、立案、审判、送达、执行等诉讼环节全部在线完成,纠纷“一站式”在线解决。截至2020年8月31日,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222473件,审结194697件,在线立案申请率99.7%,在线庭审率98.9%,平均庭审时长29分钟,比普通线下诉讼节约时间约四分之三。互联网法院积极推动新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创新应用与深度融合,实现司法运行从网络化向智能化迭代升级。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助力法院工作提质增效的同时,也推动诉讼服务提档升级,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便捷和公正。此外,互联网法院还依托集中管辖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的制度优势,审理了一大批具有填补空白、树立规则、先导示范意义的互联网案件,实现了以司法裁判定标尺、明边界、促治理。经过五年的实践,互联网法院已经成为我国智慧法院和司法治网的标杆典范,成为国际社会了解、认识我国互联网法治建设的重要窗口。


(五)确立完善数字治理领域规则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脸识别、网络消费、反不正当竞争、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等司法解释,明确裁判标准,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以互联网法院为代表的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一批涉及网络基础设施安全、算法规制、数据权属交易、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治理等新类型、疑难复杂和互联网特性突出的案件,不断丰富和完善互联网裁判规则,探索确立了数据、虚拟财产、数字货币、智能作品等为新客体的保护标准,依法规范直播带货、算法推荐、付费点播等新兴业态,严厉打击暗刷流量、网络刷单、空包洗钱等网络灰黑产业,坚决打击开设网络赌场、实施网络诈骗、非法盗取数字财产等各类网络刑事犯罪,有效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有力推动了数字经济、数字产业创新发展。


(六)形成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


202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建成涵盖各审判领域、覆盖诉讼全流程,线上线下双轨并行、有序衔接的在线诉讼、调解和运行规则体系,使各类在线司法活动有规可依、合法规范,标志着中国特色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初步形成。《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首次确立在线诉讼应当坚持“公正高效、合法自愿、权利保障、便民利民、安全可靠”5项基本原则,明确了电子化材料“视同原件”效力,确定了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和审查标准,系统建立了在线庭审规范,明确了电子送达“到达生效”和“知悉生效”两种生效标准。《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对在线调解活动作出规定,明确了框架体系,填补了程序空白,促进扩大在线调解组织和人员范围,推动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共治新局面。《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网络在线诉讼、完善电子送达制度等最新修订内容,明确支撑人民法院在线运行的信息系统及其管理保障要求,支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依法、自愿、合理原则,自由选择、转换在线诉讼方式,确保国家和当事人数据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三大在线规则”有机联系,相互支撑,构成了新时代互联网司法的制度框架,为互联网司法提供了全新遵循。


小结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推动建立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推动审判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推动司法审判和管理深度融入网络强国战略和数字中国建设,实现了以数字文明涵养司法文明。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完善互联网司法模式,着力建设以知识为中心、智慧法院大脑为内核、司法数据中台为驱动的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进一步探索依法治网规则,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结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从“立柱架梁”到综合配套的“精装修”,司法责任制改革、诉讼制度机制改革、法院组织体系改革等全面展开、稳步推进。经过十年不懈努力,党中央部署的各项司法改革任务落地见效,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基本形成,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这些成绩的取得,最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在改革实践中,进一步深化了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规律性认识,积累了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


一是坚持党对司法改革的绝对领导,强调顶层设计。司法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强,必须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本轮司法改革最明显的特征在于中央统一设计: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改革作了整体规划,明确了改革的方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重要司法改革文件,确保了改革的思想统一、步调一致,确保了改革的系统性与协调性。


二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讲求循序渐进。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必须综合考虑本国经济发展、政治体制、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本轮司法改革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确保了改革的力度、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相适应。我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不同层级司法机关的工作要求、队伍状况也有较大差异,不能搞一刀切、齐步走。本轮司法改革遵循先试点再推广的方法,避免盲目改革,降低改革风险,保证了改革的有序、稳步、有效推进,也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


三是坚持遵循司法规律,解决实际问题。深化司法改革,只有坚持从司法规律出发设计改革方案,才能确保改革成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避免今天的改革成为明天改革的对象。本轮司法改革以尊重司法规律为导向,善于运用司法规律破解改革难题,坚持符合中国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确定了司法规律在中国的实现形式。


四是坚持依法推进改革,确保于法有据。司法改革的很多问题都涉及现行法律规定,必须依法有序推进。本轮司法改革突出强调改革的合法性,即改革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如果确需突破法律的,则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修改法律,或者获得立法机关的授权,或者依法开展试点推行改革。对经过试点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以法律形式固化改革成果,实现法治与改革的良性互动。


五是坚持系统观念,发挥整体效应。本轮司法改革千头万绪,改革内容之丰富、改革力度之大、改革程度之深、改革攻坚之难前所未有,因此必须不断提升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加强系统集成的改革方法,坚持全面和局部相结合、治本和治标相结合、渐进与突破相衔接,实现了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一。


司法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努力在形成更加系统完备、成熟定型的审判制度规则体系上取得更大成效,在推动审级定位、解纷资源在法院内外优化配置上取得更大成效,在推动现代科技从工具性运用向更深层次规则治理和制度构建上取得更大成效,在塑造以改革创新为重要内容的法院文化上取得更大成效,让司法改革成为引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不竭动力,从更高水平上不断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