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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祝贺教育节日快乐并慰问

时间:2021-12-01 07:25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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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向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致以节日祝贺和诚挚慰问 科技管理研究所官网9月10日 在教师节到来之际 习近平向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致以节日祝贺和诚挚慰问 强调不忘立德...

习近平向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致以节日祝贺和诚挚慰问
科技管理研究所官网9月10日

在教师节到来之际
习近平向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致以节日祝贺和诚挚慰问
强调不忘立德树人初心 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
不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在第三十六个教师节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致以节日的祝贺和诚挚的慰问。

习近平指出,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国广大教师迎难而上,奋战在抗击疫情和“停课不停学、不停教”两条战线上,守护亿万学生身心健康,支撑起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在线教育,为抗击疫情作出了重要贡献。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之年,全国广大教师用爱心和智慧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点亮万千乡村孩子的人生梦想,展现了当代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和责任担当。希望广大教师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积极探索新时代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升教书育人本领,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习近平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满腔热情关心教师,让教师真正成为最受社会尊重和令人羡慕的职业,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要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教育教学工作,确保全面复学、正常复学、安全复学。

我国现有各级各类专任教师1732万人。广大教师疫情期间通过大规模在线教学,满足了全国2.8亿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推进了教育教学方式革命性变革。数百万乡村教师、近百万特岗教师、数十万支教教师坚守在最边远、最贫困、最艰苦的地区,为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教育部明确了!这些费用不能收
来源:新华社 9月5日科技管理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 日前,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教育收费与财政拨款、学生资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

1.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

坚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巩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 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不足部分,应严格落实非营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收取的学杂费不应包括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按规定免除的学杂费。

2.学校不得强制或暗示购买指定资料

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政策,由各省制定。 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住宿费

各地应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学校收费政策有变化的,应在招生简章发布前向社会公示。鼓励各地适应弹性学制下的教学组织模式,探索实行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生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加修其他专业课程或重修课程,学校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因学费标准调整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