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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全文

时间:2021-10-09 19:18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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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布《“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10-08 18:33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民政部门户网站消息,日前,民政部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民政部发布《“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全文
10-08 18:33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民政部门户网站消息,日前,民政部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社会组织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推动我国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作出系统安排。

《规划》总结了“十三五”社会组织发展成就。经过“十三五”时期的不懈努力,社会组织党的领导不断加强、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监管执法不断强化、扶持政策不断完善、发展成效不断显现。截至2020年底,全国社会组织固定资产4785.5亿元,吸纳就业1061.8万人。各类社会组织广泛参与脱贫攻坚,实施扶贫项目超过9.2万个,投入各类资金1245亿元;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累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约396.27亿元、物资约10.9亿件。中央财政设立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累计投入资金15.8亿元,直接受益对象1300多万人次。这一系列显著成效为“十四五”规划的实施奠定了扎实的工作基础。

《规划》明确了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及相关发展预期指标,强调要坚持党建引领,保证发展方向;坚持政治属性,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人民至上,加强能力建设;坚持居安思危,统筹发展安全。提出到2025年,党建引领、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更加健全,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更加完善,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更加定型;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数量达到1250万人,社会组织固定资产达到5900亿元,获得3A(含)以上评估等级的全国性、省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占其登记社会组织比例达到25%,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社会组织占全部社会组织比例超过80%,实现社会组织发展从“多不多”、“快不快”向“稳不稳”、“好不好”转变,从注重数量增长、规模扩张向能力提升、作用发挥转型。

为实现上述发展目标,《规划》部署了“十四五”时期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是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全面提升,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二是完善社会组织法律制度。加强顶层制度设计,推动出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发挥地方立法先行先试作用。
三是规范社会组织登记。强化社会组织登记审查,优化社会组织在层级、区域、分布、类型等方面的结构性布局,提高慈善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占比,形成社会组织登记“有进有出”工作局面,提升社会组织登记服务效能。
四是健全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健全完善综合监管体制,推进社会组织制度化、精细化、专业化监管,强化对社会组织的政治、行政、纪检、执法、财会、税务、审计、金融、行业及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组织网上活动管理。
五是提升社会组织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能力,推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违法惩戒制度,在线索发现、证据移交、联合执法、通报整改等方面加强有关部门工作联动,施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到执法全程可回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培养,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
六是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聚焦内部治理、品牌建设和数字赋能,完善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开展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特色服务,形成更多有竞争力的服务品牌,推广社会组织智能化办公系统,提高社会组织舆情应对能力和“互联网+”服务水平。
七是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对政治过硬、作用明显、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进行表彰奖励,推动社会组织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深化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提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能力提升制度。
八是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动员社会力量、链接各方资源、提供专业服务等方面优势,推动社会组织服务大局、服务基层,实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社会组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工程、部管社会组织质量提升工程。


民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的通知(附全文)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2021-10-08 18:18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
2021年9月30日

“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全文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推动我国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民政职责,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的新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新时代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十三五”时期,各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取得新成绩。
——党的领导不断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社会组织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党的代表大会和党中央全会多次对社会组织工作作出明确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党的建设写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各级民政部门在登记、年检、评估等工作中同步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社会组织领域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
——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国务院制定《志愿服务条例》,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各级民政部门稳妥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等工作;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基本完成,7.11万家行业协会商会实现脱钩。
——监管执法不断强化。建立民政部门牵头的社会组织资金监管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重点加强对社会组织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涉企收费等行为的监管。出台信用管理、抽查检查、投诉举报等规章制度,建立全国数据联通的社会组织信息系统,开通网上投诉举报系统,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全国依法查处非法社会组织1.4万个。
——扶持政策不断完善。民政部印发《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成为各地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生动实践。财政部、民政部印发《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央财政设立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累计投入资金15.8亿元,直接受益对象1300多万人次。财政、税务等部门出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公益股权捐赠不视同销售征收所得税、社会团体会费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发展成效不断显现。截至2020年底,全国社会组织固定资产4785.5亿元,吸纳就业1061.8万人。全国性社会组织参与制定3.3万项国家标准、2100多项国际标准。各类社会组织广泛参与脱贫攻坚,实施扶贫项目超过9.2万个,投入各类资金1245亿元;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累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约396.27亿元、物资约10.9亿件。广大社区社会组织在促进居民参与、提供社区服务、丰富社区文化、化解基层矛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相关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经济交流、推广中华传统文化,增进了中外民间交流沟通。

