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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全文

时间:2021-05-21 05:58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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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建议 02-08 17:18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官方帐号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改建议 2021年1月26日,社会科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29日。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包含 总则、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扶持措施、监督检查、附则等共10章71项条款。本次征求意见的二次审议稿较一次审议稿做了较大完善。(点击阅读一次审议稿→: 重磅!《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总则中明确,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在产业发展方面明确,国家完善粮食加工、储存、运输标准,推动节粮减损,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应当支持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发展等。

在文化传承方面明确,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优秀农业文化深厚内涵,弘扬红色文化,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整体性保护农村文化生态,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坚持规划引导、典型示范,有计划地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农业文化展示区、文化产业特色村落,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体育产业,推动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

在城乡融合方面明确,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正式公布
来源:中国人大网 01-26 20:30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近日,《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分为11章,共76条,其中多项涉及自然资源管理。《草案》强调,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和践行生态文明思想,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促进绿色发展;坚持规划先行、注重特色、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一、在产业发展方面

《草案》明确国家严格保护耕地,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护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农用地安全利用;发展乡村产业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在生态保护方面

《草案》指出国家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乡村湿地和退化草原保护修复,开展乡村荒漠化、石漠化治理,实现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乡村等。

三、在城乡融合方面

《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推进城乡统筹规划,整体考虑城乡发展,统筹谋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布局;优化乡村发展布局,因地制宜编制村庄规划,结合村庄实际,分类推进村庄建设等。在扶持措施方面,《草案》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资产,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振兴的用地需求;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乡村产业,不得擅自用于销售型商品住房开发;鼓励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等。

四、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20-07-07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7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 业 发 展
第三章 人 才 支 撑
第四章 文 化 传 承
第五章 生 态 保 护
第六章 组 织 建 设
第七章 城 乡 融 合
第八章 扶 持 措 施
第九章 监 督 检 查
第十章 法 律 责 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挥乡村在保障粮食等农产品供给、保护生态和环境、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增进乡村居民福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制定本法。

第二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 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包括乡 (民族乡、镇)、村 (含行政村、自然村)等。

第三条 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

第四条 乡村振兴的总目标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在实现全面小康的基础上,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

第五条 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 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采取措施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城乡融合发展。

第六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

第七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二)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 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走共同富裕道路;
(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和践行生态文明思想,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促进绿色发展;
(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五)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演变趋势等,规划先行、注重特色、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第八条 国家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乡村治理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坚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在促进乡村振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农户生产和现代农业

发展有机衔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域,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培育提升农产品品牌,推动农业对外开放,实现农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

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粮食综 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流通、储备体系,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十五条 国家严格保护耕地,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保护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农用地安全利用,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培育创新主体,强化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源头创新能力,建立创新平台,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研发,加强农业知识产权 保护,以企业为主体,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投入品等领域创新,推动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

国家健全农业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成果产权制度,激发农业科技人员创造能力。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建立有利于农业科研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农民合作社等创新推广方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农机生产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设施农业、林草业、畜牧业、渔业 和农产品初加工的装备水平,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 化融合,促进机械化生产与农田建设相适应、农机服务模式与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

国家鼓励农业信息化建设,加强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和综合服务,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

第十九条 国家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农村创业园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乡村旅游重点村等的建设,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批发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扶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利用电子商务推动农村商业组织数字化变革,发展农村商业,建立健全农村现代市场体系, 扩大和提升农村消费。鼓励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认证, 增强乡村产业竞争力。

发展乡村产业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 的要求,不得发展国家禁止发展的产业。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返乡入乡人员在乡村兴办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扶持政策, 加强指导服务,支持多种形式的返乡入乡创业创新,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 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为本集体农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保障农民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涉农企业、电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 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农 (林、牧、渔)场规划建设,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鼓励国有农 (林、牧、渔)场和供销合作社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加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推进农村基础教育,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保障和改善乡村学校教师待遇,采取公费师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校毕业生到乡村任 教,提高乡村教育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社会地位和乡村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 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培育农业科技、科普、推广、经营管理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提高农村专业人才服务保障能力。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社会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完善返乡入乡创新创业扶持政策,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社会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 振兴。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社会 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 福利待遇。

第四章 文化传承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和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提升农民精神风貌。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生活, 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破除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创 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建设诚信乡村,普及科学知识,培育文 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完善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视听网络,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渠道,丰富乡村文化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创作,鼓励制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传承和发展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弘扬传统建造智慧,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整体性保护农村文化生态,挖掘优秀农耕文化的深厚内涵,发挥其在凝聚人心、教化群众、淳化民风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规划引导、典型示范,有计划地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农耕文化展示区、文化产业特色村落,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产业,推动乡村地区传统 工艺振兴,积极推动智慧广电乡村建设, 积极有序发展乡村旅游、乡村体育产业,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 制,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的种养殖技术,推动种养结合、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和标准化清洁化生产,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乡村湿地和退化草原保护修复,开展乡村荒漠化、石漠化治理,推进乡村绿化美化,优化乡村环境,实现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乡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 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立政府、村级组织、运营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机制,推进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提升,综合整治农村水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推广卫生厕所,改善村容村貌,建设生态宜居的农村人居环境。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体系, 促进农村住房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 统筹协调农村住房建设许可审批工作,支持乡镇政府充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力量, 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 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风貌乡土、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居住环境和设施。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农业投入品实行严格管理,对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农产品生产经营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 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时限和区域,视所在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情况,可以划定种植业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区域。

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严格控制河流湖库、近岸海域投饵网箱养殖。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村级重大 事项应当依法按程序作出决议,所作决议及实施结果应当公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

第四十一条 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领导作用,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应当接受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全面领导。村党组织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 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

农村基层党组织依法组织农民参与产业发展,协调农民、集体、市场主体等方面利益关系, 切实维护大多数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四十二条 加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和监督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和发展壮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 农场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层群众组织建设,支持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农村社会组织在团结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加强和规范村 (居)法律顾问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完善农村纠纷调处机制,推进乡村综合治理和乡村法治建设。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农村警务工作,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使用、管理机制,选拔熟悉农业农村工作的干部充实到地方各级党政班子,把优秀干部充实到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能力和水平,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关心关爱农村基层干部,落实相关待遇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科学设置乡村机构,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和农村基层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选拔优秀人才到乡村工作,健全农村基层服务体系。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四十八条 国家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促进农村一 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统筹规划,整体考虑城镇和乡村发展,统筹谋划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 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布局。

第四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编制村庄规划,结合村庄实际, 分类推进村庄建设。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内的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广播电视传输、消防、防洪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形成城乡联通的道路网络,保障乡村发展用电、用气等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十一条 国家逐步健全城乡一体、全民覆盖、均衡发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公共教育、就业服务、医疗、文化、体育、养老、育幼、运输服务等资源向农村倾斜。

国家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支持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培育服务机构和服务类社会组织,完善服务运行机制,促进公共服务与自我服务有效衔接,增强生产生活服务功能。

第五十二条 国家统筹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支持乡村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支持农民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五十三条 国家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前提。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工商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在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健全联农带农激励机 制,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农业全产业链发展。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国家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 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国家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则,强化提质增效、绿色生态导向,构建符合相关国际规则的农业补贴政策体系,提高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效。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 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主要用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高标准农田和乡镇、村庄公共设施等。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

国家鼓励以省为单位统筹设立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通过政府出资引导、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以直投或者参股子基金的方式支持乡村产业技术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乡村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

第六十一条 国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依法完善乡村资产抵押担保权能,改进、加强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服务。

第六十二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多渠道推动涉农企业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发挥期货市场作用,促进涉农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 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立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机 制、农村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大商业银行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新技术在农村金融领域推广运用,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严格审慎开展综合化和 跨区域经营,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

