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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在京闭幕新华社客2022-06-24 19:58新华社客户端官方帐户新华社2022年6月24日电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黑土地保护法、关于修改全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六十八次全体会议听取了财政部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2021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和审计署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202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2021年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了关于中央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财政部对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进行了研究反馈,初步审查意见和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已印发会议。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2021年中央决算草案反映,一是中央一般公共决算收入91470亿元,为预算的102.3%,增长10.5%,加上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1935亿元,决算收入总量为93405亿元;中央一般公共决算支出117202亿元,完成预算的98.6%,下降0.9%,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向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3703亿元,决算支出总量为120905亿元;收支总量相抵,中央财政赤字27500亿元,与预算持平。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82152亿元,完成预算的98.5%,下降1.3%,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74799亿元,完成预算的99.7%,增长7.7%;专项转移支付7353亿元,完成预算的88%,下降5.3%。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余额为3926亿元。二是中央政府性基金决算收入4088亿元,为预算的107%,增长14.8%;中央政府性基金决算支出4003亿元,完成预算的98.6%,下降61.7%。三是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收入2007亿元,为预算的114.6%,增长12.4%;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支出1078亿元,完成预算的91.3%,增长14.8%。四是中央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收入1318亿元,为预算的85%,增长86.1%,加上地方上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收入,决算收入总量为10621亿元;中央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支出1308亿元,完成预算的82.9%,增长85%,加上安排给地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支出,决算支出总量为10603亿元;当年收支结余18亿元,年末滚存结余396亿元。2021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232697.29亿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137706.81亿元,专项债务余额166993.68亿元,均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余额限额之内。
2021年中央决算草案与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相比:一般公共决算收入增加8.61亿元、决算支出减少63.6亿元,增收减支共计72.21亿元,已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决算收入减少0.02亿元,支出决算数与执行数相同;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收入增加0.24亿元,支出决算数与执行数相同;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收入减少128.69亿元,决算支出减少121.23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21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务院及其财政等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有关决议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的财政政策提质增效、更可持续,压减一般性支出,加强各项民生支出保障,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经济保持较好发展态势,为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做出了重要贡献。审计署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对2021年度中央财政管理、部门预算执行、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开展审计,对查出的问题从体制机制等方面分析原因,提出了审计建议,发挥了审计监督的重要作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于今年年底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21年中央决算情况总体良好,符合预算法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21年中央决算草案,有关部门和地方要高度重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认真扎实做好整改工作。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21年中央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也反映出预算决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支出决算数相比预算数变动较大,有些部门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个别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缴未缴;有的地方减税降费政策未有效落实,一些重大项目和重点民生资金使用不够规范;部分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设置不够科学,绩效评价质量有待提升,绩效结果运用还需进一步强化;有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发行轻管理,新增隐性债务情况仍然存在,部分地区存在隐性债务化解不实问题;部分地区违规兴建楼堂馆所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仍有发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预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决算决议要求,进一步做好财政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积极财政政策的效能
按照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决策部署要求,要抓细抓实抓好已经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强化对科技自立自强、粮食能源安全、疫情防控等重点支出保障。实施好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冲击严重的行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精准帮扶力度。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支持基层做好“三保”,缓解困难县区收支矛盾。加快中央基建支出预算下达和使用,扩大有效投资。加强经济形势跟踪分析研判,多方面谋划增量政策工具,拟推出的政策提前做好准备,依法应对预算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困难情况。做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就业政策等之间的有效衔接,确保形成政策合力。
二、进一步完善预算决算编报
要将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进一步分解细化为各领域、各方面的支出政策,并落实到预算具体编报中。进一步依法严格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衔接。强化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管理,严格依法加强对财政专户设立和使用的监管。决算报告要更好反映预算安排和支出政策实施的效果情况,决算草案要对决算与预算相差较大的情况作明确说明,要报告部门的重点项目实施进展、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实物量情况。
三、进一步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项目管理,推动地方加快专项债券发行、有效使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从源头上遏制政府债务资金执行慢、闲置浪费等现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加大对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的责任追究。推动地方建立健全定期报告政府债务管理使用情况机制,依法接受人大对政府债务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
