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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全文

时间:2019-05-30 15:55 来源: 编辑:admin

核心提示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版社出版图书必须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出版方针和政策,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为...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出版社出版图书必须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出版方针和政策,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为了加强管理,全面提高图书质量,鼓励多出好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图书出版过程质量分级

第二条 图书质量范围,包括选题、内容、编辑加工、校对、装帧设计、印刷装订、图书出版格式。为了便于管理,本规定将有连带关系的选题、内容合并为内容项;将编辑加工、校对合并为编校项。

第三条 图书出版过程质量分4级:优质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

第四条 内容质量分级

1、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使用价值,或文化积累价值的,为优质品。

2、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学术价值,或使用价值,或文化积累价值的,为良好品。

3、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一定的学术、使用、参考价值的,为合格品。

4、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没有价值,或内容有害,或按照国家规定应予取缔的,为不合格品。

第五条 编校质量分级

1、无严重文字错误,差错率在八万分之一至四万分之一的,为优质品。 2、有一至二处严重文字错误,差错率在四万分之一至二万分之一的,为良好品。

3、有三处以上五处以下(包括五处)严重文字错误,或差错率在二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一的,为合格品。

4、有六处以上(包括六处)严重文字错误,或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下的,为不合格品。

5、文字错误计算

(1)文字、公式、标点、符号、数据、计量、图表等方面,因差错或遗漏造成政治性、学术性、知识性、技术性错误,影响使用的,为严重错误。

(2)文字、公式、标点、符号、数据、计量、图表等方面存在差错或遗漏,但不影响使用的,为一般性差错。一般性差错以万字计算差错率。

(3)同一文字、公式、标点、符号、数据、计量、图表的差错在同一册书中重复出现的,五处折合一个差错计算。

(4)图书中外文字母大写小写的差错,在同一书中重复出现的,以一个差错计算。

第六条 装帧设计质量分级

1、封面、扉页、封底、插图等恰当反映本书内容,格调健康,构图合理,风格独创,文字无差错;全书版式规范统一,字型、字号、序号合理,为优质品。

2、封面、扉页、封底、插图等比较恰当反映本书内容,格调健康;全书版式大体上统一、规范的,为良好品。

3、封面、扉页、封底、插图画面格调一般;版式一般的,为合格品。

4、封面、扉页、封底、插图等画面不健康,文字有错误,均为不合格品。

第七条 印刷质量分级

1、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新闻出版署已经发布《书刊印刷标准》。按此标准对图书印前处理、印刷和印后加工进行质量分级。

2、图书印刷质量依据《书刊印刷标准》和《书刊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级方法》分为优质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

(1)优质品:产品质量全面达到优质品标准。

(2)良好品:产品质量某一项或两项存在细小疵点,其他各项均达优质品标准。

(3)合格品:产品质量全面达到合格品标准。

(4)不合格品:产品质量有严重缺陷,达不到合格品标准。

3、具体内容见《书刊印刷标准》。

第八条 图书出版格式质量分级

1、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新闻出版署已经发布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书名页》标准。按上述两项标准对图书出版格式进行质量分级。

2、图书出版格式依据《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书名页》标准分为优质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

(1)优质品:产品质量全面、正确使用国际标准。

(2)良好品:某一项存在错误、遗漏,其他各项均达国际标准。

(3)合格品:有二至三项存在错误、遗漏,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

(4)不合格品:书号、正书名存在错误、遗漏,或其他各项有四项以上出现错误、遗漏。

3、具体内容见《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书名页》标准。

第三章 图书成品质量分级

第九条 图书成品质量分为4级:优质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经典著作、党和国家领导人著作、国家重要法律、文献,以及其他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图书,其编校、装帧设计和印刷的质量标准另行规定,图书成品不在此质量分级之列。

第十条 优质品:内容、编校、装帧设计、印刷和图书出版格式5项均为优质品。

第十一条 良好品:内容、编校、装帧设计、印刷和图书出版格式为良好品或部分项目为优质品。

第十二条 合格品:内容、编校、装帧设计、印刷和图书出版格式均为合格品或部分项目为优质品、良好品。

第十三条 内容为不合格品,或编校、装帧设计、印刷和图书出版格式4项中有一项为不合格品又不能做技术处理的,均为不合格品。

第四章 图书质量检查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健全质量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托有关处室,聘请一些老同志,做好图书质量检查工作。建议中央级出版社的主管单位,明确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图书质量工作。