第六十四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根据需要扩大覆盖面、适当增加保险和保费补贴品种,提升风险应对水平。

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政策性保险制度,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法开展互助合作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 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农业保险发展。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资产,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振兴的用地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折抵 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

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乡村产 业,不得擅自用于销售型商品住房开发。鼓励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承担促进乡村振兴的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以适当方式考核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下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完成乡村振兴 目标情况,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 要内容。

第六十七条 因地制宜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 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十八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省级以下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进展情况。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各级审计、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乡村振兴资金安全和绩效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 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第七十二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有违反国家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乡村振兴的地方性法规。

第七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0-07-16 09:49: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徐 隽

  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律,立法如何促进乡村振兴?记者进行了采访。

  什么是“乡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就是要把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确保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得到落实,确保各地不松懈、不变调、不走样,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促进乡村振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说,“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

  “可以把地方创造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可推广可复制的乡村振兴经验上升为法律,为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构建更加完善合理的法律制度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国民说。

  党中央对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高度重视。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抓紧研究制定乡村振兴法的有关工作,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列入立法规划,并明确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起草。

  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摆在立法机关面前的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是乡村”?陈锡文说,不仅学术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乡村的概念存在不同认识,而且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对乡村的界定也有差别,例如城郊村、城中村、建制镇等是否属于乡村的范围,是否适用本法等。考虑到本法属于促进法,法律的适用范围可为各地区从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出发保留一定尺度。为此,草案规定,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民族乡、镇)、村(含行政村、自然村)等。

  有哪些“干货满满”的制度设计?

  “法律起草时,我们认真研究、参考了我国现行有效的其他促进类法律的立法经验,着重强化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陈锡文说。

  实现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是乡村全面振兴的核心内涵和主要抓手。对此,草案分别以五大振兴为主要内容依次设立专章,着重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组织建设等方面,明确相关措施,完善相关制度,保障乡村全面振兴。

  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社会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创作;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选拔熟悉农业农村工作的干部充实到地方各级党政班子……一系列具体规定,明确了各方的责任、义务,也让这部法“干货满满”,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为此,草案专设扶持措施一章,将党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国家鼓励以省为单位统筹设立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通过政府出资引导、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以直投或者参股子基金的方式支持乡村产业技术创新;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新技术在农村金融领域推广运用,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

  “草案分别就财政投入、农业补贴、土地出让收入、资金基金、融资担保、资本市场、金融服务、农业保险、用地保障,以及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等作出规定,从政策扶持上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春生说。

  如何回应农民权益保护等热点问题?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许多热点问题引人关注。比如,如何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怎样避免一些地方合村并居中出现的农民“被上楼”现象?对此,乡村振兴促进法也作出了回应。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前提。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重塑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要坚持好农村基本制度,坚守好底线,保护好农民利益,更好激发农村内部发展活力;同时,要着力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化农村外部发展环境,缩小城乡发展差距。”陈锡文说。

  草案专设一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完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乡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平,推动人口、土地、资本等要素在城乡间有序流动,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机制。

  据李春生介绍,草案在强化乡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还着力强调乡村文化振兴。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保护、传承和发展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整体性保护农村文化生态,挖掘优秀农耕文化的深厚内涵。

  怎样让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为确保乡村振兴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层层压实推进乡村振兴的责任,草案专设监督检查一章,多层次、多角度地落实乡村振兴相关方面的责任。”陈锡文说。

  “草案明确乡村振兴主体责任,建立考核评价制度。”陈国民介绍,草案规定,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承担促进乡村振兴的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以适当方式考核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下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完成乡村振兴目标情况,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我关注到,草案建立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这将有力促进各级党委政府落实乡村振兴的任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秀隆说。草案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省级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草案还建立了检查制度并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明确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乡村振兴资金安全和绩效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建议
02-08 17:18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官方帐号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改建议

2021年1月26日,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联合主办“《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线上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农民合作组织、涉农企业、社会组织、高校、研究机构的90多位代表,将《乡村振兴促进法》九个章节分为“产业、生态与城乡融合”“组织、人才与文化振兴”“扶持与监督”三个单元,每个单元都分设“专家引言”“一线声音”“专家谏言”和“自由讨论”等几个板块,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前后,会务组还收到文字意见20多份。

与会者普遍认为,乡村振兴是国家未来30年的长远战略,眼下急需一部高瞻远瞩、可以管几十年的基本法。《乡村振兴促进法》是这个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制定好本法,将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语言转化为法律条文,并通过本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配套衔接,明确各部门、各主体的法定责任,对于推动乡村振兴事业法治化、效能化和可持续性必然发挥重大促进作用。

同时,大家通过讨论也感受到,目前有很多重大问题如土地产权、农村集体组织和集体经济、政社、村社关系、政经、社企关系等等还需要在实践中加强探索,并不适合立即以法律范式固定下来,可在法律表述中留有一定空间,为今后根据实践发展持续修法打下基础。

01 对《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需强化阐释的建议

1、乡村振兴的核心是推动农民的主体性重建

与会代表一致的意见是,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要依靠的不是个体农民,而是农民主体性组织。本法草案强调了政府支持乡村振兴的组织建设,但没有突出乡村振兴的着力点和核心是农民的主体性重建。尽管草案总则中提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促进共同富裕”,但是,并没有明确谁是农民主体,并没有提出农民主体性组织的概念和回答谁来培育农民主体性组织这个问题,具体条款中也没能体现出农民主体性和农民参与的落实和保障措施。有代表坦率地说:“草案通篇讲的是政府力量,谈农民积极性和社区内部活力很少,乡村振兴的主体缺位,就成了外部人的狂欢。”

乡村振兴现在和未来最大的困境是什么?一线的农民组织代表有共识。他们痛感农民心散、力弱、不抱团,没能把自己的利益与集体的利益连起来。他们说,乡村只靠我们少数先进分子拼尽全力也振兴不了,一定要把农民组织起来。农民的组织化才是党和政府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第一要务,是现代农业、农村发展和治理等所有农村工作绕不开的基础。

他们说,目前乡村振兴主体其实就是政府和企业,农民组织能力差,只能靠边站。可是没有了农民主体性,乡村振兴就成了政府的振兴。这种情形已经持续多年,再这样走下去,农民主体缺位,难保未来是否会发生难以挽回的社会风险甚至政治风险。而现在的立法草案突出的不是农民主体性,而是政府主体性,强调的是政府各部门、各层级的乡村振兴责任。大家建议,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重点要落在支持、培育农民主体性组织上,要落在推动政产学研社农各界支持乡村振兴形成的新的社会复合群体上。这决定了立法的战略高度,是引领未来30年乡村可持续振兴的重中之重。

如何推动农民的主体性重建,代表们提出:

一是要给村庄和村集体组织赋权赋能。村庄和村的集体组织不仅要承载小农户的的各种利益诉求,还要作为农户集体的代表,维护农户集体的利益。现行草案中,只讲村集体要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却没有提及也应当维护集体的权益和利益。这并非一时的忽略,而是反映了一个时期以来重视个体利益远超过集体利益的某种政策思维惯习。其实,重视村集体,让其有权有钱有能力,能做很多事,还能制衡过度行政化、强势资本对集体利益和农民个体的侵害。浙江一位村支书说:“当下的村庄像是一个被掏空的残缺的身体,五脏六腑都烂掉了,一点点文脉还在,得慢慢往回填,以旧换新,造一个新的发动机。”而新的发动机就是集体经济的新机制,让村庄构建出能体现农民主体性的新的社会结构和制度。为此,需要推动创新,还要有容错机制。

