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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在京闭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1年中央决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

时间:2022-06-25 19:19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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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在京闭幕新华社客2022-06-24 19:58新华社客户端官方帐户新华社2022年6月24日电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黑土地保护法、关于修改全国...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在京闭幕
新华社客2022-06-24 19:58新华社客户端官方帐户

新华社2022年6月24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黑土地保护法、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等。

决定任命国家民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主要负责人
习近平签署主席令
栗战书主持会议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体育法、黑土地保护法、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决定免去陈小江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潘岳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免去赵克志兼任的公安部部长职务,任命王小洪为公安部部长,免去张纪南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职务,任命周祖翼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免去陆昊的自然资源部部长职务,任命王广华为自然资源部部长,任命倪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免去孙绍骋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部长职务,任命裴金佳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部长。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114、115、116、117、118号主席令。栗战书委员长主持闭幕会。

常委会组成人员158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21年中央决算的决议,批准了2021年中央决算。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经表决,任命王志民为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信春鹰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免去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任命王东峰为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石泰峰为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傅自应为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咸辉为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邱水平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彭清华为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李勇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王东明、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秘书长杨振武出席会议。

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同志,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

闭幕会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九讲专题讲座,栗战书委员长主持。十三届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王贻芳作了题为《我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现状和未来发展》的讲座。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1年中央决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
新华网2022-06-24 22:37新华网官方帐号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1年中央决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
——2022年6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史耀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六十八次全体会议听取了财政部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2021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和审计署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202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2021年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了关于中央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财政部对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进行了研究反馈,初步审查意见和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已印发会议。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2021年中央决算草案反映,一是中央一般公共决算收入91470亿元,为预算的102.3%,增长10.5%,加上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1935亿元,决算收入总量为93405亿元;中央一般公共决算支出117202亿元,完成预算的98.6%,下降0.9%,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向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3703亿元,决算支出总量为120905亿元;收支总量相抵,中央财政赤字27500亿元,与预算持平。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82152亿元,完成预算的98.5%,下降1.3%,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74799亿元,完成预算的99.7%,增长7.7%;专项转移支付7353亿元,完成预算的88%,下降5.3%。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余额为3926亿元。二是中央政府性基金决算收入4088亿元,为预算的107%,增长14.8%;中央政府性基金决算支出4003亿元,完成预算的98.6%,下降61.7%。三是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收入2007亿元,为预算的114.6%,增长12.4%;中央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支出1078亿元,完成预算的91.3%,增长14.8%。四是中央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收入1318亿元,为预算的85%,增长86.1%,加上地方上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收入,决算收入总量为10621亿元;中央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支出1308亿元,完成预算的82.9%,增长85%,加上安排给地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支出,决算支出总量为10603亿元;当年收支结余18亿元,年末滚存结余396亿元。2021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232697.29亿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137706.81亿元,专项债务余额166993.68亿元,均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余额限额之内。


2021年中央决算草案与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相比:一般公共决算收入增加8.61亿元、决算支出减少63.6亿元,增收减支共计72.21亿元,已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决算收入减少0.02亿元,支出决算数与执行数相同;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收入增加0.24亿元,支出决算数与执行数相同;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收入减少128.69亿元,决算支出减少121.23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21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务院及其财政等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有关决议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的财政政策提质增效、更可持续,压减一般性支出,加强各项民生支出保障,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经济保持较好发展态势,为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做出了重要贡献。审计署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对2021年度中央财政管理、部门预算执行、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开展审计,对查出的问题从体制机制等方面分析原因,提出了审计建议,发挥了审计监督的重要作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于今年年底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21年中央决算情况总体良好,符合预算法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21年中央决算草案,有关部门和地方要高度重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认真扎实做好整改工作。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21年中央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也反映出预算决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支出决算数相比预算数变动较大,有些部门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个别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缴未缴;有的地方减税降费政策未有效落实,一些重大项目和重点民生资金使用不够规范;部分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设置不够科学,绩效评价质量有待提升,绩效结果运用还需进一步强化;有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发行轻管理,新增隐性债务情况仍然存在,部分地区存在隐性债务化解不实问题;部分地区违规兴建楼堂馆所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仍有发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预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决算决议要求,进一步做好财政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积极财政政策的效能

按照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决策部署要求,要抓细抓实抓好已经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强化对科技自立自强、粮食能源安全、疫情防控等重点支出保障。实施好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冲击严重的行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精准帮扶力度。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支持基层做好“三保”,缓解困难县区收支矛盾。加快中央基建支出预算下达和使用,扩大有效投资。加强经济形势跟踪分析研判,多方面谋划增量政策工具,拟推出的政策提前做好准备,依法应对预算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困难情况。做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就业政策等之间的有效衔接,确保形成政策合力。


