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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重要文件 国函〔2022〕50~70号,94、101、126、127、129、135、140、141、142号 国办函〔2022〕52、54、58、63、77、88、89、93、97、104、110号

时间:2022-12-29 16:17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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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广东省广州市设立华南国家植物园的批复 国函〔2022〕5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科院、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科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广东省广州市设立华南国家植物园的批复

              国函〔2022〕5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科院、国家林草局:


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科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批复设立华南国家植物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广东省广州市设立华南国家植物园,由国家林草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中科院、广东省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合作共建。

二、华南国家植物园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尊重自然、保护第一、惠益分享;坚持以华南地区植物迁地保护为重点,体现国家代表性和社会公益性;坚持对植物类群系统收集、完整保存、高水平研究、可持续利用,统筹发挥多种功能作用;坚持将热带亚热带植物知识和岭南园林文化融合展示,提升科普教育功能,讲好中国植物故事,彰显中华文化和生物多样性魅力,强化自主创新,接轨国际标准,推动构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万物和谐的国家植物园体系。

三、国家林草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业务指导,会同中科院、广东省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密切协作配合,落实工作责任,统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抓紧组织编制华南国家植物园建设方案,聚焦华南地区植物迁地保护及科研功能,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需要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合理控制建设规模,按程序报批后抓好组织实施。中科院与广东省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成立华南国家植物园建设领导小组,强化统筹协调,充分用好现有相关投资渠道,并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重点功能区、馆藏设施、科研平台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科研能力和建设运行管理水平,稳妥有序推进华南国家植物园建设各项任务。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研究对华南国家植物园的支持举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2〕52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送〈“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送审稿)的请示》(发改规划〔2021〕19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城镇化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城市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持续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完善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格局,推动城市健康宜居安全发展,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强劲动力和坚实支撑。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举措,将《方案》明确的重要任务和改革举措与本地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衔接,确保将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方案》实施中涉及的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指导支持力度,形成推动新型城镇化的政策合力。充分发挥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推进重大事项,推动解决《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及时跟踪《方案》实施进展情况,适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同意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2022〕5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

  二、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后规划面积为10.3841平方公里,共三个区块。区块一规划面积8.8382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经一路,南至纬三路,西至经十一路,北至经七路;区块二规划面积0.0524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滨河路,南至千秋大道,西至经一路,北至天康大道;区块三规划面积1.493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秦金路,南至平行三道,西至百盛路,北至345国道。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发布。

  三、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特色鲜明、规模适度、配套完善的要求,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要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要以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为重点,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培育发展新动能,提升产业发展现代化水平,努力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四、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必须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编制开发建设有关规划时依法开展必要的规划环评工作。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除按照职住平衡要求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住房外,严禁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统筹推进城市和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增强开发区综合功能,完善创新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宜创宜业宜居的创新生态,推进安全、绿色、智慧科技园区建设,塑造新时代城市特色风貌,促进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

                                                                                                2022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同意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2022〕5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

二、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后规划面积为10.9957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京港澳高速,南至312国道,西至石武高铁,北至北环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发布。

三、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特色鲜明、规模适度、配套完善的要求,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要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要以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为重点,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培育发展新动能,提升产业发展现代化水平,努力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四、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必须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编制开发建设有关规划时依法开展必要的规划环评工作。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除按照职住平衡要求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住房外,严禁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统筹推进城市和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增强开发区综合功能,完善创新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宜创宜业宜居的创新生态,推进安全、绿色、智慧科技园区建设,塑造新时代城市特色风貌,促进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

                                                                                                       2022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同意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2022〕5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

二、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后规划面积为6.1233平方公里,共六个区块。区块一规划面积0.9734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小湾,南至永安村,西至蒲家湾,北至忠深大道;区块二规划面积0.917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坪桥山,南至忠深大道,西至IT产业园,北至青龙嘴;区块三规划面积0.4571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川黔铁路,南至谢家社区刁家湾,西至规划东快线,北至忠深大道;区块四规划面积1.2529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渝黔快线,南至忠深大道,西至蚂蚁河,北至遵义游乐园;区块五规划面积1.3699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蚂蚁河,南至忠深大道,西至川黔铁路,北至遵义大道;区块六规划面积1.152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川黔铁路,南至忠深大道,西至规划东快线,北至遵义大道。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发布。

三、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特色鲜明、规模适度、配套完善的要求,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要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要以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为重点,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培育发展新动能,提升产业发展现代化水平,努力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四、遵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必须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编制开发建设有关规划时依法开展必要的规划环评工作。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除按照职住平衡要求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住房外,严禁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统筹推进城市和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增强开发区综合功能,完善创新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宜创宜业宜居的创新生态,推进安全、绿色、智慧科技园区建设,塑造新时代城市特色风貌,促进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

                                                                                                       2022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推动毕节高质量发展规划的批复

                   国函〔2022〕6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报送推动毕节高质量发展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推动毕节高质量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优势,扎实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着力推动绿色发展、人力资源开发、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努力把毕节建设成为百姓富、生态美、活力强的示范区。