第十五条 出版社要加强全面质量和全员质量管理意识,与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起来,在图书出版的每个环节上都要保证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力争图书成品的高质量。每个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质量检查管理,出版社要成立总编辑主持的图书质量检查管理的专门机构。

第五章 图书质量检查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社主管单位和出版社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执行本规定的细则。各地区、各出版社要针对本地区、本社图书质量突出问题和读者要求,确定提高图书质量的奋斗目标,力争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图书质量有明显改观。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社主管单位要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并负责图书质量检查工作。出版社内部各部门要定期自查、互查图书质量。质量检查的重点是各出版社的重点图书。地方出版社自查结果报当地新闻出版局。中央级出版社自查结果报主管单位。地方新闻出版局和中央级出版社主管单位,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分两次将图书质量检查结果和有关情况上报新闻出版署。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处理辖区内出版社图书质量问题,如发生争议,报新闻出版署裁决。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图书质量必须达到成品质量合格品以上才能参加图书评奖。

第二十条 出版社全年出书均为合格品,其中20%以上为优质品,出版社和主要领导人方可进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

第二十一条 对于注意提高图书质量的出版社和质量好的图书,应给予宣传和表扬。

第二十二条 不合格品图书流入市场,经检查发现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出版社或印刷厂处罚。处罚包括:批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由于印刷、装订所造成的质量问题,读者、书店向出版社退货或索赔,其经济损失由有关印刷厂、装订厂承担。此项处分决定,对中央单位由新闻出版署作出;对地方单位,由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作出。对被取缔的图书的处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不合格品图书须采取技术处理或改正后重印方可在市场上销售。如发现已定为不合格品的图书仍在市场上流通,要对出版社进行经济处罚,除没收该书所得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该书总码洋的20%以下罚款,上缴当地财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2004 年12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公布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的质量管理。

出版时间超过十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图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

第四条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

第五条 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

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铭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其设计质量属合格。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其设计质量不合格。

第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  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  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不合格。

第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应当履行其主办、主管职能,尽其责任,协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管理,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图书出版单位应当设立图书质量管理机构,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图书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质量实施的检查包括:图书的正文、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版权页、前言(或序)、后记(或跋)、目录、插图及其文字说明等。正文部分的抽查必须内容(或页码)连续且不少于10万字,全书字数不足10万字的必须检查全书。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检查,须将审读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求裁定。

第十四条 对在图书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为成绩突出的出版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 对图书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新闻出版署于1997年3月3日公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

一、图书编校差错率

图书编校差错率,是指一本图书的编校差错数占全书总字数的比率,用万分比表示。实际鉴定时,可以依据抽查结果对全书进行认定。如检查的总字数为10万,检查后发现两个差错,则其差错率为0.2/10000。

二、图书总字数的计算方法

图书总字数的计算方法,一律以该书的版面字数为准,即:总字数=每行字数×每面行数×总面数。

1.除环衬等空白面不计字数外,凡连续编排页码的正文、目录、辅文等,不论是否排字,均按一面满版计算字数。分栏排版的图书,各栏之间的空白也计算版面字数。

2.书眉(或中缝)和单排的页码、边码作为行数或每行字数计入正文,一并计算字数。

3.索引、附录等字号有变化时,分别按实际版面计算字数。

4.用小号字排版的脚注文字超过5行不足10行的,该面按正文满版字数加15%计算;超过10行的,该面按正文满版计算字数。对小号字排版的夹注文字,可采用折合行数的方法,比照脚注文字进行计算。

5.封一、封二、封三、封底、护封、封套、扉页,除空白面不计,每面按正文满版字数的50%计算;版权页、书脊、有文字的勒口,各按正文的一面满版计算。

6.正文中的插图、表格,按正文的版面字数计算:插图占一面的,按正文满版字数的20%计算字数。

7.以图片为主的图书,有文字说明的版面,按满版字数的50%计算;没有文字说明的版面,按满版字数的20%计算。

8.乐谱类图书、地图类图书,按满版字数全额计算。

9.外文图书、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拼音图书的拼音部分,以对应字号的中文满版字数加30%计算。