二、进一步完善预算决算编报

要将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进一步分解细化为各领域、各方面的支出政策,并落实到预算具体编报中。进一步依法严格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衔接。强化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管理,严格依法加强对财政专户设立和使用的监管。决算报告要更好反映预算安排和支出政策实施的效果情况,决算草案要对决算与预算相差较大的情况作明确说明,要报告部门的重点项目实施进展、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实物量情况。


三、进一步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项目管理,推动地方加快专项债券发行、有效使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从源头上遏制政府债务资金执行慢、闲置浪费等现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加大对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的责任追究。推动地方建立健全定期报告政府债务管理使用情况机制,依法接受人大对政府债务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


四、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科学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快财政法治建设,严格预算、审计、税收、金融、国有资产等法律执行。加强重点民生资金、重点工程项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积极探索加强对政府收入、退税减税降费等重大财税政策的绩效管理。统筹做好年度绩效与项目实施周期绩效的评价工作,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等的挂钩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审计法,加强对财政政策绩效和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等的审计监督。持续探索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强化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重点督促重大政策落实、重点民生资金分配使用、政府债务管理、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筹使用等突出问题的整改,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问题开展整改专项审计。进一步深入分析问题背后的体制机制原因,强化责任意识,建立整改责任清单,压实整改责任,加大追责问责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加强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工作协调。进一步完善审计公告制度,推进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 2022-06-25 15:19 发表于北京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强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必要性

  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一)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目标。2016年3月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并持续巩固提升成果,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领域突出问题,有效治理了案件底数不清、执行行为不规范、案款管理混乱等乱象,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日益完善,人民群众实现胜诉权益的获得感不断提高。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实际行动,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执行难长效机制,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人民群众权益保障提供了强大法律武器。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实现民事权利的重要保障,事关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制度有效施行,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需要不断完善。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有利于推进执行法律规范体系化、具体化,为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办理执行案件提供充分法律依据,为民事主体实现权利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有利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实践特色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三)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健全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有助于保护产权、维护交易秩序、优化营商环境。2019年以来,人民法院年均办理1016万件执行案件,执行到位金额年均1.85万亿元,大量市场要素和资金通过执行程序得以重组、释放,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一些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面临生存困难,通过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及时高效兑现胜诉权益的诉求更加强烈,同时对执行措施的合法性、适当性、精准性和平等保护各方权益的要求更加迫切。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进一步健全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有利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发挥执行职能作用,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规范约束执行权、强化执行监督、推动执行体系和执行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执行工作作为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活动,既是司法程序的关键一环,也事关当事人能否真正兑现胜诉权益。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持续整治滥用执行权、侵犯人民群众权益的违法行为,取得明显成效。同时,消极执行、乱执行等执行不规范问题在有些地区、有些方面仍然存在。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优化执行权配置,完善执行权运行机制,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有利于建立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监管有力、保障充分的现代化执行体系,将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确保执行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使,确保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二、草案起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草案起草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以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为基础,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及时实现,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草案起草始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民事强制执行法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提升依法高效执行水平,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立足国情。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人民法院攻坚执行难形成的制度和经验,充分体现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优越性,以立法方式巩固发展执行法治成果。四是坚持问题导向。牢牢扭住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以实践需求明确立法方向,不断提高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夯实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法律基础。