  三、贵州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清单,明确责任分工,推动毕节改革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积极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制度成果,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落实。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要按程序报批。

  四、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贵州省和毕节市的指导,在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政策措施制定、重大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6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科技部:


你们《关于鄂尔多斯市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内政报〔2022〕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鄂尔多斯市以荒漠化防治与绿色发展为主题,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

二、鄂尔多斯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发展和安全,紧紧围绕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按照《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要求,重点针对生态建设产业化程度低、资源型产业链条短等问题,集成应用荒漠化综合治理、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零碳能源、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技术,实施荒漠化防治提质增效、水资源高效利用创新、现代能源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速、农牧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提升、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建设促进等行动,统筹各类创新资源,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探索适用技术路线和系统解决方案,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对推动荒漠化地区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形成示范效应,为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实践经验。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门的支持政策,形成推进合力,支持鄂尔多斯市全面落实和实施好各项行动和工程,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目标。

四、科技部要会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支持鄂尔多斯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五、示范区发展规划、建设方案等事宜,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科技部会同相关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国务院


                                                        2022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同意徐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69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科技部:


你们《关于徐州市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请示》(苏政发〔2022〕62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徐州市以创新引领资源型地区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

二、徐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发展和安全,紧紧围绕联合国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中国落实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按照《中国落实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要求,重点针对传统工矿废弃地可持续利用难度大、要素供给结构性矛盾制约新老产业接续等问题,集成应用采煤沉陷区生态修复、设施装备智能化改造等技术,实施生态修复与绿色开发、产业转型与竞争力攀升、就业保障与结构优化、科技创新与支撑能力提升等行动,统筹各类创新资源,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探索适用技术路线和系统解决方案,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对推动淮海经济区和同类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动能接续转换、生态修复治理形成示范效应,为落实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实践经验。

三、江苏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门的支持政策,形成推进合力,支持徐州市全面落实和实施好各项行动和工程,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目标。

四、科技部要会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支持徐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五、示范区发展规划、建设方案等事宜,请江苏省人民政府、科技部会同相关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国务院

2022 年 7 月 10 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7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科技部:


你们《关于湖州市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请示》(浙政〔2022〕5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湖州市以绿色创新引领生态资源富集型地区可持续发展为主题,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

二、湖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发展和安全,紧紧围绕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按照《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要求,重点针对以生态资源为支撑的绿色转型步伐不够快、支持高水平均衡发展的治理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集成应用绿色制造、生态资源增值利用、大数据、精准管控与决策支持等技术,实施创新能力提升、绿色产业升级、资源要素集约、人居环境优化、绿色生活推广等行动,统筹各类创新资源,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探索适用技术路线和系统解决方案,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对生态资源富集型地区推动可持续发展形成示范效应,为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实践经验。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门的支持政策,形成推进合力,支持湖州市全面落实和实施好各项行动和工程,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目标。

四、科技部要会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支持湖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五、示范区发展规划、建设方案等事宜,请浙江省人民政府、科技部会同相关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国务院

                                                      2022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办函〔202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是落实统一实行市场监管执法要求、明确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2022年版《指导目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部署,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目录》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市场监管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实施依据均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原文,不涉及增加行政相对人责任义务等内容。《指导目录》中的行政执法事项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对有关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切实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取消。需要保留或新增的行政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行政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需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按程序先修法再调整《指导目录》,先立后破,有序推进。


四、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要按照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明晰第一责任主体,把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实。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逐一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健全问责机制。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对不按要求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按照公开透明高效原则和履职需要,制定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消除行政执法中的模糊条款,压减自由裁量权,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基准裁量、同标准处罚。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纳入地方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积极推行“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加强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逐步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环节、结果等全过程网上留痕,强化对行政执法权运行的监督。


六、按照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原则,聚焦市场监管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市场主体、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果。制定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和相应的问责办法,加强宣传,让市场主体、群众能够看得懂、用得上,方便查询、使用和监督。结合市场监管形势任务和执法特点,探索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作为统筹使用和优化配置编制资源的重要依据。畅通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鼓励支持市场主体、群众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七、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统筹推进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作风建设。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和要求,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效。市场监管总局要强化对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推动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中央编办要会同司法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把关。


《指导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9月9日



国务院关于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2〕101号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报送《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联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印发,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国家代表性、全民公益性的国家公园理念,逐步把我国自然生态系统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区域纳入国家公园体系,加强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保护。建立动态开放的国家公园体系管理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国家公园建设数量和规模,完善设立标准和程序,严把创建质量关,科学划定国家公园范围和分区,妥善调处各类矛盾冲突,防范化解风险隐患,成熟一个、设立一个。健全国家公园运行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引导社会各界参与自然生态保护,科学有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各项任务,构建中国特色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支撑保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高水平创建国家公园。积极支持国家公园建设,承担国家公园范围内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原住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探索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的有效模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永续发展,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细化配套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指导支持。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指导服务、审核评估和监督管理,高质量推进国家公园体系建设,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严格把关,积极稳妥推进,按程序报批设立国家公园,指导编制和审批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要密切跟踪《方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评估考核,建立健全督促整改和退出机制,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2年9月17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2〕104号

