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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 真抓实干 成效明显 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国办发〔202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省以下财政体制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制度的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财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安排,各地不断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落实基层“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任务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同时,省以下财政体制还存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收入划分不够规范、有的转移支付定位不清、一些地方“三保”压力较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加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促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全面规范。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保持与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在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框架内,遵循完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原则,理顺地方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及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等,逐步形成规范的省以下财政体制。
——坚持因地制宜、激励相容。坚持省负总责、分级负责,尊重地方的自主性和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措施,激励与约束并重,充分调动省以下各级政府积极性,以增量改革为主、适度调整存量结构,优化权责配置和财力格局,增强财政体制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把握好改革的节奏与力度,平稳有序推进改革,保持财政体制连贯性和政策连续性。鼓励解放思想、探索实践,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难题,创新管理模式,发挥财政体制在改革发展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二、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划分改革,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事权属性,清晰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适度强化教育、科技研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粮食安全、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防范和督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方面的省级财政事权。将直接面向基层、由基层政府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建设、农村公路、公共设施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级财政事权。
(四)明晰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按照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合理确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政府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根据其履行的财政事权确定。共同财政事权要逐步明确划分省、市、县各级支出责任,按照减轻基层负担、体现区域差别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支出成本等,差别化确定不同区域的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推动建立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研究逐步推进同一市县不同领域的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统一。上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下级履行的,要足额安排资金,不得以考核评比、下达任务、要求配套资金等任何形式,变相增加下级支出责任或向下级转嫁支出责任。
三、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
(五)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将税基流动性强、区域间分布不均、年度间收入波动较大的税收收入作为省级收入或由省级分享较高比例;将税基较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税收收入作为市县级收入或由市县级分享较高比例。对金融、电力、石油、铁路、高速公路等领域税费收入,可作为省级收入,也可在相关市县间合理分配。除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外,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政府间收入的做法。
(六)规范收入分享方式。税收收入应在省以下各级政府间进行明确划分,对主体税种实行按比例分享,结合各税种税基分布、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税种分享比例。对非税收入可采取总额分成、分类分成、增量分成等分享方式,逐步加以规范。省内同一税费收入在省与市、省与省直管县、市与所辖区、市与所辖县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原则上应逐步统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逐步规范设区的市与所辖区之间的收入关系。结合税源实际合理编制各级收入预算,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格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虚收空转、收“过头税费”、乱收费,不得违规对税费收入指标进行考核排名。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七)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结合省级财政支出责任、区域间均衡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基层“三保”压力较大的地区以及区域间人均支出差距较大的地区,应逐步提高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增强省级统筹调控能力。区域间资源分布不均的地区,省级可参与资源税收入分享,结合资源集中度、资源税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等因素确定省级分享比例。省级财政应完善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缓解退税相对集中市县的退税压力,确保退税政策及时准确落实到位。省级因规范财政体制集中的收入增量,原则上主要用于对下级特别是县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四、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
(八)厘清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建立健全省以下转移支付体系,根据财政事权属性,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均衡区域间基本财力配置,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以及担负国家安全、生态保护、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等职责的重要功能区域倾斜,不指定具体支出用途,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衔接,用于履行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下级政府要确保上级拨付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全部安排用于履行相应财政事权。编制预算时,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暂列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引导下级干事创业等,下级政府要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九)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围绕“兜底线、促均衡、保重点”目标,调整省以下转移支付结构,优化横向、纵向财力格局,推动财力下沉,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推动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合理增长机制,结合均衡区域间财力需要,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根据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常住人口规模等,结合政策需要和财力可能等,足额安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落实各级支出责任,确保共同财政事权履行到位。合理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逐步退出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相关领域,整合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
(十)科学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贯彻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规范的管理办法,围绕政策目标主要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应选择与财政收支政策有较强相关性的因素,赋予不同因素相应权重或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运用财政困难程度、支出成本差异、绩效结果等系数加以调节,采取公式化方式测算,体现明确的政策导向和支持重点。确需以项目形式下达的转移支付可采用项目法分配资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竞争性评审等方式,按照规范程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应与下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成本相衔接,同时充分考虑下级政府努力程度,强化绩效管理,适度体现激励约束。
五、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