  三、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8年9月,民事强制执行法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类项目,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为牵头起草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作出专门部署,成立专班开展起草工作。2018年,组织专家学者和法院系统业务骨干,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形成草案初稿。此后,通过召开近20次地方法院座谈会、专家研讨会等方式,对初稿进行修改,于2019年9月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
  围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分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各高级人民法院等书面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一步听取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地方法院、地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意见。2019年12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全面研讨,对重点问题、重点条款逐一深入论证,形成广泛共识。2019年年底,将草案征求意见稿报全国人大监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全国人大监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下,结合各方反馈意见,对总体篇幅、体例结构、条文内容等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草案。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对草案进行专题研究,并向中央政法委书面报告。2022年2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起草情况,5月向全国人大监司委全体会议汇报起草情况,根据两次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四、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分为4编17章,共207条,各编依次为总则、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保全执行,以及附则。在体例结构上,参考民法典,采用编章节的体例和总分结构;在立法技术上,逐级提取“公因式”,尽可能减少条文,也提高结构的系统性;在草案内容上,注重总结具有实践基础、中国特色的执行查控、执行财产变现、执行管理模式,并把制约和监督执行权、规范执行行为,以及通过执行实践和司法解释解决不了的法律适用难题作为起草重点。
  (一)总则编
  该编规定民事强制执行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共7章99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明确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基本原则等。基本原则包括依法执行、高效执行等原则。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规定了诚信原则(草案第二条);为规范执行行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规定了比例原则(草案第五条);为体现时代特色、中国特色,提高执行效率,规定了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科技(草案第六条)。
  2.关于执行机构和人员。第二章“执行机构和人员”,主要规定了执行机构的设置、执行人员的范围和职责等。为巩固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成果,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等,规定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工作,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权与审判权相分离,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相分离(草案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三款);为推进执行专业化建设、缓解案多人少矛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由法官、执行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执行员负责办理执行实施案件,但是依法应当由法官办理的重大事项除外(草案第十条)。
  3.关于执行依据和执行当事人。第三章“执行依据”,主要明确了执行依据的功能、范围、要件和不予执行问题等,将申请执行时效概念并入诉讼时效概念,规定申请执行的时效统一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并就时效不满三年情形作了特别规定(草案第十五条)。第四章“执行当事人”,主要规定了执行当事人的范围和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
  4.关于执行程序。第五章“执行程序”,共有7节。第一节“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了执行行为的记录、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公开等。为进一步解决实践中因执行送达多、被执行人难找等带来的执行送达不便、送达程序拖沓等问题,规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草案第二十九条),缩短了执行公告送达期间(草案第三十条);为进一步解决消极执行、乱执行等执行权失范问题,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人民法院未实施应当实施的执行行为提出申请的制度(草案第三十二条)和自行纠正制度(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节“执行立案”,主要规定了管辖法院的确定、申请执行的条件、受理、执行通知等。第三节“执行调查”,主要规定了线索核实、法院查询、搜查、审计、悬赏等调查措施。为进一步强化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充分发挥报告财产制度功能作用,规定了报告财产的方式、内容和责任(草案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为进一步发挥当事人在财产调查方面的积极作用,规定了律师调查令制度(草案第五十二条)。第四节“执行措施”,主要规定了执行措施的种类、限制消费、限制出境和拘传等。第五节“制裁措施”,主要规定了罚款和拘留措施的适用条件、实施、期限等,为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的适用条件、实施、信用修复等内容(草案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第六节“协助执行”,主要规定了协助执行义务人及事项、程序、法律责任等,为顺应司法实践发展,规定了网络协助执行机制(草案第七十四条)。第七节“执行停止和终结”,主要规定了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和效力等,为加强对执行不能案件的办理和管理,促进执行与破产程序的协调配合,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和执行转破产制度(草案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三条)。
  5.关于执行救济与监督。第六章“执行救济”,主要规定了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执行回转等,为充分保护被执行人的诉讼权利,完善执行法律制度,参照传统理论和国外立法,规定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草案第八十八条)。第七章“执行监督”,主要规定了上级法院监督、检察监督,进一步加强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
  (二)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编
  该编共有7章83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执行财产的范围。第八章“执行财产的范围”,主要规定了执行财产权属的形式判断原则、豁免执行财产范围及其例外等,为平衡保护公法人和申请执行人利益,规定了对机关法人财产的执行(草案第一百零三条)。
  2.关于对不动产的执行。第九章“对不动产的执行”,共有3节,是对动产、债权等其他财产执行的参照适用依据。第一节“查封”,主要规定了不动产查封的方法、效力等,为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强调了对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禁止(草案第一百零五条)。第二节“变价”,主要规定了不动产的现场调查、确定参考价、拍卖、变卖、抵债等变价程序,为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变价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草案第一百一十一条),必要时可以二次启动变价程序(草案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节“强制管理”,主要规定了强制管理的适用情形、管理人制度和收益的使用等。
  3.关于对动产的执行。第十章“对动产的执行”,主要规定了动产的查封方法及其效力、查封物的保管等有别于不动产查封变价程序的内容,为进一步提升动产处置特别是低价值动产处置的效率和效果,规定了禁止无益查封制度(草案第一百三十九条)、对价值较低动产无底价拍卖(草案第一百四十二条)和一拍终局(草案第一百四十五条)等。
  4.关于对债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第十一章“对债权的执行”,共有2节,主要规定了对存款和一般债权的执行方法,为进一步完善债权执行法律制度,提升债权执行效果,规定了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方法、债权的拍卖变卖和债权收取诉讼(草案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十二章“对股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主要规定了股权、股票、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特殊执行方法,为解决实践突出问题,打击规避执行行为,规定对查封股权的表决权进行必要限制(草案第一百六十三条)。
  5.关于对共有财产的执行。第十三章“对共有财产的执行”,主要规定了对按份共有财产和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方法等,为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和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对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劣后执行(草案第一百七十二条)。
  6.关于清偿和分配。第十四章“清偿和分配”,主要规定了案款发放、分配的适用条件、程序以及对分配方案不服的救济等,为增进本法与破产法的协调互补,突出执行效率理念,在破产法正在修订和自然人破产制度即将建立的背景下,规定分配程序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草案第一百七十五条),普通民事债权按照查封先后顺序受偿(草案第一百七十九条)。
  (三)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编
  该编共有2章17条。第十五章“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主要规定了交付不动产、动产、种类物等标的物的执行方法。第十六章“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主要规定了可替代行为、不可替代行为、不作为等的执行方法。其中,为解决实践争议问题,规定对交出未成年子女的执行(草案第一百九十四条)、探望权的执行(草案第一百九十五条);为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提升执行效果,建立按日罚款制度,对被执行人拒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可以对其按日予以罚款,但是累计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草案第一百八十八条);建立特殊拘留制度,针对被执行人持续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的情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草案第一百九十三条)。
  (四)保全执行编
  该编共有1章5条,主要规定了保全执行的启动、特殊变价规则以及与终局执行的衔接、保全中的担保等内容。
  (五)附则
  “附则”部分共有3条,主要规定了本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本法的适用范围以及生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公安部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党委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扎实做好新时代禁毒工作所取得的新成效、新业绩等情况
公安部2022-06-24 07:20科技管理研究所