“十三五”期间,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重登记、轻监管”、“重规模、轻质量”的现象在基层一些地区依然存在;适应社会组织特点的党建工作模式有待进一步探索,党组织作用发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执法力量薄弱,综合监管合力有待增强,信息化、大数据治理有待落地;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行为失范、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非法社会组织活动隐蔽性增强,维护国家安全、清朗发展空间任重道远。

进入“十四五”,国内外环境变化既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利条件,也带来一系列新挑战。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担当作为、不懈努力,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始终居安思危,统筹发展和安全,把提质增效、防范风险放到更加突出位置,做严做实做细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执法监督等各项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积极引导发展和严格依法管理,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服务体系,推动社会组织发展从“多不多”、“快不快”向“稳不稳”、“好不好”转变,从注重数量增长、规模扩张向能力提升、作用发挥转型,推动社会组织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建引领,保证发展方向。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健全完善党建工作机制,有效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将党建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全过程,确保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
——坚持政治属性,履行法定职责。强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既履行法定职责,更突出政治功能。健全完善内部治理和活动管理,坚定不移引领社会组织走好中国特色发展之路,引导社会组织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坚持人民至上,加强能力建设。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和执法监督,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引导社会组织践行初心使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与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的积极作用。
——坚持居安思危,统筹发展安全。增强风险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健全社会组织法规制度体系,以制度稳定性应对外部环境不确定性,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挑战。坚持守正创新,稳妥推进社会组织领域改革,实现发展与安全有机统一。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协同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党建引领、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更加健全;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更加完善;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更加定型。

(四)相关发展预期指标。

到2025年,在社会组织登记数量严格保持合理规模基础上,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数量达到1250万人,社会组织固定资产达到5900亿元,获得3A(含)以上评估等级的全国性、省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占其登记社会组织比例达到25%,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社会组织占全部社会组织比例超过80%,社会组织发展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与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持续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党建工作要求,在社会组织章程中载明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完善党建工作、业务工作融合发展机制。严格落实登记时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年检年报时同步检查报告党建工作、评估时同步将党建工作纳入重要指标的“三同步”要求。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健全党组织有效参与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社会组织法律制度。

加强顶层制度设计。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统筹兼顾的原则,分步骤推进社会组织领域相关立法。推动出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同步健全配套政策制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行业协会商会立法。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推动相关领域立法增加社会组织条款,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法律地位和激励保障措施。
发挥地方立法先行先试作用。鼓励各地在立法权限内,因地制宜制定与社会组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立法工作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

(三)规范社会组织登记。

强化社会组织登记审查。推动健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联合审核制度,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严格执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规定。依法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改革。严格全国性社会组织登记审查。从严控制社会组织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世界”、“国际”等字样。结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建立公开、透明、科学、衔接的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组织登记审核机制。 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会同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提高进入门槛,完善退出机制,优化社会组织层级分布、区域分布、行业分布、类型分布。提高慈善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占比。持续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加快低效、无效社会组织出清,形成社会组织登记“有进有出”工作局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推动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健全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制度,畅通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渠道。 提升社会组织登记服务效能。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完善权责清单,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强化登记审批权力运行监督。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窗口功能,细化办事指南,优化操作程序,简化证明事项,推行登记服务“好差评”,提升社会组织登记规范化水平和便民利民程度。

(四)健全社会组织监管体系。

推进制度化监管。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监管制度,强化社会组织非营利性、非行政性监管。持续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完善行业治理、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功能,重点治理依托公权力强制入会、乱收会费、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兼职等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落实社会组织按期换届法定要求。规范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企业行为,严禁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涉企收费、对外投资、募捐和捐赠等行为。 推进精细化监管。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非营利法人的规定,针对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不同特点进行差异化管理。进一步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沟通协调,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层级、类型的社会组织,推进分类指导、分类监管。
推进多元化监管。健全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监管的综合监管体制。规范和强化对社会组织的政治监督、行政监督、纪检监督、执法监督、财会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金融监管、行业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加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力度,实现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全覆盖。
推进专业化监管。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第三方监督机制。健全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制度,规范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内容和信息公开方式。提升慈善组织透明度。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共享与公开,健全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推动信用联合奖惩。采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加强社会组织网上活动管理,提升数字化治理社会组织能力。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机制,引导社会组织“以评促建”,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和业务活动能力。

(五)提升社会组织执法水平。

加大执法力度。畅通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全面核查非法社会组织线索,依法取缔、劝散非法社会组织,持续曝光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严肃查处社会组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违法惩戒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违法成本。
完善执法机制。发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监管优势,在线索发现、证据移交、联合执法、通报整改等方面加强联动,形成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响应迅速、执法有力的工作格局。健全社会组织资金监管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反洗钱工作。
规范执法程序。施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探索建立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执法全程可回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提升执法能力。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培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执法严明、群众信赖的行政执法队伍。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及时以案释法,加强普法宣传,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定期通报制度。

