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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05-06-21 15:36 来源: 新华社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四 号 《反分裂国家法》已由中华人民...
应在《反分裂国家法》中增加“台独”个人和外国组织犯罪条款
原创 人民政协报 11月6日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2000年,陈水扁上台担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后,延续“台独”分子李登辉的路线,不断推进“台独”分裂活动,公然叫嚣台湾与大陆是所谓“一边一国”,将台湾海峡置于战争的危险边缘。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应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强烈呼声,全国人大启动了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程序。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反分裂国家法》。该法对坚持一个中国原则、遏制“台独”分裂、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海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发展两岸关系、反对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等重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反分裂国家法》实施16年来,为维护台海和平稳定、促进两岸关系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但为因应海峡两岸迅速发展和配合大陆未来制定“台独”分子名单的形势变化,施行了16年的《反分裂国家法》,到了它必须尽快被修改和细化的时候了,尤其应该加进“台独”个人、外国组织和个人犯罪条款的内容。
理由之一:该法已不适应新的台海形势与岛内及国际形势变化需要。《反分裂国家法》制定于16年前,当时的台海和平面临最大的挑战,是陈水扁当局向“独”的方向冒进。当时的美国虽然也与台湾勾结,但在两岸关系上寻求和保持着某种程度的平衡,并不希望陈水扁搞“台独”。海峡两岸“维持现状”“不统不独”更符合美国最大利益的,因为美国并不想因为“台独”而被拖进战争。因此,那时的美国,在陈水扁每次向“台独”方向进过头时,基本上会出手对陈水扁进行施压或敲打。
但今天台海形势和美国在台湾问题上的态度与16年前相差很大。蔡英文上台这5年多,其在“台独”道路上和陈水扁相比,可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之所以她敢如此造次,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政府在变:从特朗普到拜登,美国政府在台湾问题上,不再是寻求平衡,而是完全倾斜于台湾,甚至可以说,蔡英文每一步的“台独”行径,恰恰是按照美国意图在走。而美国也不再阻止“台独”,甚至是怂恿“台独”。因此,要有效应对“台独”,大陆有必要加紧修改《反分裂国家法》,顺应变化的形势发展。
理由之二:《反分裂国家法》内容太单一,只有针对组织犯罪的条款,起不到敲打、威慑“台独”活动的作用。
由于16年前制定该法的目的是威慑陈水扁当局,因此,《反分裂国家法》在制定过程中,全文只有短短9条。而且该法很多内容是粗线条的,只有组织犯罪,而惩罚措施也只有第八条的采取“非和平方式”的内容。但事实上,在台湾地区,除了民进党政权这个组织犯罪外,更多的是个体犯“分裂国家罪”的,如果不能有效遏制个人犯罪,《反分裂国家法》的威慑作用就形同虚设,效果有限。
按说,一部涉及犯罪和追责的法律,一般都有组织违法和个人违法部分。而对于所犯的罪也应该由该法规定基本定义、犯罪要件。比如《反分裂国家法》,至少应该规定什么行为犯“分裂国家罪”,犯了该罪应该包括哪些要件。此外,还应该明确规定,对犯了该罪的人或者组织给予怎么样的处罚,由谁处罚等等。
再如,犯“分裂国家罪”的主体包括谁?是个人,还是社会组织?其中包不包括外国人、外国组织?等等。
但这些能与岛内那些犯“分裂国家罪”的“台独”顽固分子个人、组织条款相挂钩的规定,在该法中却是空白。
此外,据了解,大陆正在制定对“台独”顽固分子进行终身追责的法律法规。但这些人罪名首先应该是“分裂国家罪”,可是它的法源是什么?按说应该就是《反分裂国家法》。
并且大陆正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未来对“台独”依法追责正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更重要的是,“打蛇打七寸”,之所以目前很多“台独”顽固分子对国台办发出的“终身追责”警告无感,其中原因之一,是他们看不到大陆哪部法律规定了他们的行为就是“台独”,触犯的就是“分裂国家罪”;更看不到未来大陆到底能追究他们的责任到什么程度,等等。因此,为形成真正威慑效果,《反分裂国家法》的修改应尽快启动。
理由三:反制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中美建交后美国和台湾断交,但同时美国国会搞出了个《与台湾关系法》。该法于中国而言是美国的国内法,所以中国并不承认。但是于美国而言,它向台湾出售武器却有它的国内法法源。
因此,为应对这一非法行为,中国大陆可以研究在《反分裂国家法》中加入外国组织和个人犯分裂中国罪的内容,至少可以以此作为依据,未来对那些与“台独”勾结的外国组织和个人,比如美国武器厂商、美国反华政客等加以反制。
综上,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促进国家统一进程,有效地威慑“台独”顽固分子,对《反分裂国家法》的修订刻不容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05-06-21 15:36 来源: 新华社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四 号
《反分裂国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