公安部6月23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党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扎实做好新时代禁毒工作所取得的新成效、新业绩;同时,发布《2021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介绍当前我国面临的毒情形势、毒品犯罪的规律特点,下一步禁毒工作的重点任务和主要举措。国家禁毒办常务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梁云,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兰卫红,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赵仲忱,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二级巡视员李宪辉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李国忠主持。
发布会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公安部党委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厉行禁毒方针,大力实施“清源断流”战略,深入开展“两打两控”等专项行动,扎实推进“集群打零”、“除冰肃毒”等攻坚举措,全力打响禁毒人民战争,禁毒工作取得重大战果和显著成效。
国家禁毒办常务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梁云通报,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公安禁毒部门在公安部党委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习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化禁毒人民战争,大力整治突出毒品问题,完善毒品治理体系,推动禁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呈现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下降、吸毒人数下降、毒品危害程度下降的良好态势。据国家统计局调查,2021年全国禁毒工作群众满意度达96.78%。
一、保持严打高压,毒品犯罪活动得到遏制。持续开展“两打两控”、“净边”等专项行动,大力实施“清源断流”战略,推进“拔钉追逃”、“集群打零”、“除冰肃毒”,有力打击了各类毒品违法犯罪。五年来,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45.1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8.8万名,缴获毒品305吨。毒品案件由2017年的14万起下降至2021年的5.4万起,连续5年年均降幅达20%以上。
二、强化管控戒治,戒毒康复成效持续巩固。深入开展吸毒人员“平安关爱”行动,推行网格化服务管理,集中开展病残吸毒人员收戒收治攻坚,扎实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程,最大限度减少毒品需求。截至2021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148.6万名,较2016年底下降42.1%;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员340.3万名,是2016年底的2.4倍。
三、深化宣传教育,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明显增强。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构建全覆盖毒品预防教育体系,建立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数字化平台——“青骄第二课堂”,每年23万多所学校的1亿多名学生在线学习禁毒知识。2021年,全国新发现吸毒人员11.8万名、较2016年下降68.9%,现有35岁以下吸毒人员数量较2016年底下降44.8%。
四、强化清理整顿,易制毒化学品流失问题得到控制。深入开展制毒物品清理整顿,新增列管易制毒化学品15种,完善最终用户审核、流失监测、来源倒查机制,严厉打击制毒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往来重点国家双向查控。上线运行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为20多万家企业提供免费服务,提升了全流程、闭环式管理水平。
五、着力超前防范,显现危害的麻醉品精神物质问题得到有效管控。部署开展打击芬太尼类物质等新型毒品犯罪专项行动,严密防范新型毒品研发制造,确保国内没有形成新型毒品滥用规模。新增列管58种新型毒品,创新整类列管模式,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我国现已列管449种麻醉品、精神物质,我国是世界上列管毒品最多、管制最严的国家。
六、大力强化重点整治,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状况根本改观。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禁毒责任考评和整治突出毒品问题的工作部署,紧紧抓住重点地区,聚焦突出毒品问题,压实基层党政责任,坚持精准施策、综合治理,先后对139个县市区进行重点整治,制毒种毒、外流贩毒、毒品滥用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对促进全国毒情持续好转发挥重要作用。
七、扎实推进示范创建,市域毒品治理水平明显提升。围绕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创新开展禁毒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参与创建的城市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完善政策措施,深化综合治理。国家禁毒委命名首批41个全国禁毒示范城市,树立了一批毒品治理示范典型,推出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推动全国市域毒品治理向纵深发展。
八、积极助力脱贫攻坚,农村毒品治理成效不断显现。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的重大决策部署,集中力量打好禁毒扶贫攻坚战,截至2020年底,全国涉毒贫困人口全部如期脱贫。接续推进农村毒品治理,深入实施“百县千村”重点攻坚,集中开展打击整治行动,着力解决源头性、根源性、区域性毒品问题,不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九、推动全球毒品共治,有力服务国家外交大局。深化与周边国家和重点国家的情报交流和执法合作,组织开展联合扫毒行动,联手打击跨国毒品犯罪。举办首次中欧禁毒对话。利用联合国麻委会等平台充分展示我国毒品治理成效,主动在上合组织、金砖国家等框架下发挥禁毒引领作用,推动构建互利共赢、务实高效、共治共享的合作关系。