(十一)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事务管理及执行方式、机构职能调整等客观实际,动态调整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健全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自给率变化、保障标准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省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
(十二)稳步推进收入划分调整。探索建立省以下区域间均衡度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评估。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情况,结合省以下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分布和规模、财政收支均衡度等变化,适时稳步调整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划分。省级可通过合理调整收入分享方式或分享比例等办法,抑制收入虚收空转行为。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体制调整,涉及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等具体办法,应依法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三)加强各类转移支付动态管理。严格各类转移支付设立条件和决策程序,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根据省以下区域间均衡度等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为重点的后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后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强化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监管,科学高效、规范合理用好资金。健全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将与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对应的地方财政资金纳入直达范围,加快资金分配下达,加强资金管理和监控,根据支出轻重缓急和项目实际进度统筹安排支出,更好发挥惠企利民作用。
六、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
(十四)规范各类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未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含园区,下同)等预决算按照部门预决算管理,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该开发区地方政府的部门预决算并单独列示。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预决算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该开发区地方政府的预决算并单独列示。各地区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创新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模式,更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各地区要加强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保持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强化开发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举债融资约束,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十五)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按照突出重点、利于发展、管理有效等要求,因地制宜逐步调整优化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实施范围和方式。对区位优势不明显、经济发展潜力有限、财政较为困难的县,可纳入省直管范围或参照直管方式管理,加强省级对县级的财力支持。对由市级管理更有利于加强区域统筹规划、增强发展活力的县,适度强化市级的财政管理职责。
(十六)做实县级“三保”保障机制。建立县级财力长效保障机制。坚持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中央激励,全面落实基层“三保”责任。建立健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的工作机制,严格省级对县级“三保”支出预算安排方案的审核制度,强化“三保”支出预算执行硬性约束,加强“三保”支出库款保障和运行监控,结合实际逐步推动“三保”相关转移支付纳入省对下直达资金范围,做好“三保”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
(十七)推动乡财县管工作提质增效。将财政收入难以覆盖支出需要、财政管理能力薄弱的乡镇纳入乡财县管范围。加强财力薄弱乡镇支出保障,防范化解乡镇财政运行风险,加大对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结合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和应用,调整优化乡镇财政职能,强化县级财政对乡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等监督,提升乡镇财政管理效率和水平。
(十八)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坚持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债务风险负总责,省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各负其责。落实省级政府责任,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压实市县主体责任,通过增收节支、变现资产等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切实降低市县偿债负担,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机制,一般债务限额应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应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等相匹配,促进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完善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和违规使用专项债券处理处罚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主动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积极配合地方推进改革,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5月29日
(本文有删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 真抓实干 成效明显 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国办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结合国务院大督查、专项督查、“互联网+督查”和部门日常督查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对2021年落实打好三大攻坚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扩大内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199个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相应采取30项激励支持措施。希望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再接再厉,取得新的更好成绩。
2022年将召开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进程中十分重要的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强化实干担当,勇于改革创新,狠抓督查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
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
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方
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按行政区划排列,下同)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分配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时给予一定激励,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二、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融通创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
北京市海淀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河南省鹿邑县,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22年对上述地方优先支持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建设,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介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
2022年对上述地方优先支持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优先支持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在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中予以倾斜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
四、促进工业稳增长、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方
北京市大兴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江苏省常州市,浙江省绍兴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上饶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深圳市,重庆市巴南区。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等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
五、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
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江西省会昌县,山东省威海市,广东省东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四川省绵阳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质量工作改革创新试点示范、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布局建设、质量提升行动重点帮扶、参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制定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六、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地方