二是要给新型农民合作组织赋权赋能。19大以来全国各地出现了一批将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村集体合作社、各类合作社的联合社、联合会、农业公司等多属性主体整合起来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它们名称不一,但是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很类似,而且大都建在县、乡一级,也有的跨村跨乡,且形成相当规模的大中型农民合作组织。如内蒙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农业发展合作联合会,四川仪陇县养牛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暨养牛产业协会,山东青岛莱西市院上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等。很有启发意义的是,这些新型组织无一例外都得到了当地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都建有专职的总干事经营团队。他们对下集中组织农户、对上整合各部门资源,在党的领导下搭建乡村振兴平台,成为党在农村更好发挥引领作用的有力抓手、牵动农业农村新发展的“牛鼻子”。这类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是怎么产生的?成立30多年的四川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理事长,退休干部高向军说:“教育引导、组织建设、内置金融、产业培育、成长陪伴五位一体是孵化农民合作组织促其成长的核心内容,也是我们作为农村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国家应该大力支持像我们这样的乡村公益组织对农民主体组织的培训、辅导和成长陪伴。”

三是要搭建支持农民组织参政维权的机制。与会代表认为,立法草案中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突出了政府层级间的责任制,没能体现以农民为主体的精神。有代表提议,乡村振兴既然是县乡党政的中心工作,就不能将中心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放在原有的一般性的机制框架内。特别是一般性监督检查考核多依靠县乡人大组织,而人大代表的多数来自对农村工作并不熟悉的政府部门和企业,涉农代表特别是一般农民、合作社和乡村集体组织的代表人数比例太少。因此,县乡层级的乡村振兴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必须重新构建一套由大多数来自农民和农民主体性组织代表直接参与的新机制。

例如,有代表当场举例,一块荒废的宅基地被政府人员归入基本农田,自己没法证明土地性质,只能吃哑巴亏。还有个合作社反映,一个项目为通过环保验收就被索要2、3万,“政府官员总有办法设计我们。我们最缺的是资金,而大部分钱都被政府想法套了去。我的问题是我们能得到什么保护?如果立法能帮我们解决这个问题,对我们做乡村产业就太有帮助了。”代表们认为,本法不仅要增设法条,让农民和农民组织拥有直接监督政府部门的权力,还要通过配套办法使其落地执行。

2、须突出社会主体参与乡村振兴和治理

与草案未突出农民主体性的意见类似,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草案对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强调不够。

有代表提出,促进乡村振兴,必须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要统筹考虑村治、乡治和县治,统筹安排好县、乡、村之间的利益关系。草案提出要“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可是缺乏具体办法。乡镇建成三个中心的当务之急,是要给乡镇适当放权,改革乡镇财政供养政策和干部人事制度,解决乡镇人员同劳不同酬和权、责、利不协调等问题,以切实发挥乡镇这个整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有代表提议说要在立法草案中增设关于乡镇治理的条款,允许并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对现行的“村财乡管”“乡财县管”的财务管理制度尝试改革,扩大村治和乡治的权限。这样一来,这个法的前瞻性和指导性就立住了。

还有人建议增加国家建立健全乡村治理支持体系的条文。支持体系要以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地方政府要把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作为城市治理的重要内容,同时为乡村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放权赋能,为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提供多样化、多渠道和多层次的各类资源,并将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村、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及农民合作组织的意见,纳入监督检查范畴。

文化振兴也是社会力量参与的重要领域。乡村振兴尤其要注重保存地域文化。有代表说,的文化就是从乡村发源的,保护乡村地域文化,就是保有和弘扬中华文明。地域文化尤其是保护传统村落,修复文物和体现其文化功能, 就能凝聚人心,激发乡村的活力。有建议提出本法应增加推动乡村培育乡贤理事会、社区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恢复乡村民间信仰场所的条款。需要疏通乡贤深度参与乡村治理的渠道,落实乡村民间信仰场所的用地规划,将新老组织置于同等地位共同发展,推动乡土社会走向繁荣。

3、城乡融合须凸显新动能。

有代表提出,乡村发展的新动能就在城乡融合之中。如今的已不再是“乡土”。如今的农民从事着各种职业,已不再全都种地。小农户在城乡之间被拉扯往往无所适从。在未来两三代人当中,小农的现代化一定与城乡融合相向而行。在立法总则中体现城乡融合的发展方向,可凸显本法的前瞻性。

对城乡融合一章的具体意见是:草案主要围绕规划布局和社会保障立法定规,虽然提出“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基本原则,但是缺乏对于破除体制机制壁垒,打通要素流动通道滞阻,矫正公共资源失衡的具体规定。如优化农村教育体系,应构建城乡统一和重在农村的教育专项经费制度。重点普及高中教育,让困难学生通过资助能够完成学业。再如优化医疗卫生体系,应在农村地区全面实施农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乡村医疗救助体系,提升社会医疗资源的利用率等。还有,优化社会服务、社会保障,需增加针对农村的儿童、老年人及其家庭等服务人群制定服务规划,与建设儿童友好城市、老年友好型社区等结合起来。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应突出激励家庭发挥作用,以及激励调农民在地创业。特别是从维护农民主体性出发,要增加农民与市民在城市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权利平等的表述对于已经融入城市的村改居,也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为新市民赋权赋能和推行参与式教育。

关于草案中提出的“促进城乡产业协调发展,健全联农带农激励机制”条款,有代表建议可增加鼓励国有企业支持乡村集体经济发展,鼓励城市居民与农民合作组织共建消费合作社等内容。

4、农业现代化的重点是生态化

与会代表提出,农业现代化重点应该是生态化。生态化既包括环境生态也包括人文生态而且还要以人文生态为主。人文生态系统即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由各种社会文化要素所构成。 自然生态环境恶变的成因,不仅在其本身,更大程度上是人为的。去年以来全球抗尤其是美国抗的艰难充分显示了人文生态环境恶化的必然后果。有代表建议,要将优化人文生态环境,实现自然生态环境与人文生态环境的良性互动写入总则。人文生态首先体现在以人为本。法条要将推动人的观念意识、行为方式、生活习惯的全面革命性转变,制度安排、政策选择、方法途径全面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全方位地缓解经济与社会、人口增长与环境约束的突出矛盾放在重要位置。

在此基础上,有代表提出,生态一章中应突出科技创新对生态修复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对“废弃物资源化”可增加阐释。因为农林废弃物是农业新产出品的半壁江山。国家鼓励发展农林废弃物高值资源化利用,可带动原本没动力的产业产生动力。还有代表建议,将生态循环农业可持续发展作为专项制定中长期规划,纳入相关法规的监督,为产业投资和发展指方向,设边界,以克服短期行为和乱作为。尤其目前生态保护区中保护与发展的矛盾长期存在,老百姓为了生计在禁区放牧和采药,政府工作人员为了维稳不去干预,导致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本法应为解决这类矛盾指明方向。

5、组织与人才是一体两面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人才和组织是乡村振兴的核心和关键。我们将大家见解和建议归纳如下:

第一、乡村是活的生命体,组织和人才是它的血肉。人才为组织而生,推动组织成长;组织是人才的孵化器,也是留住人才的基本保障。因此这两章可合而为一或相互照应。

第二、现在乡村人才奇缺,只在存量到增量上打转不行,一定要激活流量。只有城乡人员流动起来,人才的难题才能破解。流量有短期有长期,有间断有连续。要设计多重机制推动城乡人才流动。人才振兴固然需要本土发力,但也不能仅固守本地。要建立一种机制,让人自愿地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