十、推进科技应用,禁毒基层基础建设得到加强。建成国家毒品实验室和北京、浙江、广东、四川、陕西5个分中心,形成覆盖全国的毒品实验室技术支持网络,开展城市污水检测、毛发验毒和新精神活性物质筛查分析等工作。建设国家禁毒大数据云南等区域分中心,完善全国禁毒综合信息应用系统和研判平台,提升精准打击、精准管控能力。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毒品治理成效明显,极大减轻了毒品危害,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做出了贡献。但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当前全球毒品泛滥,国际毒品形势处于高危风险期,在一些国家已成为难治之症,中国毒品之治与西方毒品之乱形成鲜明对比。同时,我们也受到境外毒品渗透、网络涉毒活动活跃等挑战,禁毒斗争仍然是复杂的、艰巨的,禁毒工作任重道远。有关情况可查阅《2021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
梁云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了面对日益严峻复杂的全球毒潮和国际毒情形势,下一步中国禁毒部门推动全国禁毒工作向更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他表示,做好新时代新阶段禁毒工作,必须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以落实禁毒工作责任为核心,以禁毒示范创建为抓手,以推进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完善毒品治理体系为基础,大力推进毒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是高站位落实禁毒工作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加强禁毒工作组织领导,落实禁毒工作主体责任,专群结合、群防群治,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着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毒品治理格局。二是高标准推进毒品问题治理。立足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深化打防控管各项措施,统筹推动禁毒重点整治、示范城市创建和基层毒品治理,下大力气解决突出毒品问题,形成符合市域治理特点的禁毒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禁毒工作法治化、科学化水平。三是高水平推进禁毒科技创新。积极适应现代科技发展要求,大力推进科技禁毒建设,加强禁毒科技攻关和科研成果应用,形成达到国际水平、覆盖全国的毒品实验室技术支持网络,建设服务实战的国家禁毒大数据处理平台,构建完备的国家毒情监测预警体系,不断提升毒情监测评估、精准预测预防打击管控的能力水平。四是高效率推进国际毒品共治。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平等互信、合作共赢原则,更加务实高效地开展禁毒国际合作,以负责任大国的姿态推动全球毒品共治。
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兰卫红在回答记者关于面对当前互联网涉毒等新犯罪形式的新挑战,中国禁毒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应用了哪些新科技手段,成效如何的问题是介绍, 近年来,全国公安禁毒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统筹网上网下两个战场,坚持下先手棋、打主动仗,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家邮政局等部门持续开展网络涉毒违法犯罪治理整顿,组织各地公安禁毒部门开展了“网络对抗、云上打击”“网络扫毒”“华南云端禁毒”“寄递渠道百日攻坚”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不断加强网上巡查、情报研判、案件串并、集群打击工作力度,建立健全长效管控机制,积极发动网上禁毒人民战争,破获了一批重特大网络贩毒案件,查处了一批违法互联网企业,进一步净化了网络环境,遏制了网络涉毒违法犯罪的蔓延。5年来,全国共侦破网络涉毒案件3.7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4万名,缴获毒品11.75吨。同时,国家禁毒办充分发挥科技引领作用,规划设计了以国家和省级中心为骨干的禁毒大数据体系,专门设置了一个省级分中心承载全国互联网涉毒犯罪监测预警分析职责,全面推动智能研判、智能辅助指挥、查缉的禁毒大数据实战应用,基本形成了分中心与国家中心、各分中心之间互联互通、共享联动的一体化合成应用格局,服务支撑国家禁毒委“清源断流”禁毒战略实施,辐射带动区域情报协同和情报导侦能力提升。下一步,国家禁毒办、公安部禁毒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持网上网下同步作战,发挥禁毒领域大数据应用实战效果,提升“云上打击”能力,全力消除网络涉毒风险隐患,以更加有力地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赵仲忱在回答记者关于全国禁毒“清源断流”行动进展和战果成效时介绍,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禁毒委、公安部部署,精心组织开展禁毒“清源断流”行动,深入推进实施八个子行动,1至5月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4万余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8万余名,缴获各类毒品合计7.8吨,有效防范遏制了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我国毒品违法犯罪反弹风险,有力巩固拓展了全球毒情恶化背景下我国禁毒形势持续向好的局面。一是针对“金三角”地区毒品渗透,持续开展“净边”行动,加强边境管控查缉;深入推进“拔钉追逃”,抓获潜藏境外涉毒逃犯23名;加强执法合作,开展境外清源,在境外摧毁多个制毒工厂。二是针对国内贩毒活动,深入开展“集群打零”行动,打掉制贩毒团伙1231个;深化寄递物流禁毒行动,破获利用寄递物流渠道贩毒案件543起,缴获各类毒品765.4公斤。三是针对国内个别地方制毒问题,深入开展“除冰肃毒”行动,破获制毒案件59起,打掉制毒窝点56个;加强制毒物品管控,开展“除根”行动,查获易制毒化学品241.5吨、非列管化学品721.7吨。四是针对毒品滥用问题,持续深化“平安关爱”行动,共发现查处吸毒人员7.8万人次,其中新发现吸毒人员3万余名。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做好党的二十大安保维稳主题主线,进一步强化禁毒部门使命担当、忠诚履职尽责,深化禁毒“清源断流”行动,始终保持对毒品违法犯罪的“零容忍”和严打高压态势,全力以赴服务党的二十大安保维稳任务要求。