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相关省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相关省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2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

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国函〔2022〕126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廊坊市、沧州市、运城市、包头市、鞍山市、延吉市、同江市、蚌埠市、南平市、宁德市、萍乡市、新余市、宜春市、吉安市、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焦作市、许昌市、衡阳市、株洲市、柳州市、贺州市、宜宾市、达州市、铜仁市、大理白族自治州、拉萨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称分别为中国(城市或地区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具体实施方案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印发。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复制推广前六批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发挥跨境电子商务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外贸优化升级,加快建设贸易强国。要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抓好风险防范,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要保障好个人信息权益,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要按照试点要求,尽快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要进一步细化先行先试任务,突出重点,创新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扎实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要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机制,根据有关部门的管理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电子信息。要定期向商务部等部门报送工作计划、试点经验和成效,努力在健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配套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新突破。各综合试验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综合试验区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切实发挥综合试验区示范引领作用。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协调配合,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研究出台更多支持举措,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更好促进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壮大。要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实行对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支持政策,企业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的综合试验区所在城市(地区)自动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政策,支持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商务部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机制,定期开展评估,促进优胜劣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同意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2022〕12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浙政〔2021〕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务院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广东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2〕1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司法部、港澳办:

你们关于对入出内地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机动车实行免担保政策并在广东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同意自即日起在广东省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照香港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以下称“港车北上”)政策入出内地的香港机动车和按照澳门机动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内地(以下称“澳车北上”)政策入出内地的澳门机动车实行免担保政策。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调整,按职责分工推进落实“港车北上”、“澳车北上”政策,及时对本省、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在确保有效防控免担保风险的前提下,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三、国务院将根据有关政策在广东省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广东省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标


国务院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

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2〕135号


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沈阳市、南京市、杭州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以下称六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原则同意六城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试点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紧紧围绕本地区发展定位,进一步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塑造国际竞争和合作新优势,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三、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精心组织,大胆实践,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开展差异化探索,在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国服务业的开放发展、创新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六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推进,组织开展成效评估,确保各项改革开放措施落实到位。


五、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试点中的重大问题,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商务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2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2022〕14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


二、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后规划面积为9.58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茅清路与银杏路,南至蔡山路,西至环湖西路,北至丁香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发布。


三、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努力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服务中部地区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力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突破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打造具有重要引领作用的创新高地;集聚一批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打造具有吸引力的人才高地;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打造具有优势特色的产业高地;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政策先行先试,深化交流合作,打造富有活力的改革开放高地。


四、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必须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依法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除按照职住平衡要求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租赁住房外,严禁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统筹推进城市和开发区规划、建设、治理,增强开发区综合功能,强化政策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构建宜创宜业宜居的创新生态,推进安全、绿色、智慧科技园区建设,塑造新时代城市特色风貌。加强运行监测和统计分析,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


                                     国务院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同意许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2022〕14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许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许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许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


二、许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后规划面积为11.0168平方公里,共三个区块。区块一规划面积2.417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许州路,南至聚贤街,西至魏文路,北至小洪河;区块二规划面积4.788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许州路,南至永兴东路,西至魏文路,北至周庄街;区块三规划面积3.811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许州路,南至永昌路,西至学院路,北至学院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发布。


三、许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努力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服务中部地区崛起,有力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突破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打造具有重要引领作用的创新高地;集聚一批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打造具有吸引力的人才高地;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打造具有优势特色的产业高地;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政策先行先试,深化交流合作,打造富有活力的改革开放高地。


四、许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必须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依法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除按照职住平衡要求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租赁住房外,严禁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统筹推进城市和开发区规划、建设、治理,增强开发区综合功能,强化政策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构建宜创宜业宜居的创新生态,推进安全、绿色、智慧科技园区建设,塑造新时代城市特色风貌。加强运行监测和统计分析,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


                                       国务院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2022〕14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


二、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后规划面积为14.3607平方公里,共两个区块。区块一规划面积12.7279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新阳大道,南至金桥路以北500米,西至历泉公路,北至长张高速;区块二规划面积1.632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新阳大道以东700米,南至金沙东路,西至500KV复兴—艾家冲Ⅱ线,北至长张高速。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发布。


三、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努力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服务中部地区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力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突破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打造具有重要引领作用的创新高地;集聚一批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打造具有吸引力的人才高地;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打造具有优势特色的产业高地;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政策先行先试,深化交流合作,打造富有活力的改革开放高地。