第三、要支持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壮大。现在各地注册的合作社、联合社等绝大多数是空壳,尤为需要强有力的干部予以支撑和重建。与会代表内蒙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农业发展合作联合会理事长曹国利从自身实践出发,提出立法草案要支持党领导下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壮大发展的建议。经棚镇联合会通过与各村村集体的结合,覆盖了全镇13个村全体农牧民,既推动产业发展又促进了乡村治理。曹国利说,“我们的联合会既有经济属性又有社会属性”,做的是“统筹乡村农民全部需要的服务、全部该做的管理。”他们提议将发展党建引领“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农民综合合作社”纳入乡村振兴促进法,支持、提倡、推广、创新乡村振兴发展模式。形成以乡镇为中心“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服务平台,充分发挥镇、村、组的党建网格作用。

第四、应强化枢纽型乡村干部激励制度设计。枢纽型乡村干部指的是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乡镇选派的党建助理员,大学生村官,退休志愿下乡的人员等等,他们就是村书记或村主任的一个重要来源。他们的共同特点是编制内人员,由财政解决其收入问题,把他们与返乡新乡贤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将成为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人才资源库。

第五、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宜宽不宜窄,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体中要明确包含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草案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作为“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体。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基层政府、农村农业局、供销社,只将土地托管类的农民合作社入列社会化服务体系。实际上,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应仅仅做土地托管,建议草案将人才培训,农技推广,农产品生产,加工,供销,信用,品牌培育,信息化服务都纳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个体系的载体,在现实中已经出现,主要是以农户社员参与,村办综合性、集体性合作社为基底,建在乡镇的农民合作社联合会(社)以及县级联合会(社)。他们不仅做农业社会化服务,而且进入村、乡治理,以及儿童教育,养老服务等农村的社会化服务。他们是兼有农业和农村服务的农村社会经济组织。草案中提及“加强群团组织建设,支持、规范和引导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固然不错,但却将群团组织的社会功能与农民合作社组织的经济功能两分,不利于现实中已经存在的县乡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的成长。建议增设条款,国家应该支持农民在党政领导下自办农业农村社会发展服务组织,将其且明确纳入“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体范围。

第六、人才培训体系急需重构。现在中央每年都将大量资金用于乡村人才培养。主要是培养农业企业管理人员和农民种养技术。培训一个学员国家支付1000~3000元不等。但是,这些培训费用往往都以项目形式落到那些不懂农业,不懂农民,不懂农村的培训机构手里。这些机构会做投标书,很会申请项目,但是培训成效微乎其微,合作社发展鲜有起色。问题出在哪里?有代表反映,问题多种多样,例如资金拨付渠道单一,招投标猫腻百出,受托并非良人。为截获国家专项资金临时搭班子凑讲师,骗上级哄农民。以标书为工具折腾社会组织耗费大量人财物力。”还有代表提出,培训没找到农民组织需求的痛点。农民缺少的不是种养技术,即便培训学院也没有农民了解得多;也不是单纯的市场企业经营管理,农民做的经营并非完全是市场经营。农民目前最缺的的是团结互助合作的理念。乡村振兴要组织振兴。组织振兴就是农民合作组织要振兴。合作理念与合作规则是农民组织从领导到社员都该掌握的。农民几十年来单打独斗,各自经营,个人主义思想以深入脊髓,现在必须从合作文化上破口立基。一般培训机构无法胜任这个根本任务。建议针对问题提出法条,重构培育农民的人才培训体系。

第七、引导、鼓励优秀人才下沉基层。为了最大限度争取到有心、有力参与乡村振兴的各类人才,实现接地气、有特色、共治共享共建的乡村振兴。有代表提议,国家鼓励各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将人才支持列入本单位参与乡村振兴的工作计划。可通过机制设计,推动各类人员以各种方式支持乡村建设。如,进入国家机关的大学毕业生应经历1-3年乡、村基层工作锻炼才能定级升职。在职工作人员可通过个人申请,保留工资待遇,短期或长期到村庄或乡镇基层支持工作。退休人员返乡或到乡村居住参与乡村建设的,原单位应予鼓励和支持。以上参与乡村建设的人员,是党员的要直接参加当地党组织活动,在乡长期居住的,应转移党组织关系,所在单位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试点、村集体经济组织试点。

第八、做好村、乡人才梯队规划,下大气力培育村党支部书记及两委干部。目前各地在陆续换届。新一届一干就是五年。2021-2025的这五年会将决定乡村振兴的基本面貌和后续整体工作走向。所以要抓紧这五年,大力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不怕吃亏的村、乡级干部队伍,明确他们在乡村振兴中的责任和权利,以及党和政府给予的支持和激励。其中要特别注意发现、吸引和选择想干事、干成事的优秀本地乡村青年,用老带新、一对一的方式给青年人更多锻炼机会和更大的成长空间。对于这个群体,各地必须创新培养方式,以训对战,为解决实际问题而训练,并非只让他们坐课堂。所以需要开发创新的训战支持体系。

第九、谁来为合作社专职青年人才买单。现在有一定规模的合作社或联合社或联合会,都有了专职经营团队,而且人才逐逐渐年轻化,一些大专毕业生也开始进入合作社。合作社管理能力随人才换代和工作规范加强而提升。但是合作社经营利润微薄,只依靠农业和粗加工生产,很难养得起这些年轻人。有代表提出,为什么不可以由县财政出资,如同派大学生村官一样,给优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招聘的年轻人支付工资补贴?国家也可设立门槛,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社的层级派人。人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是最急需的,急需国家支持,打破瓶颈。

第十、撤并政府相关机构,以行政改革建立简约高效的基层体制。目前,农民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人才奇缺,而政府各部门人浮于事,非生产性人员特别是非农脱产的管理人员过多。有提议进行县乡行政体制改革,厘清县乡党委、政府及村两委的责权利,撤并政府有关机构,减少层级,压缩编制,将政府部门的实用人才如农机农技人才配置给县、乡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会),政府照发工资。这不仅可提升政府部门乡村振兴工作效率,还能为农民合作组织补充人才,一举两得。

第十一、创新基层党委、村书记选派、任命、使用、交流方式。当前,村第一书记、挂职书记、村官等干部制度存在弊端。年轻干部下基层应该成为常态,而不是为了镀金,也不应因下村吃了苦就要国家给予补偿。而真正能帮到乡村的,是具有农村工作经验、乡村治理的眼界和情怀的人。将这些人聚集起来、形成团队,下村支撑乡村振兴,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需要党领导下的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国家应鼓励各省地市党委政府以多种方式创新乡、村两级主要负责干部的选派、任命、使用、交流方式,鼓励各部门各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与支持地方党政部门选拔人才、筑底构基。

第十二、发挥乡村宗族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正面作用。乡村宗族组织是传统文化中的一个支脉。在新时期,要认识到宗族组织的独特作用,有些事情通过它往往能办得更好。所以一要承认其存在,民政部门要予以登记备案;二要规范、引导,使其发挥正面作用。各级党政部门和村民委员会要注意规范、引导和团结他们,使其在文化传承、乡风、家风建设、族内互助及助学扶贫等方面发挥良好作用。

6、以底线思维建立执行机制

底线思维就是为乡村振兴的重大事项建立底线约束机制。例如,为耕地质量保护设立底线。即土壤退化到什么程度,国家将采取强制措施。例如澳大利亚的私人草场退化严重,国家就收回。俄罗斯对于私人农场的化肥用量也有严格上限,处罚很严厉。我国对于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必须加大力度,对于不规范的农业投入品要禁止上市。

再如,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到了濒危地步。需要建立文物保护部门在乡村振兴过程中的底线思维,尽快抢救列入保护名录的濒危不可移动文物,确保不可移动文物免于因雷雨、偷盗、年久失修等原因消亡的风险,建立起类似于河长制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责任人机制,制定追责条款,保障乡土文化安全。鉴于目前合村并居和其它乡村建设过程中发现存在有大量的破坏传统文化遗址的现象,亟需增加“保护乡村文化遗产”的条款。

