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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2年 第4号为维护煤炭市场价格秩序、更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根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2年 第1号
经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3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45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在原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现予以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2年 第2号
为保障纺织企业用棉需要,经研究决定,近期发放2022年第一批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以下简称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现将配额数量、申请条件等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配额数量
本次发放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数量为40万吨,全部为非国营贸易配额,限定用于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二、申请条件
2022年3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企业还必须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之一:
(一)纺纱设备(自有)5万锭及以上的棉纺企业;
(二)全棉水刺非织造布年产能(自有)8000吨及以上的企业(水刺机设备幅宽小于或等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2000吨,幅宽大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4000吨)。
三、申请材料
(一)2022年第一批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表,电子版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2022年棉纱、棉布等棉制品的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张。
四、分配原则
根据申请者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包括历史进口实绩、加工能力等)和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五、申请时限
(一)申请企业于2022年3月14日至25日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委托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委托机构于2022年3月29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送达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并抄送商务部,同时将申请表中所包含的信息上传至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下达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
六、信息公示
(一)为方便公众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企业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官方网站上对申请企业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和举报意见提交方式将在公示时一并规定)。
(二)公示期内,任何主体均可就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举报。公众提交举报意见的期限届满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被举报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委托机构进行核查。
(三)核查期间,被举报申请企业有权通过书面等方式,就所举报的相关问题向委托机构提出异议。委托机构审阅被举报申请企业提出的异议并完成调查核实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举报意见的真实性反馈核查情况。
七、其他规则
(一)企业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其在申请表中所作承诺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二)企业通过使用获得的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进口的棉花由本企业加工经营,不得转卖。
(三)获得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的企业要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开展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数据。
(四)对虚假填报申请表、伪造有关资料骗取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未按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机构相关要求开展棉花进口业务的,将收缴其配额证,并限制其今后申请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和滑准税配额。
(五)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2022年第一批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3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2年 第3号
为进一步促进投资决策科学化,完善投资决策咨询评估机制,提高投资决策咨询评估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开招标采购,国家发展改革委遴选确定了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现予以公告。
《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遴选确定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4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2年 第4号
为维护煤炭市场价格秩序、更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根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有关规定,现明确煤炭(国产动力煤,下同)领域经营者(包括从事煤炭生产、贸易的经营者,下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哄抬价格:
一、捏造涨价信息。(1)虚构本地区煤炭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2)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高煤炭价格的信息的;(3)虚构煤炭购进成本信息的;(4)虚构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二、散布涨价信息。(1)散布捏造的煤炭涨价信息的;(2)散布信息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煤炭价格的;(3)散布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囤积居奇。生产或者购进煤炭后,无正当理由,明显超出正常的数量或者周期囤积的。
四、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者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1)在煤炭生产成本或者购进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对外销售或者明显超过正常年份加价幅度对外销售的;(2)通过向关联方转售,再由关联方大幅度提高价格出售煤炭的;(3)以煤炭供应紧张为由,强制或者诱导销售对象委托其采购高价煤炭的;(4)在销售煤炭过程中,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者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的;(5)在销售中长期交易煤炭的同时,通过强制高价销售现货煤炭,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的。
上述所称“大幅度提高价格”,可以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文件规定、经营者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其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一般可视为哄抬价格行为:(1)经营者的煤炭中长期交易销售价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的;(2)经营者的煤炭现货交易销售价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50%的。
本公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4月30日
2022/04/30 价格司以下为答记者问实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
问:发布《公告》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煤炭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初级产品,煤电在我国总发电量中的占比约60%,稳煤价对于稳电价、稳经济意义重大。去年秋冬季,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影响了能源保供,增加了经济运行成本。为促进煤炭价格合理回归,今年2月,我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以下简称303号文件),在坚持煤炭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提出了煤炭(国产动力煤,下同)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其中,特别强调坚决遏制资本过度投机和恶意炒作,及时查处市场主体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及囤积居奇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哄抬价格被认为是此轮煤炭价格非理性上涨的重要原因之一。从多年实践看,现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哄抬价格行为的表述较为原则,缺乏具体规定,这就造成市场主体对违法边界认识不清,起不到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作用,同时也造成对违法行为认定困难。鉴于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运用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引导煤价运行在合理区间的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门力量,系统梳理了国内外有关价格违法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实践,多次召开经济、法律方面专家座谈会进行研究论证,反复听取煤炭、电力行业有关企业和协会意见,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深入了解各方关切,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公告》。《公告》突出问题导向,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与国家相关政策紧密衔接,明确了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的四种具体行为表现,为相关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明确指引,有利于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
问:煤炭领域哄抬价格具体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公告》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煤炭领域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明确了煤炭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以及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者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等四种哄抬价格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综合考量因素。具体如下:
一是捏造涨价信息。主要表现为:虚构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虚构购进成本以及其他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信息。二是散布涨价信息。主要表现为: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散布信息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煤炭价格,以及散布其他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信息。三是囤积居奇。主要表现为:未及时销售生产或者购进的煤炭,无正当理由明显超出正常的数量或者周期存储。四是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者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主要表现为:在煤炭生产、购进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明显超过正常年份加价水平对外销售煤炭;通过关联方大幅度提高价格出售煤炭;以供应紧张为由,强制或者诱导销售对象委托其采购高价煤炭;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者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在销售中长期交易煤炭的同时,通过强制高价销售现货煤炭,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
问:上述提到的“大幅度提高价格”如何判断?
答:在听取煤炭、电力行业有关企业和协会意见时,各方面均认为,对如何判断哄抬价格中的“大幅度提高价格”,需要明确相对量化的指标,以便企业有所遵循。鉴于303号文件已明确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这一区间是在充分考虑成本基础上,兼顾煤、电上下游利益,并与煤电市场化电价机制妥善衔接后确定的,因此,《公告》以上述合理区间上限为基础,提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一般可视为哄抬价格行为:(1)经营者的煤炭中长期交易销售价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的;(2)经营者的煤炭现货交易销售价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50%的。对此,煤炭、电力行业有关企业和协会认为,上述判断标准符合煤炭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符合煤电双方长远利益。
问:《公告》将发挥什么积极作用?
答:《公告》发布后,我们认为会在以下几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公告》明确了监管红线,为煤炭企业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煤炭企业应当主动遵循,约束自身经营行为。二是有利于社会监督,社会各方面可以依据《公告》要求,向执法部门举报经营者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有利于加强执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密切关注煤炭市场情况,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煤炭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促进煤炭市场回归理性、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稳定下游企业用能成本,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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