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二级巡视员李宪辉,在回答记者关于中国在全民特别是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方面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提问时介绍,近年来,各地禁毒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把禁毒宣传教育置于禁毒工作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着力构建全覆盖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体系,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禁毒意识和拒毒、防毒能力,新发现吸毒人员连续多年下降。2021年,全国新发现35岁以下吸毒人员,与2020年相比下降了21%,与2016年相比降幅高达76%。我们主要采取了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加强全民禁毒宣传教育。通过制定《关于加强新时代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努力推动禁毒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进场所、进社区、进农村。同时,建立了4400多个禁毒教育基地(园地),既方便了社区和乡镇群众学习了解禁毒知识,又动员了更多的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二是加强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按照《中小学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要求,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全力推动学校禁毒教育工作,实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课时、教材“五落实”,连续7年组织开展在校学生秋季开学毒品预防教育“五个一”活动,全国23万余所学校的1亿多名在校学生通过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数字化平台学习禁毒知识,不仅带动了家长及亲友的参与,而且不少学生还根据掌握的禁毒知识,大胆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参与禁毒斗争。三是加强禁毒新媒体建设。近几年,国家禁毒办打造中国禁毒在线、中国禁毒微信、中国禁毒网等新媒体平台,初步形成了横向互连、纵向贯通的禁毒新媒体矩阵。目前,中国禁毒微信关注人数已超过5222万人,中国禁毒在线用户643万,中国禁毒网日均访问量720余万人次,具有一定的辐射面和影响力。据国家统计局调查,2021年全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成效群众满意度高达95.14%。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李国忠表示,毒品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世界性公害。全面打赢禁毒人民战争,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希望媒体记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携手并进,共同创造健康、纯净、无毒的社会环境。近期,随着我国进入汛期,部分地区遭遇连续强降雨,多地发生洪涝地质灾害,防汛形势严峻,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部党委立即作出安排部署,迅速启动应急响应,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细化完善应急处置预案,严格落实安全渡汛措施,全力做好抢险救援、群众安置、交通疏导等工作。截止目前,浙江、江西、广东、广西等地公安机关累计出动警力64.7万人次,妥善处置群众求助警情1.38万起,协助救助转移群众80.9万人次,督促整改安全隐患1.3万余处。一是切实加强指挥调度,充分依托“情报、指挥、勤务、舆情”一体化实战化运行机制,实时掌握汛情灾情和社会面状况,高效指导组织协调防汛救灾工作。二是全力开展抢险救援,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迅速组织力量投入防汛救灾工作,尽最大努力,想一切办法,全力以赴开展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突出强化交通保畅,全天候监测全域路网运行态势,强化宣传预警提示,完善交通应急保障,持续开展易积水、塌方路段动态巡控,扎实做好疏通道路、转移群众、保通保畅,确保全国主要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正常通行。四是集中组织隐患排查,会同相关部门对山洪泥石流易发区、河流沿线、危旧房屋等进行安全排查,对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施工工地、水电气热等重点单位、重要部位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小问题酿成大灾情。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人民法院禁毒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2022-06-25 18:00 发表于北京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听取禁毒工作汇报,并多次就禁毒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做好新时代禁毒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十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及历次中央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禁毒决策部署,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持续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禁毒综合治理效能,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为推动禁毒斗争形势持续向好、实现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当前毒品犯罪的形势和特点