除此之外,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应格外注意乡村老人、妇女、儿童身心权益的维护,不可等事故出现才做惩罚,而是要设立预防性的底线限制。

02 对《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法条的修改建议

1、合理规划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收入在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中有较清晰的规定,但是农村土地出让收入又属于比较特殊的一项资金,严格意义上来讲,农村土地本来就带养老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村土地流转后的出让金收入如果没有明确的关于解决农村养老方面用途方向,不大合理。

据此,建议在本法的第八章“扶持措施”中,第58条关于农村土地出让收入的用途中应该明确添加进列入农村养老设施和服务。因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个管护”二项并不一定会包含满足农村养老方面的需求,而农村养老方面的需求已经日益加大,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应建立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运营

建议本法案第八章“扶持措施”应该增加“国家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运营”的条款。
仅有支持农业全产业链的建设还不够,大多数农副产品都需要从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往城乡各级消费市场,农产品的批发市场运作具有公共品的平台性质。为了尽可能让利于农民,农产品的批发市场经营必须具有非盈利性质,这样才能保障农产品生产和销售价格的稳定和品质安全。但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需要土地、资金、管理运行制度和农业政策支持等多方面的综合制度配套,不适合落入现已有扶持措施的条款,建议单列。

3、合作金融应增加农民合作组织作为金融主体

本法草案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并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只是,这些金融机构中,并没有村庄、乡镇农民合作组织自办的农村合作金融。普惠金融”“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都不具备合作金融性质。农村合作金融是以农民为主体,具有内生动力和活力的互助性金融。当前各地农民合作组织中,有部分优秀组织坚持做村庄或社区的资金互助多年,已经实现与产业发展连接,还有的开展了生产、供销和信用的“三位一体”的综合性业务并实现了财务可持续性。

建议在第八章62条中增加合作金融的内容并在今后具体实施的配套办法中明确,经一定的程序批准,县、乡、村三级农民合作组织可以兴办社区性综合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流通的合作金融业务。

4、应建立容错机制,鼓励创新

本法草案第70条是政府追责条款,固然很有必要。不过,建立试错、容错机制,鼓励干事,鼓励创新则则更加重要。要将总则中“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落到实处,就要增加建立容错机制的条款,规定容错免责范围,区别对待探索失误和违法违纪行为。

5、关于市场的作用

草案提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代表提出,的现实已经证明这是不符合实际的。市场本身就是由一系列规则组成,资本的功能也是由一系列的法律条款予以保证。资本主义国家没有这类法律条文。我们放上去,让这个条文带有某种宣示性,这会引起相当一部分人的不必要的忧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写进了宪法,但并未进入本法草案,而并未列入宪法的“市场经济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反而进入,有可能对未来发展集体经济产生阻力。

目前很多人在观念上只要一提经济,就完全等同于市场经济,一提市场经济,就完全等同于私有品资源和私有品产出为基础的私有经济,而将公共品资源和公共品产出的社会经济排斥在外。乡村振兴很大部分的工作内容必然涉及公共资源和公共产出。将此句入列法条,多人多种解释,反而不利于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另,法律条款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必须具有稳定性,乡村振兴战略要持续30年,“推动农业供给侧改革”不可能在30年内都作为实现目标的手段。综上,我们建议在立法中去掉这一句。

6、执法主体要形成体系

本法草案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另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由于乡村振兴事业牵涉所有政府部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共建相当复杂和困难,仅依靠农业农村部很难实现。建议从高层到各省、地、市县,均将脱贫开发领导小组转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统筹协调、检查监督责任地域内所有参与乡村振兴的主体执行本法的工作和实效。

7、相关法律要与促进法配套衔接

乡村振兴促进法作为全面推动乡村振兴的基本法,必然与三农领域的其他多部法相关,同时又由于乡村振兴不限于经济发展,更有社会、文化、环境、资源和人的全面提升。所以与更多领域的法律都相关。乡村促进法必然涉及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例如土地管理、产品责任、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财政支出、税法等等。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改建议补充稿

1月29日,我们向全国人大法工委递交的《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建议,因时间仓促,未能完整表达1月26日研讨会参会代表们的意见,加之会后很多农民朋友和专家继续提交了不少意见建议,敦促我们必须继续整理这个补充建议。

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
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
2021.2.5

01 关于总则

一些专家指出,总则须阐明立法目的、法律主体、基本内容、实现途径和执法主体。即立法为了谁,解决什么根本问题,实现谁的利益等涉及基本原则的概述。各章条目应按照总则提出的原则,细化本法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不是立法草案中的总则讲功能,条目讲工作。

法律语言不同于政策语言。要防止法律政策化,政策法律化的现象,就必须概括出不同于政策表述方式和文件语言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应针对乡村落后于城镇的现状,解决乡村与城镇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建立乡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中的重要地位,奠定其从历史到未来保有和创新中华文明的基本价值。所以,本法是为实现的长治久安、可持续发展,为补足在乡村生活的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培元固本的制度安排。

在此目的下,最需要本法保护和扶持的农民和农民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法最重要的权利主体,要从立法层面赋予他们在乡村振兴中独立发展的权能。同时,政府要担当扶持他们的责任和义务。政府与农民和农民组织是本法最重要的法律关系主体。以法律规范调整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是本法的主轴。

由于乡村振兴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态、文化等所有领域,各类社会主体都参与乡村振兴行动,都支持农民和农民组织实现共同富裕、城乡融合。因此,在全社会乡村振兴大系统视野内,各类社会主体都可置于本法法律规范的调整之下,都可成为本法的法律主体。本法的法律主体具有迄今为止最大的广泛性。这完全符合党的19大提出的全党全国全社会都要支持乡村振兴的要求。正如安徽亳州的一位农民合作组织理事长所言:“乡村振兴,不是一个人的振兴,是让整个民族、整个社会都受益的战略。单靠农户、村集体、新型经济主体,县乡政府无法实现,要整个社会联接起来成为新的战略实施主体,政府部门牵头,融合农林水,农工商,城乡共建。”

本法的基本内容可以排列方式做简要说明。例如:乡村教育、养老、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和相关社会保障;乡村燃气供应、住房、取暖、交通等基础设施设备条件;乡村人口健康、乡村减贫救灾、乡村收入水平等基础生存保障;乡村农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经济产业;乡村地域文化等等。

本法的实现途径应特别突出:
1、乡村振兴核心区域在县域和乡域。县、乡(镇)政府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同时,也应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力。这其中暗含着县、乡行政体制必须改革,为今后的工作留有空间。
2、乡村振兴要在全党全国全社会支持下,通过各种类型的农民组织的合作与联合形成独立发展主体,以乡村社区集合力量推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乡村振兴要打通城乡、政社、政企等各类主体、各类关系在市场资源配置上的淤堵点。为此,更大范围的体制、机制改革绝不可免。

本法在中央层面的执行主体,草案提出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的意见被大家认为力度不够。建议由国家组成专门的乡村振兴促进领导组或建立乡村振兴领导协调机制,以加强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还有与会代表建议,本法应贯穿三个思维。第一,责任思维。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清晰,尤其应将扶持责任落实到每个具体的政府部门。第二,底线思维,即各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在共同支持乡村振兴事业中,应明确哪些可以做、必须做,哪些绝不能做,将乡村的经济、社会、文化安全和可持续,设为不可突破的底线。三,思维,应制定对各级政府扶持乡村振兴工作的标准,据此进行考核和监管,以确保乡村振兴的目的、目标落到实处。

