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9 20:44 来源: 编辑:admin
把牢底线要求,确保更新改造工作安全有序(一)健全机制。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明确市、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城关镇)、社区和专业经营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和议事规...
把牢底线要求,确保更新改造工作安全有序
聚焦难题攻坚,统筹推进更新改造工作
(一)将市政基础设施作为有机生命体,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建立“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改造解决问题”的机制,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安全稳定运行,提升硬件质量、韧性水平和全生命周期运行效益。
(二)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作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内容,在地上地下开发建设统筹上下功夫,加强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道路桥梁改造建设、综合管廊建设等项目的协同精准,补短板、强弱项,着力提高城市发展持续性、宜居性。
(三)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落实地方出资责任,加大燃气等城市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投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通过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措更新改造资金。
(四)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水平,不应收取惩罚性费用。应对燃气等城市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涉及到的占道施工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予以减免。
(五)结合更新改造,同步对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施,完善燃气等管道监管系统,实现城市燃气等管网和设施动态监管、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同步推进用户端加装安全装置。鼓励将燃气等管道监管系统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等基础平台深度融合。
(六)加强城市燃气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相关产品、器具、设备质量监管,强化源头管控。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从源头提升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以及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行水平。
(七)城市燃气、供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核定,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供气、供水、供热价格;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
(八)结合更新改造,引导专业经营单位承接非居民用户所属燃气等管道和设施的运维管理;对于业主共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后可依法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
(九)结合更新改造,严格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完善准入条件,设立清出机制,切实加强对燃气企业监管。推进燃气等行业兼并重组,确保完成老化更新改造任务,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十)结合更新改造,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立法工作,因地制宜细化管理要求,切实加强违建拆除执法,加快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安全间距不足、地下信息难以共享等城市管道保护突出问题。
兼顾需要与可能,合理安排2023年更新改造计划任务
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把握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靠前发力、适当加力、接续用力,进一步加大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推进力度,加快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保障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安全韧性,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安全、更舒心、更温馨。
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按照“实施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尽快自下而上研究确定2023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计划,更有针对性做好项目储备和资金需求申报工作,变“钱等项目”为“项目等钱”。要坚持早部署、早安排、早实施,2023年计划改造项目应于2022年启动项目立项审批、改造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
各省(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市、县抓紧研究提出本地区2023年城市燃气、供水、供热、排水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计划任务及项目清单,汇总填写《2023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计划表》(见附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2年10月20日前分别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区、市)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计划任务应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符合统筹发展和安全需要,确实在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组织实施能力范围之内,坚决防止盲目举债铺摊子、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其他要求
(一)畅通信息沟通机制。各地要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改进工作中的不足。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全面客观报道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作为民生工程、发展工程的工作进展及其成效,提高社会各界对更新改造工程的认识。
(二)建立巡回调研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组织相关部门、行业专家,组成巡回调研指导工作组,聚焦破解难题,加强对各地的调研指导。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相应的巡回调研指导机制,加强对市、县的指导。
(三)建立经验交流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省份,重点总结其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政策机制;对工作进展有差距的省份,重点开展帮扶指导,帮助其健全机制、完善政策、明确措施。
把牢底线要求,确保更新改造工作安全有序
聚焦难题攻坚,统筹推进更新改造工作
(一)将市政基础设施作为有机生命体,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建立“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改造解决问题”的机制,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安全稳定运行,提升硬件质量、韧性水平和全生命周期运行效益。
(二)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作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内容,在地上地下开发建设统筹上下功夫,加强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道路桥梁改造建设、综合管廊建设等项目的协同精准,补短板、强弱项,着力提高城市发展持续性、宜居性。
(三)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落实地方出资责任,加大燃气等城市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投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通过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措更新改造资金。
(四)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水平,不应收取惩罚性费用。应对燃气等城市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涉及到的占道施工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予以减免。
(五)结合更新改造,同步对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施,完善燃气等管道监管系统,实现城市燃气等管网和设施动态监管、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同步推进用户端加装安全装置。鼓励将燃气等管道监管系统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等基础平台深度融合。
(六)加强城市燃气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相关产品、器具、设备质量监管,强化源头管控。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从源头提升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以及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行水平。
(七)城市燃气、供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核定,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供气、供水、供热价格;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
(八)结合更新改造,引导专业经营单位承接非居民用户所属燃气等管道和设施的运维管理;对于业主共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后可依法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
(九)结合更新改造,严格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完善准入条件,设立清出机制,切实加强对燃气企业监管。推进燃气等行业兼并重组,确保完成老化更新改造任务,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十)结合更新改造,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立法工作,因地制宜细化管理要求,切实加强违建拆除执法,加快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安全间距不足、地下信息难以共享等城市管道保护突出问题。
兼顾需要与可能,合理安排2023年更新改造计划任务
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把握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靠前发力、适当加力、接续用力,进一步加大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推进力度,加快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保障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安全韧性,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安全、更舒心、更温馨。
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按照“实施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尽快自下而上研究确定2023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计划,更有针对性做好项目储备和资金需求申报工作,变“钱等项目”为“项目等钱”。要坚持早部署、早安排、早实施,2023年计划改造项目应于2022年启动项目立项审批、改造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
各省(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市、县抓紧研究提出本地区2023年城市燃气、供水、供热、排水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计划任务及项目清单,汇总填写《2023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计划表》(见附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2年10月20日前分别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区、市)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计划任务应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符合统筹发展和安全需要,确实在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组织实施能力范围之内,坚决防止盲目举债铺摊子、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其他要求
(一)畅通信息沟通机制。各地要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改进工作中的不足。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全面客观报道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作为民生工程、发展工程的工作进展及其成效,提高社会各界对更新改造工程的认识。
(二)建立巡回调研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组织相关部门、行业专家,组成巡回调研指导工作组,聚焦破解难题,加强对各地的调研指导。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相应的巡回调研指导机制,加强对市、县的指导。
(三)建立经验交流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省份,重点总结其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政策机制;对工作进展有差距的省份,重点开展帮扶指导,帮助其健全机制、完善政策、明确措施。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张旭亮 010-58933961 58933981(传真)
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司
蔡 涛 010-68501414 68502480(传真)
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英文名: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简写CPC),创建于1921年7月23日,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确......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
中国共产党人开始了治国理政的伟大预演|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法治足迹2021年4月23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江西省东南边陲,重峦叠嶂,苍翠连绵。在这......
【法治政府】行政许可法、处罚法、强制法、复议法、诉讼法、赔偿法等六部行政“大法”涉及的主要时限规定全了!政务: 2021-12-09 19:23中国管理科学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又名民法总则或称民法通则(全文)发布:2020-05-28实施:2021-01-01现行有效法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
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号主席令中国管理科学杂志社 2024-04-26 15:11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国管理科学杂志社 2024-0......
严禁教师漠视纵容欺凌,严禁挤占课间10分钟……教育部重点规范整治!中国管理科学杂志社 2024-05-14 12:26 北京来源:微言教育微信近日,教育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强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简历(全文)中国共产党章程(全文)
04-26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09-10中共中央印发《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全文
09-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 法释〔2021〕1号
12-0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 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01-28《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全文
11-17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 法〔2023〕68号
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