三、图书编校差错的计算方注

1.文字差错的计算标准

(1)封底、勒口、版权页、正文、目录、出版说明(或凡例)、前言(或序)、后记(或跋),注释、索引、图表、附录、参考文献等中的一般性错字、别字、多字、漏字、倒字,每处计1个差错。前后颠倒字,可以用一个校对符号改正的,每处计1个差错。书眉(或中缝)中的差错,每处计1个差错;同样性质的差错重复出现,全书按一面差错基数加1倍计算。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差错,无论几位数,都计1个差错。

(2)同一错字重复出现,每面计1个差错,全书最多计4个差错。每处多、漏2~5个字,计2个差错,5个字以上计4个差错。

(3)封一、扉页上的文字差错,每处计2个差错;相关文字不一致,有一项计1个差错。

(4)知识性、逻辑性、语法性差错,每处计2个差错。

(5)外文、少数民族文字、国际音标,以一个单词为单位,无论其中几处有错,计1个差错。汉语拼音不符合《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GB/T  16159-1996)规定的,以一个对应的汉字或词组为单位,计1个差错。

(6)字母大小写和正斜体、黑白体误用,不同文种字母混用的(如把英文字母N错为俄文字母И),字母与其他符号混用的(如把汉字的○错为英文字母O),每处计0.5个差错;同一差错在全书超过3处,计1.5个差错。

(7)简化字、繁体字混用,每处计0.5个差错;同一差错在全书超过3处,计1.5个差错。

(8)工具书的科技条目、科技类教材、学习辅导书和其他科技图书,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  3100-3102-1993)的中文名称的、使用科技术语不符合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词的,每处计1个差错;同一差错多次出现,每面只计1个差错,同一错误全书最多计3个差错。

(9)阿拉伯数字与汉语数字用法不符合《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  15835-1995)的,每处计0.1个差错。全书最多计1个差错。

2.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差错的计算标准

(1)标点符号的一般错用、漏用、多用,每处计0.1个差错。

(2)小数点误为中圆点,或中圆点误为小数点的,以及冒号误为比号,或比号误为冒号的,每处计0.1个差错。专名线、着重点的错位、多、漏,每处计0.1个差错。

(3)破折号误为一字线、半字线,每处计0.1个差错。标点符号误在行首、行末的,每处计0.1个差错。

(4)外文复合词、外文单词按音节转行,漏排连接号的,每处计0.1个差错;同样差错在每面超过3个,计0.3个差错,全书最多计1个差错。

(5)法定计量单位符号、科学技术各学科中的科学符号、乐谱符号等差错,每处计0.5个差错;同样差错同一面内不重复计算,全书最多计1.5个差错。

(6)图序、表序、公式序等标注差错,每处计0.1个差错;全书超过3处,计1个差错。

3.格式差错的计算标准

(1)影响文意、不合版式要求的另页、另面、另段、另行、接排,空行,需要空行、空格而未空的,每处计0.1个差错。

(2)字体错、字号错或字体、字号同时错,每处计0.1个差错;同一面内不重复计算,全书最多计1个差错。

(3)同一面上几个同级标题的位置、转行格式不统一且影响理解的,计0.1个差错;需要空格而未空格的,每处计0.1个差错。

(4)阿拉伯数字、外文缩写词转行的,外文单词未按音节转行的,每处计0.1个差错。

(5)图、表的位置错,每处计1个差错。图、表的内容与说明文字不符,每处计2个差错。

(6)书眉单双页位置互错,每处计0.1个差错,全书最多计1个差错。

(7)正文注码与注文注码不符,每处计0.1个差错。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使图书出版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服务,努力实现图书出版从扩大规模数量为主向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促进图书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依据我国《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图书质量的政策、法规、标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图书出版单位及其出版的图书。