天津市滨海新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自贡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典型经验做法宣传、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同时,对其中通用航空发展成效显著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产业集群所在地方,在运输机场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航局组织实施)
七、建设信息基础设施、推进产业数字化、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促进网络与数据安全能力建设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
辽宁省沈阳市,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福州市,河南省洛阳市,湖北省武汉市,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成都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申报中国软件名城(园)、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等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
八、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投资保持稳定增长、通过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好的地方
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
2022年对上述地方通过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各安排5000万元,用于交通项目建设。(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九、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情况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地方
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重庆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各增加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5000万元,相应减少所安排项目的地方建设投资。(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成效明显的地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武汉市,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认定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培育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重要展会开展宣传推介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商务部组织实施)
十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投资完成等情况好的地方
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中安排投资,用于激励支持其相关专项项目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二、直达资金下达使用、落实财政支出责任、国库库款管理、预决算公开等财政工作绩效突出的地方
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单独安排激励资金,每个省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由省级财政统筹使用。(财政部组织实施)
十三、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秩序成效好的地方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
2022年支持上述地方或其辖内地区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等方面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保险公司在上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绿色公司信用类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组织实施)
十四、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的地方
北京市朝阳区,河北省保定市,山西省运城市,辽宁省大连市,江苏省宿迁市,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县,山东省烟台市,河南省濮阳市,湖北省潜江市,湖南省益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海南省澄迈县,四川省绵竹市,甘肃省玉门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优先选择为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改革、企业信用监管、智慧监管、重点领域监管、公平竞争审查等试点地区,优先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优先支持创建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优先支持建设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十五、耕地保护工作突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比例低且用地需求量大的地方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栾城区,江苏省靖江市、泗阳县,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马鞍山市博望区,江西省瑞昌市、横峰县,山东省禹城市、高唐县,湖南省宜章县、江永县,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肇庆市鼎湖区,陕西省铜川市,甘肃省酒泉市,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
2022年对上述地方给予每个市(州)2000亩、每个县(市、区)1000亩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在安排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单独列出。(自然资源部组织实施)
十六、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地方
江苏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分配中央财政资金时通过定额补助予以倾斜支持(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激励力度),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十七、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
北京市平谷区,天津市宝坻区,河北省正定县,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湖州市,安徽省金寨县,江西省信丰县,山东省诸城市,河南省西峡县,湖北省潜江市,湖南省津市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海南省琼海市,重庆市荣昌区,四川省达州市,陕西省延安市,甘肃省张掖市,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分配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时,给予每个市5000万元、每个县(市、区)2000万元支持,主要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领域相关建设。(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财政部组织实施)
十八、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
河北省张家口市,山西省忻州市,江西省赣州市,湖北省十堰市,湖南省怀化市,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云南省昭通市,陕西省安康市,甘肃省武威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进一步加大后续扶持政策支持力度,在安排以工代赈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九、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成效明显的地方
河北省石家庄市,浙江省杭州市,江西省赣州市,山东省济南市,湖北省武汉市,广东省深圳市,重庆市渝中区,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所属省份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支持,由相关省份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时分别对上述地方给予激励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实施)
二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
北京市石景山区,山西省长治市,辽宁省沈阳市,安徽省芜湖市,江西省萍乡市,山东省淄博市,河南省鹤壁市,湖北省襄阳市,湖南省邵阳市,重庆市大渡口区。
2022年对上述地方优先支持在老工业基地振兴有关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优先支持建设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在安排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重点园区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各激励2500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二十一、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势头良好、文化和旅游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消费质量水平高的地方
北京市朝阳区,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宁波市,江西省景德镇市,山东省青岛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深圳市,重庆市渝中区,四川省成都市。
从2022年起两年内,对上述地方在创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时予以倾斜支持,择优确定为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实施)
二十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创新、模式探索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地方