四、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必须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依法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除按照职住平衡要求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租赁住房外,严禁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统筹推进城市和开发区规划、建设、治理,增强开发区综合功能,强化政策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构建宜创宜业宜居的创新生态,推进安全、绿色、智慧科技园区建设,塑造新时代城市特色风貌。加强运行监测和统计分析,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


                                           国务院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函〔2022〕52号


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任免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请示》(银发〔2022〕129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调整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同意许宏才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余蔚平不再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职务。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函〔202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深入开展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国务院决定成立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统筹协调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研究解决药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推进重点工作;督促检查药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办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重大案件处置工作;总结、推广药品安全工作经验;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组长:王勇国务委员


副组长:

王志清  国务院副秘书长

王洪祥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

杜航伟  公安部副部长

李利      国家药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焦红      国家药监局局长

成员:

孙业礼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盛荣华  中央网信办副主任

王江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刘炤      司法部副部长

盛秋平  商务部副部长

李斌      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张际文  海关总署副署长

甘霖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颜清辉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

廖进荣  国家邮政局副局长

徐景和  国家药监局副局长

沈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孙谦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三、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药监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组织对地方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成果宣传;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国家药监局副局长徐景和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二)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区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地区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2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工作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以工代赈是促进群众就近就业增收、提高劳动技能的一项重要政策,能为群众特别是农民工、脱贫人口等规模性提供务工岗位,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支持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创造幸福生活的重要方式。重点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大、受益面广、带动效应强,吸纳当地群众就业潜力巨大,是实施以工代赈的重要载体。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既是促进有效投资、稳就业保民生、拉动县域消费、稳住经济大盘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有效手段。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扩大以工代赈投资规模,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实施对象范围

(一)推动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各地区、各部门在谋划实施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时,要妥善处理好工程建设与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关系,深刻把握以工代赈政策初衷,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群众务工需求,充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在平衡好建筑行业劳动合同制用工和以工代赈劳务用工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帮助当地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鼓励非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

(二)明确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范围。交通领域主要包括高速铁路、普速铁路、城际和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沿边抵边公路,港航设施,机场,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等。水利领域主要包括水库建设、大中型灌区新建和配套改造、江河防洪治理等。能源领域主要包括电力、油气管道、可再生能源等。农业农村领域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现代农业产业园等产业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城镇建设领域主要包括城市更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排水防涝、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保障性住房、县城补短板强弱项、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公共服务项目等。生态环境领域主要包括造林绿化、沙化土地治理、退化草原治理、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综合治理、河湖和湿地保护修复、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水生态修复等。灾后恢复重建领域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恢复和加固、生产条件恢复、生活环境恢复等。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深入研究制定各领域重点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三)形成以工代赈年度重点项目清单。国务院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能源、林草、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特点、当地群众务工需求等,在国家层面列出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分领域形成年度项目清单,指导地方建立本地区适用以工代赈的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22年启动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围绕适合人工作业、劳动密集型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抓紧组织实施以工代赈。

(四)以县域为主组织动员当地群众参与。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要根据能够实施以工代赈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的劳务需求,明确项目所在县域内可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时间及劳动技能要求,并向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告知用工计划。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开展政策宣讲和劳动力状况摸底调查,组织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与务工,优先吸纳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培育壮大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提高当地群众劳务组织化程度。项目业主单位要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做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合同签订、台账登记、日常考勤等实名制管理工作。

(五)精准做好务工人员培训。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各类符合条件的培训资金和资源,充分利用项目施工场地、机械设备等,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联合施工单位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探索委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开展培训,提升当地群众中小型机械设备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水平。依托实施以工代赈专项投资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为重点工程项目提前培养熟练劳动力。

(六)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尽量扩充以工代赈就业岗位,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标准,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施工单位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用工名册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经务工人员签字确认后,原则上将劳务报酬通过银行卡发放至本人,并将劳务报酬发放台账送县级相关部门备案。坚决杜绝劳务报酬发放过程中拖欠克扣、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严格规范管理

(七)项目前期工作明确以工代赈要求。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等要件中,要以适当形式体现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在社会效益评价部分充分体现带动当地群众就业增收、技能提升等预期成效。初步设计报告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明确实施以工代赈的具体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及可向当地提供的就业岗位。相关部门要在批复文件中对项目吸纳当地群众务工就业提出相关要求。

(八)项目建设环节压紧压实各方责任。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要在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明确以工代赈用工及劳务报酬发放要求,在工程服务合同中与施工单位约定相关责任义务。施工单位负责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监理单位要把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务工组织管理和劳务报酬发放等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

(九)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项目业主单位等,围绕当地务工人员组织、劳务报酬发放、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等,对重点工程项目以工代赈实施情况加强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项目建成后,项目竣工验收单位要会同相关部门、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以工代赈实施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决算的重要参考。

四、组织保障措施

(十)形成工作合力。坚持中央统筹、省部协同、市县抓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协调机制,统筹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力量配备,确保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措施落地见效。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与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的沟通衔接,抓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等具体工作。