(六)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加强内部治理。完善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议事规则、选举程序、监督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财务、人事、资产、档案印章证书、活动、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管理等制度,规范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推动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员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经依法解决纠纷。
加强品牌建设。加强品牌研究,引导社会组织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优势,开展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特色服务,形成更多有竞争力的服务品牌。推动社会组织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落实诚信承诺制度。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加强团体标准建设。
加强数字赋能。加快社会组织数字化能力建设,推广社会组织智能化办公系统。落实社会组织线上线下信息公开机制,加强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高社会组织舆情应对能力,提升社会组织的“互联网+”服务水平。

(七)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发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治过硬、作用明显、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进行表彰奖励。积极协调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适当方式交由符合要求的社会组织承担。
深化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提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受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指引社会组织依法申报纳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税收优惠政策。
深化社会组织人才资源开发,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能力提升制度,重点提升社会组织负责人政治能力和专业素养。加强与教育部门沟通协调,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院校举办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专业,开设社会组织课程,编写社会组织教材,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学科和专业体系建设。完善社会组织人才继续教育制度,加大社会组织培训微课开发推送力度,不断提升培训质量,扩大培训覆盖面和影响力。推动社会组织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使用力度,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优先聘用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八)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

推动社会组织服务大局。引导和支持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助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支持全国性社会组织重点围绕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国家战略提供专业服务。支持区域性和省级社会组织重点围绕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东部地区率先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雄安新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发展战略提供针对性服务。稳妥实施社会组织“走出去”,有序开展境外合作,增强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能力,提高中华文化影响力和中国“软实力”。

推动社会组织服务基层。聚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挥社会组织在动员社会力量、链接各方资源、提供专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聚焦特殊群体,动员社会组织参与养老、育幼、助残等公益事业。聚焦群众关切,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公众参与、推动民主协商、化解社会矛盾、传播法治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实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加快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引导各地将政策、资金、人才等资源更多用于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发挥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深入开展“邻里守望”关爱行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联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社区治理、提供社区服务、培育社区文化、开展社区协商、化解社区矛盾、促进社区和谐。

实施“社会组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工程”。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加大专业技能培训、管理经验交流、经费场地提供、人才队伍建设等支持力度,重点培育行业性、公益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和提供养老、助残、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服务的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更好发挥在服务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发挥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示范作用。实施部管社会组织质量提升工程,完善党组织参与部管社会组织重大决策及监督机制。规范和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完善部管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活动管理。加大部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力度,不断强化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推进部管社会组织党组织巡察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实现部管社会组织巡察和内部审计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重视与支持,进一步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推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实和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力量,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督,提高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二)完善投入机制。围绕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急需,鼓励地方政府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社会组织发展项目,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强化研究宣传。发挥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社会智库作用,深入开展社会组织政策理论研究,探索中国特色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规律与模式。加强舆情监测和信息采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强社会组织公信力。强化移动新媒体建设,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提升宣传效果。
(四)抓好考核评估。建立动态监测和定期调度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上级民政部门对下级民政部门进行检查评估时,将本规划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检查评估指标,加大规划执行力度,使规划真正落到实处。


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综[2016]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放管服”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促进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推进政社分开,完善相关政策,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凡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尽可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二是注重能力建设。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优化内部管理,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专业和成本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三是坚持公开择优。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选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优胜劣汰,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实现健康发展。四是注重分类指导。遵循社会组织发展规律,区分社会组织功能类别、发展程度,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时期,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购买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

二、主要政策

(四)切实改善准入环境。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符合有关资质要求,但不应对社会组织成立年限做硬性规定。对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公共服务需求征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发现新增公共服务需求、促进供需衔接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与行业企业沟通交流平台,邀请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及社会公益服务洽谈会等形式,及时收集、汇总公共服务需求信息,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按规定程序适时将新增公共服务需求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加强管理,在实践中逐步明确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接的具体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承接。

(五)加强分类指导和重点支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要求,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和社会组织专业化优势,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支持重点。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具体确定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或重点项目。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指南并向社会公开,为社会组织等各类承接主体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指导。

(六)完善采购环节管理。实施购买服务的各级政府部门(购买主体)应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项目特点,优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预算编制、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综合考虑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标准和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承接主体。研究适当提高服务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简化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鼓励购买主体根据服务项目需求特点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对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按规定采取将大额项目拆分采购、新增项目向不同的社会组织采购等措施,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对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服务内容具有排他性并可收费的项目,鼓励在依法确定多个承接主体的前提下采取凭单制形式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发放购买凭单,由领受者自主选择承接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并以凭单支付。