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崇明区,江苏省南通市,浙江省湖州市,福建省南平市,江西省赣州市,山东省东营市,重庆市渝北区,四川省自贡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国家层面宣传推广改革经验做法;对其在既有资金渠道范围内的相关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适当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二十三、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地方
河北省衡水市,山西省长治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安徽省马鞍山市,山东省潍坊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海南省三亚市,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肃省嘉峪关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大气、水污染防治资金时予以适当激励。(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二十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
河长制湖长制:北京市延庆区,河北省滦平县,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江苏省淮安市,浙江省丽水市,安徽省蚌埠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宜春市,山东省威海市,湖南省临湘市,广东省东莞市,重庆市璧山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西藏自治区朗县;林长制: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安徽省宣城市,福建省南平市,江西省上饶市,湖北省十堰市,湖南省浏阳市,重庆市云阳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2022年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适当倾斜,给予每个市2000万元、每个县(市、区)1000万元激励,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时,给予每个市2000万元、每个县(市)1000万元激励。(水利部、财政部、国家林草局组织实施)
二十五、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推进职业教育改革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方
天津市,辽宁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南省。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职业教育改革试点、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教育部组织实施)
二十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明显的地方
河北省唐山市,上海市崇明区,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池州市,福建省三明市,江西省赣州市,山东省济宁市,河南省周口市,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成都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按照每个地方1000万元的标准予以激励支持。(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组织实施)
二十七、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方
北京市,上海市,江西省,山东省,四川省。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按照每个地方2000万元的标准予以激励支持。(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组织实施)
二十八、养老兜底保障、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
江苏省南京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福州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驻马店市,湖北省武汉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重庆市九龙坡区,陕西省西安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国家层面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专项资金时,按照每个地方5000万元的额度予以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组织实施)
二十九、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好的地方
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分配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激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
三十、高度重视重大决策部署督查落实工作,在创新优化督查落实方式方法、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地方
北京市朝阳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阜平县,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吉林省梅河口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江西省井冈山市,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河南省驻马店市,湖北省枣阳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重庆市渝北区,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贵州省福泉市,云南省蒙自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陕西省凤县,甘肃省瓜州县,青海省海东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开展的国务院大督查及专项督查中予以“免督查”。(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
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
城市(含县城,下同)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是重要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城市安全运行,有利于促进有效投资、扩大国内需求,对推动城市更新、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老化更新改造,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保障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安全、更舒心、更美好。
(二)工作原则。
——聚焦重点、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发,加快更新改造城市燃气等老化管道和设施;聚焦重点,排查治理城市管道安全隐患,立即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燃气管道等,促进市政基础设施安全可持续发展。
——摸清底数、系统治理。全面普查、科学评估,抓紧编制各地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系统开展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
——因地制宜、统筹施策。从各地实际出发,科学确定更新改造范围和标准,明确目标和任务,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避免“运动式”更新改造;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与市政建设,避免“马路拉链”。
——建管并重、长效管理。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加强普查评估和更新改造全过程管理,确保质量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等运维养护,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在全面摸清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底数的基础上,马上规划部署,抓紧健全适应更新改造需要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开展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2022年抓紧启动实施一批老化更新改造项目。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任务。
二、明确任务
(一)明确更新改造对象范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对象,应为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具体包括:
1.燃气管道和设施。(1)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全部灰口铸铁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3)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4)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
2.其他管道和设施。(1)供水管道和设施。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2)排水管道。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存在混错接等问题的管道,运行年限满50年的其他管道。(3)供热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的管道,存在泄漏隐患、热损失大等问题的其他管道。
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更新改造对象范围。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更新改造要求。
(二)合理确定更新改造标准。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立足全面解决安全隐患、防范化解风险,坚持保障安全、满足需求,科学确定更新改造标准。城市燃气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所选用材料、规格、技术等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注重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结合更新改造同步在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智慧运行,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增强防范火灾等事故能力。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其他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标准,参照以上原则确定。