第二章 图书质量的分级和标准

第三条 图书质量管理的范围,包括选题、内容、编辑加工、校对、装帧设计、印刷装订等方面。为了便于管理,本规定将有带关系的选题和内容,合并为内容项;将编辑加工和校对,合并为编校项。

第四条 图书内容质量、装帧设计质量分为两级,即:合格、不合格;编校质量、印刷装订质量分为四级,即:优质、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五条 图书内容的质量分级标准

  1、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或使用价值的,为合格。

  2、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没有价值,有严重问题,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禁止出版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 图书编校的质量分级标准

  1、差错率低于0.25/10000的,为优质。

  2、差错率超过0.25/10000,未超过0.5/10000的,为良好。

  3、差错率超过0.5/10000,未超过1/10000的,为合格。

  4、差错率超过1/10000的,为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见本规定附件。

第七条 图书装帧设计的质量分级标准

  1、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能够恰当反映图书的内容,格调健康;全书版式设计统一,字体、字号合理的,为合格。

  2、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不能反映图书的内容,或格调不健康,或全书版式设计不统一,字体、字号使用混乱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分级标准

  根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书刊印刷标准CY/1~3--91,CY/T4~6--91,CY/T7.1~7.9--91,CY/T12~17--95》的规定:

  1、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全面达到优质品标准的,为优质。

  2、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某一项或某两项存在细小疵点,其他各项均达到优质品标准的,为良好。

  3、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全面达到合格品标准的,为合格。

  4、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有严重缺陷,达不到合格品标准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成品图书的质量标准分为四级,即:优质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

第十条 成品图书的质量标准

  1、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且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达到优质标准的,为优质品。

  2、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达到良好标准(含其中一个项目达到优质标准)的,为良好品。

  3、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均达到合格标准(含其中一个项目达到良好或优质标准)的,为合格品。

  4、图书内容、编校、装帧设计、印刷装订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为不合格品。

第三章 图书质量的管理

第十一条 出版社须设立由社领导主持的图书质量管理机构,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的职工实施质量保证措施,对成品图书作出质量等级评定,对不合格图书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出版社须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使保证图书质量的工作落实到出书的全过程和全体职工,在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时须体现保证图书质量的基本制度--选题的专项、专题报批制度;

三级审稿制度;发稿达到“齐、清、定”要求;

三校一读校对责任制度;

生产督印制度;

样书检查和成品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出版社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上年度的图书质量检查结果和有关情况。

上报的程序是:在京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出版社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出版社由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

设在地方的中央各部门的出版社(军队出版社除外)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征得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由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报新闻出版署;

军队系统出版社由解放军总政宣传部审批后,报新闻出版署。

第十四条 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的主管单位须设立专门机构或有专人负责指导或所辖出版社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审核选题计划;

审核批准重要稿件的出版;组织图书质量检查小组(或聘请图书质量审读员)对图书进行抽查;

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对所属或所辖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在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署根据全国图书质量的实际情况及读者的反映,每年选取部分出版社的图书,组织审读员进行质量抽查。

第十六条 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对图书质量进行检查后,须将检查结果和审读记录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版社。出版社如有不同意,可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提出申辩意见上报,请求复议。如有异议,报新闻出版署裁定。

第十七条 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对所检查图书质量的最终结果及处理决定,发出通报。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一贯注重图书质量工作的出版单位和个人,以及采取有力措施,在短期内提高了图书质量的出版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署、地方新闻出版局可以结合图书质量检查工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年新版图书品种有10%以上图书质量不合格的出版社,新闻出版署、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对中央级出版社的处罚决定,由新闻出版署作出;对地方出版社的处罚决定,由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作出,罚款上缴当地财政。

第二十条 经检查为质量不合格的图书,须采取技术处理或改正重印,方可继续在市场上销售。如发现已定为不合格的图书在该图书定为不合格品的通报或处罚决定发布三个月后仍在市场上销售,由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对出版社进行经济处罚,除没收该书所得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上缴当地财政。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责任者,其年终考核应定为不称职;不称职的人员,不能按正常晋升年限晋升其专业技术职务和工资;连续三年经检查为不合格品图书的责任者,不能继续从事该岗位的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1992年发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