02 关于农民主体性地位

1月29日的修改建议已经较为充分地阐明了与会代表特别是农民合作组织的意见。即维护农民主体性地位,就要将农村发展的主导权和利益落在组织化了的农民主体上。为此,要通过法律层面的制度设计让农村社区形成内涵型社区资本,让集体的资产建设和资本增值的利益落在社区和全体成员身上。大家认为这是本法最为关键之处。建议不仅在总则中表达清楚,还要设立专章阐明。

专章首先要界定农民和农民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权利和义务。农民组织应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会)、农民自建的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农民自建的扶助乡村老幼的社会组织以及妇女组织。新型经营主体如家庭农场、农企可以包涵在农民和农民组织之中。

其次,要界定乡村作为常驻人口(有农民也有非农民)聚集地的自然村、行政村还有乡(镇)包括民族乡(镇)的权利和义务。

再次,须对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保护和扶持农民、农民组织、乡村社区的义务和权利做出界定。尤为重要的,是要划清政府权力的边界,对于所有侵犯农民、农民组织和乡村社区权益的行为,按轻重程度不同,规定处罚条款。有代表说,本法应该成为一部有牙齿的法。的确,非如此不能真正维护农民主体性地位,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非如此,不能在未来30年振兴乡村的历史过程中,获得全国广大农民群众、农民组织、乡村社区的衷心信服,从而激发他们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的内生动力。

农民、农民组织、乡村社区有哪些具体的权利,需要认真梳理。近些年,各地屡屡发生诸多侵权问题。特别在尊重农民的居住权,对地域迁徙、生活习俗的选择,自然村并入行政村,以及行政村再合并的决定权上的问题最多。还有进城农民难以与市民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同等保障方面;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独立经营,不能借贷,不给担保,农业贷款担保公司只服务于大型农企方面;合作社、农业协会不能按自己的意愿综合发展,超专业范围就被要求整改甚至撤销;以及村社内部不允许开展互助性金融,村财乡管-乡财县管,乡和村无权自主管理账目。如此等等,都严重侵害了农民主体性的落实。若不通过立法解决这些问题,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利就成了一句空话。

再有,政府扶持乡村产业,多采取引进资本或自设地方国企向银行借贷充实资本的方式,推动大规模土地流转。多地以流转土地的总量作为度量村、乡、合作社成绩的主要指标。其间,农民和农民组织没了主体性,只有土地被流转、权利被支配、所得被分红。而政府招商引资流转的土地屡屡发生项目未落实就征地垫资报成绩,致使大量土地被闲置和抛荒,甚至多年无人问津。一位山东农民组织的代表说,自己亲眼所见签了10年合同的上千亩项目地已经荒废了7年。几千亩地就是上千农户的饭碗,就这么被直接征走,还没人管,真是心痛。哪怕收回土地复垦,也不该浪费。据悉,国家已三令五申不耕作的土地必须由政府收回,但在基层就是不执行。因此必须用法律解决此类问题。当地政府必须担责,不作为者应受到严厉处罚。

乡村振兴中,最难解决的问题就是政府的权力不受制衡,失败错误无人担责。若本法能在制约政府的不当权力和不负责任上有所作为,即规定政府必须遵守的义务、责任的标准,以及行使权力的边界。如政府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滥用权力,就必须承担严厉责罚的后果。那么,就有可能从机制上摆脱乡村发展的瓶颈约束,激发农民、农民组织和乡村社区自主发展的意愿,努力提升自身发展的能力。
等等。

03 关于集体、集体经济与集体经济组织

乡村为什么要推动集体和集体经济发展,迄今虽然上了中央文件,但是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一提集体,就认为是走回头路,要回到以集体的名义剥夺农户个体权利的人民公社时代。对于在党的领导下走发展集体经济的路没信念、没信心。他们并不认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到乡村就是要突出农民主体性地位。并不认同建设发展新型乡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就是突出农民主体性地位的根本之道。但是,的乡村急切地想要摆脱穷、弱、散、衰的现状,发展集体性经济确实成了当务之急,甚至已经成为不成文的规则了。

当前,虽然全国人大已将集体经济组织法排上立法日程,但因很多问题尚未厘清,难以快速出台。而必将先期出台的乡村振兴促进法就要担当重任,须以法律语言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定法人的概括性含义。

建议首先界定清楚村(含自然村)集体和乡镇集体的概念,明晰新型集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组织与人民公社质上的不同。提出新型集体兼具公共性和经营性。“公共性”,指集体组织举办经济、社会、文化事业以解决“一家一户办不好或不好办的事”;“经营性”,指的是为实现公共性可采取市场的、半市场的、混合的多种机制,形成集体、个人、外部资本混合经营的组合。在性质上,是公私兼顾、义利并举的,以实现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双赢为依归。

其次,为实现民法典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应为特定法人的规定,本法应提出须建立一套与市场相衔接但又有所不同的特定的经营和管理制度。具体做法可在实践中探索成熟、待修法时再予进入。集体经济组织不宜直接对接市场的,如土地流转程序,资金融通和抵押担保,资产清算和流转等,均需探索和发展新的制度构架去对接。不过,必须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就是市场经济中独立经营的主体,对于其实现自身目的、增强能力的各种途径和做法的探索均不应予以具体限定。

第三,应鼓励村、乡集体以多种方式壮大集体经济的探索。例如山东烟台就用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方式,将集体资产折股进入专业合作社,以集体与农户个体合股的混合方式走出了壮大集体经济的新路子。在烟台市委组织部引领下,从2017年11个村试点起步,2018年100个示范村,2019年底覆盖了1470个村,2020年8月,在村党支部领办的2779个村中,年新增集体收入4.15亿元,群众增收5.23亿元。2020年底覆盖了3045个村,占全市村庄总数的一半。烟台模式的快速拓展,证明民心所向、党心所向,集体伦理(群伦)用好了,在当下的就能拥有强大的生命力。

要注意的是,大部分地区以“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名称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是一顶空帽子。虽然经各地农业农村局清产核资审核发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上注明了村集体资产总额和全体村民即股民的人数,但这个组织不是法人,也并未经历全村动员的组建过程。集体资产只是账面资产,村财乡管,甚至多地银行没有给这种组织开独立账户。他们没有发票,农业贷款担保机构不予担保,无法独立运营。四川有位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负责人反映,“照这样走下去乡村振兴基本不可行,法律一定要将政府和我们的权力还有资源边界划清,上级政府有权有责监督指导,但不能全权代行,若再划不清边界,越振兴乡村消亡的更快!”

04 关于乡村产业

在具体法条上,本法应体现总则申明的立法目的,维护本法赋权的法律主体即农民和农民组织的权利、义务,明确政府扶持农民和农民主体的义务、责任和权利。那么,产业一章的立足点就应针对乡村产业健康发展的焦点问题,促进各类资源尤其是生态资源在乡村产业中的合理有效利用,而不是在法条上简单重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

首先,要框定法律适用范围。乡村产业不仅有农业,还有农业类加工业和非农业类加工业、乡村服务业,乡村产业应是一二三产业的总称。

其次,需厘清三个焦点问题。

一是不能笼统地把农业视为市场竞争性产业。有专家提出,农业与加工业、服务业的性质不同。例如粮食是满足人们生计的必需品,农村生态环境也极具公共品性质,农业生产就像国防一样是关系到国家安全与民生的公共产业。而且农业具多种功能,不仅有产业功能,还有维护生态、促进健康生活和弘扬农耕文化的功能,这种丰富的秉性源自农业产出是活着的生命体,与工业产出无生命的制造品完全不同。所以在任何国家甚至任何时代,农业都不能完全由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各国对农业都有特别保护。只是,这种常识性知识却因乡村产业未清晰划分农业与工业在市场上的不同性质而被忽略,其后果已经凸显。例如,地方政府做产业振兴规划,将农业高产出、高效率作为主打目标,导致更多的粮田被规划为经济类种植业,以提升其加工获利。建议本法正本清源,将国家设立对农业的特殊保护制度列入法条。