(三)组织开展城市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普查。城市政府统筹开展城市燃气管道普查,并组织符合规定要求的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和专业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充分利用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地下管线普查及城市级实景三维建设成果等既有资料,运用调查、探测等多种手段,全面摸清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种类、权属、构成、规模,摸清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掌握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明确老旧管道和设施底数,建立更新改造台账。同步推进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其他管道和设施普查,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充实城市燃气管道等基础信息数据,完善平台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时更新信息底图。
(四)编制地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结合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省级政府要督促省级和城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组织编制本省份和本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各城市(县)应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对安全隐患突出的管道和设施实施改造,明确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计划并作为更新改造方案的附件。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纳入国家“十四五”重大工程,各地要同步纳入本地区“十四五”重大工程,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省级政府要督促省级和城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同步组织编制本省份和本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其他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明确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计划并作为更新改造方案的附件,主动与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有效对接、同步推进实施,促进城市地下设施之间竖向分层布局、横向紧密衔接。
三、加快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压实城市(县)政府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专业经营单位实施、有关各方齐抓共管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街道(城关镇)、社区和专业经营单位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破解难题。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用户等,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共同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
(二)加快推进项目实施。专业经营单位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抓紧实施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有序安排施工区域、时序、工期,减少交通阻断。城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管理和监督,明确不同权属类型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实施主体,做好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汛期防洪排涝等工作的衔接,推进相关消防设施设备补短板,推动城市燃气管道等分片区统筹改造、同步施工并做好废弃管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避免改造工程碎片化、重复开挖、“马路拉链”、多次扰民等。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依法实施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
(三)同步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结合更新改造工作,完善燃气监管系统,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信息及时纳入,实现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动态监管、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燃气监管系统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提高城市管道和设施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促进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
(四)加强管道和设施运维养护。严格落实专业经营单位运维养护主体责任和城市(县)政府监管责任。专业经营单位要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依法组织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管道和设施带病运行;健全应急抢险机制,提升迅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鼓励专业经营单位承接非居民用户所拥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的运维管理。对于业主共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后可依法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资金合理共担机制。专业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财政资金可给予适当补助。工商业等用户承担业主专有部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省、市、县各级财政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落实出资责任,加大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投入。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不得违规举债融资用于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中央预算内投资视情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给予适当投资补助。
(三)加大融资保障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依法合规加大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加大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优先支持符合条件、已完成更新改造任务的城市燃气管道等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收费事项,各地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做好统筹。更新改造后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的业主共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移交之后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完善配套措施
(一)加快项目审批。各地要精简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可由城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更新改造方案,认可后由相关部门依法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鼓励相关各方进行一次性联合验收。鼓励并加快核准规模较大、监管体系健全的燃气企业对燃气管道和设施进行检验检测。
(二)切实做好价格管理工作。城市燃气、供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核定,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供气、供水、供热价格;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
(三)加强技术标准支撑。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从源头提升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以及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行水平。加快修订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标准,完善城市管道安全保障与灾害应急管理等重点领域标准规范。各地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要严格执行现行相关标准。
(四)强化市场治理和监管。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各地立足本地实际健全实施细则,完善准入条件,设立退出机制,严格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切实加强对燃气企业的监管。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相关产品、器具、设备质量监管。支持燃气等行业兼并重组,确保完成老化更新改造任务,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五)推动法治化和规范化管理。研究推动地下管线管理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等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推动有关地方加快燃气等管道相关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因地制宜细化管理要求,切实加强违建拆除执法,积极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安全间距不足、地下信息难以共享等城市管道保护突出问题。
(六)强化组织保障。省级政府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统筹指导,明确城市(县)政府责任,加快推动相关工作。城市(县)政府要切实落实城市各类地下管道建设改造等的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把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各项政策,抓好组织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地下管道建设改造等的统筹管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好相关工作的督促落实。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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