(七)加强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当督促社会组织严格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及时掌握服务提供状况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发现并研究解决服务提供中遇到的问题,增强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畅通社会反馈渠道,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主要的绩效指标,务实开展绩效评价,尽量避免增加社会组织额外负担。鼓励运用新媒体、新技术辅助开展绩效评价。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在绩效评价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合同资金支付挂钩,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

(八)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训和示范平台建设,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推动社会组织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为契机专业化发展,完善内部治理,做好社会资源动员和整合,扩大社会影响,加强品牌建设,发展人才队伍,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提供能力。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业务范围内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带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九)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和管理。民政部门要结合法人库和全国及各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及时收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和共享。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时,要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通过有关平台查询并使用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将其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有关购买主体要依法依规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失信社会组织追究责任,并及时将其失信行为通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有条件的要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十一)健全支持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培训、反馈、示范等相关支持机制建设,鼓励购买主体结合绩效评价开展项目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财力状况,科学、合理安排相关支出预算。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项目所需支出。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安排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

(十二)强化监督管理。有关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方便社会组织查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该公示的要做好事前公示,加强项目成本核查和收益评估工作。民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记录纳入年度检查(年度报告)、抽查审计、评估等监管体系。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有关部门要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层层转包等问题;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审计力度,及时处理涉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投诉举报,严肃查处借政府购买服务之名进行利益输送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 《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最近,财政部、民政部出台了《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一方面,社会组织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主体,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是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发展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是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社会组织发展较快。但是,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需要相比,我国社会组织总体发展相对滞后,数量少、规模小,地区发展不平衡,部分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不健全,存在服务的专业性、规范性、公信度不足等问题。同时,社会组织发展现状也不能适应当前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需要,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反映,政府向社会推出一些购买服务事项,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社会组织承接,想买买不到。因此,亟需通过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措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形成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良性互动的格局。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对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此,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提出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措施,并对有关条件、程序等作出规范要求,必将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切实改善公共服务供给。

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明确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促进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基本原则是,坚持深化改革,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注重能力建设,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公开择优,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选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优胜劣汰;注重分类指导,区分社会组织功能类别、发展程度,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主要目标是,“十三五”时期,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购买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

问:为什么要强调改善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准入环境?
答: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条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需要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据一些社会组织反映,有的地方将此理解为成立未满三年的社会组织不能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为此,《指导意见》强调,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符合有关资质要求,但不应对社会组织成立年限做硬性规定。对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政府购买服务准入环境,促进社会组织更好更快发展。

问:如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分类指导和重点支持?
答:《指导意见》针对社会组织所处领域和发展程度不同,明确了分类指导的原则和要求。
一是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要求,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和社会组织专业化优势,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支持重点。
二是在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三是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这些措施将有利于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优势,促进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

问:如何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采购环节管理?
答:为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效率和效益,《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采购环节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研究适当提高服务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简化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
二是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
三是对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按规定采取将大额项目拆分采购、新增项目向不同的社会组织采购等措施。
此外,对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服务内容具有排他性并可收费的项目,鼓励在依法确定多个承接主体的前提下采取凭单制形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这些政策措施既符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际需要,也设置了合理的限制条件,在提高购买效率的同时,坚持透明、规范操作,有利于防范利益固化和腐败发生。在实践中,各地可以根据这些政策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

问:实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如何保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答: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是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变革,也是对提高政府管理能力的重大考验。为了在提高服务效率的同时确保服务质量,《指导意见》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加强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
二是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推动社会组织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为契机专业化发展,提升服务承接能力。
三是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和管理,要求购买主体将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让诚信的社会组织优先获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机会。

问:如何防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寻租和利益输送问题?
答:为切实防范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低效和腐败问题,《指导意见》在现行监管框架及措施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民政以及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的各自职责,强化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举措。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公开要求,加强社会监督。
二是对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该公示的要做好事前公示,加强项目成本核查和收益评估工作。
三是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层层转包等问题。
四是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审计力度,及时处理涉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投诉举报,严肃查处借政府购买服务之名进行利益输送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市养老服务专项规划(2021年—2035年)》出台——首都养老服务将更便利舒适安全多元
时间:2021-10-09 08:47 来源: 中国社会报

随着人口老龄化形势逐渐加剧,“养老”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首都发展的重要指示,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及时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优化全市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推动养老服务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构建独具北京特色的大城市养老服务体系”的要求,日前,北京市民政局联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共同编制《北京市养老服务专项规划(2021年—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这份长达15年的《规划》,明确了各区、各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功能结构、数量规模,积极推进地区平衡和结构合理;明确了养老服务产业的可期目标和发展路径,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那么,未来北京的养老服务到底什么样?老年人将收获哪些服务大礼包呢?