(十一)加大投入力度。扩大以工代赈投资规模,在重点工程配套设施建设中实施一批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由原规定的15%以上提高到30%以上,并尽可能增加。利用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积极安排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统筹相关领域财政资金加大以工代赈投入。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加大对实施以工代赈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引导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公益性项目。

(十二)做好总结评估。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规范流程,定期调度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进展,纳入现有以工代赈工作成效综合评价范围。相关部门要将本领域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成效纳入现有相关考核评价范围。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督查激励,并通过安排以工代赈专项投资等多种方式给予倾斜支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2〕6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部署,为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经国务院同意,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实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统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研究和协调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问题,指导落实数字经济发展重大任务并开展推进情况评估,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协调制定数字化转型、促进大数据发展、“互联网+”行动等数字经济重点领域规划和政策,组织提出并督促落实数字经济发展年度重点工作,推进数字经济领域制度、机制、标准规范等建设。

(三)统筹推动数字经济重大工程和试点示范,加强与有关地方、行业数字经济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的沟通联系,强化与各类示范区、试验区协同联动,协调推进数字经济领域重大政策实施,组织探索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改革举措。

(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20个部门组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可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参与。

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议定事项,主动研究制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加强沟通协调,根据工作需要指导地方对口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推进相关工作任务,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有关地方、部门和专家的作用,加强对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林念修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副召集人:曹淑敏  中央网信办副主任

     王江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成  员:钟登华  教育部副部长

     相里斌  科技部副部长

     杜航伟  公安部副部长

     詹成付  民政部副部长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姜万荣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徐成光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马有祥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盛秋平  商务部副部长

     于学军  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潘功胜  人民银行副行长

     谭作钧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饶立新  税务总局总经济师

     秦宜智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梁 涛  银保监会副主席

     王建军  证监会副主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优化

生育政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2〕77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

你委《关于建立国务院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国卫人口报〔2022〕86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国务院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制度同时撤销。

附件:国务院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优化生育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国优化生育政策工作,研究并推进实施重大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药监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等2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国家卫生健康委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设召集人1人,由国务院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设副召集人2人,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协助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分管优化生育政策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研究具体事项时,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落实情况定期报告联席会议。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研究优化生育政策工作的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推动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

国务院优化生育政策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孙春兰  国务院副总理

副召集人:马晓伟  国家卫生健康委主任

     孟 扬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于学军  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马朝旭  外交部副部长

     连维良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郑富芝  教育部副部长

     张雨东  科技部副部长

     王江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赵 勇  国家民委副主任

     陈思源  公安部副部长

     高晓兵  民政部副部长

     夏先德  财政部副部长

     王少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庄少勤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赵英民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姜万荣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刘焕鑫  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国家乡村振兴局局长

     郭婷婷  商务部部长助理

     田世宏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杨小伟  广电总局副局长

     蔺 涛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陈金甫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

     徐景和  国家药监局副局长

     马 璐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汪鸿雁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蔡淑敏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王培安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副会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质量强国建设

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函〔202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同时撤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完善质量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审议重大质量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质量强国建设工作,研究解决质量强国建设重大问题,部署推进质量提升行动、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全国“质量月”活动等重点工作;督促检查质量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组 长:王 勇  国务委员

副组长:罗 文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王志清  国务院副秘书长

    林念修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员:毛定之  中央组织部部务委员

    赵泽良  中央网信办副主任

    郑富芝  教育部副部长

    张雨东  科技部副部长

    徐晓兰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杜航伟  公安部副部长

    张春生  民政部副部长

    左 力  司法部副部长

    朱忠明  财政部副部长

    凌月明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赵英民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张小宏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徐成光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刘伟平  水利部副部长

    马有祥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盛秋平  商务部副部长

    杜 江  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

    李 斌  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宋元明  应急部副部长

    范一飞  人民银行副行长

    彭华岗  国务院国资委秘书长

    张际文  海关总署副署长

    王道树  税务总局副局长

    田世宏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盛来运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邓波清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副署长

    吴曼青  工程院副院长

    周 亮  银保监会副主席

    胡文辉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王 伟  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副主任

    黄 荣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三、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田世宏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二)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及专家参加。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区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地区质量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行业协会商会

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2〕8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你们关于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同时撤销。

附件: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决策部署,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经国务院同意,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加强对深化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等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持续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协调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未尽事宜,巩固脱钩改革成果;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指导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相关任务;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1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书面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教育部、科技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林草局、供销合作总社等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联席会议相关工作。

三、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或专题协调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二)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落实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相关任务情况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跟踪汇总有关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适时向成员单位通报,重大问题按程序请示报告。

(三)调研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督促指导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可组织专题调研,调研情况及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积极主动承担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各项任务,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

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连维良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詹成付  民政部副部长

成 员:齐家滨  中央组织部部务委员

    邹晓东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副书记

    谢 锋  外交部副部长

    徐晓兰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夏先德  财政部副部长

    廖西元  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

    谭作钧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甘 霖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函〔2022〕97号