通过近年来的持续治理,我国毒情呈现整体向好态势,但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影响,禁毒工作仍面临诸多风险挑战。从审判工作情况看,当前毒品犯罪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在达到峰值后持续回落。2012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共计95.7万件,判决生效犯罪分子102.9万人。十年间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呈抛物线型变化趋势。一审结案数从2012年的7.6万件增至2015年的13.9万件,增幅为82.25%,达到历史最高点。此后开始持续回落,2021年一审结案数降至5.6万件,较2015年下降59.54%,回到2012年以前的水平。以上数据反映,在严厉惩处和有效治理下,我国毒品犯罪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毒情向好态势日益巩固,彰显了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毒品治理体系的强大优势。


二是源头性毒品犯罪呈多态发展。国内规模化制毒犯罪在持续打击下得到有效控制,逐步呈现地域分散化、规模小型化、流程分段化等特点,制毒前体不断前移,制造新型毒品犯罪呈增长趋势。“金三角”等地仍是我国毒品的主要来源,境外毒品因从传统渠道入境受阻,转而通过陆路绕道、国际物流寄递或者海上走私向我国渗透。


三是末端毒品犯罪数量明显下降。近五年随着我国吸毒人员数量逐年下降及戒毒管控措施不断加强,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萎缩,“零包”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呈下降趋势。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非法持有毒品案件1595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11203件,较2015年高峰时期的10875件和35867件分别下降了85.33%和68.77%。


四是涉案毒品种类更加多元化。涉案毒品结构逐步发生变化,当前传统、合成、新型毒品“三代并存”格局愈加明显,麻精药品替代滥用问题不容忽视。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仍占据涉案毒品前三位,但涉甲卡西酮、γ-羟丁酸、合成大麻素、氟胺酮等新型毒品犯罪总体呈上升态势。


五是犯罪网络化、智能化特点突出。毒品犯罪网上和网下交织更为紧密,“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非接触式犯罪手段逐渐成为毒品贩运的新常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新兴寄递业态发展,毒品犯罪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查处难度明显加大,也对证据审查认定工作提出新要求。


二、坚持党对禁毒工作绝对领导,夯实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这条“保障线”


坚持党对禁毒工作的绝对领导,是走好中国特色毒品问题治理之路的根本要求,是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确保禁毒司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忠诚履职尽责,始终把禁毒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牢抓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禁毒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法院党组压紧压实禁毒工作领导责任,把禁毒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高站位统筹推进禁毒工作纵深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高度重视禁毒工作,周强院长多次主持召开党组会议,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就强化毒品犯罪特别是新型毒品犯罪打击处理、有针对性开展青少年禁毒宣传教育等提出要求。地方法院也召开党组会议专门研究禁毒工作,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压实党组主体责任。


二是服务工作大局。各级法院心系“国之大者”,紧紧围绕扫黑除恶、精准扶贫、迎接二十大等党和国家大局部署开展禁毒工作。近年来,全国法院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惩操纵、经营涉毒活动的黑恶势力、毒黑交织的制贩毒团伙,深挖涉毒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重拳打击黑毒合流、枪毒合流、官毒勾结等关联犯罪,取得禁毒领域扫黑除恶斗争的显著成效。四川法院积极服务凉山地区精准扶贫,出台服务保障凉山地区禁毒防艾脱贫攻坚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意见,有力破解禁毒瓶颈问题,助力凉山地区摘掉20余年“毒帽”。今年来,各级法院紧扣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环境这条主线,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全力防控涉毒司法风险隐患。


三是强化督促落实。各级法院党组牢记使命担当,对标对表中央决策部署,以党组名义发文督办禁毒工作,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狠抓各项举措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下发通知,对全国法院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开展禁毒重点工作等重大部署提出要求、作出安排。贵州2021年先后三次召开全省法院禁毒工作会议,部署打击毒品犯罪相关工作,推进突出毒品问题整治工作高效开展。


三、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指导思想,架起涉毒必惩这条“高压线”


面对复杂多变的毒品犯罪形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指导思想。2012年至2021年,毒品犯罪案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刑率总体为23.09%,各年度重刑率分别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8至17个百分点。特别是在2015年之后毒品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下降的情况下,重刑率始终保持高位,2021年较2015年提升了6个百分点,反映出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坚持严惩力度不减,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对遏制毒品犯罪蔓延势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突出打击重点。在犯罪类型上,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走私、制造、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并加大对涉新型毒品、危害青少年、农村地区毒品犯罪惩处力度。在严惩对象上,人民法院对具有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十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毒枭糯康及其集团骨干成员犯罪案、广东“博社村”系列制贩毒案、四川白友日涉黑组织特大跨国走私贩毒案等一批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了死刑,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


二是严格规范刑罚适用与执行。为确保刑罚执行效果,人民法院严格规范毒品犯罪缓刑适用,从严把握毒品罪犯减刑条件,并严格限制对严重毒品罪犯假释,毒品犯罪缓刑适用率明显低于、减刑和假释适用条件明显高于普通刑事案件。为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经济能力,人民法院注重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充分适用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同时依法惩处涉毒洗钱和窝藏毒赃等下游犯罪。