二是不能把土地规模化、农民职业化作为农业振兴的目标。的农业政策到底是适度规模尊重农民意愿,小农户与职业化农民由农民自行选择,还是消灭小农户追求大规模、高效率的农业现代化。这是农业的国策问题,本法应予以认定。

三是不能再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名扩大城市用地。在地方政府GDP导向的指挥棒下,城市工业、房地产业一惯争夺农村农业的建设用地指标。现已经导致农村建设用地尤其设施农用地的严重短缺。来自河南某县的农民组织代表反映,多年前,地市县政府推动土地财政,一方面将农村周边的场院、坑塘、废弃地等农村建设用地置换成基本农田,再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置换成城市建设用地。村里所有的30多亩农村建设用地都被政府用这种方式划走了,一丁点不剩。另一方面,因国家规定基本农田不能改变用途,而一般农田国家管制不严,政府就要么把一般农田设法调到县城周边逐渐变成城市建设用地,要么变成基本农田,方便通过政策再置换成城市用地。这导致靠近县城的村庄几乎没有了一般农田,全部变成基本农田,成了政府再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砝码。但这的确坑害了农民。按政策规定,设施农业只有一般农田可以建,基本农田上不能建。既没有了农用地建设指标,又没有了政策允许建农用设施的一般农田,那么,农民合作社想要建晒场、烘干设备塔、农机存放地的愿望就无法实现,这等于绝了合作社发展的路。这位代表呼吁,政府无论如何应该偿还我们合作社一些农用建设用地指标。

据悉,这种情况绝非个例,不仅在当地很普遍,在全国各地也多有反映。另据了解,尽管2019年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发出过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各地设施农用地做出过规定,但执行难度很大。为切实解决问题,本法须颁布强制性规定。例如,国家可授权县级政府在基本农田总量控制前提下,建立设施农用地灵活调整的机制,包括将基本农田转为设施农用地,同时,要坚决禁止打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幌子,侵占农民集体土地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重罚。

05 关于人才

本法将党政干部包括村干部的培育与农民人才培育分开,党政干部进入组织一章,农民进入人才一章。党政干部培育的标准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农民人才的标准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但是,这些是文件语言,不是法律语言。还有,无论干部培养还是农民培养,都没有直接触及为谁培养?为何培养?培养成效如何评价等核心问题。乡村振兴既然以各类农民组织为主体,那么,无论干部还是农民,都应该以为农民合作组织培养人才为目的,提升农民合作组织能力为目标。培养成效如何不是学校说了算,政府说了算,而要以农民组织得益,促进可持续发展为主要考评标准。

无论干部培养还是农民培养,目前最缺的是什么?参与研讨会的农民组织代表反映,最缺的不是农业技术,而是互助合作的理念,团结一致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作社伦理。这不仅应进入课程,还需要长期持续不断的努力。北京农禾之家自从2011年起创立培养农民种子的“禾力计划”,以培育本土的农民组织骨干推动农民组织综合发展为目标,以课程加小项目加长期陪伴为主要方式,将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理念、伦理和操作方法贯穿始终。我们发现,农民组织才是农民潜能得以发挥、个人能力得以增强最有效的途径和重要保障。我们建议,国家要为农民组织制定人才培养的长期计划,要分门别类地对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总干事(农业职业经理人)、财务、信用、营销等各类人员做培训。同时,结合培训配置实践性小项目以提升能力。农禾之家“禾力计划”以多年经验证明,这样做才能出1+N的带动效果。当然,为满足农民合作组织的人才急需,除大力培育本土人才外,对外来人才进入农民组织予以适当支持也很必要。一位做了20年经营的优秀农民合作社代表反映,他们社急需经营管理人才,尤其是跑市场的营销人才和财会人才。他说,人才支持才是政府给我们合作社的最大支持。建议政府像前些年给村两委派大学生村官一样,给跨村带动农户的规范合作社派出财会、管理等人才。

另据山东莱西农民合作社的代表反映,立法须关注农业劳动力流动问题。由于人口老龄化、土地规模化,农村多地出现农业劳动力短缺,农忙季节更为凸显。东北、四川等地农民到山东打短工甚至长工。但他们经常被地方政府驱赶,没有合法身份。农业劳动力流动是乡村发展的大趋势,只要农业有需求农工流动就无法堵得住,况且堵不如疏。这位代表建议,本法应给予外地农工合法地位和要求地方政府予以规范管理。政府还可委托合作社联合社等农民组织协助做好对外来农工的服务和管理。

这位代表的反映提醒我们,以人为本必须贯彻到所有方面。不仅农民进城要与市民享有同等就业权利,外地农民跨省市做农工同样也应享有与本地农民同等的劳动权利。

06 关于城乡融合

城乡融合的重点,是让乡村摆脱公共产品的凹地,实现城乡基本公共产品提供均等化。这应视为本法的关键之一。建议本章要解决五个问题:一是乡村基本公共品目录;二是考核达标的单位是谁?三是考核达标以谁为参照物,四是公共品公平配置以什么为原则;五是谁来提供公共品。

有专家提出,基本公共品应包括教育、医疗、文化、通讯、交通、社保和基础治理等,应由本法列条并有配套法规具体阐明。考核达标应以县为单位。是否达标应以县城公共设施配置为参照物。在县域范围内,各乡镇和村庄的公共品提供没有出现显著差异才可通过公平配置的考核。至于谁来提供乡村公共品?国家必须向农村地区加大投入力度。这是国家的重大责任。不过,公共品并不一定全部由政府财政统一提供,贯彻社区基层化原则可能更有效。即公共品首先由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提供,有缺口才提交给上一级,例如村集体交给乡镇。乡镇的集体组织和政府机构磋商,多渠道满足村级的缺口。同时乡镇的公共品需求也按照同样方式先自我解决,再将缺口上报上一级。建立这种机制的前提是实现村治和乡治。村庄和乡镇要有共同体的意识自治和共同体的经济自治。这是的根脉,是乡村不同于城市并应长期保持的文化的根。每一级的共同体首先应本着尊重和弘扬共同体能力的原则完成自己可能完成的事情,做不到才去寻求上一级共同体的支持。同时,上级也不能越俎代庖,只有当下级不能实现拟定的目标而本级的资源和能力可更好完成时,才由本级采取行动。

乡村公共资源配置中,目前最严峻的焦点问题,是义务教育阶段的优秀教育资源被集中在少数城镇,乡村没有质量较好的学校。致使很多乡村母亲为让孩子得到好的教育,不得不离乡背井到县城租房陪读。中青年技术人才、管理人才,企业家都因此而无法在农村地区工作。基础教育能否实现城乡平等,成了打通人才下乡瘀点、堵点的重要一环。

实际上,乡村的中小学也往往是村庄凝聚人脉和文脉的场所,农村学校的衰弱也往往导致村庄的衰落和乡土文化濒危。当下,一些地方政府打造县城优质学校并配套房地产开发的措施,更是人为加速了农村有能力的青年移居城市的进程。某些政府的举措不是在填平凹地而是使凹地更扩大和更加深。这类问题表征在教育,本质在屡屡突破乡村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底线,必须痛下决心解决。建议国家重新调配县乡村基础教育阶段的学校布局和教师配备,将保障村、乡(镇)基础教育和强制执行的条款列入本法。

城乡融合又一普遍问题是政府的过度行政化,以及因此而导致财政资金使用的低效率。乡村振兴是全党全国全社会的长远大业,需要建立一套公共规则,将乡村振兴作为各类主体长期合作的“社会市场”,以共谋、共建、共商、共治激活各类主体,提高这个“社会市场”的活力和效率。