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任免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请示》(银发〔2022〕196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调整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同意张青松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陈雨露不再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职务。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国家公园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2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国家公园建设,推动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现就推进国家公园建设的若干财政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顶层设计,创新财政资金运行机制,构建投入保障到位、资金统筹到位、引导带动到位、绩效管理到位的财政保障制度,为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多措并举,加强政策协同。立足公益属性,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明确财政支持重点方向,推动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发力,提升财政政策综合效能。

——明晰支出责任,统筹多元资金。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统筹多元资金渠道,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长效机制。

——实行“一类一策”,分类有序推进。尊重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按照国家公园的自然属性、生态价值和管理目标,分类施策,有步骤、分阶段推进国家公园建设。

——注重预算绩效,强化监督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国家公园建设财政资金管理过程,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充分发挥财政的支持引导作用,不断丰富完善财政政策工具,创新财政资金运行机制,基本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财政保障制度,保障国家公园体系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到2035年,完善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财政保障制度,为基本建成全世界最大的国家公园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财政支持重点方向

(一)支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综合考虑生态系统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连续性和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性,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管护,以及受损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保护和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支持开展野生动植物救护和退化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修复,建设生态廊道。推进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强化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提升野外巡护能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支持国家公园创建和运行管理。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支持国家公园开展勘界立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确权登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资产报告编制,国家公园的规划编制、标准体系和制度建设等,摸清国家公园内本底资源及其变动情况。在符合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完善国家公园内必要的保护管理站、道路等基础设施。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切实保障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运行管理等相关支出。

(三)支持国家公园协调发展。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管护和社会服务,吸收原住居民参与相关工作。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妥善调处矛盾冲突,平稳有序退出不符合管控要求的人为活动,地方对因保护确需退出的工矿企业及迁出的居民,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利益。引导当地政府在国家公园周边合理规划建设入口社区。

(四)支持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健全天空地一体化综合监测体系,纳入有关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智慧国家公园,提升国家公园信息化水平。支持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等碳汇计量监测,鼓励将符合条件的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推进重大课题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强野外观测站点建设,建设完善必要的自然教育基地及科普宣教和生态体验设施,开展自然教育活动和生态体验。通过多种途径培育国家公园文化。

(五)支持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支持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健全社会参与和志愿者服务机制,搭建多方参与合作平台,吸引企业、公益组织和社会各界志愿者参与生态保护。推进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提高公众生态意识,形成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局面。

三、建立财政支持政策体系

(一)合理划分国家公园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细分确定为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将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运行和基本建设,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将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修复和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国家公园基本建设,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国家公园内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事项,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运行,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其他事项按照自然资源等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相关规定执行。对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国家公园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地方财政事权中与国家公园核心价值密切相关的事项,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各省级政府参照上述要求,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合理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统筹力度。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加大对国家公园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国家公园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加强林业草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支持国家公园建设管理以及国家公园内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保护修复。优先将经批准启动国家公园创建工作的国家公园候选区统筹纳入支持范围。对预算绩效突出的国家公园在安排林业草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国家公园补助资金时予以奖励支持,对预算绩效欠佳的适当扣减补助资金。有关地方按规定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探索推动财政资金预算安排与自然资源资产情况相衔接。

(三)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结合中央财力状况,逐步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国家公园所在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划入国家公园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地方可探索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纳入管理,并维护产权人权益。将国家公园内的林木按规定纳入公益林管理,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地方可依法自主优先赎买。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完善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赔偿制度和野生动物伤害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野生动物公众责任险工作。鼓励受益地区与国家公园所在地区通过资金补偿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探索建立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四)落实落细相关税收优惠和政府绿色采购等政策。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捐赠,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助支持国家公园建设。对符合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要求的产品,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五)积极创新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机制,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国家公园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在依法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依托特许经营权等积极有序引入社会资本,构建高品质、多样化的生态产品体系和价值实现机制。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对国家公园建设管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利用多双边开发机构资金,支持国家公园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生态系统相关领域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主体,细化任务分工,充分发挥各方工作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财政部门落实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财政保障制度。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公园布局、规划、创建、管理等的业务指导。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加强统筹组织,积极整合资源,细化完善政策,进一步健全财政保障政策和制度,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二)完善规章制度。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国家公园财政保障“1+N”制度体系,在本意见的框架内,完善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出台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绩效管理办法等,为国家公园建设提供制度支撑。各地区要抓好细化落实,促进规范运行。

(三)实施绩效管理。按照“一类一策”原则制定绩效管理办法,区分不同国家公园定位,根据建设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生态资产和生态服务价值、资金管理等,健全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园补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监督管理。国家公园依托设立方案和总体规划,明确建设内容和实施进度,深化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储备,鼓励实施项目库管理,确保预算执行效率和国家公园建设成效。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加强就地监管。