■到2035年每千人养老床位数达到9.5张

《规划》设定了到2025年和到2035年的中期、长期两阶段发展目标:围绕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及老年友好型城市的建设目标,坚持“老、残、儿”一体化发展原则,建成全面覆盖、城乡统筹、独具北京特色的“三边四级”精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到2025年,全市每千人养老床位数达到7张,建立起与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城乡一体的精准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布局,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全覆盖,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和市区养老服务联动支援机制不断推进,京津冀区域养老服务协同发展深化拓展。

到2035年,全市每千人养老床位数达到9.5张,全面建立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和市区养老服务联动支援机制,失能失智老年人90%以上可获得优质高效的长期照护服务,老年人可享受便捷可及、品质较高的养老服务。

■划定三类人群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

《规划》覆盖全市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常住老年人、60周岁以下残疾人和18周岁以下困境儿童,以及其他有照护需求的特殊群体,并为北京市常住老年人口中有长期持续照护需求的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规划了养老床位。

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保障能力,针对本市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常住老年人,划定以下三类人群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一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特困老年人托底保障群体,二是低保或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等困境保障群体,三是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重点保障群体。

■四项“服务包”让养老服务更精准

《规划》确定了“家庭基础、社会参与、市场主体、政府兜底”养老责任模式,明确了“市级示范引领、区级补充指导、街道(乡镇)区域保障、社区(村)精准服务”四级功能。

根据《规划》,老年人将获得养老服务便利包、养老服务舒心包、公共设施安全包和睦邻养老互助包,使养老服务更便利、舒心、安全、多元。据介绍,通过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区域服务资源协同建设“十五分钟养老服务圈”,老人享受服务更便利;养老机构的服务逐步延伸至居家社区,社区助餐、助洁、助浴、助行等服务全面覆盖,老人享受服务更舒心;对住宅公共设施、商场、公园、景区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进行无障碍设计与改造,老人享受服务更安全;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多种形式的助老惠老志愿服务活动越来越多,老人享受服务更多元。

■创新三种养老服务合作机制

根据《规划》,北京将创新建立三种养老服务合作机制。一是打造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让所有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以及其他老年人可在常住的街道(乡镇)获得基本养老服务,就近选择养老服务设施,获取在所属街道(乡镇)的养老床位,获得便捷、专业的临时托养或长期照护服务。二是推动建立城郊养老服务协作体,通过区域协作,解决核心城区空间不足的问题,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三是推动建立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体,让老年人在环北京周边有更广阔的选择空间,按自身需求、喜好选择合适的养老机构,享受舒适、宁静、专业的养老服务。

■差异化设立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将以各级政府承担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责任为切入点,聚焦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坚持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坚持养老服务设施“动态调整、只增不减”。《规划》以总体规划空间布局为基础,差异化提出各圈层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从空间分布上,以“一核一主一副、两轴多点一区”的城市空间结构为依据,分区引导养老设施空间布局。中心城区内充分利用疏解腾退以及闲置空间,重点补齐社区养老设施短板;城市副中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及服务保障能力;多点地区主要承接中心城区养老服务功能外溢,合理配置本地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生态涵养区按照绿色发展理念建设健康养护等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山区基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在养老服务设施结构上,从注重机构建设转变到着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统筹安排居家、社区、机构养老床位比例,加快建设兼具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养老照料中心。通过增设家庭照护床位、推进居家适老改造工程、完善社区资源和服务体系、建立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将养老服务设施逐步向居家、社区、农村倾斜;注重医养结合,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就近布局,简化医疗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建设、消防资质认可流程;坚持“老、残、儿”一体化原则,以养老服务设施为主线,推动各类福利设施共建共享。

■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

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剧,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是对“老有所养”内涵的深度挖掘。
为进一步推进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规划》倡导积极的养老理念和养老方式,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度,引导老年人树立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消费观念。

同时,强调要不断优化适老居住环境,鼓励发展老年人紧急呼叫产品与服务,鼓励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设施设备。逐步实施针对特殊老年人的既有住房适老化改造,以缓解老年人因生理机能变化导致的不适应,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科学性。普及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加强对超市、公园、景区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设计与改造,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进行改造,保障老年人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