三是严惩涉毒次生和关联犯罪。针对毒品问题带来的次生社会危害,人民法院注重依法严惩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犯罪,并对利用麻精药品实施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者从严惩处。对于加工、贩卖非列管物质的犯罪,依法运用药品、食品、非法经营犯罪等相关法律条款予以惩处,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


人民法院在坚持整体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突出打击重点的同时,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四、坚持规范治理基本思路,通过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固守裁判质量这条“基准线”


2012年至2021年,人民法院通过召开审判工作会议、制发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指导、组织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着力提升毒品犯罪审判工作质量。


一是组织召开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并印发会议纪要。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并于次年5月印发会议纪要,纪要对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提出要求,对毒品犯罪法律适用突出问题作出规范,是指导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2022年组织召开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会议,系统总结近年来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统一指导思想,出台新的会议纪要,目前各项筹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


二是制定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全面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这一时期禁毒法治建设领域的代表性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与审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高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还单独或者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出台了惩治制毒物品犯罪、互联网涉毒犯罪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覆盖了毒品犯罪政策把握、实体处理、程序运行、证据运用等各个层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禁毒司法规范体系,切实提升了毒品犯罪案件办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是全面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队伍建设方面,全国法院不断探索建立健全毒品犯罪专业审判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举办专项业务培训、组织交流研讨、汇编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促进提升毒品犯罪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专项指导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针对涉甲卡西酮犯罪、涉麻黄碱类制毒物品犯罪、涉新型毒品犯罪、涉麻精药品犯罪等开展专项调研指导,明确裁判规则,促进规范司法。建章立制方面,地方法院也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并解决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广东、云南、江苏、福建、安徽、贵州等高级人民法院单独或者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出台了毒品犯罪案件管辖、证据审查、刑罚适用、涉案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指引性文件。


五、坚持综合治理根本之策,划定防毒拒毒这条“警示线”


毒品问题成因复杂,遏制毒品犯罪的根本之策在于综合治理。2012年至2021年,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不断拓展司法禁毒工作空间,收效良好。


一是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时机,集中开展禁毒宣传。2012年至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均利用“6·26”国际禁毒日或者其他宣传节点,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接受主流媒体采访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通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情况,并公布典型案例。十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共公布了84个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体现了毒品犯罪的惩治重点,昭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首次发布《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向社会通报2012年以来开展禁毒工作的主要举措和成效,取得良好效果。毒品犯罪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也在每年国际禁毒日期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直播庭审、集中宣判等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形成了全国法院广泛、同步开展禁毒宣传的强大声势。


二是依托审判资源优势,持续开展日常禁毒法治教育。禁毒贵在预防,预防重在教育。在开展集中宣传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对日常禁毒法治教育常抓不懈,近年来更是针对青少年涉毒和新型毒品危害问题加大警示教育力度,通过组织旁听庭审、制作宣传短片、举办禁毒讲堂、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禁毒法治教育,社会影响力和群众参与度不断扩大,切实增强了全社会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


三是积极参与综合治理,促进完善禁毒防控社会体系。在禁毒示范城市创建、重点整治和农村毒品治理等重点工作中,各地法院立足自身职能,积极参与其中,促进当地禁毒工作取得新成效。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湖南、广东、江苏、安徽等地法院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强化麻精药品和制毒物品监管、加强物流寄递行业禁毒管理、严厉打击餐饮娱乐场所涉毒违法犯罪、严格美沙酮维持治疗安全服药管理等司法建议,促进禁毒综合治理效能进一步提升。


六、坚持协作共治重要举措,共筑禁绝毒品这条“联防线”


禁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协作、形成合力。2012年至2021年,人民法院切实履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不断探索禁毒合作共治新举措,各项工作均取得实效。


一是切实履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全国各级法院按照禁毒工作责任制要求和同级禁毒委员会部署认真开展工作,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整体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并抓好贯彻落实。在国家禁毒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部署开展“百城禁毒会战”“两打两控”“净边”“清源断流”等专项行动期间,各级法院积极配合,集中力量依法及时审结受理的各类毒品犯罪案件。自2014年国家禁毒委员会部署开展禁毒督导检查工作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领导带队,先后前往湖南、广西、福建、广东等地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当地进一步压实禁毒工作责任,完善禁毒工作措施。


二是加强成员单位间沟通合作。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在重大案件联合督办、禁毒法治建设、信息共享、业务交流等方面建立了长效合作机制。地方各级法院也树立禁毒工作一盘棋思想,不断加强与同级禁毒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通报、联合培训等制度,切实强化联动、凝聚合力。


三是积极推进禁毒基础理论研究。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分别与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合作,依托两校优势建立了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和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近年来,两个中心开展了一系列研究、研讨、培训等工作,为完善禁毒政策、提高禁毒司法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理论支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阶段、着眼新征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将禁毒工作作为象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义举善举抓紧抓好,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