城乡融合还关系到未来乡村地域的整体重构。特别是在不断扩张的城市压力下,乡村如何发展,能体现不同于城市的独特人文价值。还有如何制定乡村环境整体发展规划,如何将农业发展与乡村及地区的多元化总体发展相结合,更好地推动自然保护与景观保护。同时,推进乡村的内部社会结构的转变和乡村治理。有专家提出,德国在二战之后的半个多世纪内推动的乡村转型可给予我们有益的启发。他们将乡村地区演变为富有吸引力的生活、工作与休闲区域,约三分之一的人口现在生活在乡村地区的小城市、乡镇与村庄中。本法要具有前瞻性,要能管到2050年,就应在这些方面做些研究,提出未来乡村的远景规划。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即将三审
04-23 02:23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新媒体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表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将于4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对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等多个法律案进行审议。

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

一是,在本法中进一步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并增加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保障种子安全等内容。

二是,在总则中突出乡村文化振兴的内容,并增加中国农民丰收节的规定。

三是,健全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的内容。

四是,完善对乡村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定。

五是,充实支持城乡融合发展的内容,并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六是,加大乡村振兴的支持保障力度,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规定。

关于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臧铁伟表示,共收到141人提出的300条意见,另收到群众来信11封。意见主要集中在增加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规定、加强乡村法律服务、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完善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制度措施等方面。

“草案三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社会公众的意见,比如增加‘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增加采取措施培育法律服务人才的规定;规定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规定‘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等”,臧铁伟说。

就记者提问,臧铁伟详细介绍了乡村振兴促进法在保障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权益方面的相关规定。

有关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

1.在国家层面提出了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

2.明确支持、鼓励教育和医疗卫生人才服务乡村的优惠政策,加强农业科技、经营管理、法律服务、社会工作和文化等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

3.加强农业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

4.支持有关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鼓励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有关强化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权益:

1.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原则方面,强调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2.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规定了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采取措施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3.在乡村治理方面,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4.在社会保障方面,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5.在乡村建设方面,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


附: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发布
04-29 21:28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四章 文化繁荣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
(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第五条 国家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第七条 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繁荣发展乡村文化。
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第八条 国家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国家完善粮食加工、储存、运输标准,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推动节粮减损。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对外开放,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国家实行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分品种明确保障目标,构建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十五条 国家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育种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建立并实施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培育创新主体,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强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创新能力,建立创新平台,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研发,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推动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
国家健全农业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成果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对农业科技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激发农业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创新推广方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设施农业、林草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装备水平,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促进机械化生产与农田建设相适应、服务模式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
国家鼓励农业信息化建设,加强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和综合服务,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农村资源和生态优势,支持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的发展;引导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特色化、专业化经营,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促进乡村产业深度融合;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村创业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的建设;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认证,增强乡村产业竞争力。
发展乡村产业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扶持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支持农民、返乡入乡人员在乡村创业创新,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为本集体成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农(林、牧、渔)场规划建设,推进国有农(林、牧、渔)场现代农业发展,鼓励国有农(林、牧、渔)场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鼓励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农民利益联结,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强化为农服务功能,发挥其为农服务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二十四条 国家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开展网络远程教育,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采取公费师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和乡村教育现代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支持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 文化繁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丰富农民文化体育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视听网络和书籍报刊,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渠道,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创作,鼓励制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优秀农业文化深厚内涵,弘扬红色文化,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开展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御和减轻火灾、洪水、地震等灾害。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规划引导、典型示范,有计划地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农业文化展示区、文化产业特色村落,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体育产业,推动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积极推动智慧广电乡村建设,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四条 国家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推动种养结合、农业资源综合开发,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保护修复,开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建设农村住房应当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农业投入品实行严格管理,对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区域。
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严格控制河流湖库、近岸海域投饵网箱养殖。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使用、管理机制,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能力和水平,落实农村基层干部相关待遇保障,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加强乡村干部培训,健全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夯实乡村治理基础。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层群团组织建设,支持、规范和引导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基层群团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团结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动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第五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十三条 国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国家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培育服务机构和服务类社会组织,完善服务运行机制,促进公共服务与自我服务有效衔接,增强生产生活服务功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支持乡村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国家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第五十五条 国家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在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健全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农业全产业链发展。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国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

第六十条 国家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则,构建以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
国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

第六十三条 国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依法完善乡村资产抵押担保权能,改进、加强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第六十四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多渠道推动涉农企业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涉农企业利用多种方式融资;丰富农产品期货品种,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分散功能。

第六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机制,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信贷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
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增加对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规模,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开展互助合作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保险机构适当增加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
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国家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第七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督。

第七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农民受益!第一次为乡村专门立法,《乡村振兴促进法》6月施行
陕西法制网05-19 12:48

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近30部涉农法律法规,但缺少一部乡村全面发展的总体性法律保障制度。

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终于要施行了,新法将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法治保障。乡村振兴,实施主体和受益主体都是农民,因此各项决策都以保障农民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

那么,这部法律都规定了些什么?为什么叫“促进法”?对农民来说将获得什么保障?

关于这部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是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直接以“乡村振兴”命名的法律,也是一部全面指导和促进乡村振兴的法律。分为总则、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扶持措施、监督检查、附则十章,共74条。

二、为什么叫“促进法”?

法律有主体法、行为法、促进法等不同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就属于促进法。

法条中,“国家”一词出现了52次,“政府”一词出现了77次,“各级人民政府”一词出现了35次,“部门”一词出现了13次。所谓“促进”,就是重在规范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和职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乡村”的定义?

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亮点规定梳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对农民的保障

1、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条规定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遵循的五项原则,其中第二项原则就是: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须确保农民受益

第十二条规定,要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3、建立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

第二十一条规定,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4、供销社要加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

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鼓励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农民利益联结。

5、共建共管共享机制建立要有农民参与

第三十七条规定,要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6、村庄撤并等乡村布局调整要尊重农民意愿

第五十一条规定,要优化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7、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十四条规定,要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支持乡村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8、进城务工农民的权益保护

第五十七条规定,要采取措施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权益。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对政府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了政府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职责,也规定了政府的义务与责任,规定了大量防止政府及其部门滥用权利的制度。

1、乡村振兴中政府的义务

法条中“政府应当”的表述出现了51次,都是为政府设定的法定义务。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 政府有这些义务
↓↓↓
维护农民权益
保护耕地和保障粮食安全
引导新型农业产业发展
完善农民返乡就业扶持政策
建立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机制
统筹农村教育和医疗工作
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
健全完善农村公共文化体育实施运行机制
保护农业文化遗产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农村住房管理和服务
构建简约高效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
指导支持村民自治
支持农民合作社和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加强群团组织和执法队伍建设
优化乡村发展布局
统筹乡村公共基础设施
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
建立和落实乡村振兴扶持各项措施

2、乡村振兴中政府的责任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权利,也是其应当承担的义务。政府应当履行的义务没有履行的,就是违法行为。

针对实践中个别地方政府滥用权利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也做出了严格的实体性限制和程序性限制。

例如,一些地方强行推进乡村撤并逼农民上楼等现象,社会反响强烈。
针对这一问题,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例如,个别地方要求农民进城落户必须交回其承包的土地或者退回宅基地,为农民进城落户设定了不合理的门槛,违背了农民意愿,损害了农民的财产权利。
为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得以农民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等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同时,对于约束和监督政府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从考核评价、评估、报告、检查、监督等方面明确了责任追究体系。

这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将在未来促进农业升级、农村进步、农民发展。

乡村振兴,农民既是实施主体,也是受益主体。对于全国9亿农民来说,随着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建设,未来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