四、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科学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快财政法治建设,严格预算、审计、税收、金融、国有资产等法律执行。加强重点民生资金、重点工程项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积极探索加强对政府收入、退税减税降费等重大财税政策的绩效管理。统筹做好年度绩效与项目实施周期绩效的评价工作,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等的挂钩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审计法,加强对财政政策绩效和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等的审计监督。持续探索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强化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重点督促重大政策落实、重点民生资金分配使用、政府债务管理、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筹使用等突出问题的整改,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问题开展整改专项审计。进一步深入分析问题背后的体制机制原因,强化责任意识,建立整改责任清单,压实整改责任,加大追责问责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加强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工作协调。进一步完善审计公告制度,推进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报告,请审议。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听取禁毒工作汇报,并多次就禁毒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做好新时代禁毒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十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及历次中央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禁毒决策部署,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持续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禁毒综合治理效能,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为推动禁毒斗争形势持续向好、实现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当前毒品犯罪的形势和特点
通过近年来的持续治理,我国毒情呈现整体向好态势,但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影响,禁毒工作仍面临诸多风险挑战。从审判工作情况看,当前毒品犯罪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在达到峰值后持续回落。2012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共计95.7万件,判决生效犯罪分子102.9万人。十年间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呈抛物线型变化趋势。一审结案数从2012年的7.6万件增至2015年的13.9万件,增幅为82.25%,达到历史最高点。此后开始持续回落,2021年一审结案数降至5.6万件,较2015年下降59.54%,回到2012年以前的水平。以上数据反映,在严厉惩处和有效治理下,我国毒品犯罪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毒情向好态势日益巩固,彰显了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毒品治理体系的强大优势。
二是源头性毒品犯罪呈多态发展。国内规模化制毒犯罪在持续打击下得到有效控制,逐步呈现地域分散化、规模小型化、流程分段化等特点,制毒前体不断前移,制造新型毒品犯罪呈增长趋势。“金三角”等地仍是我国毒品的主要来源,境外毒品因从传统渠道入境受阻,转而通过陆路绕道、国际物流寄递或者海上走私向我国渗透。
三是末端毒品犯罪数量明显下降。近五年随着我国吸毒人员数量逐年下降及戒毒管控措施不断加强,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萎缩,“零包”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呈下降趋势。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非法持有毒品案件1595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11203件,较2015年高峰时期的10875件和35867件分别下降了85.33%和68.77%。
四是涉案毒品种类更加多元化。涉案毒品结构逐步发生变化,当前传统、合成、新型毒品“三代并存”格局愈加明显,麻精药品替代滥用问题不容忽视。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仍占据涉案毒品前三位,但涉甲卡西酮、γ-羟丁酸、合成大麻素、氟胺酮等新型毒品犯罪总体呈上升态势。
五是犯罪网络化、智能化特点突出。毒品犯罪网上和网下交织更为紧密,“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非接触式犯罪手段逐渐成为毒品贩运的新常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新兴寄递业态发展,毒品犯罪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查处难度明显加大,也对证据审查认定工作提出新要求。
二、坚持党对禁毒工作绝对领导,夯实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这条“保障线”
坚持党对禁毒工作的绝对领导,是走好中国特色毒品问题治理之路的根本要求,是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确保禁毒司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忠诚履职尽责,始终把禁毒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牢抓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禁毒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法院党组压紧压实禁毒工作领导责任,把禁毒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高站位统筹推进禁毒工作纵深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高度重视禁毒工作,周强院长多次主持召开党组会议,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就强化毒品犯罪特别是新型毒品犯罪打击处理、有针对性开展青少年禁毒宣传教育等提出要求。地方法院也召开党组会议专门研究禁毒工作,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压实党组主体责任。
二是服务工作大局。各级法院心系“国之大者”,紧紧围绕扫黑除恶、精准扶贫、迎接二十大等党和国家大局部署开展禁毒工作。近年来,全国法院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惩操纵、经营涉毒活动的黑恶势力、毒黑交织的制贩毒团伙,深挖涉毒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重拳打击黑毒合流、枪毒合流、官毒勾结等关联犯罪,取得禁毒领域扫黑除恶斗争的显著成效。四川法院积极服务凉山地区精准扶贫,出台服务保障凉山地区禁毒防艾脱贫攻坚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意见,有力破解禁毒瓶颈问题,助力凉山地区摘掉20余年“毒帽”。今年来,各级法院紧扣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环境这条主线,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全力防控涉毒司法风险隐患。
三是强化督促落实。各级法院党组牢记使命担当,对标对表中央决策部署,以党组名义发文督办禁毒工作,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狠抓各项举措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下发通知,对全国法院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开展禁毒重点工作等重大部署提出要求、作出安排。贵州2021年先后三次召开全省法院禁毒工作会议,部署打击毒品犯罪相关工作,推进突出毒品问题整治工作高效开展。
三、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指导思想,架起涉毒必惩这条“高压线”
面对复杂多变的毒品犯罪形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指导思想。2012年至2021年,毒品犯罪案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刑率总体为23.09%,各年度重刑率分别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8至17个百分点。特别是在2015年之后毒品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下降的情况下,重刑率始终保持高位,2021年较2015年提升了6个百分点,反映出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坚持严惩力度不减,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对遏制毒品犯罪蔓延势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突出打击重点。在犯罪类型上,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走私、制造、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并加大对涉新型毒品、危害青少年、农村地区毒品犯罪惩处力度。在严惩对象上,人民法院对具有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十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毒枭糯康及其集团骨干成员犯罪案、广东“博社村”系列制贩毒案、四川白友日涉黑组织特大跨国走私贩毒案等一批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了死刑,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
二是严格规范刑罚适用与执行。为确保刑罚执行效果,人民法院严格规范毒品犯罪缓刑适用,从严把握毒品罪犯减刑条件,并严格限制对严重毒品罪犯假释,毒品犯罪缓刑适用率明显低于、减刑和假释适用条件明显高于普通刑事案件。为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经济能力,人民法院注重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充分适用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同时依法惩处涉毒洗钱和窝藏毒赃等下游犯罪。
