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二级导航 > 党政法律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全文+解读

时间:2022-04-08 21:22 来源: 编辑:admin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全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全文(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全文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

【权利与义务】第二条 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任职条件】第五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职务禁止】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违法违纪禁止】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人民陪审员人选】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第十一条 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依照前款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人民陪审员的宣誓】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任期】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形式】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范围】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第十七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回避】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随机抽取】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审判长对陪审员的指引、提示】第二十条 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三人合议庭中陪审员的职权】第二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七人合议庭中陪审员的职权】第二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评议】第二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上限】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

【日常管理】第二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人民陪审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表彰与奖励】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免职】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陪审员的安全保障】第二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待遇保障】第二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补助】第三十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相应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同时废止。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01.人民陪审员选任实行“一升一降”和“三次随机”机制

为了实现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人民陪审员法在人民陪审员选任中规定了“一升一降”和“三次随机”。

所谓“一升一降”,就是将选任年龄从原来的23岁上升为28周岁,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学历从原来的大专下降到高中,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还可以不受学历限制,有利于大幅度扩大选任范围,让更广泛的人民群众有机会选为人民陪审员。

所谓“三次随机”,就是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个案。其中,“两次随机”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法定程序,是保障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性和代表性的重要手段。根据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保证80%以上的人民陪审员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产生,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20%。人民陪审员法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上作出重大调整,由基层人民法院牵头改变为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

02.人民陪审员实行任期制

人民陪审员法第13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实践中理解和适用本条时,重点在于如何正确理解“一般不得连任”。为了使更多的公民有机会成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司法事务中来,才规定“一般不得连任”,此“一般”就是“大多数情况下”的意思,也就是说,特殊情况下一小部分人民陪审员是可以连任的。

比如,通过随机抽取再次被选中,当然这种情况很少,另一种情况是,人民陪审员五年任期届满后,通过个人申请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再次成为人民陪审员,因为人民陪审员法第11条规定,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不能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因此,通过此方式连任的陪审员理论上最多不超过五分之一。

另外,实践中要注意,一般情况下,间隔一段时间后再担任人民陪审员是可以的,但是间隔时间太短,比如间隔半年或一年又再次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形成了实质上的连任,这与“一般不得连任”的精神是不一致的。

03.建立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

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的建立是对宪法权威、民主意识、契约精神的推崇,目的是增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彰显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意基础。宪法宣誓制度仅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虽然经人大常委会任命,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特点将宣誓明确为“就职宣誓”。

实践中,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2条,人民陪审员经人大常委会任命后,基层人民法院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及时组织人民陪审员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部门同志参加,共同见证人民陪审员宣誓履职的神圣时刻。

04.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

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

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

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陪审制度是一项成本较大,需要一定人力和物力支出的制度,从世界范围内看,当前大多数国家是合理界定的基础上适当限缩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考虑到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目标以及我国的实际,应当是合理界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而不宜大部分一审普通案件都适用陪审制审理。

为此,在实践中要严格执行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合理确定陪审案件适用范围,不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数量下指标,不把人民陪审员当作审判力量不足的补充,不片面追求陪审率,努力实现从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转变。

05.七人陪审合议庭中实行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

人民陪审员法第2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本条规定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在保留我国传统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职同权模式的前提下,借鉴了英美陪审团制陪审员与法官分权的发展经验与以及观审团制陪审员对法官法律适用享有建议权的经验,创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模式。

实践证明,现阶段实行一定程度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分职分权,更有助于提高陪审的可参与性、可接受性以及认同度,更有助于人民陪审员在评议时独立发表意见。本条规定对于应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的陪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对于事实认定问题共同作出判断,对于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则由法官表决决定,人民陪审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如此分权,有利于以常识判断、情理判断和良心判断建构人民陪审员履职最核心的赋权基础。既可以有效发挥人民陪审员作为司法外行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又能确保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中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

06.建立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制度

人民陪审员法第20条规定,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人民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普遍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而即便是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也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才能保证审理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世界各国陪审制度发展的经验表明,陪审员要在参与审理案件过程中发挥出其应有作用,必须高度依赖职业法官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对其自始至终的指引、指示。人民陪审员法首次明确规定,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要求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示制度,切实强化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指引、提示义务,明确法官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问题的解释和说明责任,努力增强指引意识,提高指引能力,合理引导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其“民间智慧”促进案结事了。

07.设定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的数量上限

人民陪审员法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

规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的数量上限,是为了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均衡参审,防止出现“驻庭陪审员”“编外法官”等现象,确保符合条件的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司法审判。

08.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人身和住所安全的保护

人民陪审员法第28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就人民陪审员人身和住所安全保障出台相关细则。目前,各地可以参照对法官人身和住所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人身和住所安全的保护。

09.所在单位有义务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

通过立法形式对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过程给予保障,能够为解决工审矛盾提供法律制度层面的支持,确保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

实践中,如果发现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资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29条,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通过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为了减少实践中类似情况的出现,必要时,人民法院可在确定陪审任务后,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发函,明确本条的相关规定,宣示陪审职责的严肃性,督促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积极履行保障人民陪审员正常履职的义务。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信息反馈机制等做法,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通报人民陪审员参审履职、培训考核等情况,了解掌握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