本意见以支持国家公园建设为主,对国家公园外的其他自然保护地,可以参照执行本意见有关政策,但自然保护地管理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国办函〔202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7月起,河北、浙江、湖北三省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试点期间,三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21〕68号)有关要求,制定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全面梳理、分类规范行政备案事项,大力推进行政备案网上可办、“一网通办”,有效提升了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对消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三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学习借鉴。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备案规范管理工作,加强行政备案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严格设定要求,对行政备案事项,不得规定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企业和群众方可从事相关特定活动;能够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涉企电子证照库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的,一般不得设定行政备案。要细化优化行政备案实施规范,制定并公布办事指南,对违规增加办理环节或者备案材料、超时限办理备案、无正当理由不予备案等问题,要及时整改。要建立和完善协同机制,鼓励将行政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统一管理,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共用,更大力度推进行政备案易办快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要充分运用备案信息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努力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附件:1.河北省坚持问题导向 强化分类管理 大力推动行政备案规范运行

        2.浙江省坚持精细管理 强化数字赋能 全力推进行政备案规范管理

          3.湖北省坚持标准指引 强化利企便民 推动行政备案规范管理走深走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河北省坚持问题导向 强化分类管理 大力推动行政备案规范运行

河北省针对行政备案概念不明晰、设定不严格、管理不规范、实施不透明等难题,大力推动行政备案标准统一、运行规范、智能便捷,为进一步在全国范围推进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提供了有益经验。

一、编制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实施分类管理

(一)全面摸底梳理,清理规范事项。深入研究行政备案与行政许可的区别,明确行政备案的基本概念、依据标准、事项范围、办理程序等内容,在此基础上对正在实施的行政备案进行全面摸底,确保事项梳理无遗漏。组织有关部门对设定依据不充分以及此前未纳入行政备案管理的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其中,将98项设定依据不充分的事项,予以清理取消;将17项原列为其他权力类别的事项,调整规范为行政备案事项;将25项正在实施但未纳入权责清单的事项,经过严格甄别把关后纳入行政备案事项清单。

(二)细化备案分类,编制备案清单。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河北省行政备案事项目录》(共计351项),将保留实施的行政备案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明确清单之外不得违规实施行政备案。根据行政备案运行实际,对行政备案事项进行分类,共确定告知类备案事项282项、确认类备案事项41项、审查类备案事项28项。对行政机关仅进行形式审查的事后告知类备案,实行即来即备;对行政机关采用公告、认定或者出具备案决定、备案号等方式,对申请人某种资格进行确定的确认类备案,简化确认程序,压减备案用时。

、健全制度保障体系,推动行政备案规范便

(一)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备案运行。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河北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内容包含行政备案概念界定、设定依据、设定标准、办理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为规范行政备案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行政备案事项应当全部纳入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对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日常监督、信息共享等举措进行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行政备案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除特殊规定外,行政备案实施机关在备案前不得限制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在备案实施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开发管理系统,强化技术支撑。开发运行行政备案事项管理系统,优化完善事项审核、数据质检、统计分析、综合管理等功能。充分应用行政备案事项要素标准化成果,将相关要素信息全部纳入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同时,加强审批、备案、监管等不同管理手段的智能化衔接运用,推动实现网上可办、“一网通办”。结合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全面应用,对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获得备案信息的事项免于提交备案材料,探索推行自动备案、智能备案,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办事跑动次数。

三、加强工作创新,提升行政备案管理水平

(一)探索制定行政备案地方标准。组建专门团队,起草《行政备案要素通用要求》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并将该标准列入2022年度河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探索对行政备案事项名称、行使层级、实施部门、备案类型、备案条件、备案材料等18项具体要素建立地方标准,在全省范围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行政备案运行。

(二)专门设置行政备案权力类别。加强行政备案事项清单与权责清单的有效衔接、有机统一,在全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将行政备案增设为一类独立的权力类别,将原分散在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其他类等权力类别中的行政备案事项剥离,汇集后单独纳入权责清单体系,实现与权责清单事项数据同源、统一公布,进一步强化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的规范性、权威性。


附件2

浙江省坚持精细管理 强化数字赋能 全力推进行政备案规范管理

浙江省将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列入全面深化改革年度考核,组建由省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专班,建立“问题全面收集+每周例会讨论+跟踪督促催办”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试点各项工作。

一、坚持依法编制,务求全面精准

一是厘清基本概念。明确行政备案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相关材料,行政机关接收报送材料备查并作为监管参考依据的行为。二是系统梳理事项。组织71个省级单位建立省市县三级会审制度,对系统条线全量事项进行梳理细化:对没有合法依据的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对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的,坚决清理纠正;对可通过信息共享、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进行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再要求备案。按照上述要求共清理96项备案事项。对虽有合法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事项,提出修法建议26条。三是编制事项清单。经过合法性审核、工作专班审核补正、公开征求意见、专家专题论证、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比对等程序,“三上三下”反复沟通核校,编制形成《浙江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2年试行)》,包含339项事项。