三是严惩涉毒次生和关联犯罪。针对毒品问题带来的次生社会危害,人民法院注重依法严惩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犯罪,并对利用麻精药品实施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者从严惩处。对于加工、贩卖非列管物质的犯罪,依法运用药品、食品、非法经营犯罪等相关法律条款予以惩处,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
人民法院在坚持整体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突出打击重点的同时,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四、坚持规范治理基本思路,通过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固守裁判质量这条“基准线”
2012年至2021年,人民法院通过召开审判工作会议、制发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指导、组织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着力提升毒品犯罪审判工作质量。
一是组织召开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并印发会议纪要。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并于次年5月印发会议纪要,纪要对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提出要求,对毒品犯罪法律适用突出问题作出规范,是指导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2022年组织召开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会议,系统总结近年来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统一指导思想,出台新的会议纪要,目前各项筹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
二是制定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全面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这一时期禁毒法治建设领域的代表性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与审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高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还单独或者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出台了惩治制毒物品犯罪、互联网涉毒犯罪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覆盖了毒品犯罪政策把握、实体处理、程序运行、证据运用等各个层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禁毒司法规范体系,切实提升了毒品犯罪案件办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是全面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队伍建设方面,全国法院不断探索建立健全毒品犯罪专业审判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举办专项业务培训、组织交流研讨、汇编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促进提升毒品犯罪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专项指导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针对涉甲卡西酮犯罪、涉麻黄碱类制毒物品犯罪、涉新型毒品犯罪、涉麻精药品犯罪等开展专项调研指导,明确裁判规则,促进规范司法。建章立制方面,地方法院也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并解决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广东、云南、江苏、福建、安徽、贵州等高级人民法院单独或者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出台了毒品犯罪案件管辖、证据审查、刑罚适用、涉案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指引性文件。
五、坚持综合治理根本之策,划定防毒拒毒这条“警示线”
毒品问题成因复杂,遏制毒品犯罪的根本之策在于综合治理。2012年至2021年,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不断拓展司法禁毒工作空间,收效良好。
一是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时机,集中开展禁毒宣传。2012年至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均利用“6·26”国际禁毒日或者其他宣传节点,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接受主流媒体采访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通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情况,并公布典型案例。十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共公布了84个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体现了毒品犯罪的惩治重点,昭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首次发布《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向社会通报2012年以来开展禁毒工作的主要举措和成效,取得良好效果。毒品犯罪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也在每年国际禁毒日期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直播庭审、集中宣判等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形成了全国法院广泛、同步开展禁毒宣传的强大声势。
二是依托审判资源优势,持续开展日常禁毒法治教育。禁毒贵在预防,预防重在教育。在开展集中宣传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对日常禁毒法治教育常抓不懈,近年来更是针对青少年涉毒和新型毒品危害问题加大警示教育力度,通过组织旁听庭审、制作宣传短片、举办禁毒讲堂、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禁毒法治教育,社会影响力和群众参与度不断扩大,切实增强了全社会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
三是积极参与综合治理,促进完善禁毒防控社会体系。在禁毒示范城市创建、重点整治和农村毒品治理等重点工作中,各地法院立足自身职能,积极参与其中,促进当地禁毒工作取得新成效。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湖南、广东、江苏、安徽等地法院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强化麻精药品和制毒物品监管、加强物流寄递行业禁毒管理、严厉打击餐饮娱乐场所涉毒违法犯罪、严格美沙酮维持治疗安全服药管理等司法建议,促进禁毒综合治理效能进一步提升。
六、坚持协作共治重要举措,共筑禁绝毒品这条“联防线”
禁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协作、形成合力。2012年至2021年,人民法院切实履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不断探索禁毒合作共治新举措,各项工作均取得实效。
一是切实履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全国各级法院按照禁毒工作责任制要求和同级禁毒委员会部署认真开展工作,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整体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并抓好贯彻落实。在国家禁毒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部署开展“百城禁毒会战”“两打两控”“净边”“清源断流”等专项行动期间,各级法院积极配合,集中力量依法及时审结受理的各类毒品犯罪案件。自2014年国家禁毒委员会部署开展禁毒督导检查工作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领导带队,先后前往湖南、广西、福建、广东等地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当地进一步压实禁毒工作责任,完善禁毒工作措施。
二是加强成员单位间沟通合作。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在重大案件联合督办、禁毒法治建设、信息共享、业务交流等方面建立了长效合作机制。地方各级法院也树立禁毒工作一盘棋思想,不断加强与同级禁毒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通报、联合培训等制度,切实强化联动、凝聚合力。
三是积极推进禁毒基础理论研究。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分别与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合作,依托两校优势建立了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和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近年来,两个中心开展了一系列研究、研讨、培训等工作,为完善禁毒政策、提高禁毒司法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理论支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阶段、着眼新征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将禁毒工作作为象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义举善举抓紧抓好,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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