二、坚持科学管理,务求规范严谨

一是完善事项基本要素。组织省市主管部门细化行政备案事项颗粒度,按照办事情形拆分主项,共形成子项541项。逐个事项分析论证,梳理行政备案事项设定和实施依据。规范事项主项和子项名称,按照通俗易懂、清晰明了的原则,调整事项名称69个。二是规范备案指南和流程。按照标准化要求,组织省级主管部门逐项制定完善办事指南,统一行政备案事项主项和子项名称、适用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申报表单、示范文本等实施要素;组织行政备案实施机关补充具体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服务性信息。同时,按照“填报→提交→接收(形式审查)→补正(形式审查)→完成备案”的流程要求,规范简化办事环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规范清单外事项名称。按照清单之外无备案事项的原则,对含有“备案”、“报备”等字样的74项非行政备案事项名称进行调整规范。

三、坚持有序推进,务求落地见效

一是稳妥做好改革过渡期准备。要求行政备案事项统一进驻全省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设置合理的线上线下办事过渡期,稳步迭代升级政务服务大厅、业务办理系统,及时完成业务流程配置,确保市场主体对事项前后变化无感、办理体验更优。二是健全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行政备案评估清理,根据设定依据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对行政备案事项、实施要素及办事指南等进行动态更新,确保清单的时效性、准确性。三是加强备案监管协同。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逐项确定行政备案监管主体,明确监管要求,强化重点领域监管举措,坚决杜绝以备案代替监管、不备案就不监管等问题。

四、坚持数字赋能,务求便捷高效

一是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建立行政备案事项管理系统,将清单内事项纳入系统管理,推动全部行政备案事项网上可办。二是推进即办、智能办。优化改造业务办理系统,推动行政备案信息归集、共享、运用,217项事项实现即办;16项企业和群众高频办理的事项推行智能备案,做到申报零材料、填报零字段、核对零人工、回执零上门、存档零纸质,实现行政备案“智能秒办”、“无感智办”。三是推进智慧监管。将行政备案事项纳入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加强行政备案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数据共享、协同联动,有力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附件3

湖北省坚持标准指引 强化利企便民 推动行政备案规范管理走深走实

湖北省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牵头成立工作专班,邀请行政法学、标准化等领域专家和政务服务一线人员组成业务咨询组,先后12次组织试点地区和部门召开业务培训会、工作推进会,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业务规范,推动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深入调研摸底,编制行政备案事项清单

一是全面梳理摸底。工作专班全面细致梳理相关设定依据,形成包含1256项行政备案事项的基础清单。二是逐项对接确认。在基础清单的基础上逐部门上门对接,对国家层面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逐项确认,对省、市级层面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经过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论证后,清理取消部分事项。三是集中审核把关。组织相关省级部门和市州召开全省行政备案事项集中审核会,对没有合法依据的112项事项全部予以取消;对可以通过日常监督、信息共享等实现管理目的的42项事项不再实施备案管理;对属于上下级或者同级行政机关之间备案的289项事项,作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办理。最终确定全省行政备案事项400项。

二、加强建章立制,严格规范行政备案实施

一是理清基本概念。出台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报送或者申请的相关材料,经审核予以存档备查的行为,并将行政备案分为信息收集型和条件/标准审查型两种类型,分别明确不同的设定依据和管理规范。二是明确设定和改革要求。拟设定行政备案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有关起草说明中进行论证说明,并定期评估清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三是强化清单管理。明确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动态调整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规实施行政备案。

三、制定标准规范,推进行政备案标准化办理

研究制定《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标准化导则》、《行政备案事项编码规则》、《行政备案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对行政备案规范管理的总体原则、范围界定、责任与权限、流程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监督与评价等提出明确要求;确定行政备案事项基本目录编码规则、实施清单编码规则、业务办理项编码规则和事项编码维护的原则和方法;细化对设定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渠道、承诺办理时限等61项实施要素的具体要求。在此基础上,组织主管部门逐项明确行政备案实施要素并汇总公布,大幅提高行政备案标准化水平,着力推进同要素管理、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四、强化利企便民,提升行政备案便利化水平

一是大力推进“一网通办”。将行政备案事项纳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一张清单告知、一张表单申报、一个标准受理、一个平台流转,目前已实现329项行政备案事项网上可办。二是有序推进异地可办。推进高频事项跨域通办,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已实现41项行政备案事项在武汉、襄阳和“宜荆荆”三大都市圈区域通办,正在推进12项行政备案事项全省通办。三是深入推进移动端办理。将覆盖范围广的行政备案事项向政务服务移动端APP“鄂汇办”延伸,已实现367项行政备案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四是扎实推进自助办理。推动自助终端入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24小时自助服务区,并向银行、工业园区、商业楼宇等场所延伸,推动“就近办、自助办、随时办”,已实现259项行政备案事项可自助办理。五是探索推进免证办。推进高频证照免提交、高频事项免证办,已实现51种高频电子证照免提交、253项行政备案事项免证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